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依法行政的变化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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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实施要求,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期我对新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学习和研究,以下是我对该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新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

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其合法权益。

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意味着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

其次,新的《行政诉讼法》在程序上进一步加强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新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要求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经过受理、立案、审查、开庭等程序,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新的《行政诉讼法》还强调了公开审理的原则,要求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这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再次,新的《行政诉讼法》在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监督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独立的法官依法审理,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和阻碍法院的审判活动。

此外,新的《行政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司法监督,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和判决,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监督作用。

这将有助于维护行政诉讼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增强了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能力。

另外,新的《行政诉讼法》还完善了行政诉讼的补救措施和救济方式。

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公民和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采取具体的措施,在行政行为中补救、赔偿或者追究责任,进一步保护其合法权益。

新的《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补偿标准,加强了对公民和组织的经济赔偿和救济措施。

这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新的《行政诉讼法》鼓励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和自我监督。

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发现自己的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避免行政争议引发行政诉讼。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学习新《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这部法律在推进行政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理解,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受理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过去,由于行政诉讼的一些程序不明确,使得行政诉讼过程复杂且耗时,给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带来了困扰。

而新《行政诉讼法》通过明确规定,限制诉讼请求的范围,明确行政诉讼的受理期限,强调事实举证的责任等,进一步提升了行政诉讼的速度和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和范围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和补充。

在过去,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主要是撤销行政行为和赔偿损失,而新《行政诉讼法》则明确了其他救济方式的适用范围,如回复要求提供法定事实依据、取消非法罚款、恢复被拘留人身自由等。

这不仅有利于充分保护行政被诉行为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综合效益。

再次,新《行政诉讼法》强调了公开审理的原则。

公开审理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通过公开审理,不仅可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能够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

新《行政诉讼法》提倡公开审理的原则,可以说是符合民意和社会需求的,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在加强司法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司法的保障。

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限制、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这对于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心和对行政管理的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学习新《行政诉讼法》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它在推进行政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重要性。

2023年新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2023年新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2023年新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2023年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为行政领域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在学习和研究了新行政诉讼法后,我深感其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深远影响。

以下是我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心得,分为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治理念的强调新行政诉讼法强调了法治在行政领域的重要性,体现了以法治决定国家治理方向的核心原则。

该法充分吸收了现代法治理念,规定了法律适用、公正公平、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制度,为公民和组织在行政纠纷解决中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性和程序性,有力地推进了行政诉讼法治化进程。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简化与畅通新行政诉讼法突出了诉讼程序的简化和畅通,注重提高诉讼效率和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新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法定告知义务,对行政机关不作出书面答复的情况进行了限制,并规定了法定时限。

此外,新诉讼法还规定了电子诉讼的具体办法,允许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和司法机关的联系和交流,使得诉讼程序更加便捷高效。

这些变化,将有效地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当事人的满意度。

三、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公正、公平和平等原则的强调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法官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的独立性,规定了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该法还规定了行政行为复议机构的重要作用,保障当事人享有依法进行复议的权利。

此外,新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平等原则,禁止歧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这些原则的落实,将有效地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权时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程序正确,保障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强了信息公开和民众参与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信息公开和民众参与的重要性,为公民和组织参与行政诉讼创造了更多的机会。

新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和处理结果,明确了公众参与行政诉讼的渠道和方式。

此外,新诉讼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适用《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浅析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

浅析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

浅析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我是AI语言模型,我来为大家写一篇关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的浅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逐渐成为了维护公民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因此,不断完善和优化《行政诉讼法》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进行浅析。

一、前置审查制度的取消在原有法律框架下,行政诉讼的前置审查制度一直是存在的。

该制度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必须经过一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措施旨在鼓励行政复议这一行政程序,以减少诉讼,降低法院工作负担。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许多弊端。

首先,行政复议存在较大的压力,其结果往往倾向于政府部门。

而且由于行政复议持续时间较长,公民权利的侵害可能会更加严重,进而导致司法公正的丧失。

此外,由于前置审查的强制性,公民的起诉权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限制了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因此,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律逐步取消了前置审查制度。

通过取消前置审查制度,公民的起诉权得到了有力保障,更好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对行政程序的规范随着近年来行政复议的不断完善,相较于之前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具备了更多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然而,仍有部分情况下,行政复议程序可能会受到特殊的干扰和影响,从而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为此,对于行政程序的规范和监督也成为了《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点之一。

通过合理设计行政手续,及时公示程序要求和监督措施等,可以使行政程序得到更加公正、透明和具备公信力,进而增强了22行政诉讼制度的针对性和威慑力。

三、法律手续的简化作为一项非常规的法律程序,行政诉讼手续常常过于复杂繁琐,给公民起诉造成不小的困难。

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中,对于法律手续的简化也成为了重点之一。

通过简化法律程序,可以使行政诉讼更加便捷,增加公民起诉的效率,降低起诉的成本,并且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

