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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使用及管理制度

证书使用及管理制度

证书使用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和规范证书的使用及管理,保障证书的真实有效性,本制度制定。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证书的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的种类及管理2.1 公司内部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奖励证书等。

2.2 所有证书必须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放或使用。

2.3 证书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负责,所有证书均由专人进行存档、归档和管理。

2.4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严禁私自篡改、伪造证书。

第三章证书的使用3.1 员工职业资格证书3.1.1 员工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员工个人的资格证明,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在任何形式上擅自使用或泄露。

3.1.2 员工职业资格证书应在相关工作中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非相关工作中。

3.1.3 员工职业资格证书一经出现伪造或篡改行为,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3.2 培训证书3.2.1 培训证书为员工接受公司内部培训后所颁发的证明,可作为员工绩效考核参考材料之一。

3.2.2 培训证书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活动中,一经发现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3.2.3 员工应对培训证书进行妥善保存,如遗失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请补办。

3.3 奖励证书3.3.1 奖励证书为公司对员工突出表现或取得重大成绩所颁发的证明,可作为员工晋升、薪酬调整等方面的参考材料。

3.3.2 奖励证书不得用于虚假宣传或任何非法活动中,一经发现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3.3.3 员工应妥善保管好奖励证书,避免遗失或损坏,如有需要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备份。

第四章证书的管理4.1 证书存档4.1.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所有证书的存档工作,包括扫描、归档、备份等工作。

4.1.2 存档文件应按照员工姓名、证书类别、发放日期等进行归档,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4.1.3 存档文件应设置安全保密级别,确保证书信息不会被泄露或篡改。

4.2 证书归档4.2.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将所有证书按照存档要求进行归档,确保证书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员工证书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员工证书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证书管理工作,确保员工证书的合规、有效使用,提高员工专业素质,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职责1. 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人资部”)负责员工证书的归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建立和完善员工证书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2)负责员工证书的登记、审核、发放、保管等工作;(3)定期检查员工证书的有效性,确保证书合法、有效;(4)负责员工证书的培训和考核工作;(5)负责处理员工证书相关事宜。

2. 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员工证书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协助人资部做好员工证书的登记、审核、发放、保管等工作;(2)督促本部门员工及时更新证书信息;(3)对违反证书管理制度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上报人资部处理。

3. 员工负责遵守证书管理制度,具体职责如下:(1)及时向人资部提交证书申请;(2)妥善保管个人证书,确保证书安全;(3)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4)按照要求参加考核,确保证书有效性。

四、证书管理细则1. 证书申请(1)员工申请证书时,需向人资部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2)人资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安排培训、考核等工作。

2. 证书发放(1)员工通过考核后,人资部为其发放证书;(2)证书原件由员工妥善保管,复印件由人资部存档。

3. 证书更新(1)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员工需提前向人资部申请更新;(2)人资部对更新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安排培训、考核等工作。

4. 证书考核(1)员工需按照证书要求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证书;(2)考核不合格者,人资部将暂停其证书使用,并要求员工重新培训、考核。

5. 证书回收(1)员工离职时,需将证书原件交还人资部;(2)人资部对回收的证书进行登记、保管。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证书管理制度、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2. 对违反证书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理。

公司员工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资格证书管理,提高员工专业技能水平,确保公司业务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持有各类资格证书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激励与约束并重;(三)注重实际效果。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获取与认定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考试,获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员工获取资格证书,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相应资格证书的报考条件;(三)通过相应考试或评审。

第六条员工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认定手续。

第七条人事部门对员工提交的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员工档案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更新与复审第八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员工应在证书到期前六个月内,参加复审或重新考取。

第九条资格证书复审,由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内容包括:(一)专业知识掌握情况;(二)实际操作能力;(三)职业道德。

第十条复审合格的员工,公司予以继续认定;不合格的员工,需重新考取相应资格证书。

第四章资格证书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员工资格证书档案,妥善保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员工在岗位上使用资格证书,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证书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开展业务;(二)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三)不得利用资格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作需要,需跨部门、跨岗位使用资格证书,应事先向人事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资格证书的奖励与惩罚第十四条对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员工在资格证书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予以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二)未按规定参加复审或重新考取资格证书;(三)违规使用资格证书。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员工技能证书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技能证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提高公司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确保员工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技术、管理、销售、行政等各个岗位。

三、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技能证书的管理工作,包括证书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登记、统计等。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的技能培训,确保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的技能证书。

3. 员工个人负责按照规定参加技能培训,取得相应技能证书。

四、证书管理细则1. 技能证书申请(1)员工根据自身岗位需求,提出申请参加相应技能培训。

(2)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培训条件。

2. 技能培训(1)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申请,组织安排相应的技能培训。

(2)员工需按照培训计划,积极参加培训,完成培训课程。

3. 技能证书发放(1)员工在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技能证书。

(2)人力资源部对证书进行登记、归档。

4. 技能证书回收(1)员工离职时,需将技能证书交回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对回收的证书进行清点、登记。

