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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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备机械管理制度

公司设备机械管理制度

公司设备机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司设备机械管理,维护设备财产安全,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工作效率,保证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设备机械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办公设备、仓储设备等。

三、设备机械的验收1. 设备机械的验收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指定人员进行,验收人员应按照设备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的品质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

2. 验收人员应填写验收记录,并及时上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3. 设备机械一经验收合格,即可投入使用;如有不合格现象,应及时通知设备供应商进行处理。

四、设备机械的领用和归还1. 设备机械领用应填写领用单,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领用设备。

2. 领用的设备机械应做好使用记录,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3. 设备机械归还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如需延期归还应提前向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五、设备机械的保养维护1. 设备机械的保养维护工作由专职维修人员负责,维护人员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保养维护。

2. 设备机械的保养维护需定期进行,确保设备机械的运行稳定,减少故障发生。

3. 设备机械在保养维护过程中如发现故障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严禁私自修理或操作。

六、设备机械的报废处理1. 设备机械因年限或损坏无法继续使用时应及时报废,并将设备机械移交至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报废处理。

2. 报废的设备机械需进行清点和登记,确保设备无遗漏。

3. 报废的设备机械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选择报废、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

七、设备机械的安全管理1. 设备机械的安全管理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2. 使用设备机械的员工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 设备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事故或故障记录。

八、设备机械的更新与升级1. 设备机械需要更新或升级时应提前向设备管理部门提交更新或升级计划,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C1991年10月9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为指导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工作,结合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下同)民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军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产品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其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或测量)方法、检验(或质量评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第三条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点和制定标准的目的,产品企业标准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

(二)已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企业制定严于已有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三)对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加以补充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

(四)为合理发展本企业产品的品种、规格,从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用部分技术内容,由企业制定产品企业标准。

第四条新产品批量生产前,凡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单件生产或为特定用户提供的一次性生产的产品经用户同意,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技术协议供货。

第五条为满足出口产品的需要,企业在与订货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供货技术要求、此种技术要求可以由双方协议规定或直接采用有关标准。

第六条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亦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关单位协助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制定产品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本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性质、技术复杂程度、专业化程度及其实际管理体制的需要,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企业标准化职能部门和(或)称职的标准化专(兼)职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管理制度)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加强技术管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机械工业的标准化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于全行业范围组织制定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合理发展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组织配套协作和专业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是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且纳入科技发展计划。

企业标准化工作是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各企业要加强领导且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机械工业的壹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于技术上和国际标准基本协调,水平上和国际标准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标准基本相当的我国的机械工业标准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对外技术经济交流的需要。

要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认真参和国际标准草案的讨论,积极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我国提案,争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以维护我国的利益。

第五条制定标准应贯彻军民结合、军民通用的原则。

凡直接为国防建设服务的专用机械产品应制定军用标准,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应直接采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壹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要建立和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管理。

第七条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机械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机械工业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且贯彻实施;(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按规定组织标准的制订和审批;(四)组织标准工作的协调:(五)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且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六)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七)管理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八)对本行业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九)组织管理本行业范围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十)组织标准化科枝成果评选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4.09•【文号】•【施行日期】1987.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机械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经济委员全经质〔1985〕556号《关于实行国家监督性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通知》、经质〔1986〕664号《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规定,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机械产品实行分级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一、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标准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确定抽查产品目录,报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组织本委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

二、部门监督检查: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会同本委各行业职能局确定抽查产品目录,由质量安全监督司组织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

三、地方监督抽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机械(农机、仪表、汽车)厅、局(公司)(以下简称地方主管机械厅、局)会同地方经委和标准局确定抽查产品目录,由其质量监督处组织地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和所属产品质量检测站进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和所属产品质量检测站,简称承检单位。

第三条国家、部门和地方监督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

抽查的对象应兼顾大、中、小型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个体和中外合资等企业)生产的机械产品。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各级监督抽查在一年内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在一个季度内,若上级已进行监督抽查的,下级不应再组织抽查;机械系统已进行抽查的,其它部门一般不应重复抽查。

机械厂规章制度标准

机械厂规章制度标准

机械厂规章制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械厂的管理秩序,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械厂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三条机械厂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配合管理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四条机械厂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员工工资按照绩效考核进行发放。

第五条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

第六条机械厂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七条机械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员工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条机械厂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维护,保障设备正常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条机械厂实行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第十一条员工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操作,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机械厂对产品进行定期质量检验,及时处理不合格品,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十三条机械厂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得造成影响生产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纪律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机械厂各部门应密切合作,共同完成生产任务。

第十七条机械厂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纪律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违反者,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本规章制度是机械厂的管理基础,旨在规范员工行为,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

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共同为机械厂的发展贡献力量。

2024年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推进机械工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机械工业标准是对机械产品及其生产、检验、测试、运输、使用等过程中有关的技术指标、规范和方法的文件。

机械工业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权威、有效的原则,注重服务企业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第五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和公开评审,并经过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机械工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竞争。

第七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各方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八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有以下方式:强制性实施和推荐性实施。

第九条强制性实施的机械工业标准,是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重要事项的机械产品及其生产、检验、测试、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技术指标、规范和方法的标准。

强制性实施的机械工业标准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条推荐性实施的机械工业标准,是指为了提高机械产品的质量和特性,以及为技术创新和优化升级提供参考的机械工业标准。

推荐性实施的机械工业标准应当鼓励采用。

第十一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管理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宣传、培训和推广机制,加强标准的普及应用。

