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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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6)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12)第四章日常防火 (24)第五章灭火救灾 (27)第六章火区管理 (3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灭火操作规程

煤矿防灭火操作规程

煤矿防灭火操作规程《煤矿防灭火操作规程》一、总则1.1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防灭火工作,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生产现场的防灭火操作,包括矿井、巷道、工作面等各个环节。

1.3 所有煤矿工作人员都应严格执行本规程,严禁违反规程操作,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预防措施2.1 在生产过程中,对易燃易爆物品应当进行及时清理,确保工作场所环境的安全。

2.2 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杜绝由电气设备引发的火灾。

2.3 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身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灭火措施3.1 灭火器材应随时保持完好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能够在发生火灾时及时使用。

3.2 每个工作区域都应设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负责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3 对于火灾发生时,矿井工作人员应根据火灾的具体情况,采取正确的灭火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员工。

四、监督检查4.1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防灭火工作进行检查,指出问题并要求煤矿单位立即整改。

4.2 煤矿单位应配备专业的防灭火管理人员,认真履行防灭火工作的职责。

4.3 对于不遵守防灭火操作规程的煤矿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五、附则5.1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具体操作细则由煤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2 煤矿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煤矿防灭火操作规程》进行培训,确保所有员工都能正确掌握和执行规程。

5.3 煤矿单位应不断完善防灭火工作的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稳定。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防火灭火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煤矿的防火灭火工作,包括煤矿生产领域内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的宗旨是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应当按照防范、防控、控制和处理的原则进行实施。

第五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要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控的原则,全面提高煤矿的消防水平。

第六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要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管理岗位资格,全面负责煤矿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火灾危险性进行评估,确定火灾风险等级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火灾风险评估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防火措施。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演练,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防范控制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组织机构,发挥各级消防责任单位的作用。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情况及时报警并迅速处置。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灭火逃生通道,提高疏散逃生效率和安全性。

第四章灭火处理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应急预案,配备灭火器材和人员,确保迅速有效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灭火指挥系统,明确各级指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灭火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灭火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灭火处置档案,对各类火灾事故进行记录和总结,提高灭火效率。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消防规定和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理。

矿井防灭火制度[1]

矿井防灭火制度[1]

矿井防灭火制度一、制度目的和范围为了保障矿井内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升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矿井,所有相关员工及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

二、矿井防火管理标准1.水源保障:矿井必须设立足够数量和合理布局的消防水源,水源应保证量足、压稳,设备保持正常运转。

2.防火设施:矿井内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灾情报警器等,并按需设立灭火器材保管点。

3.电气设备防火:矿井内的电气设备应经过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严禁私拉乱接电缆和在设备周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安全通道:矿井内应设立安全通道,通道两侧不得堆放杂物,并应明确标识通道出口。

5.安全教育和培训:对矿井内工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员工知晓矿井内的防火设施和应急逃生措施。

6.文明作业:凡在矿井内作业的人员,严禁吸烟、乱丢烟蒂、乱扔易燃物品,并保持工作区域的清洁整齐。

三、矿井防火考核标准1.防火设施完好率考核:定期对矿井内的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设施损坏或故障,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防火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2.消防力量储备考核:矿井应配备专业的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升消防力量准备程度。

消防队员应定期参加消防培训,确保灭火技能的熟练掌握。

3.安全通道畅通率考核:定期对矿井内的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杂物堵塞、标识模糊或照明不足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安全通道的畅通率应达到100%。

4.工作人员防火意识考核:开展定期的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考试或模拟演练的方式,评估员工对防火常识、防火设施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能力的掌握情况。

四、违反规定的责任和惩罚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2.对于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纪律处分外追加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word版本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word版本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的使用范围、使用通则、技术方案的制定、实施、管理和防灭火效果的检验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矿井火灾防治。

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technology on prevention and extingush of mine fire by fire seal):以建筑密闭为主要封闭措施,将井下需要防火或灭火的区域进行封闭后断绝其氧气来源,防止火灾发生或阻止火灾持续与蔓延,达到防火或灭火的目的。

注:封闭措施指封堵漏风的措施。

包括建筑各种密闭、建立隔绝带、留隔离煤柱、堵塞各种裂隙和空隙、形成采空区压实带、人工假顶及水封等。

建立密闭是最常用的封闭措施。

2.2 密闭(名词) (air stopping):建筑在矿井生产区与欲封闭区之间的连通巷道中,用于切断连通巷道中的空气流动,同时防止人员进入的隔离构筑物。

2.3 密闭(动词)(seal):建筑密闭的行为。

2.4 封闭区sealed area:矿井中用封闭措施隔离的区域。

2.5 火区sealed area of fire:矿井中发生火灾时被封闭的火灾区域。

2.6 漏风通道passageway of air leakage:漏风流经或可能流经的道路。

2.7 危险漏风dangerous air leakage:能为井下煤炭自燃或火灾蔓延提供足够氧气的漏风。

3、总则3.1 密闭的分类与命名3.1.1 按墙体倾角分3.1.1.1 垂直密闭:墙体垂直布置,用于水平巷道和倾角小于等于30°的倾斜巷道中,墙体自重主要由基础支承。

