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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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什么制度的国 家

德国是什么制度的国 家

德国是什么制度的国家德国是一个联邦制议会共和制国家。

联邦制是德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这种制度下,德国由 16 个州组成,各州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和行政权。

这意味着各州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一些适用于本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州在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都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从而能够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和利益。

议会共和制是德国政治体制的核心。

德国的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联邦参议院则代表各州的利益,其成员由各州政府任命。

在德国的政治体系中,政府的权力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和平衡。

首先,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议会的监督和制约,议会可以通过立法和审批预算等方式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

同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对政府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裁决。

德国的政党制度也在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德国有多个主要政党,包括基督教民主联盟、社会民主党、绿党等。

这些政党通过竞选活动争取选民的支持,在联邦议院中获得席位。

在选举结束后,通常由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者政党联盟组建政府。

德国的总统是国家的象征,但其权力相对有限。

总统主要负责代表国家出席一些重要活动和仪式,在政治决策方面的实际权力较小。

德国的政治体制注重民主参与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公民通过选举、政治表达和社会组织等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对国家的发展和决策产生影响。

德国的经济制度也是其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同时,政府也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和调控,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社会保障方面,德国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这一体系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减少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教育制度在德国也备受重视。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联邦德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

二战后分为西德与东德;1990年,东德并入西德。

一、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立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用德意志这个名称。

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行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史称“第二帝国”。

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实际上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1919--1933年间的德国。

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一任总统艾伯特。

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

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立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又称纳粹德国。

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

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

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独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5)《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1945年,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告终。

1948年,美英法三国将占领区合并为西占区,并于194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

苏联也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

1990年两德统一,《基本法》经过修改后,于1994年生效。

特点:突出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为防止党国合一、法西斯一党独裁的再度出现,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保证宪法实施;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移给有关国际组织,并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国内法;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

★德国的政体类型及其政党制度

★德国的政体类型及其政党制度

★德国的政体类型及其政党制度。

政体类型:议会共和制,议会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并且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体形式。

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①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中心②总统是国家元首但不掌握实权③政府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④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⑤政府政策必须得到议会多数支持政党制度:有限多党制,这种政党制度的国家一般存在着三至五个政党,政党之间的意识形态分歧不是太大,在竞争中容易达成妥协的政党制度德国议会制资本主义联邦制多党制德国政体: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

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

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

两票制:选民可以在大选中投两张票:第一票投给所在选区的代表,获得简单多数的候选人获胜。

第二票投给某个政党,这一政党将从党内比例代表名单中选择人选担任议会议员。

德国有16个州,选区代表议席和政党议席相互平衡,以便使联邦议会的组成能够反映各政党得票多少。

如果某一政党在单一选区获胜数少于其应得席次,则以该党在比例代表名单的人选递补。

相反,如果某党单一选区胜选人数超过政党比例席次,则必须以增加国会总席次的方式来解决。

因此,德国联邦议会的实际议员数量通常略多于法律规定的598个席位。

2002年德国联邦议会共有603名议员,其中总理施罗德领导的社会民主党拥有4个所谓“悬挂议席”,反对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基民盟)拥有1个“悬挂议席”。

5%条款:只有在政党投票(即第二票)中获得至少5%选票,获至少3个选区议席的政党才能正式进入议会。

如果某个政党获得了2个选区议席,则该党可获得2个议会议席,但该党代表只能以独立人士身份出任议员。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小党进入议会,保证大党执政。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

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

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

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

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

联邦德国的最高立法机关。

德国政治知识点总结

德国政治知识点总结

德国政治知识点总结德国是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也是欧盟的重要成员国。

德国政治体系以其较为复杂的特征而闻名,其政治架构和运作方式不仅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也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包括地区分化、民族文化、政治传统等。

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德国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政治知识点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分析。

本文将从德国政治体制、政治组织、政治运作等方面对德国政治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德国政治体制德国的政治体制为联邦制,国家政权分布在联邦和各个州之间。

在政治组织上,德国分为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实施,各州政府则负责各自的地方业务。

德国联邦政府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权力组织构成,主要包括联邦总统、联邦议院和联邦政府。