5. 技能证书统计人力资源部定期对员工技能证书进行统计,分析公司员工技能水平分布,为后续培训计划提供依据。

五、培训与考核1. 公司根据岗位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培训。

2. 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技能证书。

3. 对未取得相应技能证书的员工,公司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培训机会,逾期仍未取得证书者,将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六、激励与约束1. 对取得相应技能证书的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晋升、加薪等。

2. 对未取得相应技能证书的员工,公司可根据情况进行约谈、培训、处罚等。

3. 对违反培训规定、伪造证书等行为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各部门、员工应认真执行本制度,共同推动公司技能水平的提升。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证书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证书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证书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相关单位,涉及到公司证书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证书管理涵盖了公司各类证照、许可证、资质等所有的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第四条公司成立证书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证书管理相关事项的讨论、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公司证书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证书管理工作的系统、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六条公司对于证书管理相关的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究。

第二章证书的收集与存储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证书收集、存储系统,确保所有证书的及时归档和保存。

第八条公司在取得新的证书时,应尽快将其归档存储,并制作备份,同时定期对存储的证书进行检查和整理。

第九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证书档案室,由专人负责证书的归档和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证书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证书的数量和质量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公司禁止私自销毁或篡改证书,如有遗失或毁损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三章证书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证书管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所有单位在使用证书时,必须事先经过审批程序,确保证书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开展证书管理培训,提升员工的证书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定期审核制度,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十六条公司应禁止证书的转借和私自复印,确保证书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证书的更新与续展第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关注证书的有效期限,做好证书的更新和续展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证书到期提醒制度,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对证书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公司应及时了解证书续展的申请流程和办理要求,确保证书能够顺利续展。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证书的使用管理,保障证书的安全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书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荣誉证书、奖学金证书等。

第三条学校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涂改、伪造、盗用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学校证书应当存放在专用储物柜或保险柜中,严禁私自带离校园或交予他人使用。

第五条学校证书应当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或证书内容。

第六条学校对证书使用管理实行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证书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二章证书颁发管理第七条学校证书的颁发应当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所做出的贡献,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签发。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证书颁发档案,记录每位学生获得的证书种类、颁发时间、颁发单位等相关信息,便于查证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颁发证书应当制定统一的证书模板,包括证书名称、颁发单位、颁发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条学校证书颁发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发等环节,各环节要求明确,确保证书颁发的规范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已颁发的证书进行核查和调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学校颁发证书时,应当通知学生及时领取,并注明领取地点和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证书将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证书查询系统,方便学生随时查询自己已获得的证书信息。

第三章证书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学校证书的使用应当符合证书用途,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证书内容或用途。

第十五条学校证书仅限持证人使用,不得转让、复制或盗用。

第十六条学校证书包括有效期限,逾期使用需重新核准或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学校证书丢失、损毁或涂改,持证人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证书不得作为抵押或以任何形式进行交易,不得用作非法用途。

第十九条学校对证书使用管理实行严格监管,对违规使用的证书,将追溯责任,处理相关人员。

公司人员证书管理制度

公司人员证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了加强公司人员证书管理,确保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提高公司人员素质,规范公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持有各类证书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三、证书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员证书的登记、审核、保管和更新工作。

2.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持有的证书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证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 员工本人负责妥善保管个人证书,确保证书的安全和完整。

四、证书管理流程1. 登记与审核(1)员工入职时,需将个人证书提交给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和审核。

(2)人力资源部对证书进行审核,确保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3)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部将证书信息录入公司人员证书管理系统。

2. 保管与更新(1)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公司人员证书,确保证书的安全和完整。

(2)员工证书有效期满前,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提醒员工办理证书更新手续。

(3)员工证书更新后,应及时将新证书信息录入公司人员证书管理系统。

3. 证书使用(1)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理使用个人证书。

(2)员工在求职、应聘、晋升等过程中,需出示本人证书,并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各部门在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中,需核实员工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违规处理1. 员工未按规定提交证书或提交虚假证书,公司将给予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2. 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违规使用证书,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理。

3. 人力资源部未按规定履行证书管理职责,公司将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公司员工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资格证书管理,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入职、在岗、离职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员工资格证书的获取、使用、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获取第四条员工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具体要求如下:(一)初级岗位:具备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二)中级岗位:具备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三)高级岗位:具备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第五条员工应通过以下途径获取资格证书:(一)参加国家或行业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二)通过自学、实践等方式,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申请认定。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使用第六条员工取得资格证书后,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一)在职期间,员工应妥善保管资格证书,不得转借、出租、伪造、变造;(二)员工应按照资格证书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资格证书的管理第七条公司设立资格证书管理部门,负责员工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格证书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员工资格证书档案,记录员工资格证书的获取、使用、变更等情况;(二)定期对员工资格证书进行核查,确保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督促员工及时更新资格证书,确保资格证书的时效性;(四)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考核与激励第九条公司将对员工资格证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资格证书的获取情况;(二)资格证书的使用情况;(三)资格证书的更新情况。

