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职务犯罪的生成机制及遏制理论
当前警察职务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防范-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当前警察职务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防范-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据全国警务督察部门的数据显示,十五期间警务督查部门已经对2576名民警采取禁闭措施,对4321名违纪民警停职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政工部门6262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法民警1007名,全国公安共发现违法涉案金额123.36亿,警察职务犯罪数量持续上升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社会影响大,涉案金额大,涉黑案件多,刑讯逼供不止,作案的群体性特征显着。
特别在贪利型犯罪与侵犯私权型的犯罪上,手段上更具专业性、隐蔽性与群体性;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更加恶劣,成为阻碍社会进步与和谐的顽疾。
随着十二五的深入发展,国家进入了激烈的社会转型期,经济上的自由,上的,文化上的包容等需求不断增加。
但观念的转变与制度的建立相对于瞬息万变的社会转型的应然需求来说是滞后的,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结构性的供需矛盾。
部分价值、秩序、文明被打乱,社会需要完成一个更替、重构与再生的过程。
传统的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转型时,人民的观念落差和国家法律制度供求落差是需要时间与实践来弥补的。
社会转型时制度的滞后为社会越轨行为提供了一个繁衍的环境,犯罪率上升存在历史的必然性。
而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法纪和正义的执行者,在对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与观念缺失的大前提下,这样既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致使单个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①自古以来,民众心目中的警察是一个代表国家行使公共管理职责、具有高尚的道德、自律且永远保持大公无私的精神的纪律性部门,然而,历史实践证明,人的逐利本性和自身权力的无限扩张加之法律约束的滞后,三者的结合往往促使警员在有较大利益可图时,宁愿抛弃人民、社会赋予其的职责,铤而走险的谋取私利,甚至于,仅剩下的道德约束也实质上成为一张失效的社会契约。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职务犯罪是指利用担任职务的权力和地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务职责,以获得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治对策。
首先,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之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进行规制不严、制度设计不完善,或是制定者在考量不周全、无法预见各种情况时,职务犯罪容易出现漏洞。
因此,应该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为职务犯罪提供更加严谨的法律基础。
其次,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还包括经济利益驱动和腐败现象存在。
一些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权,通过索贿受贿、贪污侵占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同时,腐败现象也为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一些公职人员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这为他们进行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
此外,职务犯罪的产生也与职务人员的素质和道德观念有关。
一些职务人员道德底线低,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对法律法规不重视,容易贪图利益,产生职务犯罪行为。
因此,加强对职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是防止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防治职务犯罪,我们应采取一系列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威慑。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和查处,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加强职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
通过广泛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加强对职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此外,要加强对职务人员的考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职务人员,确保他们正确履行职责。
另外,加大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政府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反腐措施,并加强对公共资源和职务权力的监督。
同时,要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运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腐败现象,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更少的机会。
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2007-12-12 19:35:18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2)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2032件,结案16060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4831人。
其中县(处)级干部5916人,厅(局)级干部415人,省(部)级干部15人。
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有4775人,占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总数的2.9%。
由此可见,职务犯罪行为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形势之严峻,问题之严重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把惩治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侦破了一批职务高、数额大、影响大的大案要案,特别是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等重大案件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振奋了党心民心。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2004年11月3日在中央党校作反腐倡廉专题报告时强调,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又要注重有效预防腐败,从源头上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所谓职务犯罪,就是在行使国家和法律所赋予的公共权力过程中,为了个人和部分小团体(集团)的利益,不正确的行使权力,侵犯了国家和其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触犯了刑律的行为。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他们的犯罪是因为对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歪曲和异化。
可以说,无权力,则无职务犯罪;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职务犯罪。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
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
总体来讲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与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与预防对策1.1 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表现。
(1)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通过对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多“五多”、“两突出”的现象。
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领导的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从犯罪性质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多。
