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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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底条款

合同保底条款

合同保底条款
合同保底条款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保障机制,确保一方能够获得最低限度的利益或收益。

合同保底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会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双方的具体需求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合同保底条款:
1. 保底收入:合同中约定一方必须支付给另一方的最低收入金额。

如果合同期间另一方的收入低于保底收入,就需要支付差额。

2. 保底利润:合同中约定一方必须达到的最低利润额度。

如果合同期间另一方的利润低于保底利润,就需要支付差额。

3. 最低销售量:合同中约定一方必须达到的最低销售量。

如果合同期间另一方的销售量低于最低销售量,就需要支付差额。

4. 最低服务水平:合同中约定一方必须提供的最低服务水平。

如果合同期间另一方的服务质量低于最低要求,就需要支付差额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最低配送量:合同中约定一方必须达到的最低配送量。

如果合同期间另一方的配送量低于最低配送量,就需要支付差额。

在制定合同保底条款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合同目的、风险承担能力、市场情况等因素,并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合作。

同时,在纠纷解决中,双方还可以参考合同保底条款来评估违约责任。

保底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保底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底条款,又称最低收益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另一方的收益进行保障的条款。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保底条款广泛应用于借款合同、投资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等领域。

然而,保底条款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若保底条款无效,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保底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保底条款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保底条款的无效首先体现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若保底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2. 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的规范。

保底条款若违反了公序良俗,例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则该条款无效。

3. 违反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保底条款若违背了公平原则,例如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则该条款无效。

三、保底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保底条款无效,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若合同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条件,则保底条款无效时,合同解除属于法定解除。

2. 违约责任保底条款无效,可能导致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保底条款无效,当事人未履行保底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保底条款无效,可能导致损害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若保底条款无效,当事人因保底条款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4. 违法所得收归国家所有保底条款无效,可能导致违法所得收归国家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委托管理协议的保底条款

公司委托管理协议的保底条款

公司委托管理协议的保底条款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将某些业务或项目委托给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公司。

在这种合作模式下,委托管理协议成为了双方合作的基石。

保底条款作为委托管理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委托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为受托方提供一定的激励。

本文将详细探讨公司委托管理协议的保底条款,以期为相关业务提供指导。

二、保底条款概述保底条款是指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受托方在完成委托任务时必须达到的最低收益或费用。

这一条款对于保护委托方的利益至关重要,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受托方在协议中所承诺的回报率是高于正常水平的,这就需要通过保底条款来确保其真实可行性。

同时,通过设定保底条款,委托方可以降低自身的风险,并确保业务或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保底条款的作用1.风险控制:保底条款为委托方提供了一种风险控制机制。

通过设定最低收益或费用,委托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受托方管理不善或市场环境突变带来的损失。

2.激励作用:对受托方而言,保底条款可以作为一种激励机制。

如果受托方达到了设定的保底目标,则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或奖励,这有助于提高其管理效率和投入度。

3.提高合作稳定性:合理的保底条款能够平衡双方利益,提高合作稳定性。

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了合作中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纠纷和冲突。

四、保底条款的定义与构成要素1.计算方式:保底收益的计算方式是保底条款的核心要素之一。

它通常包括固定金额、比例计算以及基于实际完成情况的调整等。

在制定计算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行业惯例和双方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

2.期限设定:期限设定明确了保底条款的有效时间范围。

通常情况下,委托管理协议的期限与项目的实施周期相关联,以确保在协议有效期内实现保底目标。

3.违约责任:为了确保双方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应在保底条款中明确违约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取消合作等措施。

商场委托经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商场委托经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商场委托经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受托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经营目标,无论经营结果如何,都要保证委托方获得一定的收益。

如果受托方未能达到约定的经营目标,导致委托方收益受损,受托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底条款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委托方的利益,确保其在商场经营中的收益不会受到过大损失。

