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有限公司开发的汽车产品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的构成与编制规则、标记型式与位置、编制规则的备案、建立VIN数据库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有限公司开发的的各类型汽车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ISO 3780:1983,MOD)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识别代号 VIN

为了识别某一辆车,由车辆制造厂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

3.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WMI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一部分,用以标识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在与车辆识别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3

车辆说明部分 VDS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二部分,用以说明车辆的一般特征信息。

3.4

车辆指示部分 VIS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最后部分,车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代码。这组代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车辆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5

完整车辆

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3.6

非完整车辆

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种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4 VIN代号的构成与编制规则

4.1 VIN代号的构成

按GB 16735-2004规定,VIN代号由三部分(共17位字码)组成(见图1)。

WMI VDS VIS

□□□□□□□□□□□○○○○○○

地理区域生产顺序号

国别装配厂

制造厂年份

车辆特征代码检验位

注1:□——代表大写的罗马字母A~Z(I、O、Q除外)或阿拉伯数字0~9。

注2:○——代表阿拉伯数字0~9。

图1 VIN代号的构成

4.2 VIN代号的编制规则

4.2.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由三位字码组成,按GB 16737-2004规定,应向国家汽车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在车辆上使用。

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的WMI代号:

我公司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为──LHH。

4.2.2 车辆说明部分代号(VDS)

4.2.2.1 编制规则

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其编制规则应按附录A规定:

a)完整车辆应按附录A中表A.1的规定编制;

b)非完整车辆应按附录A中表A.2的规定编制。

4.2.2.2 检验位

VDS代号中第6位(即VIN代号中第9位)字码为检验位,用以核对VIN代号记录的准确性。检验位应按附录B的规定计算得出。

4.2.3 车辆指示部分代号(VIS)

4.2.3.1 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第三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

4.2.3.2 VIS的第1位(即VIN代号中第10位)字码为制造年份。年份代码应按表1规定使用(30

年循环一次)。

表1 标示年份的代码

4.2.3.3 VIS代号的第2位(即VIN代号中第11位)字码为装配厂。按规定,装配厂用“1”表示,其余用2、3等序号表示。

4.2.3.4 VIS代号的第3~8位字码为生产顺序号,由各装配厂自行顺序编排。公司按年份每年一编排,自000001起。

4.3 VIN代号编制示例

VIN代号编制示例见附录C。

5 VIN代号的标示要求

5.1 标示位置

a)标示在产品标牌上;

b)直接打刻在车身上;

c)在随车文件中对VIN代号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5.2 标示要求

5.2.1 在车身上直接打刻时,字高应为7mm,深度不小于0.3mm。

5.2.2 在产品标牌上打印时,字高应为5mm。

5.2.3 VIN代号无论是在产品标牌上、车身上、还是在文件上标示,都应是字迹工整、清晰、坚固耐久,并应在一行表示,每个字码之间要连续打印(刻)或书写,不应有空格,不使用分隔符。

5.2.4 VIN代号一经打印(刻),不允许更改、变动。

6 各类型车VIN代号打印(刻)内容、位置与固定方式

6.1 用自制非完整车辆生产的客车

用自制非完整车辆(自制底盘)生产的客车,VIN代号的标示内容按第4章规定编制,标示要求应符合5.2条规定,标示位置与固定方式按以下规定:

a)直接打刻在车身上,应易见且易于拓印;

b)打印在产品标牌上,固定位置在车门踏步侧壁或车门上方,固定方式为粘接;

c)在《使用说明书》中对VIN代号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6.2 用外购非完整车辆生产的客车(暂无)

6.2.1 用外购非完整车辆(成品底盘)生产的客车,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原有的VIN代号,并将该VIN 代号完整地打印在客车产品标牌上,不得更改,标牌固定位置与固定方式应符合6.1条中b)条款的规定,标示要求应符合5.2条规定。

6.2.2 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在车架上打刻的VIN代号,若改装后原车架上的VIN代号被遮盖或不易观察和拓印时,应按6.1条中a)条款的规定,将原有的VIN代号重新打刻,打刻要求应符合5.2条规定。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打刻在易见且易于拓印的车架其它位置。

6.2.3 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对VIN代号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6.3 非完整车辆(暂无)

