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分期出资)
有限公司章程(分期出资)

章程〔分期出资〕为了典型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 ?〔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有关、行政的,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宅: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分两期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刻第五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核发出资证实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和公司章程的猎取股利并转让;〔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采办权;〔六〕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先按照顾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股东担负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三〕不按前款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负违约责任;〔四〕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担负连带责任。
〔五〕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局限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出资期限(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明确股东出资的期限,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股东之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出资期限,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的期限。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股东,包括发起人股东、增资股东和股权转让后的股东。
第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出资方式第五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股东出资方式如下:(一)货币出资:股东应以人民币货币形式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二)实物出资:如股东以实物出资,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依法评估作价,且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三)知识产权出资:如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依法评估作价,且知识产权的转让手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如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依法评估作价,且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出资期限第六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
第七条发起人股东出资期限如下:(一)发起人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
(二)如发起人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完毕。
第八条增资股东出资期限如下:(一)增资股东应当在增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
(二)如增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应当在增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且不得低于增资总额的20%,其余出资应当在首次出资缴纳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完毕。
第九条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出资期限如下:(一)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
(二)如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纳,且不得低于股权转让总额的20%,其余出资应当在首次出资缴纳之日起两年内缴纳完毕。
公司分期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其出资是公司成立和运营的基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股东可能无法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
为此,我国法律允许股东分期出资。
本文将就公司分期出资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公司分期出资的定义公司分期出资,是指股东在章程约定的时间内,分若干期向公司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分期出资可以是按月、按季度、按年等,具体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公司分期出资的法律后果1. 缴纳期限内的法律后果(1)缴纳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若股东未按期缴纳,则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要求其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权利受限: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其权利受到限制。
如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公司不得向其分配利润,不得以其出资额为其设定担保等。
2. 缴纳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1)出资不足的法律后果:若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足,公司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出资。
股东未补足出资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出资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后果:若股东未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缴纳逾期出资。
逾期出资的,股东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3)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动:若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足,公司可以依法减少注册资本。
3. 其他法律后果(1)公司设立无效:若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设立无效。
(2)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分期出资未按期缴纳,公司承担责任。
如公司因股东分期出资未按期缴纳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总结公司分期出资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出资方式。
公司章程出资额(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资行为,明确股东出资责任,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出资额,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投入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折价总额。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等。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第五条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第六条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现金形式向公司投入资金。
第七条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资产投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建筑物等。
第八条知识产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投入公司。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投入公司。
第十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其价值,并按照评估结果折算成相应的货币出资额。
第三章出资义务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出资。
特殊情况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延长缴纳期限。
第十三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出资物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二)出资物价值与评估结果相符;(三)出资物不存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限制;(四)出资物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形。
第十四条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一)出资证明书;(二)出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出资物的评估报告;(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股东应当补足出资;(二)股东不补足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要求其缴纳出资;(三)股东不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章程实缴出资期限(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明确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规定,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应当缴纳出资的时间限制。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发起人股东、增资股东等。
第四条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实缴出资期限的确定第五条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实缴出资期限,实缴出资期限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考虑公司的经营范围、发展需要和股东实际情况;(三)保证公司资金周转和运营需要;(四)便于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确定方式如下:(一)按比例出资:股东按照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二)按时间分期出资:股东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分批次缴纳出资;(三)按需出资:股东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自身资金状况,随时缴纳出资。
第七条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确定,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出资总额;(二)出资比例;(三)出资方式;(四)实缴出资期限;(五)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实缴出资期限的变更第八条公司章程中实缴出资期限的变更,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变更申请;(二)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三)形成决议;(四)修改公司章程;(五)进行工商登记。
第九条实缴出资期限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三)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章未按期出资的处理第十条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向公司缴纳出资;(二)支付违约金;(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一)书面催告;(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采取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公司章程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规定并约束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权责和运营规范等内容。
在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的相关要求进行探讨。
一、股东出资方式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出资的方式,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与规范。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中列举的股东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现金出资:股东以现金形式向公司出资,实现资金的注入。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股东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现金出资,例如一次性出资还是分期出资等。
2. 实物出资:股东以实物财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向公司出资。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实物出资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出资的公允性和合法性。
3. 知识产权出资: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以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向公司出资。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准则和程序,以及双方在出资后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4. 劳务出资:股东以劳动力向公司出资。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劳务出资的方式、期限及劳务的评估方式等细则。
二、股东出资期限公司章程中还需要明确股东出资的期限,以规范股东的义务和公司的运作。
股东出资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设定,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股东出资期限采用下述方式:1. 一次性出资: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将出资款项一次性到位。
这种方式适用于出资金额较小或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一致的情况。
2. 分期出资:股东将出资金额分为多个阶段进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每个阶段的出资比例和期限。
这种方式适用于出资金额较大或需要长期投资的情况。
3. 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出资期限:某些情况下,股东出资的期限可能和公司的经营计划或项目进度相对应。
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规定出资期限与具体的业务情况相匹配。
三、股东出资超期处理在公司章程中,还需要对股东出资超期进行处理,以确保公司利益和运营的正常进行。
分期出资有限公司章程

分期出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名称为分期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的注册地为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金融投资等。
第四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由股东按照约定的期限分期出资。
第六条本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分期出资,即股东按照约定的期限分期出资,根据出资约定,公司向股东发行相应金额的有限责任股份。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x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本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章程的修改必须依法进行,并经股东大会通过。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公司的股东享有按股份比例分享经营业务利润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的决策权。
第十一条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要求公司提供经营情况,并有权对公司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股东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分期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滥用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十四条股东有义务为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以半数以上董事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以书面形式保存,并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和审查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股东大会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一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以出席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同才能通过。
公司章程分期出资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设立和运营,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为(公司名称),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第四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自工商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股东及出资第五条本公司股东为(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情况如下:(一)股东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人民币(出资额)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出资日期:(具体日期)(二)股东二:(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人民币(出资额)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出资日期:(具体日期)(三)……(其他股东出资情况)第六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二)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三)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第七条股东分期出资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分期出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
(二)分期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股东应当按期缴纳出资,未按期缴纳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四)股东分期出资的具体期限和金额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第八条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缴纳;股东会可以决议对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二)公司终止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剩余财产。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出资额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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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渝中区大坪正街军106号附112号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销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橡塑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铝材加工。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三次缴纳。
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
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全体股东签名(盖章):2006年 8 月24 日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2006年8月24日会议地点:公司办公室主持人:张国胜参加人员:张国胜方金碧决议内容:在本次股东会议上,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2.选举张国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3.选举方金碧为本公司监事;4.聘任张国胜为本公司经理;5.指定张国胜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20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