但是,保底条款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

首先,保底条款可能会对受托方的经营自主权产生限制。

为了保证达到约定的经营目标,受托方可能需要在经营策略、商品采购、人员管理等方面采取较为保守和谨慎的措施,这可能会影响到商场的经营效益和发展。

其次,保底条款也可能会对商场的财务状况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受托方未能达到约定的经营目标,其可能需要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这可能会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甚至出现破产等问题。

这也会对商场的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制定商场委托经营合同时,需要充分考虑保底条款的利弊,并谨慎制定相应的条款。

同时,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等细节,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场委托经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指受托方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的销售额或利润额,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 保底合同5篇

民法典 保底合同5篇

民法典保底合同5篇篇1保底合同甲方:[甲方姓名或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乙方姓名或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保底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经过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合同协议。

一、合同目的及背景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合作的法律关系,约定合作的具体事项及保障双方在合作中的合法权益。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基于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决定通过保底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的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机制。

二、合作内容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合作事项描述]。

合作期间内,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共同完成合作目标。

三、保底条款鉴于双方合作的特殊性,为确保乙方的利益得到保障,甲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内按照以下保底条款执行: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底收益,具体金额为:[金额]。

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为:[支付期限]。

2. 在合作期间内,无论合作项目的盈利情况如何,甲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底收益。

若合作项目盈利超出保底收益部分,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超出部分的收益。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终止,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底收益。

四、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在合作期间内享有对合作项目的经营权和管理权;享有在合作项目盈利时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收益的权利。

义务: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保底收益;承担合作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2. 乙方权利:享有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保底收益的权利;享有在合作项目盈利时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收益的权利。

义务:协助甲方完成合作项目;承担合作过程中约定的相关责任。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营合同 保底条款

联营合同 保底条款

联营合同保底条款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指一方承诺无论联营项目的实际经营状况如何,都保证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最低收益。

这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用于确保即便业务不达预期,合同的一方也能获得最低限度的回报。

下面是一份保底条款示例。

【保底条款】
1.在联营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底年度收益不低于人民币[金额]元。

2.若联营项目年度净收益未达到上述保底金额,则甲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30日内支付差额部分给乙方,以确保乙方得到的分红不低于约定的保底金额。

3.若联营项目年度净收益超过保底金额,则超出部分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比例
进行分配。

4.保底收益的支付不得视为乙方的固定资产投资回报,仅作为业务收入分配的
一部分。

5.保底条款的实施不影响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其他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 保底合同7篇

民法典 保底合同7篇

民法典保底合同7篇篇1保底合同协议甲方:[甲方名称或实体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或实体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保底合同事项进行约定,以明确双方权益,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业务合作中的保底收益及相关权益,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合同主体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提供某项业务合作与甲方进行合作。

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签订本合同以确立合作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

第三条合同内容和形式条款一、业务内容概述:[双方合作的业务内容及活动简述]。

二、合作期限:[具体合作起始与终止日期]。

合同期限结束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则需另行签订新的合同。

三、保底收益约定: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向甲方支付保底收益,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同时,甲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合作过程中的商业秘密。

四、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五、不可抗力条款: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一、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合同内容的任何疑问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以解决争议问题。

第五条其他条款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到期后可续约,延续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2一、合同背景与目的鉴于甲方和乙方通过充分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为确保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特制定此保底合同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指投资人与理财机构之间约定的
投资保障条款。

这种条款通常包含了一系列的保本、保收益、保回报等内容,旨在为投资人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投资保障,降低投资风险。

具体来说,保底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保本:即理财机构承诺在合同期限内,投资本金最低保值不低于约定的金额。

这种保障一般适用于风险较小的投资产品,如货币基金、短期理财产品等。

2.保收益:即理财机构承诺在合同期限内,对投资人的收益进行保障,确保其获得最低的收益率。

这种保障一般适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产品,如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等。

3.保回报:即理财机构承诺在合同期限内,对投资人的投资回报进行保障,确保其获得最低的投资回报率。

这种保障一般适用于长期投资产品,如养老金、教育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底条款并不是所有投资产品都能够提供的,具体要看理财机构的实力和信誉以及投资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

