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评价等级 全部达到要求 一条未达到要求 两条以上未达到要求 全部达到要求 一条未达到要求 两条以上未达到要求 全部达到要求 一条未达到要求 两条以上未达到要求 全部达到要求 一条未达到要求 两条以上未达到要求 全部达到要求 一条未达到要求 两条以上未达到要求
等 级 分 4 2-3 1 3 2 1 3 2 1 3 2 1 3 2 1
三级 指标
评 价 指 标 要 求 1.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定期体 检并进行分析、评价,资料齐全 2.每月有伙食计划,每周订一次食谱,每月测算一次营 养,膳食能满足幼儿发育需要 3.保证幼儿三餐一点,主副食具分开 4.无重大伤亡,中毒事故 1.幼儿身体发育优良 2.90%以上幼儿身高、体重、胸围三项指标达到自治区 学前教育各年龄组均值以上 A B C A B C A 1.幼儿有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 2.初步形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 B C 1.幼儿举止文明,性格开朗,行为大方,不拘谨 2.初步形成良好的情感 3.有初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A B C
得 评价方法 分
C1 生活 用房
实地观察 听取汇报
B1 园 舍 (10分) A1 办 园 条 件 (30 分)
C2 活动 用房
实地观察 听取汇报
c3 活动 场地
1.户外分班活动场地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 B 2.有沙坑和30米以上跑到,有戏水池或喷泉 C 1.有符合标准的与幼儿人数相等的桌椅;每班有玩具柜 、图书架 2.教学用挂图、杂志、报刊达50种以上,各类保教书籍 200册以上,复本不少于5本 3.每班配电视机、录像机、幻灯机、录音机、钢琴,有 条件的幼儿园配闭路电视和电脑 1.有符合标准的与幼儿人数相等的床、卧具统一、有衣 帽柜 2.保健室有身高、体重测量计、视力表、常用药及药品 柜、高压消毒锅等 3.厨房有烤箱(烤炉)、红外消毒柜 A B C A B C 实地观察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内教监管〔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自治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对2018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指导未进行分类选择的现有民办学校及举办者务必于2023年8月31日前作出学校办学属性选择,提交分类登记申请;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务清算和预先核准名称并修改章程,申领过渡期办学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内教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内教发〔2009〕29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5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内教发〔200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二○○九年九月十四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合法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经审批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巴彦淖尔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附件巴彦淖尔市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建设与准入管理,引导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市教育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公、民、校办幼儿园,它既是我市幼儿园办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办园条件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幼儿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办法逐步达标。
新建和改扩建的幼儿园依据本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设置.第二章规划布局第四条幼儿园设置应本着“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的原则,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五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条件:1. 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园址应选择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2。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和噪音的安全地段。
3。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4. 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
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幼儿园的规模和班额人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县镇幼儿园按照9个班到15个班的规模建设;农村幼儿园按照3个班到6个班的规模建设。
第三章园舍建筑第七条幼儿园园舍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幼儿园城市建筑面积定额》((88)教基字108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的相关要求。
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达到(附表1)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条件分为民办一类幼儿园和民办二类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教育实行公办体制。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必备的运转资金,一类幼儿园不低于50万元,二类幼儿园不低于30万元。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转资金验资报告。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并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规范。
民办幼儿园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民办幼儿园所在的盟市、旗县区)+幼儿园的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幼儿园”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例如:××区(旗、县、市)××幼儿园。
不得使用“国际”、“中国”、“双语”、“艺术”、“实验”等容易产生误导的词语,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直接命名。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制定幼儿园办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_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几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者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内政发)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民力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条件分为民办一类幼儿园和民办二类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民办二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并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第七条:民办幼儿园应认真落实?幼几园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金面发展的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高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
应当制定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有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几的年龄特点, 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
民办一类幼儿园规模一般为6至15个班, 民办二类幼儿园3至5个班;每班人数:小班( 3---4岁) 不超造25人,中班(4---5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不超过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 ,每班2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内教办发〔2019〕183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183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民办高等学校:为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管理工作,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教办发﹝2016﹞3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9年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第三条备案内容。
民办学校在办学所在地或其它旗县区、盟市、自治区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自行制作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形式的招生及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5日内,到学校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需载明学校全称(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可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简称,但必须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全称和营利性属性)、办学地址、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的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育机构。
公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规定的国家机关审批。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逐步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民办学校校长应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从事过相关办学层次的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品德高尚、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民办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初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从事系主任以上领导工作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职业的从业经历,熟悉本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民办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学校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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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建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三条设置民办幼儿园,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园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四条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五条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第六条幼儿园应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寄宿制幼儿园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七条应达到大、中、小三个班以上的办园规模,并按幼儿年龄段合理分班。
大班人数应不超过35人,中班人数应不超过30人,小班人数应不超过25人。
幼儿人均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相应的户外活动资源。
第八条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单独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和办公用房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供餐的幼儿园,厨房应符合卫生标准。
幼儿园还应单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场地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还应设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九条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并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的要求。
配备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体育器材,并符合原国家教委1992年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的安全、卫生要求。
幼儿读物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十条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第十一条设置民办幼儿园须有稳定的办园经费来源。
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还应有能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的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