联邦总统是德国的元首,议院是联邦议会的组成部分之一,而联邦政府则是行政权的执行者,其职权相当于中央政府,负责国防、外交、司法、财政等事务。

二、政治组织德国议院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是由两院组成的。

联邦议院的议员由各州政府选举产生,而联邦议会的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德国议院负责制定和修改国家法律,监督政府活动,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对德国政治生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各州政府在各自的地方立法机构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各自的地方业务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权。

三、政治运作德国政治运作主要包括政党制度、选举和政策制定等方面。

德国的政党多样,主要有基民盟、社会民主党、自由民主党、绿党等,这些政党在政治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德国政党制度具有多党竞争和联合执政的特点,政党之间的博弈和合作是政治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选举方面,德国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结果基于各党获得的选票比例,确保了各政党的代表权。

在政策制定方面,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过协商和妥协产生共识,制定并实施国家政策。

总之,德国政治知识点具有丰富的内容和深厚的历史渊源,了解德国政治知识点对于理解欧洲政治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总结,读者能够对德国政治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战后德国政党制度与政党格局的建立和演变

战后德国政党制度与政党格局的建立和演变

战后德国政党制度与政党格局的建立和演变王涌(华东理工大学德语国家研究中心,上海200237)[内容摘要]战后德国政党制度是在避免纳粹德国死灰复燃这个背景下建立的,因此,魏玛时期的单纯民主或直接民主遭到否定。

于是,新制定的宪法中对政党的建立,运行等做了明确规定,继而又在世界范围内首当其冲出台了专门的“政党法”,使政党政治有效运行在理性范围内,遏制了极端政党的出现。

战后德国政党格局经历了3次明显变化,体现了社会政治力量的演变,新生和重组。

总体特点是从传统两大政党主导渐变成多党并行,彼此制约。

德国政党最新格局中令全世界关注的是民粹主义政党,选择党的崛起与迅速成长。

[关键词]政党制度;政党格局;德国政党体制;德国政党格局演变范式[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01(2019)04-0060—05政党制度与政党格局属于政党体制(Parteiensysteme)研究的两个方面,由于政党体制相对稳定而政党格局则处于不断变化中,国外相关研究的重点往往在后者。

而在国内,国外政党制度并不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东西,恰恰相反,由于不了解以及与国内情况的巨大差异而有着很大的关注必要。

所以,我们的国外政党体制研究除了与国外研究界一样重点关注政党格局及其变化外,不应整个忽略政党制度这个问题。

否则会引起混淆,进而降低研究成果的接受效果。

比如,数年前德国政党研究界概括出的德国政党从"两个半政党制"(Zweieinhalbparteiensystem)至I]"流动五党制"(fluides Fuenfparteiensystem)的转变指的不是政党制度而是政党格局的变化,国内相关论文将之说成是政党体制转变,一时,德国政党从两个半政党制到流动五党制的转变的说法,充塞于中国学界。

殊不知,这里指的不是政党制度或体制,而是政党格局的变化。

所以,本文在重点突出格局变化的同时兼顾政党制度,以期完整展现战后德国政党体制方面的一些本质特点,提炼出所谓的"核心构成(core components)"。

德国宪政

德国宪政

德国宪政德国相对于其他民族国家,统一的步伐显得有些缓慢,直到1871年才'制定了第一部成文宪章,但该帝国宪法仅生存了48年就随着帝国的崩溃而停止了。

在德国制宪的历史中,制定颁布了多部宪法,从保罗教堂宪法开始,德国就一直致力于宪法的编撰,期望能够制定一部适应本民族发展的宪法。

但是期间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德国的宪法制定,一路走来可以说是,极其坎坷和动荡的。

事实上在德国颁行并具体应用的宪法,还是在二战之后西德所制定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即“波恩宪法”。

它是在德国进入相对稳定时期之后所制定的宪法,也就是1949年制定的并一直沿用至今的德国《基本法》。

所以在论述德国宪政时,以德国统一之后的《基本法》为依据进行论述。

德国宪政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联邦主义德国是联邦国体,本身具有纵向分权的特色。