(2)具有高隐蔽性。
职务犯罪中的行贿问题,大多是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而在共同贪污的过程中,也是在极少数有利益关系的人之间进行的,很少有同案人主动揭举揭发,他们已结成一个生死修悠关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体。
进则同进,退则同退,黑幕交易极少让外人知晓,如号称河北第一秘的李真案,前后从群众举报到密秘侦查到最后破案,时间长达六年之久,李真也从“双规”到逮捕前后抗拒交待犯罪事实长达108天,许多关系人,知情人,同案犯,供了又翻,为案件设置了重重障碍,在前后两年的侦破工作中,光立功受奖的专案组成员就达398名之多;曾创下建国以来虚开增值税发票第一大案的陈学军、吴芝刚案案卷总数这达794册。
数量之多,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他们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3亿元,使国家税收损失达3.93亿元,涉及企业1000多家,涉及27个省、市、自治区,职务犯罪的高隐蔽性为案件的突破和查处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具有高智能性。
智能化犯罪是高技术时代的产物,智能化犯罪代表着21世纪犯罪的新趋势,现在犯罪主体高学历化,手段智能化的趋势已经显现。
2004年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破的陈名千特大伪造金融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200万美元。
陈做案时年仅21岁,毕业某名牌大学的计算机系,前面提到的陈学军、吴芝刚案,陈学军做案时28岁,吴芝刚做案时27岁,也是大学毕业生,分配到北京海滨区国税局负责增值税发票工作,他号称是电脑“专家”,从进入电脑系统修改数据再退出系统,前后只需一分钟,后来他还非常狡猾地销毁了大量电子证据,给侦破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浅谈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谈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它严重地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严重损害危及政权的稳固同其作斗争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历史任务。
本文以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提出粗浅意见。
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一)政治原因1、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
作为权力之所有者的人民,与作为权力之行使者的国家公务人员之间出现了相对分离、造成了权力过于集中但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的状况。
另外,加之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的各种弊端,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等消极因素,很容易使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其职权、或者不尽其职责,实施职务犯罪。
2、严重的官僚主义。
国家机关臃肿庞大,权力过分集中,必然造成严重的官僚主义,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日益增多。
例如,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渎职型的职务犯罪,便是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所直接导致的恶果;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也正是行为人钻了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的空子,在其“委派”、“信任”、“重用”的掩护下所实施的行为。
(二)经济原因1、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体制,其中的消极因素成为了产生职务犯罪的温床,例如,某些有钱无权的私有者为了获取暴利,往往“以钱开道”,用重金贿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物资等部门的国家公务人员使某些意志薄弱者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导致索贿、受贿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多种分配方式,即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之以按资分配、按股分红、风险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收入,人们的经济收入差距由此迅速拉开,一部分人确实先富裕了起来。
这些,易使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的心理失衡,进而在一定条件下去实施其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最新-浅析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 精品

浅析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职务犯罪作为一种腐败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存在的根源是非常复杂、多种多样的。
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有体制本身的原因,也有体制以外的原因;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
下面,着重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一下分析探讨。
(一)客观原因1、利益的驱动。
改革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基础上的利益的重新调整,它极大地激发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社会财富获得了长足的提高。
于是,在社会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背景下,在不抗拒的利益诱惑和利益冲突面前,一小部分有权人便利用手中的公权为自己、自己的家庭和自己身边的小集团谋取私利。
2、体制的缺陷。
改革开放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进行,它不能也不可能在极短的时期内一下子将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弊端消除干净。
原来在浓浓的阶级斗争气氛下对整个社会的利益诱惑的抑制机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新换代殆尽;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权力的绝对化现象和特殊历史条件下家长制的复活现象,大大地抑制了社会对权力者的监督功能,从而给权力腐败创造了可乘之机,剧变的社会使原有的秩序规则失灵,而新的社会秩序却没能及时建立起来,这就是说,体制上的这种弊端和缺陷给腐败的泛滥创造了最好的机遇,权力腐败就是在这种体制缺陷中迅猛地发展、泛滥起来。
3、惩罚的失当。
惩罚是遏制腐败行为最重要的手段。
而且,对于某种流行的恶行,惩罚一定要及时,将其扼杀于起始阶段。
然而,始发于上世纪80年代的腐败并没有得到有力的遏制。
一是对反腐败的意义讲得很透、很深,但未真正地付诸于行动上;二是存在刑不上大夫,官官相护等打击不力的现象;三是以运动式的方式来反腐败,紧一阵松一阵。
各种腐败活动因低风险,高收益而日益活跃。
4、对策的乏力。
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是被逼出来的,整个社会缺乏思想上的、心理上的、组织上的准备,对突然发生的包括腐败在内的社会问题,我们社会并没有经历过,缺乏积极的、应变的准备。
公安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公安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引言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央领导同志就曾经强调过:“公安机关在和平时期系国家安危于一半”。
这样重要的历史使命,必然要求公安干警尽职尽责。
然而,九十年代以来,作为警察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之一的警察职务犯罪日益严重,己严重危害国家的司法管理职能,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
但近些年来对警察职务犯罪打击和预防均不理想。
如何打击和预防警察职务犯罪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难题,目前我国学者对警察职务犯罪领域的学术研究不多,作者根据自己多年来的法律学习和在社会实践中对警察职务犯罪的了解,从社会、机制、个人、心理等多角度对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行深入探析,并对警察职务犯罪的防治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第一章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危害及特点第一节警察职务犯罪的涵义警察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严格意义上讲,警察职务犯罪在刑法中并非一个法定概念,而只是一个学理概念。
我们在界定警察职务犯罪的概念时,必须把握该类犯罪的本质及其行为特征。
