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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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八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概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及特点(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内容(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1)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制度(2)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包括高级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采取备案、资质分级、资信评价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一般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一般按成交价格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比例一般为0.5%~3%。

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

第二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组织形式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采取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和备案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范本

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房地产中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房源发布、信息查询、房屋买卖、租赁等。

第三条本公司秉持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全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

二、机构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房地产中介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人员,包括业务员、市场分析师、客服人员等。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部门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业务管理第七条房地产中介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2. 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3. 保密原则,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4. 服务原则,为客户提供热情、耐心、细致的服务。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业务流程:1. 接受客户委托,了解客户需求,制定合理的服务方案;2. 搜集、整理、发布房源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3. 推荐房源,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助客户与业主达成交易;4. 交易过程中,为客户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5. 交易完成后,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第九条房地产中介业务禁止行为:1. 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2.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3. 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4.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财务管理第十条房地产中介业务收入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业务费用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报销,不得虚报、冒领。

五、员工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对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中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

中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公司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及兼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人力资源、教育培训、咨询等行业的中介服务。

第三条本公司服务宗旨:诚信、专业、高效、客户至上。

第二章服务原则第四条诚信原则:中介公司及其员工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欺诈客户。

第五条专业原则:中介公司应具备专业资质,员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专业、准确的服务。

第六条高效原则:中介公司应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服务周期,确保客户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七条客户至上原则:中介公司应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关注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1. 提供房屋买卖、租赁、抵押、评估等服务;2. 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手续;3. 提供市场分析、价格咨询等服务;4. 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中介服务:1. 提供招聘、猎头、培训等服务;2. 协助企业选拔、培养人才;3. 为求职者提供职业规划、就业指导等服务;4. 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第十条教育培训中介服务:1. 提供各类教育培训课程;2. 协助学员报名、缴费;3. 提供学习资料、辅导服务;4. 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咨询中介服务:1. 提供市场调研、行业分析、战略规划等服务;2. 协助客户解决实际问题;3. 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十二条服务咨询:客户向中介公司提出服务需求,公司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三条服务洽谈:双方就服务内容、费用、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服务实施: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服务验收:客户对服务成果进行验收,对不满意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服务反馈:中介公司及时了解客户对服务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房产中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房产中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中介行业管理,规范房产中介服务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房产中介机构应遵循诚信、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房产中介服务。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第四条房产中介机构应设立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房产中介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职责:(一)建立健全房产中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二)对房产中介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服务质量;(三)对房产中介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四)受理客户投诉,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客户权益;(五)定期对房产中介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质量管理内容第六条房产中介机构应确保以下服务质量:(一)房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误导性信息;(二)提供的服务内容、流程、收费标准公开、透明;(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为客户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房产中介服务。

第七条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一)具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二)熟悉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质量考核与奖惩第八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直至调离岗位。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房产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房产中介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房地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6篇

房地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6篇

房地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6篇房地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6篇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有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体系和纪律处分程序,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执行结果的公正性。

现在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看房地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希望你喜欢。

房地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篇1)总则一在公司内,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

二上下班时,必须谨记打考勤卡,不得代打。

三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下班时间到后,必须整理好物品下班。

四工作期间应认真工作,不允许串岗聊天和在工作区内大声喧哗,不得妨碍他人开展业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可阅读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

五工作时,不打非业务性电话,接非业务性电话时应尽量缩短时间。

六必须履行对公司机密、业务上的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业务及营销信息泄露给他人。

不打听,不传播与本人无关的,不该打听不该传播的事项。

七不得将公司资料、设备、器材用作私用,如需携带外出须得到批准。

八与工作无关的私物不得随意带入公司,工作场地非经许可不得进行各类娱乐活动。

九员工个人所借用的工具、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卸或改装。

若出现故障须及时向上级申报。

十无操作资格者不得操作公司的有关设备、器具等。

十一客人来访原则上应有预约,并在指定场所接待。

非工作人员不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作场所。

十二公司员工间及对公司外的人员,必须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

同事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团结、帮助。

十三公司员工上班一定要佩戴胸卡,如有遗失应尽快申请补办。

十四员工着装应以反映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原则。

男职员着装要清洁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田径裤。

女职员穿着要大方得体,不浓妆艳抹,不准单穿吊带衫、凉拖鞋。

十五随时注意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蒂、不乱涂乱画。

雨具、雨鞋一律放置在规定存放处。

十六除在指定场所、时间外,不允许饮食、吸烟。

十七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品。

安全用电,爱护灯管、插座、开关等电路设施。

房屋中介公司管理规定

房屋中介公司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价员。
第六条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经委托入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介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3、资质证书和有效期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
作废后,申请补办。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4、资质核准延续程序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材料。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 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告; ❖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各资质等级相应标准 1级 ❖ 时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
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 注册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
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 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房产中介服务水平,保障房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房产中介所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房产中介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符合规模和业务需求的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等机构,明确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部、运营部、客服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八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聘用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九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规范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行为,保证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包括客户接待、信息采集、市场分析、合同洽谈等环节。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所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房产中介所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房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房产中介所应当依法履行监管义务,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和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对客户提供的委托协议和合同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房产中介所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并及时跟进服务进展。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信息和需求,随时掌握客户动态。

第十八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房源档案,记录房产信息和交易条件,保证房源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财务制度,规范收支管理,保证账目清晰明了。

第二十条房产中介所应当遵守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费,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潜在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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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投资、开发、交易、管理、消费等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在租赁双方、买卖双方、资金供需双方、房地产纠纷双方、物业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为当事人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居间服务活动的总称。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内容
一个完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体系按服务的内容可分为房地产金融中介,包括存贷、投资、信托、保险、抵押、贴现、承兑、代理发行房地产证券、结算、审计等;房地产法律中介,包括司法公证、法律仲裁、法律保护等;房地产服务中介,包括信息咨询、价格评估、物业管理、经纪代理等。

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主要由专业性金融机构承办,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金融中介机构还未建立;房地产法律中介还处于起步阶段;而房地产服务中介发展相对较快。

本书论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仅指房地产的服务中介,即指为辅助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实现而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等项有偿服务的活动。

目前,我国房地产服务中介主要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业务。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管理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具体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有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技术人员。

例如,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的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程序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邻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行政管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法律禁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托合同以外的酬金和其它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有关人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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