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成的范本德国政治制度评述
德国议会制度

德国议会制度德国议会制度是德国联邦政府的基本政治制度。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
根据德国宪法《基本法》,德国议会制度的核心是联邦议会,即德国联邦议院。
德国联邦议院由联邦议会和联邦议员组成。
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各联邦州的议会选举产生。
联邦议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和法规,监督政府行为以及决定预算等重要事项。
联邦议院由总理和各联邦州的首席代表组成。
德国议会制度的特点之一是议员选举系统。
德国采用比例代表制,在选举中,每个政党会根据获得的选票比例分配议席。
这种选举制度确保了各个政党在国会中的代表性,并避免了任一政党的垄断。
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议员的代表职责。
德国议员在国会中代表选民的利益,他们被视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
议员必须在国会中积极参与辩论和决策过程,并为选民提供信息和反馈。
德国议会制度还强调政党的重要性。
在德国,政党在国家政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党通过组建政府或参与联邦议院的合作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
政党之间的合作和折衷非常重要,以确保政府的稳定运行。
德国议会制度还注重制衡和权力分立原则。
德国政府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
联邦议会行使立法职权,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
司法机构独立于其他两个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德国议会制度的优点是实现了政治多元化和民主决策。
通过比例代表制度,各个政党的声音都能够在国会中得到反映,政府的决策也能够考虑到各方利益。
此外,议员的代表职责确保了政府的决策是经过充分辩论和民主程序的。
然而,德国议会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比如,政党合作和折衷可能导致政策的妥协和推迟。
此外,议会中各个政党的权力对比可能导致政治动荡和斗争。
总的来说,德国议会制度是一个民主和多元化的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众的利益和意见。
通过选举和代表职责,议员能够积极参与政治决策,并监督政府行为。
然而,该制度也需要政党之间的合作和折衷,以确保政府的稳定运行。
德国政体分析

德国政体分析德国政治形成背景二战后,为了避免悲剧的重演,使民主政治制度在德国真正运行和巩固,在盟国的主导之下,德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政治文化重建。
首先是政府在新的联邦共和国框架内运行, 以其民主和法治的施政原则和方式影响和引导民众政治意识的转变。
其次是学校教育在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学校中,政治教育开始被视为系统地学习民主的重要途径,而民主不仅被理解为政府的组成和运作形式,更被看作是一种生活方式,每个公民都必须去认知、掌握和实践的。
再次是大众传媒在肃清纳粹余毒方面发挥了史无前例的作用,通过报纸、杂志和广播将纳粹的罪行公诸于世,使全世界每一个角落的人们都认识和了解了纳粹极权统治的真相,更引发德国人自身的反思。
在这一发展时期,特别是经历了1967 /1968年被称为西方文化大革命的学生运动,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受到了洗礼。
经过两个阶段的艰苦努力,德国成功的完成了政治文化的转型,民主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巩固也促进了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德国走出了战争的废墟,成为经济强大的西方民主阵营中的重要一员。
历史发展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
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
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沿革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
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
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
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政权组织形式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国家元首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