第十条对考核优秀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先晋升;(二)给予物质奖励;(三)提升培训机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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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许可证书是指由商务部监制完成且尚未发放的各类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等。

第三条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商务部委托,管理各类许可证书,并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所属进出口许可证签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的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指定专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发证机构应建立许可证书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许可证书的征订第五条为提高许可证书的使用率,发证机构须认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许可证书需求量,合理上报征订数量。

第六条许可证书的征订分为年度征订和补充征订。

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征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订。

商务部每年10月下发通知征订下年度许可证书,发证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

年度征订后如仍有不足,发证机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许可证局提出补充征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

许可证局审核后,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补充或调剂。

第七条发证机构上报报送单,须同时在商务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征订信息。

第三章许可证书的印制与发运第八条许可证局本着科学规划、确保用证、节约高效的原则,统一计划、合理安排许可证书的印制工作。

第九条许可证局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通过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中选择质量信誉好、技术力量强、证书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单位。

除许可证局委托的印制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许可证书。

第十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印制单位按其提供的许可证书样式、数量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印制各类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许可证局根据发证机构报送的各类许可证书的征订数量,结合印制单位实际库存量、发证机构实际使用量、剩余量等情况,制定许可证书印制与发运计划。

第十二条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印制一次。

集中印制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发证需求的,许可证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三条每批次印制完毕,许可证局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许可证局负责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入库登记。

经检查不合格的许可证书,印制单位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对年度征订的许可证书,许可证局应在征订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发运至各发证机构。

补充征订的许可证书,应自收到报送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运至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十五条许可证局确定发运明细后通知其委托的发运单位组织发运,发运后发运单位应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发运登记。

第四章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第十六条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实行专人、专柜、专库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发证机构须在收到许可证书当日组织现场验收。

验收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按货运单数量认真清点无误后予以签收,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一式三份,见附件2),签收单应于次日寄送发运单位和许可证局,签收单须存档三年。

第十八条发证机构在验收许可证书时,发现有单证不符、包装损坏和许可证书缺失等情况,应立即封存,作出书面检验记录,由验收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检验记录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十九条发证机构在验收许可证书后,应将检验无误的证书及时存入专用库房,并按证书的种类、箱号、流水号分类整理,有序存放,同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接收登记。

第二十条存放许可证书的库房须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设施。

库房、专柜的钥匙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库房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五章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第二十一条发证机构应建立各类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构原则上应分设许可证书保管人员与许可证书领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领取许可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应同时在场对许可证书逐一清点,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经保管人员和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使用。

登记表应由许可证书保管人员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领取许可证书时,如发现有缺号、错号、纸张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印制错误,应立即封箱,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并对检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由保管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该箱许可证书一同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构在启用各类许可证书时,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对印制错误且已发运到发证机构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退回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库存期间因火烧、水浸、蛀蚀等造成许可证书损毁的,发证机构应立即书面报许可证局,并将受损证书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打印错误和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予撤销,并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在保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证,发证机构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废证登记。

第六章许可证书的调剂与遗失的处理第二十八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特办之间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各类许可证书。

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借用许可证书,须由申请使用方向许可证局提出书面申请,许可证局审核并协商双方同意后统一安排调剂,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登记调剂信息。

第二十九条同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设立的延伸打印终端间的许可证书调剂由该商务主管部门自主安排,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登记。

第三十条许可证书在仓储、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发生遗失的,相关部门均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许可证局。

第七章许可证书的核查第三十一条发证机构每季度应对许可证书进行清点核对,核查许可证书的种类、数量等出入库登记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

第三十二条发证机构发现许可证书出入库登记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的,应立即查找原因,追究相关责任,采取必要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时书面报许可证局。

第三十三条发证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填写上一年度《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并报许可证局。

第八章许可证书的销毁第三十四条对因改版而过期的空白许可证书,发证机构须在《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件5)上登记,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无误后封存。

新版许可证书启用当年,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旧版空白许可证书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

有关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查。

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三十五条发证机构应将废证在《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件6)上登记,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封存。

废证保存期为两年。

保存期满的许可证书废证,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

有关废证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案。

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九章检查与处罚第三十六条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一)发证机构许可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二)许可证书的征订、验收情况;(三)许可证书的保管及专库、专柜的安全措施情况;(四)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情况;(五)许可证书的使用情况;(六)过期空白许可证书和废证的封存/销毁登记情况;(七)按规定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年3月5日起施行,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第87号)同时废止。

证书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权限证书管理,规范授权行为,明确经营管理权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11发展总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及其他所属公司和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权限证书的签发和使用应当遵循准确、守制、合法的原则。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单位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代表人、总公司的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并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在权限证书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起草、发布、推广权限证书示范文本:(二)办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公司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身份证书》手续;(三)胁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向其他职工签发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四)与权限证书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以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出具、签发的各种权限证书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并由持有人签收。

第七条负责权限证书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各种空白权限证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代表人的指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章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出县和使用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

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驻外机构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应当载明:该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出据日期,加盖本单位公章。

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内容,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法规室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及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总公司法规室在人事本部批准后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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