《基本法》把联邦、各州与地方的纵向分权原则,作为政体的坚固地基。

在1871年统一前,德国就已经形成了松散的邦联系统。

主要是因为19世纪后期工业的大规模发展、经济和贸易需要统一协调,因而产生了政治统一的动力。

第一次统一并没有产生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且欠缺民主机制,但是保留了许多的联邦主义特征。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联邦主管立法,各州和地方则主管执法,同时明文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限。

首先,联邦权力必须来自《基本法》的明确授权,否则权力即属于各州所有。

联邦立法权限制于受到列举的专有和共有立法事务之内。

且对共有立法事项,只要联邦尚未行使调控权,各州就有权立法调控。

其次,把对地方的自治的保障化为文字,在法律所建立的权限范围内,地方政府有权处理所有地方社团事务。

最后规定作为国体的联邦性的实质不得受到任何更动,因而联邦主义在德国具有永久的意义。

德国的联邦主义是其在历史发展中自觉的选择的一个结果,是与民主机制相联系在一起的。

它们之间有着特殊的性质关联,正如考夫曼所说:“正由于无论是国族的民主体制或者各种具有联邦性质的组织,都预设了某种实质的同种性,因此要去证立那由自主的、在具有国族同质性的统一体中存续着的、民主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多数状态,是很困难的。

主要国家的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和政党制度

主要国家的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和政党制度

学习诀窍主要国家的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和政党制度江苏蒋国成高三政治常识第一课和第三课分别介绍了当代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和资本主义政党制度的形式,在学习的过程中,每一具体类型或形式都有一些主要国家要去记忆、理解,由于这些知识分散在不同的框题,学习起来非常不便,可用两种方法将这些知识分别归纳如下,供同学们复习时借鉴。

方法一: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制):主要国家:英国..、日本等。

议会制共和制:主要国家:德国、意大利、印度等。

政体民主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制:主要国家:美国..、法国、俄罗斯、巴西等。

单一制:主要国家:法国、意大利、日本等。

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联邦制:主要国家:美国、英国、德国、俄罗斯、印度、巴西等。

两党制:主要国家:英国..等。

..、美国政党制度多党制:主要国家:法国...、德国、日本、印度、巴西、俄罗斯等。

..、意大利注:加“•”国家为起源国或典型国家。

方法二:【巩固演练】1.下列各国中政体类型、国家结构形式和政党制度形式分别采用总统制共和制、联邦制和两党制的国家是A.巴西B.法国C.美国D.英国2.某国执政党由于在本国非常重要的××州地方选举中惨败,为此,该国总理呈请国家元首解散国会,提前举行全国大选。

在大选中,××党和×党丧失了多数议席,××党和××党也没达到组阁所规定的多数票。

请结合上述材料分析,该国最有可能是下列各国中的哪国A.意大利B.英国C.德国D.俄罗斯参考答案:1.解析:巴西是实行多党制的国家,不符合题意,A不选;法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政党制度是多党制,排除,B不选;英国是历史上最早实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典型国家,不是总统制共和制国家,故D不选;答案:C。

2.解析:根据“某国执政党在本国的ΧΧ州地方选举中惨败”可以判断该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应该是联邦制形式,因此,可以将单一制国家意大利排除掉,A不选;由“该国总理呈请国家元首解散国会,提前举行全国大选”可以断定该国不是总统制共和制国家,可以将俄罗斯排除掉,D不选;由“在大选中,ΧΧ党和Χ党丧失了多数议席,ΧΧ党和ΧΧ党也没达到组阁所规定的多数票”可以判断该国实行的是多党制,因此,可以将两党制的典型国家英国排除掉,即B不选;正确答案选C,材料所述的国家最有可能是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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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前言:政党制度通常指有关政体的制度,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以及政党、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制度。

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关键词:德国政治制度议会共和制正文:一、政治制度的基础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二、德国的政党制度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国人民联盟(DVU)3、德国的多党制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大党的地位没有改变,大三他们与第三党结盟的选择范围由此扩大了。

三、德国的选举制度1、法律依据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

按《基本法》39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6个月之后,最迟满48个月之后进行。

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选举应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

选举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选举后30日召集会议。

而《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2、选举原则《基本法》38条第一款规定了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密选举原则。