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我们来如何评价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制度之所以是一种不彻底的和不完善的代议制: ①君主制被保留下来【皇权凌驾于议会权力之上】,容克地主的政 治经济地位没有受到根本触动,阻碍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彻底完成。
②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发动一次世界大战】
总的来说:这是一种畸形的资本主义发展方式
战后的魏玛共和国是在德国的土地上建立一个和 平、自由、民主的政权的一次努力。但是,魏玛 政府自一开始就注定了困于经济问题和本身魏玛 宪法固有的缺陷。 开始的几年,魏玛共和国不得不忙于处理左翼和 右翼相继发动的叛乱和1923年的严重的通货膨胀。 接下来,由于德国与战时敌人们的关系逐渐缓和 和赔偿债务的放宽,情况有了些好转。盟国一定 程度上恢复了秩序和繁荣,全靠总理兼外交部长 古斯塔夫· 施特雷泽曼。这种繁荣一直延续到1930 年来临的大萧条之前。 此后,经济的衰退,加上对1923年超速通货膨胀 的记忆和凡尔赛条约严酷的条款引发的民族主义 反对声音,从内外两方面断送了魏玛政府
大德意志帝国(希特勒纳粹政权)【Großdeutsches Reich】 前奏:德意志帝国—魏玛宪法共和(德语: Deutsches Reich Weimarer Republik) 指1919年至1933年期间统治德国的共和政体,于 德意志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霍亨索伦 王朝崩溃后成立。 由于共和宪法(一般称之为《魏玛宪法》 Weimarer Verfassung )是在魏玛召开的国民议 会上通过的,因此这个共和政府被称为魏玛共和。 共和政府虽然废除帝制而行共和,但仍然保留以 前的国号德意志帝国(Deutsches Reich)。 “魏玛共和国”这一称呼,是后世历史学家的称 呼,从来不是政府的官方用名。
德国政治制度演变述论

2.法兰克福国民议会的宪政尝试
◆1849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帝国由内政独立的各邦组成; (2)帝国元首为“德意志人的皇帝; (3)帝国立法机构为帝国议会,由二院组成; (4)最高帝国法院,负责处理各邦以及帝国与邦之间 的法律纠纷。
——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制定的帝国宪法, 是德国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最民主的 一部宪法,它是德国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政 治理想建立新的统一国家的尝试。
威廉一世(Wilhelm I )
普鲁士国王(18611871)和德意志帝国 皇帝(1871-1888)。 他任命俾斯麦为首相, 完成了德国的统一。 在俾斯麦的回忆录里, 俾斯麦认为威廉是一 个传统、谦恭、绝对 有礼的绅士,是名副 其实的普鲁士军官。
三、魏玛共和国宪法制度
1.魏玛共和国诞生的背景
◆选举君主制时期的政治制度
①帝国议会——主要权力机构 ② 帝国官廷总务府——给皇帝提供建议 枢密院——直属皇帝的最高上诉机关 帝国执政府——协助皇帝处理国务 ③罗马教会
——由于德国的特殊发展,封建诸侯的独 立地位十分稳固。诸侯国都设有各自的 行政机构和邦议会(等级会议),有自 己的税收、军队,享有独立的司法权、 外交权,自行对外宣战和媾和。到17世 纪,这个所谓的“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 马帝国”包含314个邦国和1475个独立领 地。当时的德国地图,被人们形容成一 件“狂欢节穿的短上衣”。
◆宗教骑士团国家(13C末)
①骑士团团长(国家的最高首领以及领 土的最高所有者,由选举产生,终身任 职); ②五大“总管”(辅佐团长); ③国土划分为20个行政区(称“省”, 由各位“省长”负责管理)。
——骑士团国家承认神圣罗马帝国为宗主国。 14、15世纪,骑士团被波兰—立陶宛联军和 波兰军队两次打败,骑士团国家被迫成为波兰 的附庸。1525年,骑士团国家宣布进行宗教 改革,改宗路德教并成为世俗化的公国,继续 承认波兰的宗主权。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德国是联邦制和议会制民主制度的国家。
以下是关于德国制度的详细解释: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度,政府权力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但在实际上的政治决策中没有太大的权力,主要担任象征性的角色。
真正的政权掌握在总理和议会手中。
德国的立法机构是由联邦议会组成的,联邦议会由代表全国各地选区的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选举是按照比例代表制进行的,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政党而不是个别候选人。
根据每个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比例,议会席位将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