用于制造成为客车的非完整车辆,VIN代号的标示内容按第4章规定编制,标示要求应符合5.2条规定,标示位置与固定方式按以下规定:

a)直接打刻在右(或左)纵梁后端外侧;

b)打印在产品标牌上,固定位置在右(或左)纵梁后端外侧,固定方式为铆接;

c)在底盘《使用说明书》中对VIN代号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7 VIN的要求、程序及备案

7.1 要求

7.1.1 公司生产的汽车产品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编制和打印VIN,并应在随车文件中对VIN的标示位置与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7.1.2 应建立VIN档案和VIN数据库。

7.2 程序及备案

若本标准不能满足新研制的汽车产品编制VIN代号、或在生产的汽车产品VIN代号的型式或位置有变化时,应在该产品首次使用VIN代号前至少2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报告的形式提出,经确认后,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标准化研究所提出修订标准的申请,并负责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重新上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标准化研究所审批,合格同意备案后,公司生产方可使用。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车辆说明部分(VDS)编制规则

A.1 完整车辆

完整车辆VDS编制规则见表A.1。

表A.1 完整车辆VDS编制规则

A.2 非完整车辆(暂无)

用于制造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VDS编制规则见表A.2。

表A.2 非完整车辆VDS编制规则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检验位的计算方法

VIN代号中的第九位(即VDS的第六位)字码为检验位,检验位可以是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车辆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他十六位代码后,应通过以下方法计算得出检验位。

a)VIN代号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B.1、B.2所示:

表B.1 数字对应值

表B.2 字母对应值

b)按表B.3给VIN代号中的每一位指定一个加权系数。

表B.3 位置对应的加权系数

c)将检验位之外的16位每一位的加权系数乘以此位数字或字母的对应值,再将各乘积相加,求

得的和被11除。

d)除得的余数即为检验位;如果余数是10,检验位应为字母X。

示例:

通过表B.4的示例说明检验位的确定过程。

表B.4 检验位计算示例

Q/DHH 15.01-2011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VIN代号编制示例

C.1 完整车辆(客车)

编制2011年公司生产的第81台XXXX型XX客车的VIN代号。

C.1.1 第一部分(WMI)

按4.2.1条规定,代号为:LHH。

C.1.2 第二部分(VDS)

按4.2.2.1条规定:

第1位,车辆类型:客车,用字母“K”表示;

第2位,最大总质量:>3500,用数字“2”表示;

第3位,车身长度:>5~6,用数字“2”表示;

第4位,车身类型:四个车门、承载式,用数字“4”表示;

第5位,发动机类型:发动机功率110kW、柴油,用数字“3”表示;

第6位,检验位,待计算。

C.1.3 第三部分(VIS)

按4.2.3条规定:

第1位,制造年份(按表1):用数字“B”表示;

第2位,装配厂代码(按4.2.3.2条):用字母“1”表示;

第3位~第8位,生产顺序号:第81台车,用数字“000081”表示。

C.1.4 VIN代号

C.1.4.1.1 将以上三部分内容组合在一起为:LHHK2243 (1000001)

C.1.4.1.2 按附录B规则计算得余数为:9。

C.1.4.1.3 将检验位代码“9”插入第9位,得此车的VIN代号为:LHHK22439B1000001。

C.2 非完整车辆(暂无)

编制2011年公司生产的第76台XXXX型城市客车底盘的VIN代号。

Q/DHH 15.01-2011 C.2.1 第一部分(WMI)

按4.2.1条规定,代号为:LHH。

C.2.2 第二部分(VDS)

按4.2.2.1条规定:

第1位,车辆类型:非完整车辆,用字母“V”表示;

第2位,品牌:XX牌,用数字“2”表示;

第3位,种类:无驾驶室—底盘,用数字“1”表示;

第4位,发动机布置型式:后置,用数字“3”表示;

第5位,发动机类型:发动机功率220kW、柴油,用数字“8”表示;

第6位,检验位,待计算。

C.2.3 第三部分(VIS)

按4.2.3条规定:

第1位,制造年份(按表1):用数字“4”表示;

第2位,装配厂代码(按4.2.3.2条):用字母“H”表示;

