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营利为目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性质之辨析

不以营利为目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性质之辨析
不以营利为目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性质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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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营利为目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性质之辨析

作者:车志平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10期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18日被告人崔某受吸毒人员王宇之托,为其联系购买毒品“K粉”事宜。当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与王宇乘坐租赁的鄂E66622富康轿车从当阳来宜昌城区向被告人肖某购买毒品。后经崔某联系,被告人肖某与王宇、崔某见面。其后,被告人肖某在宜昌市肖家巷路口以1300元的价格向“全儿”购买“K粉”两包后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王宇,其从中牟利3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崔某的身上查获白色晶状粉末1小包,从王宇乘坐的轿车右后侧查获黑色塑料袋一个,内装白色晶状粉末一天一小两袋。崔某作案前就已知道肖某在宜昌的娱乐场所贩卖“K粉”,肖某曾提出若有朋友要买“K粉”,可找他联系。2008年8月18日,当王宇要崔

某帮忙联系购买“K粉”时,崔某立即将此情况同肖某进行电话联系,并随同王字一同到宜昌找肖某购买“K粉”。认定此事实有王宇、周琦的证词和肖某、崔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诉讼过程]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被告人崔某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崔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4款,第25条第l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崔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一直不否认在购毒者王宇与卖毒者肖某之间存在介绍买卖毒品的客观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对卖毒者起到了帮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种居间介绍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请求二审依法宣告其无罪。

2010年7月全国自考《刑法学:00245》试题和答案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法学》试题和答案 课程代码: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被称为( A )1-5 A.刑法的机能B.刑法的目的 C.刑法的任务D.刑法的效果 2.我国的刑法体系是指( D )1-6 A.刑法的组成B.刑法典的组成 C.刑罚方法的组成体系D.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下列各项不属于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的是( C )2-25 A.刑罚与罪质相适应B.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C.刑罚与犯罪人的身体情况相适应 D.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4.不属于 ...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是( C )5-47 A.犯罪客体B.犯罪主体 C.犯罪时间D.犯罪主观要件 5.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C )5-50 A.社会关系B.具体的物 C.法益D.具体的人 6.正当防卫时,现实的不法侵害( A )6-89 A.必须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B.只能是作为的不法侵害 C.不能是自招的不法侵害 D.只能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7.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D )7-112 A.从轻处罚B.从重处罚 C.减轻处罚D.免除处罚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 ...刑罚权的内容的是( D )10-145

A.制刑权B.求刑权 C.行刑权D.教育改造权 9.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是( D )11-163 A.将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B.将犯罪人犯罪所得的一部分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C.将犯罪人所有的及其犯罪所得的财产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D.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10.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 C )8-125 A.减轻处罚B.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免除处罚 11.我国刑法规定的投敌叛变罪的主体是( A )16-223 A.中国公民B.司法工作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国家工作人员 1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 C )17-246 A.司法工作人员B.军人和警察 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D.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1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观方面是( B )18-270 A.故意,且具有谋利的目的B.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C.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D.故意,无需谋利的目的 14.我国刑法规定,组织乞讨罪的行为对象是( B )19-354 A.他人B.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C.残疾人、儿童D.残疾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5.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 D )20-391 A.盗窃罪B.合同诈骗罪 C.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D.诈骗罪 1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只能是( A )21-407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国家工作人员 C.领导D.国家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 17.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罪主体是( C )21-450 A.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B.一般主体,且只限于自然人 C.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D.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人 18.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别的关键在于( A )22-477 A.犯罪对象不同B.犯罪手段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D.罪过形式不同 19.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 C )23-491 A.一般主体B.国家机关 C.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虚假宣传行为

内容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虚假宣传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对普通消费者以及同行业竞争者影响甚重,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重点。本文将通过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认定、危害、法律规制等几个方面的讨论,旨在对虚假宣传这一法律概念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虚假宣传;法律规制;危害

目录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述 (1)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 (1)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 (1)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1)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行为要点 (1)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内容 (2) 三、虚假宣传行为的危害 (2) (一)对客户和消费者的危害 (2) (二)对同行业者的危害 (3) (三)对市场秩序的危害 (3) 四、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3) (一)我国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 (3) (二)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责任的认定 (3) 五、我国关于虚假宣传行为规制及治理方面问题 (4) (一)立法方面的缺陷 (4) (二)执法力度和监督力度不够 (4) (三)处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低 (4) 六、规避虚假宣传行为的措施 (5) 参考文献 (6)

