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区级)综合医院关于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接触的管理规定
医院接待来院医药代表商务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接待来院医药代表商务人员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四部门印发的《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及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安排,为全面加强“清廉医院”建设,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系统施策、综合监管,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确保全院医务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廉洁行政,根据《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药代表(商务人员)的范围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基本建设、各类行政后勤器材物资、广告制作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后勤物资、广告制作、基本建设等宣传、推广、销售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商务人员)”,其他来院开展宣传、推广、销售活动的人员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医药代表(商务人员)到医院开展业务活动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登记备案医药代表(商务人员)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宣传、学术推广、商业推销等活动,应先在纪检监察室进行登记备案,登记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涉及的医药产品信息、设备物资品规、基建项目内容、医药代表(商务人员)个人信息等。
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每年至少登记一次,ψ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严禁未经事先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商务人员)进入医院行政楼、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科、总务股、综治办、采购办、动力保障股、信息科等医院工作区域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未经事先登记备案的,医院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接洽上述医药代表(商务人员),不得采购该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所属企业(或经销商)的医药产品、设备物资、信息软件、不得承建医院基建项目。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 2013 〕 49 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 〕1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 2015 〕217 号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医务股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3:00 — 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七楼医药代表接待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股、计财设备股、药剂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医院纠风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
六、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 ,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七、接待方式 :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八、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 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等规定,现就我省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本规定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二、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公立医疗机构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三、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内容应包含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并报医德医风部门统一管理。
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四、医疗机构应建立接待管理制度,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
具体工作由医院医德医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
五、医药代表须提前与医德医风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预约,医疗机构应对其身份进行复核。
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核同意。
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六、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疗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

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精神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医药代表和接待医药代表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等宣传、推广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第四条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行风办公室负医院监督责任,相关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接待程序和方式。
(一)预约登记。
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县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见附件1)填写后分别转发药剂科、设备科等部门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如医药代表因病来我院就诊,普诊需提前到行风办公室报备登记,急诊可在治疗结束后补报登记。
(二)接待审批。
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部门将《医药代表开展业务活动预约表》(见附件2)交行风办公室备案,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
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相关职能科需征求分管部门院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
(三)规范接待。
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进行接待。
接待时间为每周二下午,接待地点为行政楼五楼小会议室,接待人员原则上须3人在场,包括分管院长、相关职能科主任(副主任)一名、临床医技科主任(副主任)一名或者医生一名。
接待时由职能科做好记录(见附件3),医院行风办公室随机抽查流程与记录。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17号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医务股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3:00—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七楼医药代表接待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股、计财设备股、药剂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医院纠风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
六、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七、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八、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制度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保证临床工作有序开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医药代表1.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或医疗器械批准文号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2.医药代表从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学术推广,技术咨询,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收集、反馈药品、设备及耗材的临床使用情况和不良反应信息等。
3.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在医院指定部门备案。
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
二、指定部门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等学术推广及提交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含医疗耗材)资料等,由相关职能部门(药剂科、设备科)负责接待和洽谈。
三、时间地点1.药品类医药代表接待时间:每周五15:00~17:00(节假日顺延),其余时间一律不予接待。
接待地点:由接待科室指定。
2.医疗器械类(含耗材)医药代表接待时间:每周二15:00-17:00(节假日顺延),其余时间一律不予接待。
接待地点:由接待科室指定。
四、接待流程1药品类医药代表将药品资料直接发送到药剂科公共邮箱:******医疗器械类医药代表将设备或耗材资料直接发送到设备科邮箱******。
2.接待部门对收取的资料进行审查、作出评估,如通过,需安排接待人员和确定接待时间;如申请不能通过接待评估,需回复原因,并通知申请的医药代表。
以上资料均需做好记录。
3.医药代表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要求办理备案,向社会公开的,可予以优先接待。
五、接待要求1接待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产品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医疗器械、耗材等信息介绍,接待人员做好接待工作记录,职能部门接待人员每次不少于2人;接待部门对收到的资料信息进行分类汇总,上传到内网上接待数据库或医院公共知识库内,供临床医务人员调阅、参考。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17号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医务股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3:00—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七楼医药代表接待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股、计财设备股、药剂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医院纠风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
六、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七、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八、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关于医院医药代表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详细版)

关于医院医药代表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详细版)为了进一步严明行业纪律,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标1.规范拜访行为:确保医药代表的拜访活动合法、合规,防止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2.保障医疗公正:维护医务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医疗服务的公正性不受外界因素影响。
3.促进信息交流:通过规范的拜访活动,促进医药代表与医务人员之间的正常信息交流,提高医疗服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制度内容1.拜访预约与审批预约制度:医药代表需提前通过医院指定的预约系统提交拜访申请,包括拜访目的、时间、对象等信息。
审批流程: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审批小组,对拜访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2.拜访时间与地点∙合理安排:拜访时间应避开医院的诊疗高峰期,以免干扰正常医疗活动。
∙指定区域:拜访活动应在医院指定的会议室或接待区域进行,严禁在诊疗区域进行。
3.拜访内容与方式∙专业交流:鼓励医药代表与医务人员就药品知识、临床应用、最新研究成果等进行专业交流。
∙禁止不当推销:严禁医药代表在拜访过程中进行不当推销或承诺不正当利益。
∙资料提供:医药代表可提供官方药品资料和科学研究报告,但需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医务人员行为规范∙保持客观:医务人员在接受拜访时应保持客观和专业,不得因拜访而影响诊疗决策。
∙拒绝不正当利益:医务人员应拒绝接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现金、礼品、旅游等。
5.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监督机制:医院应建立医药代表拜访活动的监督机制,对拜访活动进行记录和监督。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医药代表或医务人员,医院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三、实施保障1.培训与教育∙定期培训: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识别和抵制不正当商业行为的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级(区级)综合医院关于医务人员与医药
代表接触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治理商业贿赂,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增加医院工作透明度,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经医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在医院门诊二楼开设一间医药代表接待室,每周三下午开放,仅供因工作需要的医务、药剂人员与医药代表洽谈业务使用,接待期间必须登记医药代表姓名、公司地址并记录洽谈内容,接待室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二、在非医药代表接待日期间,严禁医务人员在医院范围内私自接待医药、器械代表,一旦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对当事人和科室进行严肃处理:1.对当事人和科室作全院通报批评;2.扣当事人当月奖金***元,当年不准评优,科室不准评先进科室;3.取消购进该医药代表在医院代理的药物品种。
三、接待日由医务科组织,药事委员会、药剂科分别派人员参加,实行集体接待,由接待人员将资料信息分门别类汇总后交药事委员会或设备使用科室进行信息交流、讨论。
四、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器械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医疗器械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或以学术讲座的形式介绍其产品的性能、用途、特性等,非接待日时间恕不接待。
五、严禁医药、器械代表在非医药代表接待日到医院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