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实务的影响及其对策

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实务的影响及其对策

◆司法天地。

具体在实务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先行尝试:(一)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过立法的方式采取直接审查模式,推进采用“裁执分离”办案模式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已经法院司法审查予以确认效力的行政行为,可由立案工作法官直接审查,做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有很多非诉执行案件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已在前期行政诉讼过程中得到了司法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已经受到肯定,对于此类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没有必要在非诉执行案件中再次审查,可以简化审查环节,对于符合执行条件的,直接裁定准予执行并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对于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

(二)进一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将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和跨区域管辖制度适时上升为法律,成为行政审判专业化的重要支撑新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为实现行政诉讼跨区域化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将集中地以外法院的案件由相近集中管辖的地区法院审理,而多个集中管辖法院本身的案件可以相互移送,实现交叉管辖和审理,这一举措可以较好地阻断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干预途径,减少不当干预,使行政审判工作人员能够更加独立地开展工作,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正性,维护司法权威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明确行政协议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新法施行以来,行政协议案件从无到有,发展很快。

诉讼实务中,对于行政协议案件协议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的案件,为减少诉讼环节,提升审判质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灵活简便地解决协议争议,建议可以采取行政附带民事判决的方式,在一次诉讼中一次性解决协议履行的相关问题。

这样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依约履行协议,又对负有履行协议义务的协议相对人做到不枉不纵,同时还节约了司法资源。

或者采取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同步进行,合并审理的方式,防止协议相对人一味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而自身逃避责任的现象出现。

2023年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2023年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2023年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2023年,我有幸学习了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这一法律法规的学习让我受益良多。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感《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总结我学习《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于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更加加强。

在学习中,我了解到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条件,并进一步强化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

例如,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多方面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救济措施,使公民在面对不当行政行为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对于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在学习中,我注意到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进行了全面优化和规范。

例如,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理期限和审判期限,规定了行政诉讼流程的基本步骤,有效提高了行政诉讼效率。

同时,新《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公开性原则,保障了诉讼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知情权,进一步增加了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推动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学习中,我了解到《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行政行为。

同时,新《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监督和纠错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例如,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机关依法听取和接受公民申诉的义务,规定了公民申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

这对于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性、规范性具有积极影响,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政府行政体系。

最后,学习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

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

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
(最新版)
目录
1.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简介
2.修订的主要内容
3.修订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一、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简介
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而进行的一次重要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增加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如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等。

2.强化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的规定,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3.增加了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如增加了第三人制度,完善了简易程序等。

4.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三、修订的意义和影响
1.修订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的公信力,使行政诉讼成为真正维护公民权益的有效途径。

2.修订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
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3.修订有助于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其对行政诉讼实践的影响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其对行政诉讼实践的影响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其对行政诉讼实践的影响近年来,行政诉讼频频发生,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成为了法制建设的重点。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其对行政诉讼实践的影响做出详细的分析。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背景2007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为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时至今日,行政诉讼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执行难、费用高等,蓝天保卫战、限塑令、禁燃令等环保行政行为背后的法理问题。

因此,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内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程序性及权利性问题。

一方面,程序性问题主要包括行政裁量权的合理化、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证据的处理等环节的规范;另一方面,权利性问题主要涉及到裁量标准的界定、行政行为的追责、行政机关存在的法律责任等。

三、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意义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在推动行政管理法治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程序性方面,修订能够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机关的操作空间和裁量权,尽可能地削弱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性。

其次,在权利性方面,修订能够明确责任标准,加大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追责力度,避免了公共权力的滥用,降低了政府经济行为对企业投资和经营方面的影响。

此外,修订的内容还涉及到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促进了《行政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配合,增强了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行政管理法制中的作用。

四、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对行政诉讼实践的影响1. 加强了行政法治化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使得行政诉讼更加积极,法治化的程度更高。

尤其是在行政司法体系中,行政诉讼的司法职能被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使得行政案件能够在合法的条件下得到更好地处理。

2. 提高当事人的司法意识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有助于提高公民和企业的法律素养,增强其维权护利的能力,缩小公民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差距和决策差距,同时增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司法意识。

3. 促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作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得到更好的法律支持和保护,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降低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提升了政府的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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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依法行政的变化与影响法乃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

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伴随着行政事务范围的不断扩大,行政争议也日趋复杂化,旧法已无法满足时代需求,其所衍生出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难题严重阻碍行政诉讼的法治进程。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使得“民告官”总带着“难于上青天”的色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更多的是选择忍气吞声或者走上信访之路,减损了司法权威,这有悖于我国全面贯彻党的“依法治国”精神。

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于2014年正式启动了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程序,并于2014年11月1日对修改案正式表决通过,《行政诉讼法》首次修改,宣告着“民告官”新时代的来临。

这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文主要根据《行政诉讼法》针对破解“三难”问题作出的新修改的变化,并且结合案例来论述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依法行政的变化与影响。

一、针对“立案难”问题(一)受案范围在原有基础上予以扩大在修正法的第十二条受理案件的列举中由八点扩大至十点,原有受案范围主要围绕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展开,新增条文明确规定:“对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纳入了受案范围,使得以往许多“有冤无处申”、“上诉不受理”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保障,避免了法院以法律未明文规定为借口而拒绝立案的情形发生。

(二)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原有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及立案,在现实中该条款实操性不强,给了法院较大的裁量空间。