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虚假宣传行为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述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 虚假宣传是指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 1.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 虚假的商品质量标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 2.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是指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等欺诈消费者行为。 3.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 4.诋毁性广告宣传 5.变相广告(不实推荐或不实担保)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行为要点 1.行为主体 行为的主体是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或专门进行广告活动的广告商等宣传主体。

行为面试法star与实例

行为面试法star 行为面试法:过去所发生的事件在未来再次发生的可能性。“S”就是situation,情 景;“T”就是target,目标;“A”就是action,行动;“R”就是result。用这个面试法能很快挖掘出应聘者过去所做过的事情。先问情景(situation):“以前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做这件事的?”然后问目标(target):“能不能告诉我您做这件事的目的就是什么?”接下来问行(action):“您为了做这件事情采取了哪些行动?”最后问结果(result)、提问的问题如:这件事情发生在什么时候?您当时就是怎样思考的?为此您采取了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类型的问题,考官就是为了收集考生在代表性事件中的具体行为与心理活动的详细信息。 还有一类型的题目就是:您目前的职务或头衔就是什么?您向谁汇报工作?您的直接领导就是谁?谁向您汇报工作?您的直接下属有少?在不同时期您的工作主要任务与职责就是什么?这些问题就是为了考察考生在归纳主要职责上就是否有困难,考官人员可能旁敲侧击,请考生描述日常工作并举例说明,以便从具体细节中作出判断。 其她的问题有:针对行为的情境与任务部分提问。如:“领导为什么要您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谈判”、“该谈判的目标就是什么”、“您当时对该谈判有什么准备”等。针对行为的结果提问。如:“对方答应了您方哪些具体的条件”、“公司对您谈判的结果的评价怎样”、“您又就是如何知道的”等。针对最成功之处提问。如:“您觉得在这次谈判中最成功的地方在哪里”等。对最失败之处提问。常用的提问包括:“在这次谈判中,您遇到的主要困难就是什么”、“您又就是如何克服的”等。 考生讲述关键事件,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事件发生的情景;事件中所涉及的人;在该情景中的思想、感受与愿望;在那个情景中究竟就是如何做的;事件的最终结果就是什么。这就是面谈的关键阶段,但却常常出现问题,不就是考生想不出描述什么行为事件,就就是描述过于简单,或者洋洋洒洒以致于跑了题,绕了半天也许您还就是没有弄清楚究竟要表达什么问题。 在招聘面试中,仅仅通过应聘者的简历无法全面了解应聘者的知识、经验、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其工作风格、性格特点等方面的情况。而使用STAR技巧则可以对应聘者做出全面而客观的评价。