此外,投资人在选择委托理财产品时,也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来进行选择,并充分了解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以避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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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常见于联营合同和委托理财合同中,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建筑工程参联建合同中也较为多见。

保底条款大致有如下几种形式: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损害填补承诺等。

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立法只对一些特定合同类型中出现的保底条款有所规定,尚无对保底条款效力的一般规定。

一、立法现状(一)《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院于1990年11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首次对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

《解答》第4条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认定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其二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款,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

(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证监会于2001年11月28日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中对证券公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通知》第4条第11款规定:受托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但因该通知只是部门规章,无法作为否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依据。

(三)《证券法》原《证券法》第143条和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44条都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该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但对证券公司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

实践中,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的,法院都以该条为依据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二、司法现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总体上倾向于否认其效力。

下文笔者将简要归纳实践中的做法。

(一)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为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只要能确定合同性质为联营合同,法院都会判决其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二)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虽然在理论上对其是否有效仍存有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都会依据原《证券法》第143条和新修订《证券法》第144条的规定,认定券商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①]对于非券商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对于建筑企业参联建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将参联建合同认定为联营合同,从而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②](四)例外地,对于中外合作企业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倾向于认定其中的保底条款有效。

[③]三、一般民商事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对不同合同类型中的保底条款,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摇摆不定反映出对这一问题认识的模糊。

立法机关在特定合同类型中否定保底条款效力的依据何在?特定合同类型以外的,一般民商事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效力应当如何确定?四、两派观点对保底条款的效力,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双方各执己见,相持不下。

(一)认为保底条款无效一方的主要理由有:1、保底条款一般出现在委托合同和合作合同中,这样的合同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而保底条款将风险转嫁于合同一方,违反了合作双方共同投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

进一步说,这种约定违反了公平原则。

2、保底条款一般出现在商事合同中,在商事活动中,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

保底条款约定一方只享收益不担风险,违背了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3、被保底方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利润,这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被认为“名为联营,实为借款,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④]4、金融类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如近期大量出现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可能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冲击金融秩序。

收益保底的约定比较盛行于金融市场的早期发展阶段,如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的证券市场上就出现了类似情形。

在这种契约模式下,投资人“旱涝保收”,而管理人则风险过高。

在保底收益畸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为了实现这一收益并更多地攫取收益剩余,往往倾向于搏击风险,而基本处于牛市的股票市场又在客观上使基金管理人的搏击风险动机成为现实。

基金管理人搏击风险一方面可能扩大投资人的风险,因为较高的保底收益实现起来相当困难,往往导致保底、保本模式名不副实,甚至会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

另一方面,这种契约模式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它可能会造成资本市场的异常波动,干扰正常的交易秩序。

[⑤](二)认为保底条款有效一方的主要理由有:1、在合同领域,原则上应当尊重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

民法是私法,应当极大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要相信当事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2、在合同解释中,应当遵循有效解释和促进交易原则。

同一份合同,既可解释为有效,也可解释为无效的,法院应当朝有效方向解释。

而且,能够确认合同无效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应当认为合同有效。

因此,除联营合同外,其它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都应当认定为有效。

五、效力探究本节讨论存在保底条款的合同类型,是除联营合同和券商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

前述两类合同,因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不予讨论。

保底条款,只会出现于双方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合同中,如合作合同、委托合同;不可能出现于双方意思表示相反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从实践中出现的保底条款来看,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种类型: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2、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3、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或损害填补承诺。

下面笔者将对上述三种类型逐一分析。

(一)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固定回报型保底条款,一方投入资金,只为取得固定收益,不承担任何商业投资风险。

这种保底条款,表面上虽冠之以“投资协议”或“合作协议”等名称,但其法律特征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系挂合作之名行借款之实。