联邦议会在国家政治决策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议员们讨论并通过法律和政策。
德国的行政机构是由总理和内阁组成的。
总理是政府的领导人,他被任命为政党或政党联盟中最大的党派的领袖。
总理在议会选举后由总统任命。
总理领导内阁成员,内阁成员被任命为各个政府部门负责人,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
总理和内阁成员必须定期接受议会的问责和审查。
德国的司法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它主要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它负责解决宪法问题,并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
除了联邦宪法法院,德国还有其他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德国采用联邦制,政权被分散到16个州(联邦州)中。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和州政府,它们负责处理区域内的事务。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划分和合作,以确保政府活动的协调和平衡。
德国的制度还注重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
社会民主主义强调个体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公正,在政府政策中促进福利和社会保障。
德国政府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为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教育、退休金等社会福利。
总的来说,德国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政府权力被分散和制衡,在政治、行政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应的机构来维护权力的平衡和公正。
这种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参与和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前言:政党制度通常指有关政体的制度,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以及政党、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制度。
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关键词:德国政治制度议会共和制正文:一、政治制度的基础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二、德国的政党制度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国人民联盟(DVU)3、德国的多党制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大党的地位没有改变,大三他们与第三党结盟的选择范围由此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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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成的范本——德国政治制度评述德国政治结构与运行规则图示序言:笔者之前大量介绍了英国宪政的演进历程,也写了一些关于英美政治传统的文章。
认为英国开创了近代人类政治文明的先河,为当今人类政治文明体系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但是英国的制度是经过几百年的政治演进而达成的政治形态,在这个演进过程中除确立了一些落在文字上以制定法形式存在的制度外,还存在大量的以非制定法形式存在的惯例作为补充,这个国家甚至至今都没有一份完整的成文宪法。
其他国家很难完全效仿英美,只能在掌握英美宪政精髓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适合自己的宪政民主制度,完成自身的政治现代化转型。
但是如果要问当今世界众多国家中,有没有哪个国家的制度可以被我们拿来就能用的,我个人认为还真的至少有一个,那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在笔者看来,德国现行政治制度公平合理,很好地平衡了人权与州权、选人与选党、民主与集中、制衡与效率、从贤与从众等关系。
并且德国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成文的制定法为主,德国法律以严谨周详著称,这个特点也反映在他们的政治制度方面,如果要效仿德国,拿过他们的相关的成文法仔细研究便可基本掌握其政治制度的架构与运行。
并且相对来说,德国作为宪政民主的学习者,其制定相关法律时不仅参考了英美政治规则,而且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特征。