该不该给乞讨者钱 反方一辩稿

反方一辩稿(时长:5分钟) 谢谢主持,我们反方的观点是:不该给乞讨者钱。 在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越来越多的乞讨者正成为大都市一道“独特的风景线”。面对这些“弱势群体”,人们往往会不自觉的给他们以钱。但是,我们却并不应该给乞讨者钱 该不该给乞讨者钱并不等同于要不要,而是屏弃一切情感从本质上客观地去探讨是否应该。 首先,我们站在施予者的角度上来探讨。我们可以给施予者算一笔账。假设他面对一个乞讨者,用了20秒看完他的悲惨身世然后决定投出1元,他一个月有15天每天有8小时可能遇到乞丐,那么他相当于一个月给了1440元。虽然短短一瞬间决定给予1元并不算什么,但考虑到相对于时间而言的机会成本就是相当可观的一个数字了。当我们将这些钱给予乞讨者时,仅仅能满足他们的口腹只需,但我们将这些钱捐给希望工程的话,就能满足多少需要读书的孩子,而他们又将为社会创造多少价值。当我们考虑到这些钱的意义与其能再生的价值的话,我们认为不应该给乞讨者钱。 其次对乞讨者而言,有些年轻乞讨者一味地想靠别人的施舍不劳而获,只能使他们益发地不思进取。曾有一篇叫《寄居蟹》的文章,说是诺贝尔文学奖得主为了回报家乡,将自己的奖金资助给自己村里最需要钱的人,以为这样将改变家乡人民的生活。可后来他发现,自己的行为不但没能让家乡更快发展,倒是更多的人涌回来试图从他那里得到救助。他很困惑,于是到海边漫步,当看到海边到处散落的寄居蟹时,他恍然大悟:如果一味地靠爱心与怜惘,将让受用助者沦为寄居在别人外壳下的蟹,产生依赖,失去斗志。同样无论乞讨者的悲惨身世是真实还是虚假,施舍者如果一味靠爱心来喂养他们,他们都会惯性地跪伏在地上,并自然地成为其生活的依赖,这反而是害了他们。 而且爱心越大,危害性也就越大。爱心若让某些人失去上进心,那也只能怪人性的弱点。可爱心如果让一些不法者成为犯罪的目标,那么爱心越大,这种危害性也就越可怕了。当乞讨形成产业链,除了有明确的权力上对应的职责分工,更可怕的是,在一套完整的“产业链”中居然还将健康者加以催残,逼迫他们去乞讨。而且催残得越严重就可以得到吸引更多的“爱心”,而在这些魔鬼眼里,施舍者的爱心就是金钱。为了能够牟取更多的暴利,一些丧心病狂者居然将魔手伸向了孩童,在一些暴光中,我们发现不少儿童被打残,打瞎,甚至割掉舌头……可以说魔鬼想到的手段,他们都做到了,触目惊心,令人发指。 当爱心与同情变相地成为市场买方,当乞讨者的可怜与无助成为商品,卖方就必然根据“市场”要求,将乞讨者的可怜与无助人为升级,以期驳得更多的爱心与同情,也就得到更多的金额。当暴利与暴力成比时,我们是要指责那些魔鬼的丧心病狂,还是要反思自己爱心与同情是不是该“适度”呢? 物极必反,好心办坏事或许并非人之初愿,但现实如此,我们就不得不深刻反省。可以肯定的是市场条件下,爱心与同情已经被某些不法者量化成金钱,这就决定了乞讨者只会更加可怜与无助,而且还会趋使不法者,将更多的健康人包括儿童“人为”地推到爱心与同情对等的“商品”中去。 以往大部分的人投币给乞讨者有一个原则,那就是只投给老、弱、病、残及儿童。如今我们的爱心还在,却不得不惦量是否应该投入任何一个乞讨者的手中?因为我们可能不是在帮他们,反而是害了他们,害了那些正被不法者利用的弱势群体。

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

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关键词:票据,法律问题,完善,面对,措施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简介: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从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剖析电子票据的特性,分析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差异,阐述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借鉴国外电子票据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随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内容: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从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剖析电子票据的特性,分析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差异,阐述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借鉴国外电子票据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过渡发展的势头不可阻挡,近年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迅猛,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xx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票230.47 万笔、金额8.34万亿元,同比增长71.89%、48.96%;贴现83.77万笔、金额5.77万亿元,同比增长69.09%、54.54%.然而我国现行规范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是票据法,其制定距今有20多年,相关内 容与电子票据存在诸多矛盾,如何修订适应电子票据发展需要的法 律制度成为当前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电子票据概述 (一)电子票据概念 电子票据概念可以分为广义的电子票据和狭义的电子票据两类。其中广义的电子票据包含信息和货币两个层面:一是纸质票据的电子化,即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将传统纸质票据的各种要素信息转化

虚假宣传行为认定及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作者:工商报来源:工商报发布时间:2014-6-12 一、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均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规定,但两者规定不完全吻合,致使基层执法人员对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产生不同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有两个必备要件:一是虚假宣传,二是该种虚假宣传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时,强调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这一要件。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价格、获奖情况、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在字面上增加了“商业信誉”,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变成了“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实践中“第一”等用语也纳入此项。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广告法》强调考查宣传内容的真假,着重保护一对一的消费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强调考查虚假宣传行为引起的误解后果,着重保护一对多的交易选择关系。由此可见,立法目不同,保护对象也有区别,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区别适用。 二、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沟通技巧--STAR行为面试法