3.1.1.2 倾斜密闭:墙体垂直于巷道轴线,用于倾角大于30°的倾斜巷道中,墙基表现为基座形式,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底板一侧受有侧压。

3.1.1.3 水平密闭:墙体水平布置,用于垂直巷道中,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基座四周均受有侧压。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煤矿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煤矿的防灭火管理工作。

三、基本要求1. 煤矿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编制符合规定的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2. 煤矿单位应加强火灾防控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度过火灾高发期和高温期。

3. 煤矿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煤矿火灾防御计划,并组织对煤矿防灭火工作进行培训。

4. 煤矿单位应建立健全煤矿火灾事故调查和分析机制,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5. 煤矿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6. 煤矿单位应加强危险品的管理,控制危险品的使用,预防危险品引起火灾。

四、机构设置1. 煤矿防灭火管理机构应设有专门机构,专门负责煤矿防灭火管理工作,并有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2. 煤矿防灭火管理机构应相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煤矿防灭火设施和设备的检测、维护、管理及防火检查。

3. 煤矿防灭火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煤矿防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高煤矿防灭火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

五、安全培训1. 煤矿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 煤矿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3. 煤矿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的安全培训档案,及时更新员工的安全培训内容,确保培训的有效性。

4. 煤矿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的安全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成绩进行考核和评定。

六、设施设备1. 煤矿防灭火设施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 煤矿防灭火设施和设备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

3. 煤矿防灭火设施和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保养周期和方法,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

4. 煤矿防灭火设施和设备应建立健全检测台账,对设施设备的检测情况进行记录。

煤矿巷道防灭火规定

煤矿巷道防灭火规定

煤矿巷道防灭火规定
一、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做到“三无”,杜绝“失爆”。

二、皮带机头前后20m范围内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机头、机尾要备有至少2 个灭火器和一个砂箱。

砂箱内容砂量不少于0.6 m3。

三、配电点备有2个灭火器和一个砂箱。

砂箱内容砂量不少于0.6 m3。

四、遇火灾时,要视火灾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同时立即汇报调度,并负责通知火灾影响区域人员立即撤离危险区。

如控制不住火势,所有人员应戴上自救器,向进风方向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灭火要在进风侧进行,电气着火,首先切断电源,火势太大灭不了火时,现场负责人、通风员、安监员要按避灾路线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现场负责人要亲自向调度室汇报,并在电话机前待命。

矿井防灭火规范(正式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正式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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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四章日常防火……………………………………………第五章灭火救灾……………………………………………第六章火区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6条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7条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凡以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矿井)。

第8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1. 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 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一升趋势。

3. 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

4. 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9条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1.巷道。

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2.回采工作面。

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第10条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

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划分如下:1.一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有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每产100万吨煤发生自然火灾的次数(即百万吨发火率)超过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级煤尘爆炸指数在30%以上的矿井。

2.二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级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但不超过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但不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20%以上的矿井。

3.三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⑴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但不超过2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但不小于6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0.5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10%以上的矿井。

4.四级自燃矿井。

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和三级矿井条件者。

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第11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

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

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

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12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

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和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

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14条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

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5条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16条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17条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

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19条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

第20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第21条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或者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

第22条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23条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

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煤炭部备案。

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表1。

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表1发火地点发火日期火灾区域自然概况采掘情况顶板情况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火灾处理经过火灾造成的损失人员伤亡亡名封闭工作面个数影响生产时间时伤名设备损失台冻结煤量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火灾原因及教训火灾区有关情况附图说明及其相邻区关系今后措施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24条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

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6.倾斜巷道每隔100m。

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8. 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

9.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10. 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11. 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2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自燃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以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材料。

第26条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27条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可参照表2确定。

第28条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3,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4。