因此,笔者在此向大家简单介绍德国政治制度中比较突出的优秀之处,主要包括:议会制的有效性及其在德国的特殊稳定性、议会两院之间合理的权力划分、合理有效的选举制度、内阁的决策及工作机制、合理有效的纵向分权、高度专业化的法院体系等,但愿能为我们可能发生的事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一、议会制的有效性德国的政体为议会制(也叫议会内阁制、责任内阁制、议会民主制),为西欧国家通行的政治制度,笔者个人认为议会制有诸多优点,使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很高的行政效率,原因如下:1、合法性一元化,议会制下议会是唯一合法的代表民意的最高权力机关。
不会形成多方争执不下的局面;2、任期的灵活性,议会制下的总理一般没有固定任期,如果能力突出,只要所属政党能够赢得大选,就可以一直担任。
如果不称职,多数党团随时可以重新推举新的领袖担任总理;3、议行合一,由于内阁是由拥有议会过半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织,所以内阁的提案往往能够得到议会的支持,有利于政策的通过与推行;4、选举的非零和性,虽然议会选举也可能产生一个党的绝对多数,怛更多情况是多个党都得到不同程度的议席,权力分享和结盟是相当普遍的。
社会成员的利益、观点本来就是多元化的,一些小的政党或利益集团虽然不能够赢得很多的席位,但是如果有群众基础的话,总不至于进不了议会。
所以,议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小的利益集团也有话语权,议会选举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几选一模式;5、司法、监察等机构的独立性,议会制下的司法机构和监察机构等受内阁的影响较小,总理不拥有对这些机构负责人的提名权。
可以更多的保障司法、监察等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6、从贤与从众的平衡,真正成功的选举体制,大多数都不是民众直接投票给自己满意的候选人,由根据总人数计算出的得票最多者当选行政首长的。
比如,美国的总统选举最早是选举人团制度,各州根据本州的众参两院议员人数选出本州同等人数的选举人,选举人再到首都选出总统;现在美国的选举制度则是选举人票制度,各州分开计票,赢得某个州大多数选票的候选人获得本州的全部选举人票,最后获得超过半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当选。
这就是一个平衡从贤与从众的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政治家从不成熟的选民那里骗取选票。
而议会制是先通过从众的手段确定议会第一大党或第一大政党联盟,再由这个政党或联盟来推举行政首长,第二个过程就是从贤的手段,这也是一个平衡;7、议会的权威性,议员是由各自选区的民众直接投票选举的,具有合法的代表本选区民众的资格和威信,由这些议员组成的议会,自然也拥有代表全国人民的资格。
并且,议会人数众多,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利益集团均有席位,各种观点可以充分表达、充分讨论,信息要充分披露,最后的决策也是以多数同意为原则的民主表决。
这些,决定着议会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可以避免个人的独裁集权;8、选举的经济性,只要通过一次全国大选选举出议会,就可以完成接下来的组阁等活动,而不用像总统制国家那样还要再选一次总统,省时省力;9、组建内阁的灵活性,一旦政治危机出现,议会制政府往往可以及时地进行政党重组,由其他的党派进行联合执政,从而缓解政治危机,而总统制则不具备这样的灵活性;10、虚位元首的重要性,总统制中的总统集国家元首和行政首长的身份为一身,会有一个很大的潜在风险,就是作为国家元首的他拥有任命司法或监察官员的权力,这样司法、监察等机构被总统控制或不能有效制约总统的可能就会增大。
比如在三权分立做的最好的美国,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仍然以谋求无限任命大法官人数的方式成功逼迫最高法院向其让步。
美国尚且如此,在其他国家,一个掌握着军队与官僚队伍的国家元首,很有可能以更野蛮的方式行使他在司法与监察方面的任命权,形成事实上的独裁。
德国的议会制还有其特有的稳定性,德国总理并不具有类似英国首相可以随意解散议会的权力。
如果联邦总理要求对他表示信任的提案没得到联邦议院的支持,他可请求联邦总统在21天内解散联邦议院,但联邦议院如选出新的总理,则解散权立即终止。
联邦议院也不能随意更换总理,它必须在对现任总理提出不信任投票后48小时内选出新的总理人选,否则不可更换总理。
二、议会两院之间合理的权力划分现行大多数民主国家的议会都是两院制,少部分实行一院制(如我国与巴基斯坦)。
两院制的主要目的是分散议会权力,防止议会这一国家政权的核心机构专权(即使是在总统制的国家,议会同样是国家政权的核心机构)。
作为宪政制度的发源地,英国议会分为上议院与下议院,但是政治权力基本集中在由全民选举产生的下议院,上议院议员基本是荣誉性身份,并且上议院仅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发挥作用。
而宪政的另一个发源地美国,则是为了照顾各州的州权,在由按照人口分配席位的众议院之外,另设每州均为两个席位的参议院。
并且,由于美国是各州联合而成的国家,各州的权力相当独立和广泛,因此参议院在国会中有着较其他国家参议院更高的地位和更大的权力。
总体来说,美国的众议院掌握财权,参议院掌握人事权。
但是,美国和英国的两院制度,都有其历史的原因,并且由于两国优良的宪政传统,使得他们的政治运行一直是有效的。