沟通技巧--STAR行为面试法 一、什么是STAR行为面试法: 先来个定义吧,估计很多人都知道: 行为面试,也称行为事件访谈,它是一种效度较高的面试技术。在行为面试中,追问是必不可少的。STAR 模型: 情境(S)- 描述员工经历过的典型的工作情境或任务; 目标(T)- 描述在那种情境下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 行动(A)- 描述他/她为实现目标说了什么、做了什么; 结果(R)-描述采用的行为所取得的整体结果是什么(积极的、消极的、有成效的、没收益的等)。 二、STAR行为面谈法: 下面的词表示什么? 1.“我会” 2.“一般来说、通常” 3.“我们、我的小组、我所属的部门” 候选人所讲述的不一定就是行为事例,有可能是他个人的想法或书本理论。非行为事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候选人所讲述的不一定就是行为事例,有可能是他个人的想法或书本理论。非行为事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含糊事例。如“我时常花时间了解客户经理需求,而且客户经理也很满意”。这里“时常”的表述很含糊,对“了解客户需求”这一行为的时间没有进行具体的描述。? (2)主观事例。如“我认为作为一个主管,关键是关心下属”。“认为”是一种主观的看法,并不能说明候选人曾经有过该行为,也就不能推测候选人是否有这方面的能力。? (3)道理事例。如“要筹备一个支公司,首先我会做市场调查……,然后我会发布广告……”。“会”是用得最多的词,它说明候选人的论述是基于某种理论或假设。但我们关心的不是候选人是否知道这些理论,而是候选人具有这方面的能力。? 三、STAR面谈法中的正弦曲线原则: 所谓正弦曲线原则就是指对事例中与Action有关的部分进行提问,提问过程呈现正弦曲线性状。?HR 的提问方式如下: (1)起点1,针对行为的情境和任务部分提问。如:“主管为什么要你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谈判”、“该谈判的目标是什么”、“你当时对该谈判有什么准备”等。 (2)起点4,针对行为的结果提问。如:“对方答应了你方哪些具体的条件”、“公司对你谈判的结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案例分析 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 (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1)不是。理由: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不合法。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 (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1)不成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 (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虚假表示与虚假宣传行为的理解

虚假表示与虚假宣传行为的理解 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为是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二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而且可能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不正当地争取了交易机会,排挤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和第9条分别对这两种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大家普遍感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有着不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对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比较困难。为此,本期我们将作出分析,以帮助大家加深理解。 一、商品的三种宣传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项规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本条显然是禁止采取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与第9条的逻辑关系看,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商品的三种方法,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在商品上”与第9条的“广告”和“其他方法”,三种方法应当是相互不同的。从实际情况看,“其他方法”只能是“在商品上”和“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即“在商品上”和“广告”所涵盖不了的方法。换一个角度说,我国《广告法》对于广告已有明确的界定,“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只能是广告以外的方法,而这些方法尚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 二、广告的内涵与外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对于“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作出界定,但《广告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广告进行了具体的界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广告是同义的。 (一)广告的一般含义 广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的广告是指向社会公众或有关的人员发布的告示,如在国外包括政令宣告广告(宣扬政策、命令、法律等)、社会服务广告(有关文化、道德、家庭服务等的宣传)、竞选广告(宣传竞选人员及竞选情况的广告)、悬赏广告及商业广告等,其内容涉及政治的、社会的、商业的等广告。狭义的广告则是指为推销商品而发布的广告。 在我国,习惯上将广告区分为政府公告、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广义的广告包括三者,有人还将分类广告(寻人、征婚、挂失、婚庆、丧唁、招聘、求购、个人告示、权属声明等广告)纳入进去;狭义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 (二)广告的法律含义 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对于广告的含义未作界定,但从管理范围角度例举了广告的媒体和形式,即其第2条规定:“凡通过报刊、

行为面试法

行为描述面试法 行为描述面试简称BD(beh******ior description)面试,是一种特殊的结构化面试,与一般的结构化面试的区别在于,它采用的面试问题都是基于关键胜任特征(或称胜任力,以下同)的行为性问题。这种面试方法在对目标岗位进行充分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岗位所需的关键胜任特质进行清晰的界定,然后在应聘者过去的经历中探测与这些要求相关的行为样本,在胜任特质的层次上对应聘者做出评价。 (一)行为描述面试的实质 一般来说,面试考官通过行为描述面试要了解两方面的信息。一是应聘者过去的工作经历,判断他选择本企业发展的原因,预测他未来在本组织中发展所采取的行为模式;二是了解他对特定行为所采取的行为模式,并将其行为模式与空缺岗位所期望的行为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可见行为描述面试的实质如下: 用过去的行为预测未来的行为; 识别关键性的工作要求; 探测行为样本。 (二)行为描述面试的假设前提 1.一个人过去的行为最能预示其未来的行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具有连贯性的,例如,一个经常迟到而名声不佳的人,下次开会又迟到,没人会感到惊讶。作为面试考官,提出的问题应该让应聘者用其言行实例来回答,通过了解应聘者过去工作经历中的一些关键细节,来判

