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
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
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
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
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
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
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
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
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法治与法制

信息依次摘自: --李步云:《法制民主自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 154页。 --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 400-401页。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 第305-306页。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 278页。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245页。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146- 147页。 --李步云:《法制民主自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 154页。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245- 246页。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59- 3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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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 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 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 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 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 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 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 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 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 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 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 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 (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
:
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 ► (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 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 倡一般性规则; ► (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 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 ► (4)当个人与法律不一致时,法治强调 “法律至上”,而人治则是个人权威至上。 法律至上”
人治、法制、文治

人治、法治、文治
人治就是使用强人治理,人治依靠的主要是管理者的个人影响力,其人缘、风格等在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旦管理者变更,换成其他人来管理公司,被管理者可能出现不服,公司就会陷入混乱。
同时人治模式前后标准难免不一致,管理上随意性很大,权力主要集中在上层,执行者没有规章可循,需要见机行事,遇事必须请示上级。
法治就是建立制度,淡化人治,通过制度化管理来提高效率。
对企业管理来讲,建立制度并不难,难点在于如何执行,谁去执行。
当企业再进一步发展壮大,部门和员工进一步增多,法治的弊端也就暴露出来。
此时就需要有一种意识、思维来引导员工的行为,这就是文治,以文化来管理企业。
对于企业来说,文治强调以人为管理的核心,建立学习型组织,领导靠教育培训来引导员工,对员工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
我认为我自己、收银员、本部门都处在法治阶段,在执行制度时,遇到不熟悉的人,员工基本上能坚持按原则办事,但一遇到自己的上司、领导、知心朋友来办事,我们就很容易就走了捷径,人为改变了制度和流程的刚性,久而久之,制度和流程就成了虚设。
这也是日后我需要反思和改正的地方。
人治是依赖领导的影响力来管理员工,一旦领导不在或领导变换,管理的难度就加大,而且新领导很难复制这种管理方法,必须重塑影响力才能有效管理。
法治是依赖法律、制度的刚性来约束员工、堵塞漏洞,但法律和制度需要依赖强有力的队伍去执行才能见效,一旦遭遇法律、制度真空或执法缺位,管理就会出现漏洞。
文治就不同,它依赖的是强大的文化,文化的范畴非常广,它是无形的,不处不在,无孔不入,伴随人的一生,影响深远。
作为管理者,做到明察秋毫,适时推动,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才是明智之举。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中国法治化法制法治和人治的概念

法治是发展经济,富强国家的内在需要 .
中国法治化的困难
城乡经济差距大,西部经济相对落后,使得某些 群体、地区法治化的进程缓慢,影响了全国的 法治化进程.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严重阻碍着法治化的进程 . 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且缺少一整套完备的法
责任官员引咎辞职
4.14:中石油马富才因井喷引咎辞职 4.15:密云县长因踩踏事故辞职 4.17:中百特大火灾:市长辞职 4.29:浙江海宁市长因2-15特大火灾引咎辞
职 4.30:四川惩处沱江污染责任人 川化总裁辞
职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理
结婚离婚无需单位证明 . 不再强制婚检,责任自负 . 集中婚姻登记规范管理 .
中国法治化
法制、法治和 人治的概念 法治的作用 中国法治化的困难 解决中国法治化困难的对策
法制、法治和 人治的概念
法制,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 及相关的保障制度.
法治,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管 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 的社会状态.
法学理论界要把握法治的真谛,积极参与法治建设, 在实践中开拓法治化理论的新境界 .
加快发展法学教育,更新法学教育理念,培养高素质 法律理论与实践人才 .
近期热点
宪法修正案 收容制度的废止 责任官员引咎辞职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宪法修正案的意义
三个代表成为国家指导思想.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理论研究与实践相隔距离 .
解决中国法治化困难的对策
加强党和政府自身的建设,改变与法治不适应的领导 方式和习惯,创造出适应并能促进法治化的政治领导 层.
有关法治、德治、法制、人治