第3位~第8位,生产顺序号:第76台车,用数字“000076”表示。

C.2.4 VIN代号

C.2.4.1 将以上三部分内容组合在一起为:LKFV2138…4H000076。

C.2.4.2 按附录B规则计算得余数为:10。

C.2.4.3 将检验代码“X”插入第9位,得此车的VIN代号为:LKFV2138X4H000076。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66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 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

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Descriptor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Indicator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 (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 (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 66 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目录 则第一章总 第二章 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 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 第四章 VIN的标示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 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 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cross the boundaries of life and death, emerged in a number of advanced collectives and advanced individuals and spreading relentlessly, to bear positive energy. According to preliminary statistics, 2014, rural economic revenue up 31.32 million Yuan, more last year net 5.84 million Yuan, growth 22.92%; farmers per capita net income reached 3516 Yuan, more last year net 756 Yuan, growth 27.39%; harvest crop total acreage completed 17395 acres, completed rate for 107%; size livestock stock for 15,300 head/only, than last year growth 3,700 head/only, growth for 31.9%; meat total for 347 tons, Last year 24 tonnes, an increase of 7.4%. (D)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party building. Party manage the party, strictly administering the party policy, strengthen the party's ideology, organization, system, style, and fighting corruption and upholding integrity, constantly advancing the scientific level of party building. One i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party organizations and innov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ovincial Committee "8433" work requirement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ervice-oriented party organization to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party organizations to set up and manage, all upgraded to branches of rural party branches, after completing the upgrade of the by-election,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set up full coverage was achieved; On rural party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以便简化车辆别信息检索,提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依据国际代理机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批准。中国汽车技术研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授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定义 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定码。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使该厂识别标志,在与VIN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足以保证 30年之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一般特性的资料。 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完整车辆: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完成其预期的功能的车辆。 6.非完整车辆: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即除了增添易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辆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 能的车辆。 7.制造厂:是指负责使某种车辆经过装配工序而成为即可使用的品的厂商或公司。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7.1.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指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7.2.最后阶段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使其变成整车辆的制造厂。 7.3.中间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但既不是非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 8.车辆类型:指车辆的一种形式,它以车辆的普通特征,使用目

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

附件五: 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 1 目的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则。 2 定义 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审查是中介机构对申报《公告》车辆产品的VIN及其编码赋值与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及通过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符合性的审查。 3 审查范围 3.1 产品范围 汽车整车与在整车基础上改装的汽车、汽车底盘、自制底盘的专用汽车、在进口底盘上改装的汽车、挂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上述产品以下统称为“车辆产品”)。 3.2 产品申报类别 3.2.1 车辆新产品。 3.2.2 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且涉及VIN变化的车辆产品。 3.2.3 产品勘误且涉及VIN变化的车辆产品。 4审查依据 4.1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66号)。 4.2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4.3 GB 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4.4 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工作机构备案的《VIN编制规则》。 5审查判定条件及报告 5.1 审查判定条件 当企业申报某一车辆产品的VIN及所有编码赋值均符合第4条规定时,审查结论为符合; 当企业申报某一车辆产品出现任一VIN编号或编码赋值不符合第4条规定时,审查结论为不符合。 5.2 审查结论及报告 中介机构按照第5.1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判定。审查结论上传至网络,并出具书面VIN审查报告送企业;审查结论为不符合的车辆产品,在审查报告中要说明理由。 企业和检验机构可以通过指定网站查询审查结论。 6 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6.1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6.2 审查依据 6.3 审查结论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精心整理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分,世(VDS-)。 2.1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 辆; 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 )——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 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表1车辆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代码

a)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其底盘用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吨)表示,汽车总质量(吨)精确到个位,修 约规则按GB/T8170。具体规定见表3。

表3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代码 2.2.4

VDS第四位字码表示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范围、燃料类型等,对无动力装置车辆,填写字母Z占位。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8170。具体规定见表6。 表6发动机(电动机)功率范围及燃料类型代码 牵引销见表7。 2.2.6VDS第六位字码表示检验位 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a)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8、表9所示: 表8VIN中的数字对应值 表9VIN中的字母对应值 表10VIN位置对应加权系数 表12装配厂代码

机动车牌照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机动车牌照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4044机动车牌照管理规定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Motor Vehicle Licens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机动车牌证管理常识 一、如何申请新车注册登记 答:申请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一副;