断应聘者的能力,而不要轻信应聘者自己的评价。 2.说和做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与应聘者自称“通常在做”的、“老在做”的、“能够做”的、“可能会做”的或者“应该做”的事情相比,其过去实际行为的实例更为重要。即行为描述面试要注意了解应聘者过去的实际表现,而不是对未来表现的承诺。例如,一名应聘者说:“我总是领导预算庞大的项目”。这番话能说明该应聘者确实做了些什么吗?什么也说明不了,直到应聘者能举出某个项目的具体例子,能详细说明他所负的责任,并说明项目效果,你才明白这一回答是什么意思。 (三)行为描述面试的要素 在进行行为描述面试时,面试考官应把握住4个关键的要素: 情境(situation),即应聘者经历过的特定工作情境或任务; 目标(target),即应聘者在这情境当中所要达到的目标; 行动(action),即应聘者为达到该目标所采取的行动; 结果(result),即该行动的结果,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结果,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结果。 (四)行为描述面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收集过去行为的事例,判断行为答复。 要了解应聘者是否能真的像他们所描述的那样去做,最好的方法就是收集过去行为的一些事例。应聘者曾经做过的一些事例要比他们告诉你“经常做、总是做、能够做、将会做、可能做或应该做”更为重要。通常应聘者给出的非行为性的回答频率偏高,他们给出的观点,往往

虚假宣传 适用何法

虚假宣传适用何法 "虚假宣传"适用何法? "虚假宣传"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 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 中均有涉及,但因其处罚部门不同、处罚标准各异,导致在实务操作中见仁见智,用什么"法"的都有。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法,才是"适用法律正确"? 一、"虚假宣传"的界定 按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传"是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通常也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 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如将 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 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 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 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而引人误解的宣 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 了引人误解后果,仍然是违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以上概念包含了虚假宣传的形式、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宣传的法律特征、虚假宣传认定的条件、虚假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为面试法问题样本若干

行为面试法问题样本若干 在一个国外的网站上面看到了一些关于行为面试法的一些问题样本,供大家参考一下。 1.请描述一个你曾经成功说服别人接受你对事情看法的例子。 2.请描述一个你曾经抵抗住很强压力的情况。 3.请告诉我一个你依靠自己的良好判断能力和逻辑来解决问题的例子。 4.请给我一个你曾经给自己定了一个目标并达成的例子。 5.请告诉我你曾经是如何通过使用你的表达能力来影响别人的。 6.对于你曾对遇到一个你并不赞同的政策,你是如何执行的? 7.请描述一下一份呢曾经需要完成的很重要的文件。 8.请告诉我你曾经你如何是超越自己的工作范围来完成一件任务的。 9.你曾经手上有很多事情需要处理,并被要求把你的任务的优先级排序,你是如何处理 的 10.你曾经是如何在一瞬间下一个决定的? 11.对于你工作中曾经出现代冲突,你是如何定义的? 12.请告诉我你是如何搞定一个人即使他本人很不喜欢你。 13.请告诉我你最近一年以来你所做到最困难道决定。 14.告诉我一个你曾经努力去完成但是还是失败了的例子。 15.请描述一个能显示出你的积极性和领导力的例子。 16.告诉我一个你最近碰到的一个很麻烦的客户或者同事,你是如何处理的。 17.你曾经是如何激励别人的。 18.请说明一个你曾经很有效完成的任务。 19.你曾经是如何通过实际调查来解决一个问题的。

20.告诉我一个你曾经是如何错过一个显而易见到解决方案的例子。 21.你曾经是如何发现一个潜在问题并准备一个预防措施的。 22.你曾经是如何作出一个不受欢迎的决定的。 23.你曾经是如何向你一个朋友开火的。 24.请描述一下你曾经是如何高看了的。

案例分析(票据法)