3、选举程序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划分选区。

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人口数划分。

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

(二)、选民资格。

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

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序。

(四)、候选人。

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的候选人。

(五)、竞选。

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

(六)、投票制度,指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

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

(八)、当选计票制。

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即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民进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选举结果。

四、德国的议会制度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

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是唯一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权。

《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宪法秩序。

按7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只有联邦议院才能通过联邦法。

联邦立法权有三种形式:(一)、联邦专有立法权,即只有联邦才拥有的立法权,各州均不得涉足属于专有立法权限的范围。

专有立法权的对象或所涉及的事务均关联到全联邦,因此必须在联邦范围内以统一的尺度来进行调节。

(二)、共有立法权,即在共有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和各州共同拥有立法权,只有在联邦不使用其立法权的情况下,各州才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就某项事务立法。

也就是说,联邦法优于州法。

(三)、原则性立法权,是指由联邦制定立法原则,由各州自定细则,但各州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其配套实施细则的颁布工作。

由此看来,原则性立法权是一种并行立法的行为,且必须是联邦和各州之间合作才能完成的立法行为。

联邦议院拥有选举权,包括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和副议长、参与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任命等。

每次德国大选结束,选出新一届联邦议院以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组建联邦政府。

监督权,指的是议会监督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它主要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

五、德国的行政制度1、组织形式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巴立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

而行政权主要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总重要的权力之一。

2、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德国的国家元首为总统,总统不是联邦政府成员,地位相当于立宪制国家的君主,只拥有形式上的权力,不直接领导内阁(政府),不服行政责任。

德国的首脑是总理,总理拥有组阁权,挑选各部部长和政府主要官员,提出对联邦总统有约束力的任免名单;决定联邦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并对此项联邦议院负责;决定联邦政府的建制;战时直接取代国防部长,担任三军统帅,指挥联邦军队;必要时有权要求联邦议院提前召集联邦议院全体议会,提请联邦总统解散联邦议院,举行全国大选等大权。

3、决策形式内阁会议是联邦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会议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参加,总理(缺席时由副总理)主持。

内阁会议实行集体决议,集体负责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部长出席时才能作出决议。

依基本法规定,在由联邦总理制定的政治方针范围内,联邦各部部长可独立地负责领导各自主管的部门。

联邦各部部长之间出现意见分歧,不是由联邦总理一人说的算,而是要由联邦政府裁决。

这就是联邦政府决策的三原则:总理原则、部门原则和集体原则。

六、德国的司法制度1、法律概况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全部法律都已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完备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法规,涉及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从而形成十分完备的司法体系。

德国联邦法包括1900多项法律和3000多项法规,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刑法和诉讼法。

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两大部分。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中间领域,它是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德国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和经济法。

2、司法机关法院: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德国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种专门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则由各个法院各自独立的进行司法审判,这样往往会出现对同一个案件因认识不一样而导致量刑不同。

为防止这种情况产生,协调彼此工作,保证判决的统一性,于是由5 种法院的联邦法院共同组成一个联合审判委员会,从组织上保证各个联邦法院的沟通与协调。

检察机关:德国社联邦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州检察院自成一体,上下级是命令与领导的关系,州高等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州的检察工作,但联邦检察院和州检察系统没有垂直的的领导关系,各自独立。

七、德国的联邦制联邦制是德国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它的重要支柱就是全国划分为16个拥有自己宪法和主权的独立的联邦州。

联邦州不同于省,州是具有一定国家性质的联邦成员国或成员单位。

联邦制的宪法原则包括:一、联邦制国家是不容侵犯的宪法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1、保证联邦和州的永久性存在2、赋予联邦州以国家主权3、联邦州在财政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4、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二、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三、联邦州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互相合作四、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制和平的维护者地方自治:德国的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

而乡镇或联合乡镇、县和非县直辖市或县辖大城市等地方机构。

它们均享有同样的权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独立的处理当地的事务,国家只对其进行法律监督。

地方自治赋予乡镇以下职权:人事权、组织权、制定计划权、立法权、财政权、税务管辖权等乡镇的任务主要包括:公共事业服务、文化教育服务、社会福利服务、乡镇建设、公共安全秩序等。

参考资料:陈志斌.《德国政体教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唐晓,王为,王英春.《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2005《联邦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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