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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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京-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使用说明3.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表一至表十一)腹有诗书气自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和外埠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

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于每月1至20日向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腹有诗书气自华二、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电话“96102”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帐。

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四、参保职工出院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信息,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

并将《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出院诊断证明等纸介材料,于每月1日至20日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并将纸介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审核。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京医保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现将实行参保人员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门诊特殊病审批(一)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按原流程对持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并将审批信息写入社保卡中。

(二)在“门诊特殊病”有效期内,未持社保卡办理过“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先持社保卡和医保手册到经办机构更新社保卡内信息。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一)接收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应设专人接收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纸介材料和报盘文件。

核对申报的纸介数据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中数据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退回申报的纸介材料;对于报盘文件,经办机构要将报盘数据导入医保系统,并将导入数据结果反馈定点医疗机构。

(二)审核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沟通,需进一步核查的医疗费用应派外审人员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付。

(三)结算支付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工作,并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见附件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见附件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单

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单

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单尊敬的领导:我是北京市医院的医生,目前在医院担任医疗费用报销的工作,今天写此报告是为了汇报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单的问题。

首先,我想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生育保险的情况。

北京市生育保险是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的社会保险项目,旨在帮助职工和居民解决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问题。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可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需要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在这方面,我发现目前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单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手工填写,容易出现错误和遗漏。

有时候,职工在填写申报结算单时,可能会漏掉一部分费用,导致最后无法得到全部的报销金额。

此外,申报结算单中的数字填写比较困难,容易出现错误,进而导致申报的金额有误。

这些问题对申请人来说是非常不方便的,也为后续的审核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这些问题,我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单的工作。

首先,我们可以引入电子报销系统来代替手工填写。

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因为人为原因导致的错误和遗漏。

其次,可以在电子系统中设置数据校验和提醒功能,帮助申请人填写准确的申报信息。

此外,对于一些复杂的费用项目,可以通过系统提供详细的说明和操作指南,帮助申请人正确填写申报结算单。

最后,我们可以考虑引入自动审核系统,通过与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链接,实现费用的自动核对和审核,减少人工操作步骤,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医院财务人员和申报人员的培训。

通过这样的培训,可以提高财务人员对于生育保险政策和流程的了解,减少因为不熟悉政策而产生的错误。

同时,也可以提高申请人员对于申报结算单的填写和操作技能,提高整个报销过程的准确率和效率。

最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于报销申请的审查和监督。

由于手工填写申报结算单的便利性,一些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费用也可能被申报上去。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审核和监督机制,确保申请单中的费用都是符合规定的。

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解读

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解读

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解读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基本原则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是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生育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基本原则如下:1.符合条件:只有符合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产妇才有资格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2.报销范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产前检查、分娩、剖宫产手术、新生儿护理等与生育过程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

但不包括美容整形、代孕等非生育相关的费用。

3.报销比例: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即参保人员需自行承担报销费用的20%。

4.报销限额: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流程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流程如下:1.产妇就医:产妇在生育过程中需前往符合医保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北京市三级甲等医院等。

在就医过程中需主动告知医院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并在医院开具发票时确认发票为生育医疗费用发票。

2.持证购药:如果需要购买药物,在购药时需出示生育保险参保证明。

部分药品可能需要提供处方才能购买。

3.报销申请:产妇在完成医疗就诊后,需向所在单位的人事科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医院开具的发票、生育保险参保证明、结婚证、身份证等。

人事科将根据相关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社保部门提交报销申请。

4.报销审核:社保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参保情况以及医疗费用等信息。

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批准。

5.费用报销:社保部门将审核通过的费用进行报销,并将报销款项转入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注意事项在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就医选择:产妇在生育过程中应选择符合医保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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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 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 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 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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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解读:此条在334号文件中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扩大了单位范围,取消了户籍 限制。
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 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 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 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 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 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 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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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年北京生育保险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2023年北京生育保险费险报销标准

2023年北京生育保险费险报销标准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及产假规定
2023年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分为生育津贴、住院生产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三部分。

1.生育津贴:根据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平均基数来计算,正常生产的费用为
一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1900元;剖宫产的费用为一级医院35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三级医院3800元。

2.住院生产费用:这部分费用不需要担心,医院会自动在结帐的时候划走报
销费用部分。

3.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和生产费用,都是固定数。

产检费用在医保
定点医院的普通门诊,符合医疗保险报销的规定的诊疗项目,特需、外宾门诊、私立医院都不报销。

生育津贴是按照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平均基数来计算的。

此外,对于产假时间也有所规定,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含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报销标准可能会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机构获取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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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使用说明
3.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表一至表十一)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和外埠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

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于每月1至20日向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电话“96102”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帐。

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四、参保职工出院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信息,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

并将《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出院诊断证明等纸介材料,于每月1日至20日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并将纸介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审核。

市医保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

并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审核单》返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支付。

六、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单位申报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

七、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和《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二)》交区、县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将《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拒付明细汇总单》反馈给单位;将《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拒付明细汇总单》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

八、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职工本人。

附件2: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使用说明
一、《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由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表单式样印制。

用人单位准确填写相关栏目后,由填报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二、《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统一格式计算机打印。

《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一份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使用,一份交参保职工,一份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

三、《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二)》、《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拒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拒付明细汇总单》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统一格式计算机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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