【案例】 原告:A小学 被告:B公司 1998年3月6日,被告B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C公司向B公司提供专利号为xx45xx的专利技术,而被告则支付给C公司10万元的专利技术转让费。同年3月9日,被告开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予C公司。汇票上载明:出票人被告,收款人C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Y支行,票据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同年6月9日。在签发汇票的同时,工商银行Y支行对此汇票已经作了承兑,并有工商银行Y支行与被告签署的汇票承兑协议一份。 C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到其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W支行申请贴现,并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同年3月12日,建行W支行电传工商银行Y支行,查询该承兑汇票的真伪。同日,工商银行Y支行复电: “该承兑汇票属实。”同年3月13日,建设银行W支行将按规定贴现率扣除未到期部分利息后,将票据金额划入C公司账户。1998年3月20日,建设银行W支行将该汇票赠与原告A小学。 同年3月23日,原告要求工商银行Y 支行承兑票据责任。工商银行Y支行回称,B公司(被告)至今没有收到C公司的xx45xx号专利技术,不能划款。原告在向出票人B公司、其再前手C公司追偿未果的情况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C公司没有转让其专利技术,没有支付对价,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而建设银行W支行取得票据权利时,虽支付了对价,但它对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予以贴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责任自负;原告通过赠与取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并要求原告退还票据。 问: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原因是什么?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判定的新思考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判定的新思考 ——从广药集团诉加多宝虚假宣传案谈起 关键词: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商业言论自由/市场透明度 内容提要: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多发的不当竞争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倡导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应该关注市场竞争中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因而,判定某一竞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时,在遵循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外,还应该综合考量竞争主体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 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的恩恩怨怨在2012 年备受我国知识产权界关注,甚至影响了国人的生活,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商标许可案刚结,但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未了之日,广药集团又在广州起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申请法院判决加多宝的多个宣传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并申请诉中禁令。 一、具体案情[1]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定两被告在其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不能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二是请求判令两被告无条件撤销、撕毁、销毁其在各种广告媒体上含有上述“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宣传册、广告牌匾等宣传物品和电台、电视广告、通告。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辩称:2012 年因商标争议,我们将这一产品改名为“加多宝”,但本体并未发生任何变化。2012 年12 月上旬,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举行了2012 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研究成果发布会,会上指出加多宝凉茶占据凉茶行业72.96%的市场份额。因此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是客观事实。根本不存在广药所称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推定或确定“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系加多宝公司投放或使用。名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近年生产并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存在由其他名称的凉茶饮料改名而来的事实基础。而在此之前,红色罐身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已畅销全国多年,且处于凉茶饮料市场的领先地位。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谈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联想到“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会在客观上误导相关公众,使后者误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或“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即“王老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

十大面试方法及操作介绍

十大面试方法及操作介绍 第一章 漫谈法 漫谈法是指面试官在面试前不预设问题,而是根据应聘者的现场反应来灵活选择与调整谈话,从而与应聘者进行开放式的深入交谈。它最大的特点是形散而神不散。面试官在“漫谈”时不仅需要了解应聘者的专业技能,还要深层次的了解他们的综合素质。这就需要面试官很强的逻辑推理能力,细致的观察能力(非语言信息)以及丰富的面试经验。加上,漫谈的随意性大,变数多,横向比较困难,那么充足的面试准备是必要的了。 1.面试官 * 面试官组成:用人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总经理或者副总(中高层管理人管) * 对公司状况,岗位任职资格,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应聘者关心的问题进行必要了解 * 创造轻松的面试环境 2.简历的主要内容: * 面试者的相关培训及教育经历;* 相关工作经验及绩效表现(最好量化);* 职业发展定向;* 个人特点,兴趣和爱好; * 其他相关信息,比如社会资源及家庭背景 Tips:记得这对简历中疑点进行追问及确认 ——应聘者工作较长时间的空档/——频繁的跳槽/——转业/——不合常理或者前后矛盾的地方 3.注意事项 *事先准备好提问大纲,但是切忌按着大纲逐一提问,而是根据应聘者的回答顺势而问。 岗位要求 如果应聘者有符合要求的工作经验则重点在于考察面试者工作经历与岗位的匹配。 如果面试者工作经验匹配不够,则从面试者的综合素质或者资源出发,重点发掘面试者的内在潜力。 面试官应对面试相关事宜进行介绍,从轻松的话题导入面试。 面试阶段表