新法中针对这一情况明细化,不仅新增规定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这样子立案门槛降低了,更有利于解决原有《行政诉讼法》立案难的问题。

(三)改“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行为”由于实践中有部分司法机关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想受理某些案件,以案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来阻挡案件进入法院删掉“具体”以后不是说原来的抽象行政行为就可诉了,它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人利用具体行政行为“做文章”来阻止案件受理。

(四)排除行政干预之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新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以往,法院立案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碍于行政机关的压力,所以为了破除这个难题,在原法的基础上修改增加了不得行政干预这一款。

(五)结合案例分析“立法难”2006年9月7日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成立十二里屯村拆迁指挥部,在未与村民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组织公安、武警及社会不明身份人员,将全村400多户村民于90年代后建造,规划齐整,曾被评为“小康示范村”的住宅强行拆除。

拆迁过程中,村民由于拒绝非法拆迁,据理保护家园,任小技等几人被拘留,其中任小枝被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刑事拘役。

2008年5月,郑州市人民政府不顾全村上百名村民集体上访、抗议,且未支付任何土地补偿,未办理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下发文件,将十二里屯村宅基地征为国有。

为维护合法权益,2007年5月全村70多户村民聘请我们代为诉讼,先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在将材料递给立案庭的法官,法官看了一眼后,直接将材料推出,表示不能立案。

律师要求给予解释原因。

法官表示涉及到拆迁的,涉及到政府的一概不予立案。

在律师进而要求如果不立案,请法院出具不给予立案的裁定。

立案庭的法官竟然回答,我们法院从来就没有出具过这样的东西。

律师回应道: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法院认为我们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给我们出具相应的裁定。

立案法官说:“从来就没有听说过这样的规定。

”他们后来还找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及立案庭法官三次给我们出具《案介绍信》,张立勇院长为此召开全省工作会议,强调应当及时立案。

但我们持绍信再次找到郑州市及金水区两级法院立案相关人员,但立案有关人员却以“案件正在协调”、“凡是告政府的一律不立案”、“立不立案我说了不算,你们找院长吧”、甚至有的个别法官竟然说“我是法盲,你别找我”等市井无赖般的方式拒绝立案。

结合新法,在修正法的第十二条受理案件列举中有一点: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在这个案例中郑州市人民政府未支付任何土地补偿,未办理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下发文件,将十二里屯村宅基地征为国有,郑州市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所以法院要立案受理。

此案例中立案庭的法官竟然说没有出具不给予立案的裁定这种规定,新法中规定了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还有此案例还涉及到行政干预,为了破除这个难题,在原法的基础上修改增加了不得行政干预这一款,即新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二、针对“审理难”(一)行政诉讼可跨区域管辖新的《行政诉讼法》增加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胜诉难是大家普遍达成共识的。

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行政不当干预现象严重。

增加这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

异地管辖有利于增加群众对司法裁判信任度以及“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二)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中面临的尴尬问题,新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

新法修改的规定既可以有效缓解官民矛盾,也更有利于行政争议快速有效地解决。

(三)将“解决行政争议”写入立法目的在之前的行政诉讼中,立法目的主要围绕着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及对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展开,这也影响了整个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趋于监督和救济两个方向。

但实际上,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应该不仅仅限于此二者。

此次修法,将“解决行政争议”写入立法目的,这既是对行政诉讼性质、功能认识的结果,也为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据。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1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结合案例分析新法增加的行政争议: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密云区政府、顺义区政府开展密云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1999年4月26日,顺义区政府下设移民安置办、密云县移民办与王某某签订了三方《移民协议书》,约定了各方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其中第二条第四款约定“移民就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为每个户口移民提供0.6亩口粮地。

”1999年5月2日,王某某被安置在头二营村,头二营村集体组织按每人0.6亩的标准分配给王某某家庭4.2亩口粮田。

后因首都机场东扩占用头二营村土地,上述4.2亩口粮田在机场东扩范围内,于2003年11月被占用。

自2003年8月至2007年3月,头二营村按照1.3亩/人的标准,为王某某家庭按5人的标准,共计6.5亩发放确权土地流转补偿费。

2006年3月22日,头二营村经济合作社与王某某签订《顺义区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流转合同书》,约定了流转期限及王某某享有的权利。

王某某认为顺义区政府没有履行《移民协议书》第二条第四款的约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顺义区政府履行该约定,为王某某划分4.2亩口粮田。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有作出立案审理,并作出了以下裁判结果:被告顺义区政府为了实现《移民安置协议》的目的,开展了相应的移民安置工作,实际上为王某某的家庭按每个户口提供0.6亩,共计4.2亩口粮地,实际已经履行了《移民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

因首都机场建设而征占土地的事实发生在《移民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之后,该占用事实与协议履行非同一法律关系,也不会影响到本案《移民协议书》相关约定已履行完毕的认定问题。

王某某如对上述占用土地的行为有异议,应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据此,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新类型行政案件。

三、强化拒不执行责任解决“执行难”为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新法明确了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将被公告。

对不执行判决的有义务协助执行的相关人员,或将面临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等行政处罚,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该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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