作为学习者的其他国家,并不具备两国的历史基础和优良传统,如果照搬两国的两院制度,就很难兼顾效率与公平,也很难保持政治的有效运行。
因为由人民直选产生的议员组成的众议院和代表各州的参议员组成的参议院,在代表“人民主权”时的效力是不一样的,毫无疑问,由直选产生的众议院更能够代表“人民主权”。
但是作为联邦制的国家,州权又必须体现,因此,众议院和参议院应当有合理的权责划分,在政治地位上也要有所差别。
个人认为,德国的联邦议院(相当于众议院)与联邦参议院(相当于参议院)分别代表人民主权与成员州州权,其在职权上的划分是比较有效和合理的。
在德国,联邦议院通过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代表人民主权,拥有完全立法权。
主要职权是:制定和通过法律,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和撤换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的法官;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国际条约;对联邦总统蓄意损害《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进行弹劾;对预算、国库和债务的监督;等等。
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员组成。
各州代表任期不统一,由派出的州政府决定撤换。
联邦参议院的主要职权是:提案权(其提案须经联邦政府提交联邦议院),并对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有审议权;对涉及修改基本法以及涉及各州行政和财政的法案或联邦政府颁布包含上述内容的条例拥有否决权;仲裁联邦政府与某一州的纠纷或冲突;批准联邦政府对某一州采取强制性措施;参与宣布立法紧急状态;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参与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国际条约;对联邦总统蓄意损害联邦法律的行为提出弹劾;参与对预算、国库和债务的监督;等等。
联邦参议院实际上是各州政府派驻联邦的联合机构,是一个反映各联邦州利益的制度安排,是协调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以及联邦州之间利益关系的合议机构,并对联邦议院和联邦政府的职权进行一定的制约和补充。
联邦参议院参与国家的立法和行政,在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起平衡和协调作用。
联邦参议院可以对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但是被联邦参议院否决的法律,联邦议院可以以绝对多数强行通过。
但是涉及各州权利和权限的联邦法律在联邦议院通过后,必须在联邦参议院通过方能生效。
联邦参议院在对某项法律表决时,同一州的议员必须投一致票(或赞同、或反对、或弃权)。
因此各州执政党对联邦参议院的投票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可以说,联邦参议院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对联邦议院和联邦政府的平衡作用,由此可在联邦一级确保国家政治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兼顾到选民、联邦和联邦州三者之间的利益。
联邦议院及联邦参议院与联邦总统、联邦政府、联邦宪法法院并称德国五大常设宪法机构。
两院日常工作通过对应委员会相互沟通,起到事前协调作用。
如两院意见无法取得一致,通过调解委员会(议会和参议院各占16人,其中参议院的16名分别来自16个州)进行协商谈判,达到统一。
这样的职权划分,较好地平衡了人民主权与州权。
三、合理有效的选举制度依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政府是受人民委托,以保护人民福祉为目的的,政府的所有行为都需要经过人民的授权和征得人民的同意。
而现代国家大多人数众多,政府事务又较为庞杂,不可能逐一获取人民授权和征得人民同意,于是大家找到一个大家一致同意的规则来确保人民的授权和同意得以实现,这就是代议制民主下的民主选举规则。
而选举规则需要解决好代理链条和代理人问题。
(一)直接选举。
一个地区的民众通过民主表决,选出最能代表本地区大多数人的人进入国家的权力核心机构——议会,来代表本地区选民的意志来治理国家。
议员本质上是其选民的代理人,代理选民行使国家治权。
议员受民众的委托,同时也要受民众的监督和制约。
如果议员没能很好的完成选民交付的任务,那么下次选举选民可以通过既选举的方式来更换代理人。
我们把民众选举议员,并通过议员的表现来判断议员是否实完成了自己委托的过程称为代理链条。
代理链条越长,民众对议员产生的决定性作用就越弱,对议员是否完成了委托责任的感受就越弱。
所以,最好能通过一次性的直接选举来产生议员。
但是人数太多的国家,要想让民众在全国范围内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的所有议员又会让代理过程变得太模糊,民众一样失去对合格议员的判断和议员工作是否合格的感受。
所以,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划分选区,各选区直接选举各自的议员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