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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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范本一: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医疗器械的科学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 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缓解疾病的物品、材料、仪器、设备和系统。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第十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应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的原则。

【第六章: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销售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食药监总局提交注册申请。

【第七章: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器械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

【第八章:医疗器械的追溯管理】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的追溯管理制度。

【第九章:监督和管理】第四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临床试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本文档未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未涉及法律名词。

【范本二:活泼风格】【第一章:一切的开始】第一条 嗨,伙计们!看过那么多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规定了吗?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细细品味一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吧!【第二章:五颜六色的医疗器械】第二条 它们是指预防、诊断、治疗、监测、缓解疾病的各种工具,仪器,设备和小玩意儿哦!【第三章:健康稳定是王道】第三条 国家要保障我们大家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特别设立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部门哦!【第四章:生意利润,我们来啦】第十四条 嘿!凡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记得要取得相关许可证才行哦!【第五章:医学故事,听我说】第十八条 各种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都要遵守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哦!毕竟都是关乎我们的健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80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80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促进医疗器械的研发和应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维修、报废等活动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医疗器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按照其安全风险等级分为三类,分别为Ⅰ、Ⅱ、Ⅲ类。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建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合用性。

第六条医疗器械研发单位应当制定研发计划和技术规范,开展研究和实验,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单位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生产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医疗器械。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实施产品质量控制。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向用户提供必要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据等。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要求,确定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建立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医疗器械专业人员,进行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使用者应当对医疗器械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进行认真学习和培训。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的使用档案,记录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派发、使用、维修、报废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保存期限妥善保管。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检测和评价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检测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用科学、规范、公正的方法,全面检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医学、工程、生物等多学科知识,采用科学、公正、透明的方法,评价医疗器械的临床安全性和临床有效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析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析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提高医疗器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人、生产厂家、经营者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管的原则是保证质量安全、服从科学、依法管理、分类监管、风险防控、改进持续、监督有力。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对医疗器械技术创新和科研工作给予支持和引导。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与行业自律组织的合作和指导。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医疗器械按照用途、风险和使用对象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以其核心技术和安全性为基础,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第八条一类医疗器械是对人体直接接触,与人体生命直接相关的器械;二类医疗器械是对人体有间接接触或对人体生命无直接接触的器械;三类医疗器械是对人体无直接接触的器械。

第九条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应分类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第十条医疗器械的注册人、生产厂家、经营者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备案,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国家将建立医疗器械备案制度,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备案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入库管理,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医疗器械的正确使用和安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科学、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是国家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四统一”原则,即统一指导、统一标准、统一监督、统一服务。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同,共同推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设立差别化监管目标,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分类进行管理。

第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医疗器械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责任。

第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器械安全和质量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职业能力和工作素质。

第十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和研究机构加强医疗器械科学研究,提高医疗器械技术水平。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2.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3.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病例内或者病理生理过程监控等疾病、损伤的直接或者间接的产品、材料、设备、仪器、器具及其组合。

2. 管理:指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执法、规划、政策制定等行为和活动。

3. 监督:指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估等行为和活动。

4. 风险等级:指医疗器械根据其使用的风险程度划分的等级,包括高、中、低三个等级。

5. 安全事件:指医疗器械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的人员伤害、致死、病列或障碍等不良事件。

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和功效,促进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正、科学、便捷、高效的原则,加强监督和管理,推动医疗器械行业的规范发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模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独立法人资格;(二)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学部门和药师;(三)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四)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五)具备与其经营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按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单位的法定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的身.分.挣明文件;(四)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五)药学部门的设置证明;(六)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指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须经批准取得的许可证。

2. 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指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为确保其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建立的一系列相关规范、制度和程序的体系。

...模板二:第一章医疗器械经营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权益,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

1.2 原则(1)合法原则:医疗器械经营必须在依法取得许可的前提下进行。

(2)公平原则: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析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析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析本文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详细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规。

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一章总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领域的基本法规。

本章从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介绍,明确了本条例的基本框架和指导思想。

第二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本章主要介绍了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和权限等方面。

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是负责监督管理医疗器械安全性与有效性的主管部门,对其职权和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本章介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是支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平台和基础设施,本章详细阐述了其功能和应用。

第四章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本章详细介绍了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程序及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是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重要环节,本章对注册与备案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进行了细致的说明。

第五章医疗器械生产本章对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阐述。

医疗器械生产是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本章从企业准入、生产许可、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医疗器械经营本章详细规定了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要求。

医疗器械经营是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本章对经营者的准入、许可要求、经营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七章医疗器械使用本章阐述了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要求。

医疗器械使用是保障患者及使用者安全的重要环节,本章重点介绍了医疗机构的规范使用、不良事件的报告、设备维修和退还等方面。

第八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医疗器械召回本章详细介绍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医疗器械召回的程序和要求。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召回是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的重要措施,本章对其监测报告和召回程序进行了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器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不得侵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国家采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准入许可、监督检验等措施,监督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负责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准入许可、监督检验等工作;(三)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的风险评估、不良事件监测和召回工作;(四)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五)加强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七)开展医疗器械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八)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的审评、检验等工作。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第九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按照风险分级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医疗器械应当具备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性,并符合技术、生物学、化学、物理和其他相关要求。

【附件】:1. 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目录2.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缓解疾病等病因、病理生理及生理功能的特殊目的及方法的物品、材料、软件、仪器、设备及其组合。

2. 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获得准入许可的行为。

3. 医疗器械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备案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采取统一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注重技术监督和风险监测,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第四条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企业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器械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分类和监管第五条医疗器械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督管理要求。

第六条一类医疗器械是对人体的生理、病理等进行检查、诊断、监测、治疗或者功能补偿的器械,其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较低。

第七条二类医疗器械是仅可对已知的生理、病理状态进行检查、诊断、监测、治疗或者功能补偿的器械,其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较高。

第八条三类医疗器械是对人身体内的解剖结构或者生理功能进行植入、移植、修复、变形或者改变的器械,其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最高。

第九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制度是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评的重要环节。

第十条根据医疗器械的特性和应用情况,可以制定医疗器械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管理,应当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类别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制造企业和经销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合格。

第十四条销售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销售医疗器械。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五条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器械使用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使用医疗器械。

第十六条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特点和不同分类,进行相应的操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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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XX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

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第七条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九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十二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

第十三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四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三)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第十六条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下页《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

申请类别确认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二)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三)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八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

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通报临床试验提出者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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