对于这类合同,就应当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

对于企业间的拆借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法规,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个人间的借款行为,当借款利息未超过银行同期利息4倍时,应当认定为有效;超过银行同期利息4倍的,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企业和个人间的借款行为,如果没有非法集资之类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形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它与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某些类似之处,如保证一定的收益,但又不完全相同。

首先,保底合同的收益率是不确定,合同规定的收益仅是保底而不是固定收入。

其次,在大多数保底合同中,保底一方是参与合作事业经营的,而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不会介入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

因此,对该类合同定性时,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笔者下文从意思表示的角度着手,分三种情形予以讨论:1、依前述,在解释意思表示时,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

合同双方签订保底条款,系双方意思表示之结果,合同为意思表示之载体。

如果认为双方从字面上表现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借款,也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为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

所谓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是指表示人和相对人合谋以隐蔽他项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须表意人和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表示,故相对人不仅须知表意人非真意,并须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与为非真意之合意,始为相当,若仅有一方无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表示与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尚不能指为通谋而为虚伪之意思表示。

[⑥]由此可见,在构成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通谋为非真意表示。

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在我国法律上尚无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第7项规定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这一条规范的其实是“规避法律行为”的行为,以隐藏非法目的为构成,而不是以隐藏另一法律行为为构成。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17条之规定,虚伪意思表示本身视为不存在,被隐蔽的法律行为生效。

[⑦]因此,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明知缔约行为的真实目的在于借款融资而非合作投资,才构成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此时,应当使隐藏在下的法律行为生效,即认定合同性质为借款,适用有关借款的法律规定。

2、若无双方通谋,而仅是一方有借款之意,相对方并不知情。

在这种情形下,应当构成有借款之意一方的内心保留。

内心保留又称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作与其真意不同之表示。

传统民法认为,真意保留的效力原则上有效,只有其表示与真意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的情况下,才无效。

[⑧]传统民法的规定是早期德国民法意思主义的结果,但后期德国学者从第三人保护出发,认为法律在设计意思表示的构成时,不应从表意人着手,而应从相对人或者说社会交易安全入手,采用表示主义。

[⑨]特别是在商法领域,完全是通过行为外观来确定法律后果,表示主义能更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当然对于真意保留情形下认定法律行为的性质是借款还是保底,需要进一步分析行为的法律特征。

3、双方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约定不与强行法相冲突,就应当认定约定有效。

但是这里需要审查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的约定构成脱法行为,以合法形式逃避了法律有关借贷的强制性规定。

脱法行为,又称法律规避行为,是指以迂回手段,不直接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是规避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⑩]脱法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行为不同,脱法行为的当事人具有真实的效果意思。

对于脱法行为的后果,不能一概使其无效,而要看脱法行为所规避的强制性规定的性质。

就民法而言,一个独立的脱法行为理论是不存在的,脱法行为的问题,实际上是法律解释的问题。

[?]笔者认为,判断一份保底条款是否构成脱法行为,关键看被保底一方是否参与了合作事业的共同经营。

被保底一方参与共同经营的,保底条款的约定应为有效;被保底一方不参与共同经营的,则应认定保底条款的约定构成脱法行为,保底条款无效。

小结:保证本息最低回报型保底条款最为复杂,在确定合同性质时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时,关键看被保底人是否参与了合作事业的共同经营,被保底人参与的,则保底条款应为有效,被保底人不参与,则应认定为无效;(2)在当事人一方为真意保留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应认定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为有效,后续处理同(1);(3)在当事人双方为通谋虚伪表示时,保底条款无效,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借款。

(三)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或损害填补承诺在此类条款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因此不符合《合同法》第196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要件。

笔者认为,这类条款相当于德国法上的损害担保契约。

所谓损害担保契约,“谓约定对于相对人因一定危险所受积极或消极的损害,应独立地无偿地负填补责任之契约。

”[?]损害担保契约不同于保证契约之处在于:1、损害担保契约是独立的契约,并非是对他人债务负责,与保证契约的从属性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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