井下灭火器材配备表表2序号配备地点灭火器种类数量备注1 生产水平井底车场10L泡沫灭火器 4有液压装置时至少另加0.5m3砂子或岩粉CO2灭火器 22 非提升水平井底车场10L泡沫灭火器 23 箕斗停放间10L泡沫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1 4 箕斗控制间CO2灭火器 15 暗井井口及井底10L泡沫灭火器 2分别配备8kg干粉灭火器 26 暗井绞车房CO2灭火器 18kg干粉灭火器 1 7 井下水泵房CO2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1 8 井下变电所CO2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29 移动变电整流站CO2灭火器 110 充电室CO2灭火器 1序号配备地点灭火器种类数量备注11 电气修配间10L泡沫灭火器 18kg干粉灭火器 112 电机车库10L泡沫灭火器 1CO2灭火器 113 机械维修室10L泡沫灭火器 1CO2灭火器 114 液压动力装置供电室10L泡沫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2 50kg干粉灭火器 115 钢丝绳牵引室10L泡沫灭火器 116 工具室10L泡沫灭火器 117 油类贮存室10L泡沫灭火器 2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 218 电、气焊硐室消防喷头 2 10L泡沫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1 灭火毯 219 皮带修复室10L泡沫灭火器 1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 120 液压支架维修室10L泡沫灭火器 1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 121 绞车房CO2灭火器 122 井下压风机房10L泡沫灭火器 2每台压风机至少另加0.5m3砂箱CO2灭火器 123 充电硐室8kg干粉灭火器 2 以每台电机车计序号配备地点灭火器种类数量备注24 爆破材料库10L泡沫灭火器 3 1台泡沫灭火器配于发放室,另2台配于贮存室50kg干粉灭火器 125 爆破材料发放硐室10L泡沫灭火器 18kg干粉灭火器 126 液压泵站10L泡沫灭火器 4配于泵站进风侧60kg干粉灭火器 4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3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 清水泵台 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2 泥水泵台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3 φ100mm消火水龙带m 2004 φ75mm消火水龙带m 3005 φ52mm消火水龙带m 3006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支 57 φ52mm多用消火水枪支 28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支 29 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套 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0 消防泡沫喷枪套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1 高倍数泡沫剂t 0.5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2 消防泡沫剂t 0.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3 分流管个 414 集流管个 215 消火三通个 4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6 阀门个 417 φ52mm斜喷消火阀门个 418 φ110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3019 φ75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2020 φ52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4021 吸液器个 222 管钳子把823 折叠式帆布水箱个 124 轻型钩杆个 225 重型钩杆个 126 救生绳根 427 撬棍根 228 木棍把 229 平板锹把 430 伸缩梯副 131 组装梯副 132 普通梯副 233 小靠梯副 234 10L泡沫灭火器个2535 CO2灭火器个1036 8kg干粉灭火器个1437 1211灭火器(2L)个1438 喷雾喷嘴个 43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个5040 灭火岩粉kg 500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41 石棉毯块 542 20L汽油桶个 143 20L普通油桶个 244 风筒布m 50045 水泥t 546 水玻璃t 147 石灰t 448 φ1/4”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5m49 φ1/2”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0m50 φ1’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0m51 φ100mm钢管m 500 焊成快速接头52 φ150mm钢管m 100 焊成快速接头53 φ200mm钢管m 50 焊成快速接头54 φ75mm胶管m 50055 28kW局扇台 356 11kW局扇台 357 接管工具套 458 φ15mm胶管m 50059 φ10mm胶管m 50060 单相变压器台 361 电力开关台 362 电缆m 50063 轻型溜子台 264 探照灯盏 465 玻璃棉kg 1000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66 风镐台 267 安全带条 568 钢绳梯m 10069 φ12mm镀锌钢丝绳m 20070 担架副 271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条50072 潜水泵台 2 或存于设备库中73 砖m31074 料石m31075 方木m3 376 木板m3 577 铁钉(2”、3”、4”)kg 50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4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 φ100mm消火水龙带m 1002 φ75mm消火水龙带m 3003 φ52mm消火水龙带m 4004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支 25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支 26 φ110/75mm变径管节个 47 φ75/52mm变径管节个108 φ110mm喷嘴个 69 φ75mm喷嘴个810 φ52mm喷嘴个1411 分流管个 3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2 集流管个 113 消火阀门主柱个 414 斜喷消火阀门个 415 φ110mm垫圈套1016 φ75mm垫圈套2017 φ52mm垫圈套4018 管钳子把 619 救生绳根 4 每根长20m20 撬棍根 221 木锯把 222 平板锹把 423 伸缩梯副 124 10L泡沫灭火器个2525 CO2灭火器个1026 8kg干粉灭火器个1027 1211灭火器(2L)个 428 喷雾喷嘴个 42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个5030 灭火岩粉kg 50031 石棉毯块 432 风筒布m 50033 水泥t 234 石灰t 235 φ150mm钢管m 10036 φ100mm钢管m 30037 φ75mm钢管m 50038 φ75mm胶管m 30039 φ52mm胶管m 50040 φ50mm伸缩风筒m 150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41 接管工具套 142 φ15mm胶管m 20043 φ10mm胶管m 20044 安全带条 545 绳梯副 246 镀锌钢丝绳m 20047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条50048 砖m31049 砂子m3 250 方木m3 251 木板m3 552 铁钉(2”,3”,4”)kg 20第29条每一矿井均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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