有关法治、德治、法制、人治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法治的主张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
(法治与人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癨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
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
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
(法制与人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
教好教坏他都向人民现身说法。
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知法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是,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
(法治政府)【美】(大法官)本杰明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法治与程序)【美】道格拉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程序与法治、人治关系)【美】道格拉斯法家学说对君主并无明君贤相之类的直接人格要求,但它无疑与儒家政治学说一样,同为治者之学,只不过马基雅维利式的君主论色彩更浓厚一些而已。
(法治与德治)【日】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德治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是万能的。
两者相得益彰,刚柔相济。
然德治在时间上总是先于法治的,所以,法治的源头在德治。
(法治与德治)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
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当代中国】郝铁川《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法治)【当代中国】陈弘毅从现实出发,对每一个谋求法治的国家或民族来说,都是具体的。
它要求我们立足自己本国的政治、法制、历史、传统、观念等客观现实,而不是好高骛远,不切实际。
这种从现实出发的法治建设,不是指的要抱残守缺,而是指的要革故鼎新;不是指的要讳疾忌医,而是指的要对症下药。
行政法治

其次: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难点:
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行政事务的复杂性, 紧迫性特点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办事速度 和办事效率,但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习 惯于按个人意志办事而忽视依法行使行政 权力,从而增加了行政法治的困难。
2、行政法治的作用:
(1)行政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 客观要求。
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也是一 种权利经济,无论是法治济,还是权 利经济,都要求完善的法律制度,同时 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四)行政责任法定化
指在法律法规中对行政主体由于不履行法 定职责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 具体的规定,不允许行政主体只实施行政活动 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法定化集中体现 了行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责任行政原则。 责任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 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在 一种负责任的状态。
一、行政法治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 力必须依据法律而获取与行使,不 得恣意妄为的一种公共行政的普遍 原则和社会控制方式。
(一)人治、法治和法制:
人治是一种以人为主体,以家国一体的社 会结构为基础,礼治为内容,德治为机制, 性善为理念的社会控制方式,是一种具有 强烈民族特色的社会控制方式。 人治强调以具有主体性、能动性和灵活性 的人居于社会控制的主体地位。
(2)行政法治是推进、深化行政改 革的有效方法。
一方面,行政改革的总体方案要依靠各种 规定和办法不断完善和发展。 另一方面,在行政改革中形成的新思想、 新做法、最终要依靠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法 规来稳定和巩固。
(3)行政法治是控制行政权力膨胀 的必然选择。
只有行政法治才能从源头、机制、制度 上治理腐败和专断,防止政府权力的膨 胀和滥用。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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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
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
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
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
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
从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我们在看看它们的区别: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法制是人治和法治的基础,法制不健全时就会出现人治,而只有在建立了完整的法制的基础上才会出现法治。
社会的安定和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都需要法治,要实施法治就得健全法制建设,法制和法治,人治都是相辅相成的,法制不健全就会出现人治,这也是必然结果,不管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是一样的结果,所以要实施法治就的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而什么是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这是没有量化的标准,这需要漫长的探索和研究,这也是一个考验人类智慧的难题。
而我们国家离法治社会可能还要走很长一段路,目前能做好法制建设就足够了,这样起码会少一些人治的色彩。
“法制”、“法治”、“人治”的词义分析(1)一、“法制”的三种含义“法制”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
“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
”(2)但在解放前,法制一词较少使用。
解放后、“文革”前,一般称“革命法制”或“人民民主法制”。
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通称“社会主义法制”。
近年来,“法制”一词,大体指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法律和制度,也有的仅指法律制度。