(七)车辆标准照片一张; (八)代理人代办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单位车辆需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九)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明。 先到车辆查验大厅进行预受理,打印受理凭证,预受理结束后,将装有资料的密封档案袋传递至登记审核岗办理注册登记,选取车辆号牌。 二、哪些情形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答:(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 现在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代号。“VIN车辆识别代号”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识别代号编码。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工具。VIN的每位代号代表着汽车的某一方面信息参数。按照识别代号顺序,从VIN中可以识别车该车的生产国别、制造公司或生产厂家、车的类型、品牌名称、车型系列、车身形式、发动机型号、车型年款、安全防护装置型号、检验数字、装配工厂名称和出厂顺序号码等。我国机械工业部于1996年12月25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 基本要求: ①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②在30年内生产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③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④ 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⑤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毫米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毫米高。 ⑥车辆识别代号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拉丁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不应采用字母中“I”和“O”) ⑦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是应写成一行,且不要空格,打印在车辆或车辆标牌上是也应标示在一行。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其它符号。 基本内容 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 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

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由三部分组成(如图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Vehicle Descriptive Section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 )。 WMI VDS VIS 图1 例如: LZZ5ELND68W339696 ZZ3257N3647B LZZ5CLS B89A389815 ZZ4257S 3241V LZZ5BBMF 98A350095 ZZ1167M4611W 2.1第一部分(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按照GB 16737的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过申请被允许使用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如下: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 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 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2.2.2 VDS第二位字码表示车辆的类型、货厢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车辆类型按GB/T 3730.1及GB/T 17350规定划分。具体规定见表2。 表2 车辆类型、货厢(或车身)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代码

车辆出厂合格证管理办法

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车辆出厂合格证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 A1 文件编号:CQJ-GL-100-2016 2016年06月15日发布 2016年07月01日实施

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发布 一、适用范围 为加强对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领用和管理,规范合格证打印、上传、变更、保管及U盾管理等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所有专用汽车类整车合格证的管理。 二、人员组织管理 (一)相关部门职责 1.质量管理部 1)公司合格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用合格证备案、接受、 发放、回收、补发、换发、登记; 2)负责合格证管理内部审核活动,监督合格证系统维护、打印、上 传、变更等; 3)负责合格证系统U盾的统一申购、发放、登记等。 2.供应部 1)负责公司所用合格证的采购。 3.技术部 1)负责合格证正面样式的设计、备案; 2)负责提供稳定可靠的合格证管理与打印系统,并提供信息系统相 应的培训。 4.销售部 1)负责合格证的交付使用,协调经销商或用户在合格证使用中遇到 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反馈。 2)协助解决产品技术参数使用中的问题。 (二)岗位设置 1.在质量管理部设合格证打印人员1名,主要负责合格证的打印、上

传、修改、撤销等工作,设合格证管理人员1名,负责合格证的日 常管理工作。 2.在产品技术部设兼职信息管理员1 名,由公告管理专员兼任,负责 合格证正面样式的设计、备案,负责合格证信息系统的维护。 3.在销售部设兼职管理员1名,负责合格证的交付使用。 (三)人员培训、考核及保密等 1.合格证管理员及公告管理专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由中机中心合格证 管理部在全国举办的培训会,并提交培训会议报告,部门审核后交 行政管理部存档。 2.对合格证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的考核参照公司《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进行奖惩。 3.合格证管理及打印人员须与公司签订合格证保密协议,对合格证的 各种信息、数量等严格保密。 三、合格证正面样式备案及管理,合格证正面样式制作、管理、变更及备案等要 求。 (一)合格证正面样式的设计 1.合格证正面样式由产品技术部公告专员进行初设,然后经部门审核 后交由分管领导审定,由总经理签字后确定。 (二)合格证正面样式的备案 1.合格证备案严格按中机中心合格证管理部公布的备案要求准备材 料,部门审核后加盖企业公章,然后报送中机中心合格证管理部。 2.备案资料必须留存纸质、光盘和电子文档,交由行政管理部存档。 (三)合格证正面样式的变更 1.因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合格证正面样式时,需 要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的区别、新证启用时间等。 2.变更流程仍按照上面合格证正面样式的备案的要求执行。 四、合格证发放管理 (一)合格证空白纸张印刷、纸张编号管理及纸张追溯方式 1.供应部采购人员联系合格证印刷厂家,按照已备案的合格证正面样 式印制空白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空白合格证购回后,供应部应作好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5-2004(2004-06-2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 前言 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ISO 4030: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CFR49 §568《按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CFR49 §571.115《车辆识别代号基本要求》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我国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代号实际使用状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删改。 本标准代替GB/T 16735-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和GB/T 16736-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本标准与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原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国际标准,在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相对应的我国标准; ——在本版的第3、4、5、6章中,在保留原版本技术要求的同时,参照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增加了对VIN的具体技术要求; ——在本版的第7章中,增加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要求; ——增加了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一汽集团技术中心、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赵喆、张炜、林先进、周广法、苏玉萍、鲍东辉、袁军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