第十二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管理应当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标准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管理应当注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自主进行标准实施和标准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理第十四条机械工业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标准不符合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范本(3篇)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范本(3篇)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保障企业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设备利用率,确保生产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机械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二、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机械设备管理应以安全为第一原则,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2.2 预防为主:重点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机械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2.3 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机械设备的管理,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2.4 经济合理:在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设备运行成本。

三、机械设备管理流程3.1 设备购置3.1.1 制定设备购置计划,包括设备种类、数量、规格、性能要求、预算等内容。

3.1.2 根据计划编制采购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3.1.3 根据采购申请进行设备的采购,并做好进货验收工作。

3.2 设备验收3.2.1 设备进货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检查设备的数量、规格、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3.2.2 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并将设备进行编号、固定资产管理。

3.2.3 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要求更换或修理。

3.3 设备投入使用3.3.1 对新设备进行设备操作员的培训,确保操作员能够正确、熟练地操作设备。

3.3.2 设备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问题。

3.3.3 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检查设备的润滑、清洁、紧固等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3.4 设备故障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能够恢复正常工作。

3.4 设备报废3.4.1 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继续维修时,由相关部门提出设备报废申请。

3.4.2 经过评估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设备的报废处理,包括销售或报废处理。

四、责任与义务4.1 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与义务4.1.1 负责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

4.1.2 按时进行设备巡检和保养维护,并做好记录。

机械工业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doc

机械工业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doc

机械工业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机电部文号: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d发布日期:1991-10-9执行日期:1991-10-9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第三章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第四章产品标准化审查的组织管理第五章标准化审查人员的责任和权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管理,提高产品标准化水平,促进产品开发,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机械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进必须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在产品的设计、试制、鉴定(定型)和投产各阶段,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章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第三条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是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

在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改进中,均应认真贯彻各类技术标准。

对于首次设计的产品,应考虑产品的发展方向、标准化的总体要求和系列型谱要求。

第四条在新产品设计过程中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工作图设计、样机试制、小批试制等阶段规定应完成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均应进行标准化审查。

其主要任务是:(一)在初步设计编制新产品技术任务书时,设计人员应会同标准化人员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其内容包括:1.应贯彻的产品标准和其他现行技术标准;2.新产品予期达到的标准化要求;3.对材料和元器件的标准化要求;4.与国内外水平的对比,对新产品的标准化要求;5.预期达到的标准化经济效果。

(二)标准化人员应参加初步设计评审和技术设计评审;(三)工作图设计阶段,对工作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四)审查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草案,投产前提出正式标准上报备案;(五)样机试制阶段或小批试制阶段,对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写出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五条标准化审查的基本依据,是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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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机电部
【颁布日期】19911009
【实施日期】19911009
【章名】全文
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为指导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工作,结合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下同)民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军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产品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其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或测量)方法、检验(或质量评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第三条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点和制定标准的目的,产品企业标准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

(二)已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企业制定严于已有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三)对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加以补充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

(四)为合理发展本企业产品的品种、规格,从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用部分技术内容,由企业制定产品企业标准。

第四条新产品批量生产前,凡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单件生产或为特定用户提供的一次性生产的产品经用户同意,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技术协议供货。

第五条为满足出口产品的需要,企业在与订货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供货技术要求、此种技术要求可以由双方协议规定或直接采用有关标准。

第六条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亦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关单位协助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制定产品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本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性质、技术复杂程度、专业化程度及其实际管理体制的需要,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企业标准化职能部门和(或)称职的标准化专(兼)职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产品企业标准的批准人应了解国家、部门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有关的标准化知识。

第八条为确保产品企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和文本编制质量,在制定产品企业
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的
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贯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

(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积极采用有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保证安全、卫生,满足使用要求,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五)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
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与有关标准相协调。

(八)军民结合。

第九条制定产品企业标准的主要工作程序一般为: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审查、批准、发布。

根据产品企业标准的具体情况,在确保其技术水平和编制质量的前提下,工作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条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企业内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和标准化技术人员参加审查(包括复审)亦可由企业内建立的标准审查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根据产品的特点,必要时企业可邀请有关用户代表和有关
专家参加审查。

产品企业标准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工作,一般应在该产品鉴
定(或设计定型)前进行,也可与该产品鉴定(或设计定型)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产品企业标准报批时,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报批报告;
(二)产品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四)必要的验证试验报告;
(五)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或样品(样机)的实测数据;
(六)产品企业标准草案的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审查结论(或审查意见)、审查人员签名单。

第十二条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执行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行业关于产品企业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和年号组成,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号如下:
Q/ XXX XXX - XX
I I I T
I I I L-年号
I I 1--------------------------------------- 顺序号
I I
I 1——企业代号 -- 1
I | ------ XXX企业标准代号
1-------- 企业标准代号一1
第十四条产品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当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及时复审。

复审后应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明确结论,井向受理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论。

第十五条产品企业标准的修改,可参照设计文件更改办法,由企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产品企业标准的备案:
(一)凡是作为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企业均应在该标准发布后3 0
天内办理备案。

备案时,企业应报送备案申报公文并附产品企业标准及其编制说明。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规定,已有相应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制订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补充技术内容的产品企业标准不须备案。

(二)部属机械企(事)业单位的产品企业标准,报部有关行业司和该企(事)业所在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机械企(事)业单位的产品企业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备案。

(三)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

当发现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或收到有关单位的投诉经核实后,应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该标准。

第十七条经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企业不得擅自改动。

标准需要修改的, 应报送修改通知单,标准废止时,应申请注销。

标准修订时,应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九条产品企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标准所需的技术物质条件,应纳入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或有关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十条产品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

企业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产品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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