这里应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中,与中世纪不同,重要的制度通常都有相应法律规定或都在相应法律范围内发生作用,就这一意义上讲,“法律和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两个词组可以说基本上是同义的。
但另一方面,“制度化、法律化”二词有时是有区别的,法律化固然是一种制度化,反过来,并不是所有制度化都是法律化。
例如体现党内民主或社会组织、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制度,并不属于或不一定属于法律范畴。
再有,这里讲的法律和制度一般是指静态意义上的,主要指有关法律和制度的条文规定,少数是习惯法或其他惯例。
第二,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
类似西方社会学法学家所讲的法律概念。
例如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R. Pound)就将法律称为“社会工程”(3),并对法律的概念作了很广泛的解释。
近年来,我国有些中青年法学工作者将系统论引入法学,往往将法制称为“法制系统”或“法制系统工程”等。
第三,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一意义上的“法制”,就词义而言,相当于17、18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所讲的“法治”、“法治国”等原则。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以上三种含义有时单独使用,有时结合使用,依不同情况而定。
例如当我们讲应有“完备的法制”,通常指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制,即应制定齐全的法律、法规。
当我们讲“法制建设”时,主要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法制系统工程,即对从立法到监督法律实施各个环节都要建设。
当我们讲应“遵循法制”主要指第三种意义上的法制,即根据“依法办事”的原则。
有时也可以兼指以上三种含义,例如当我们在讲“加强法制”、“健全法制”等用语时,就可以将法制的三种含义都包括在内。
这里还应注意,以上第三种含义,即“依法办事”原则这一意义上的“法制”,在不同民族语言中有不同表达法。
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在不同场合下分别使用过“法治”、“法治国”、“法制”三词。
在列宁的著作中,无论是对苏维埃政权还是对资产阶级国家,都用法制一词。
苏联法学著作一般也是这样用法。
我国解放初期,“法制”和“法治”二词在报刊上都曾使用过。
但直到粉碎“四人帮”止这一长时期内,一般仅用“法制”而不用“法治”。
这一现象看来也是受苏联法学影响所致。
二、历史上对“法治”和“人治”词义的不同理解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指以下三次。
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
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
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
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
第三次指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
在这三次争论中,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二词的词义是怎样理解的?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双方的分歧究竟是什么。
就了解法治和人治的词义而论,这些分歧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个主要分歧是;国家治理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
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实际上指刑法)来治理。
中国古代儒法双方的不同观点就体现了上述分歧。
例如儒家认为,“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4)“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5)反过来,法家则认为,“圣人之治国,不能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因而,就“不务德而务法”(6)。
在古希腊思想家关于人治和法治之争中也体现了上述分歧。
柏拉图在其代表作《理想国》中力主“贤人政治”,并主张除非由哲学家成为国王,人类将永无宁日(7)。
他极为蔑视法律的作用,认为不应将许多法律条文强加于“优秀的人”,如果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会发现的(8)。
只是在他的“贤人政治”的理想国方案失败之后,他才在自己晚期著作中将法律称为“第二位最好的”(second best),即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与柏拉图相反,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9)在西方历史上,这是法治论的第一个经典性论述。
这里还应注意,亚里士多德对这一问题的提法是:“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10)他主张法治优于人治的一个主要论据是:法治等于神和理智的统治,而人治则使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因为一般人总不能消除兽欲,虽最好的贤人也难免有热忱。
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和理智的体现。
”(11)同时他还主张,即使是一个才德最高的人作为统治者的国家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才智。
”(12)再次,他为法治作辩护的论据中还涉及到本文下面将讨论的其他两个主要分歧。
第二个主要分歧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
这一分歧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关于人治、法治之争中有所体现,特别是一些法家强调法律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尺寸、绳墨、规矩等,即能作为对人的行为进行一般性指引的准则。
但总的来说,儒法双方并未就一般性指引和具体指引的分歧展开明显争论。
与此不同,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相当突出。
柏拉图反对法治的一个重要论据是:法律就像一个愚蠢的医生,不顾病人的病情而机械地开药方。
然而,人类个性不同,人的行为纷繁复杂,人事变化无常,法律不可能规定出适合每一特殊情况的规则。
所以“对一切人最好的事情不是法律的全权而是了解君主之术和有智慧的人的全权。
”(13)亚里士多德在反驳上述观点时指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
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
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14)他在《尼可玛可伦理学》一书中也进一步探讨了一般性规则和具体情况之间的关系,“法律总是一般规定,但实际情况中又有一般规定中不可能包括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