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 (1999年1月18日国机管〔1999〕20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则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管理机构 国家机械工业局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批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授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定义 1 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做为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VIN 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 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征的资料。 4 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 完整车辆: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6 非完整车辆: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至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 制造厂:是指负责经过装配工序制造出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厂商或公司。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7.1 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指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7.2 最后阶段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使其变成完整车辆的制造厂。 7.3 中间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的制造厂,它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 8 车辆类型:指车辆的一种类别,它以车辆的普通特征,使用目的和功能等区别。如乘用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非完整车辆和摩托车等都是单独的类型。 9 车辆型式:是指制造厂对具有相同类型、品牌、种类、系列和车身类型的一组车辆的命名。 10 品牌:是制造厂对一组车辆给予的命名。 11 种类:是指制造厂对同一品牌内的,在诸如车身、底盘或驾驶室等结构上具有一定共同点的所有一组车辆的命名。 12 系列:是制造厂对同一种类车辆在价格、尺寸或重量方面进一步划分的命名。系列主要被制造厂用于商业目的。 13 车身类型:是指车辆的一般结构或外形的划分。利用诸如车门或车窗数、运货特点以及车顶等特征进行区别(如厢式车身、溜背式车身、仓背式车身)。乘用车的车身类型能反映座位数、硬顶、软顶、敞蓬等特征;载货车的车身类型反映(但不局限于)普通载货车、自卸车、牵引车、搅拌车、厢式车等特征。 14 底盘类型:是指载货车底盘的结构特征的划分,利用车轮数和驱动轮数进行区别,比如4X2.6X4,6X2等。 15 发动机类型:是指动力装置特征的划分,利用燃料、气缸数、排量及净制动功率等进行区别。 16 年份:年份的划分分两种,一种是指车辆生产的历法年份,另一种是由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

附: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VIN管理现场审查,是指初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时对企业进行的现场审查、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车辆生产企业申请WMI时的初次现场审查、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现场监督审查。 初次现场审查,是指车辆生产企业首次申请WMI的现场审查工作。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申请扩大WMI覆盖产品范围或申请增加、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现场审查工作。 现场监督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的后续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工作。

第四条 已经生产准入现场审查或相应现场审查合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的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简化现场审查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检查项目不再重复审查;若已通过的检查项目已覆盖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时,可免于现场审查。 VIN管理现场审查也可与生产准入现场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的、需要标示VIN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 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二章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同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以下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 (一)申请产品目录(见附件一)、产品照片、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 (二)适用的国内、国外法规和标准,顾客对该产品的性能方面的特殊要求(国内的法规、标准仅提供名称和编号即可); (三)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条件)、检验标准; (四)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见附件二); (五)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见附件三);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第三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已正式发布实施。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已有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制、修订工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机构)制定了编制指南。 本编制指南分别对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车辆指示部分(VIS)的编制方法进行了介绍,车辆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编制指南的说明,制、修订各自已的VIN编制规则。 本编制规范适用于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可参照使用。 出口车辆VIN的编制应符合车辆进口地的要求。 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的WMI。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国的国际代理机构分配,并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备案的WMI。 2 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车辆的VIN中VDS部分应尽量按照以下要求根据自身实际产品情况进行编制,选择相应的车辆特征描述项目和描述内容,具体代码可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检验位的使用应符合GB 16735-2004 附录A 的规定。 本编制规范分别对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并对大型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 2.1 乘用车 2.1.1 车辆品牌或车型系列 2.1.2 车辆类型

