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西安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 6月30日起执行
2017年西安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

2017年西安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2017年西安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办理时需要哪些材料?2016年6月29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市保障房准入条件进行调整,促进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保障。
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西安市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此次保障房准入标准的调整衔接工作,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有效提高审核效率,方便群众办理。
一、准入标准二、申请指南(图片来源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申请材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
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
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年龄应满25周岁(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应满18周岁),提供未婚(未再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限价商品住房申购条件

一、概述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限价商品住房申购条件。
二、申购对象1. 具有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2.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家庭;3. 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的其他家庭。
三、申购条件1. 户籍条件(1)申购家庭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家庭成员年龄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可以单独申请。
2. 收入条件(1)申购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2)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存在收入转移、隐瞒、虚报等行为。
3. 住房条件(1)申购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2)申购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①一类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②二类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4. 社会保障条件(1)申购家庭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申购家庭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 其他条件(1)申购家庭无拖欠住房公积金、物业费等行为。
(2)申购家庭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购家庭未违反国家和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购程序1. 报名(1)申购家庭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限价商品住房申购管理部门进行报名。
(2)申购管理部门对申购家庭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纳入申购名单。
2. 申购(1)申购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申购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限价商品住房申购。
(2)申购管理部门根据申购家庭的家庭情况、收入水平、住房条件等因素,进行排序。
3. 配售(1)申购管理部门根据申购家庭排序结果,进行限价商品住房配售。
(2)申购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配售结果进行选房。
4. 签订合同(1)申购家庭与开发商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2)申购家庭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西安限价房申请条件

西安限价房申请条件
“限价房”对我们很多⼈来说都陌⽣,很多⼈都申请了限价房,但是,各个地⽅的对此规定不同。
那么,西安限价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呢?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限价房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西安限价房申请条件
1.西安市居民户⼝
2.⾮西安市户⼝,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两年)的个⼈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3.申请⼈家庭⼈均⽉收⼊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新标准。
[单⾝⼈均⽉收⼊3900元/⼈·⽉;两⼈家庭⼈均⽉收⼊3575元/⼈·⽉;三⼈家庭(包括三⼈以上家庭)⼈均⽉收⼊3250元/⼈·⽉]
4.申请⼈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5.家庭⼈均住房建筑⾯积低于17平⽅⽶,申请年龄22-70岁之间。
⼆、申请流程
1、申请⼈向户⼝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资料;
2、社区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
3、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4、住房保障部门报市住房保障中⼼审核公⽰后,出具终审意见并盖章,逐级返还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出具书⾯通知,说明理由。
在其中,⼤家需要注意的是:经济适⽤房因为⼟地成本低(不含⼟地出让⾦)以及开发商利润受限制(3%),它的销售价格低于限价商品房。
经济适⽤房在购买资格审批时,会根据家庭⼈⼝确定核准购房建筑⾯积,⽽限价商品房没有准购⾯积。
⼤家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会给你最专业的答复。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政策依据: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3号)3.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房发【2007】58号)4.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发区管委会辖区社区居民和落户在各级人才市场人员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保办发【2012】2号)一、受理范围及申请条件:凡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或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6.申请人年龄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商品房在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70周岁。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持存档凭证、身份证、户籍卡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大厅19号窗口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二)初审:1、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按照"三、申请所需材料"准备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出具承诺书。
2、初审工作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初审内容包括:①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②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通过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15日公示;③对本级公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将申请人资料退回;3、初审结束且公示无异议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填写"初审意见",并盖章;4、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资料整理后,报户籍关系所在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三)复审:1、复审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2017西安房产政策

2017西安房产政策西安作为我国的的古都,它的房产政策会有着很强的导向作用。
那么,到底2017西安房产政策是怎样的呢?这些2017西安房产政策对于我们有什么影响?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说说2017西安房产政策。
一、人才购房: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在6月28日的政策中,外地户籍购房者要在西安限购区域买房需要提供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但如果购房者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同等政策。
根据细则,具备以下情形的,视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相关购房政策,包括本市集体户籍或西咸新区户籍居民家庭;因就学将户籍迁出,能够提供原户籍登记在我市相关证明材料的;驻陕部队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证明的;入伍前户籍属我省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原户籍证明的;符合我市军转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市军转办证明材料的。
对符合《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条件,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由引进人才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二、外地购房:个税证明从何时算起?根据细则,对于需要提供个税或者社保证明的外地人来说,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或生育保险均可)的时间起算点,应以购房前一个月往前推24个月。
已退休或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届满的,提供退休前2年的社会保险或参保年限届满的证明。
2017年6月28日以前,已在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系统中提交合同网签信息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原政策执行。
未提交合同网签信息,但已签订购房协议,且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的,持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按原政策执行。
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伪造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当事人必须解除买卖合同,同时,取消购房家庭成员在我市的购房资格。
另外细则中对于房屋交易年限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
以上即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2017西安房产政策中的一些比较重要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好好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房地产政策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根据住宅建设规划,结合库存变化情况,严格实行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低于合理范围时,要显著增加供地,加快供地节奏。
大力推进“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土地出让竞价方式。
国土部门确定住宅用地出让价格前,要征询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意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宗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异常情况,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序实施20%左右的住宅用地用于公租房建设,20%左右的住宅用地用于限地价、限房价的“双限房”项目。
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不同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
取消市政发〔2016〕32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统一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易地配建费”等调控政策。
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含城棚改项目开发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以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规划部门要按照配建比例确定配建规模,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书;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招拍挂时,明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等出让条件。
2017西安楼市新政 2017年起城六区只能新购一套住房

2017西安楼市新政2017年起城六区只能新购一套住房12月3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最引人注意的是,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六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住房和二手住房)。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体要求,结合西安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控项目规划建设标准(一)落实和完善我市约束性体系规划内容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对支撑服务居住、民生公益的区域性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医疗、教育及养老等设施,要优先保障用地供应,先配先建。
(二)加强出让土地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建设,提升地块周边区域配套设施品质,合理确定开发条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先出让配套成熟地块。
对于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不得出具规划条件、不得出让或划拨用地。
(三)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严格控制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设开发强度;严格执行《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居住区攻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居住区各项配建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管理,确保各项配建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切实提高居住区的宜居水平。
二、加强开发用地出让管控(四)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购地资金来源审查,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资金、保险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支付土地竞买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违反规定的,取消竞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
(五)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加快已出让闲置土地的处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4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西安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前培育、支持和发展3个以上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累计完成15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成功创建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
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累计达到200万平方米,逐年提高全市住宅建设项目全装修率。
(二)区域划分。
1.重点推进区域(项目):三环内区域和各开发区以及国家、省、市绿色生态城区为重点推进区域;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保障房、拆迁安置房、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为重点推进项目。
2.积极推进区域(项目):三环外主城区和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为积极推进区域。
3.鼓励推进区域(项目):户县、周至县、蓝田县为鼓励推进区域,主要在绿色生态居住小区、绿色生态城区和12层以下建设项目推进。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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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西安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6月30日起执行
6月30日,西安市发布了一则关于商品房的重要通知:《关于调整我市限价商品房准入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面我们来看下2017西安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变化?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限价商品房准入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六区、长安区、开发区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各级人才市场: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59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就我市限价商品房准入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我市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两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申请时不再提供居住证、居住证办理受理单及申请人与其工作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
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申请购买资格的有效凭证。
二、各住房保障工作部门、人才市场已受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我市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的,按原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