●提问方式 封闭式提问(少用) 情景模拟:合适的用法 ——你喜欢在广州工作吗? ——广州还不错。 ——是吗?那你辞职来这边工作的主要考虑因素有哪些呢? 不合适的问法 ——在以前工作中有没有特别不喜欢的同事? 假想式提问:主要考查价值观与个人意向 ——如果你做了一件好事,不但没有人理解反而遭到挖苦和讽刺,你会如何处置? ——你作为一个刚上任但是业绩突出的销售,同事跟你说,“我觉得我们经理能力不如你,这个位置应该属于你。”你作何回答? 自我评价式提问(内驱力与价值观) ——目前为止,你认为你哪些技能和个人素质对你成功贡献最大? ——你为什么认为自己在这个岗位有所作为? 古怪的面试方法 参考世界五百强面试题目 ●提问技巧 ?不要急于纠正面试者的错误观念,应该让其继续阐释并了解其如何“自圆其说”。 ?遇到尖锐的问题避免穷追猛打,涉及隐私时适可而止。 ?尽量避免给面试者提供暗示信息,比如遇到同意的观点时点头,微笑 ?应聘者因紧张而表达不清时,面试官在了解其真实想法后可友善的重复表达一遍,表示你已经明白他的意思。 ●面试官认知偏差 晕轮效应、刻板效应、投射效应、首因效应等 第二章结构法 结构法根据特定的岗位的特征要求,遵循固定的程序,采用专门的题库,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通过面试官与面试者模面对面的语言交流来评价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聘岗位的要求。 一、主要方法 ●描述法(STAR) 是指面试官在面试过程中,针对每个考察要点在特定的情景(situation)下面临的具体任务(task),完成任务的具体行动和做法(action)以及最终的结果(result)。

大学生对街头流浪乞讨行为的看法调查报告

大学生对街头流浪乞讨行为的看法调查报告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教育体制的完善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富差距也越来越明显了。有的人大热天在办公室吹吹空调看看报纸就可以过得很安逸;有的人不论是寒冬酷暑都要从事着繁杂辛苦但工资却不高的工作,他们整天为了生计奔波,但当他们遇到一些生活上的挫折时还是很难应对,这时候他们就很无奈的成为了乞讨者。无论是在繁华的街道上,还是在人流量较大的天桥边,都有着一群人,他们或衣衫褴褛,或身带残疾,或年老体衰,看着他们那被烈日暴晒被寒冬刺骨被虫蚁叮咬被人们践踏的肮脏的身子,他们那常年累月不曾洗过的头发与身体,他们那因被折磨与歧视而迷惘的早已失去了那儿童本该有的快乐与天真的双眼,我们的同情心是否还一如当初? 最近网上热炒的“犀利哥”引起了社会对街头流浪乞讨群体的广泛关注。现在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乞丐者的行列,他们行走于繁华的街头,晃荡在大学校园周围。我们不能否认有些人确实是因为生活的困顿使他们只能通过乞讨的方式向社会求助,但被人操控的职业乞讨者和一些好逸恶劳的人也同样存在。后者的存在不仅带来严重的社会治安的问题,同样也削弱了社会大众对那些真正的乞讨人的同情心,使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援助。如今人们对那些乞丐越来越无动于衷,甚至避而远之,究竟是什么导致这样难堪的局面?很多职业乞讨者就是利用社会的同情心对大众进行着一次又一

次的欺骗。态度决定行动,对乞讨者不同的态度决定了大家不同的行动,是冷眼旁观是无动于衷还是热忱相助?因此研究大众对这些街头乞讨人员的态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大学生对乞丐的态度不仅代表着先锋群体对边缘群体的关怀和思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新的道德和价值导向。而且即将进入社会的大学生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也将在一定程度 上反应社会大众的态度。因此,我们小组成员就以自己周围的同学为对象以发放问卷的形式调查研究大学生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并希望通过我们的研究能为改变这些社会问题稍作一些努力。 二、数据分析及原因解析: (1)大学生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看法层面分析: 1.你觉得其成为流浪乞讨者的原因是?() A.先天或意外,身体残疾 B.家庭变故,短期内无力承担正常开支 C.职业行骗,以谋生 D.其他___ 分析:从总体上看,大家对行乞者的原因判断为“A.先天或意外,身体残疾”和“C.职业行骗,以谋生”这两个方面。但是不排除B、C两项。数据大约分布为A:B:C:D=2:1:2:1。在性别方面,男女选项分布基本一致,出入不是很大。如下图表(1)。男生和女生在A、B、C、D各项中的比例为2:1:2:1。这与总体的选项分布是一致的。从大学生的各年级来看,各年级的各有特色。大三(2007级)学生与总体的选项分布保持一致。大二学生认为四个选项基本持平,各种可能性都是有的。没有特别偏向于哪个方面。因为我们是的调查问卷发放的数量的局限性,根据已有的数据显示,大一学生也是比较符合总体状况的。而大四学生观点应该是与大二学生基本一致。从统计的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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