车辆识别代号编码和机动车编号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码和机动车编号规则 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现在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代号编码。“VIN车辆识别代号编码”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识别代号编码。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工具。VIN的每位代码代表着汽车的某一方面信息参数。按照识别代号编码顺序,从VIN中可以识别出该车的生产国别、制造公司或生产厂家、车的类型、品牌名称、车型系列、车身形式、发动机型号、车型年款、安全防护装置型号、检验数字、装配工厂名称和出厂顺序号码等。我国机械工业部于1996年12月25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 1、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2)在30年内生产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3)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5)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最少应为7mm高,其他情况至少应为4mm高。 (6)车辆识别代号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拉丁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7)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空格,打印在车辆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有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其他符号。 2、基本内容 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1)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后方能使用。 ①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一位字码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或数字;第二位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第一、二位字码的组合将

国产车辆车型代号的识别

国产车辆车型代号的识别 企业名称商标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丰田(TOYOTA)牌轿车TV7166 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丰田(TOYOTA)牌轿车CA7180、CA7160 在本期的目录中一汽丰田申请了三个编号,其中四川一汽丰田的申请的两个编号比较熟悉,CA7180、CA7160本来是卡罗拉的编号,这两款车型很可能就是目前的卡罗拉车型。 另外一个变化比较神奇,那就是TV7166,这是一个全新的编号之前没有出现过。目前还没有报道一汽丰田要推出全新车型,本人猜测可能是全新一代卡罗拉。卡罗拉在国内上市已经有一段时间了,相比一系列全新车型,卡罗拉显得车型较老,推出全新车型正是时机。 车辆车辆编码的内容有五部分:1、企业名称代号;2、车辆类别代号;3、主要参数代号;4、产品序号;5、企业自定代号。 1、企业名称代号用2位汉语拼音表示。如:CA表示一汽、EQ表示二汽、BJ表示北京、NJ表示南京。 2、车辆类别代号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用1表示载重汽车;2表示越野汽车;3表示倾卸汽车;4表示牵引车;5表示特种车;6表示客车(大、中、小);7表示轿车;8表示挂车;9表示半挂车、加长货挂车。 3、主要参数代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①在载重货车中,这两位数表示的是车辆总质量(车辆自重和载重量之和);②在轿车中这两位数表示的是汽车的排气量(单位:升); ③客车中这两位数表示的是车身长度(单位:m)。 4、产品序号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用0、1、2分别表示车型的改动及改型情况。 5、企业自定代号: 第一汽车制造厂企业自定代号:A——带空调B——自卸C——超豪华或牵引车底盘柴油车D——客车底盘E——高栏板K——柴油车〈K2=大连柴油机,K1=德国道依茨发动机,K4=无锡柴油机〉P——平头车〈P=两个雨刮片平头两个雨刮片平头驾驶室〈FK型驾驶室〉。P1=三个雨刮片平头驾驶室,比P宽近200MM〈FP型驾驶室〉。P2=加宽型三个雨刮片平头驾驶室,比P1宽近312MM〈FM型驾驶室〉。如企业自定部分有P或P1的同时还有H时,驾驶室在P或P1基础上加宽一级〉R——带卧铺S——加油车底盘T——双桥驱动L——长轴距Y——右方向Z——出口汽车H——宽体驾驶室举例:CA 1 09 0 K2L2 1 2 3 4 5 1——企业名称代号2——车辆类别代号3——主要参数代号4——产品序号5——企业自定代号 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各种货车有100多个品种,我们要准确地确定定损的车型,一定要将车辆上的型号牌抄准,抄全。在更换发动机零件时不要忘记注明发动机的型号。方向机是机械式还是液力式要标明。更换轮胎时要标注轮胎型号。由于承载的吨位不同车辆的前桥,钢板弹簧,大梁随吨位变化而不同。发动机功率变化而产生的水箱尺寸变化,变速器,传动轴,后桥体及差速器变化。这些变化都体现在车辆型号中,我们要熟练掌握车辆型号,钻研其内涵,为做好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第二汽车制造厂企业自定代号:G——平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 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 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 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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