如果对警察职务犯罪的涵义界定太宽,把警察机关及其警察所有的犯罪行为,诸如民事纠纷导致他人伤亡等与其职务毫无内在关联的犯罪行为也列入警务犯罪范围,显然有违法理(如河北霸州市派出所副所长杜书贵因超车纠纷开枪杀人案等)。
但如果界定太窄,仅仅把警务犯罪限定在谋取私利上,那么在执法办案中发生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多为因公而非谋私的犯罪行为就会被排除在外,这显然与刑法规定不符。
①笔者认为警察职务犯罪是指国家警察机关的警察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中,故意或过失地侵害国家对警察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犯罪客体的复杂性。
警察职务犯罪的客体除了侵害国家对警察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还可能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公私财产权利,如虐待被监管人罪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管理秩序,又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
试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和预防对策(一)

试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和预防对策(一)近年来,职务犯罪日益突出,由于其危害大,对国家机关的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造成重大损失,因而也是各国政府预防和惩治的重点。
在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下,腐败现象最极端的表现就是职务犯罪,因此,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是惩治腐败的主要途径之一。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各级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笔者就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科学的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防范打击的前提和基础。
在何谓职务犯罪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上,还存在不少争议。
下面是三种有代表性的定义:1.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1]2.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上述三种定义在客观方面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职务犯罪的职务关联性特点,它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犯罪主体的界定上。
相对而言,笔者赞同第三种定义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国家公职人员”一词内涵相对明确,而且是多数国家通用的一个称谓。
但它将犯罪客观方面限定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却是值得商榷的。
刑法上的重大损失都是针对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后果而言的,而现行刑法并未将造成实际严重后果规定为所有职务犯罪的共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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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务犯罪的生成机制及遏制理论潘嘉警察职务犯罪,是警察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具体包括警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国家对警察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各种犯罪行为。
就其本质而言,警察职务犯罪是警察职权运作过程中的异化现象。
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比,警察职务犯罪除具有一般职务犯罪特征之外,还具有政治上的敏感性、犯罪手段隐蔽性极高的特征。
警察职务犯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它们的相同点都是与警察职务相关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警察在执行职务行为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它是警察职务犯罪的主要方式。
对此,刑法采取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为明定式,即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刑法条文中给以明确规定,如警察所犯的贪污罪、受贿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另一种是隐含式,即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要实施这些犯罪,警察也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地方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犯罪行为。
二是警察在执行职务行为中,滥用职权(即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警察所实施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
三是警察在执行职务行为中,应履行法定义务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义务而构成的犯罪行为。
前者如警察所实施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等,后者如警察所实施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①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导致警察职务犯罪的范围宽泛,大致涉及刑法中的29个罪名。
②尽管每一宗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生都有其具体原因、促成条件和环境,但只有认清其犯罪原因的共性才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警察职务犯罪,进一步设计预防对策。
下面我试用雷克利斯的遏制理论探寻警察职务犯罪这一类犯罪发生的共同原因。
当代美国犯罪学家雷克利斯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犯罪遏制理论”(containment theory),着重用社会控制的强弱来解释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并吸收了关于犯罪原因的心理学观点和社会学观点的优点,推动了对促成个体犯罪的内部人格力量以及塑造个人动机和人格的社会文化力量的分析。
有学者认为,“雷克利斯提出的遏制理论模式就是心理控制模式的代表。
”③他认为犯罪是个人内在的控制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外部控制因素缺乏的结果,是对推动和引诱个人进行犯罪的驱力(drive)和拉力(pull)缺乏遏制(检查和控制)引起的。
④为了介绍此理论,他引入了四个概念:外部压力或拉力(outer pressure or pull)、外部遏制(externalcontainment )、内部遏制(inner containment) ,内部推力(innerpush)。
这一理论的核心是外部压力或拉力和内部推力促使人产生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而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则阻止、中和、抵抗个人产生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
当外部压力或拉力和内部推力比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强大时,个人就会产生越轨及犯罪行为。
雷克利斯强调,最重要的外部遏制因素是期待个人遵从群体中占优势的行为准则的社会压力,最重要的内部遏制因素是一个象绝缘体那样起作用的、排斥违法犯罪行为的概念。
⑥本人认为,目前我国的警察职务犯罪也可以看作是上述四种力量博弈,外部压力或拉力和内部推力最终战胜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的结果。
警察面临的外部压力或拉力是那些迫使或引诱警察进行犯罪行为的外部力量。
由于社会的变迁、交往的增多以及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参与这种外部力量的势力越来越多,警察面临的来自家庭、单位、社会的压力及诱惑力也越来越大。
大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导致警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相对贫困的制度缺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地从新的不平等走向平等的过程,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带动的社会进程,本质上是一场社会平等化进程的序曲,这种平等化进程也就是社会现代化的演进。
根据亨廷顿的观点,“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
”⑥由于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这种不稳定性带来制度上的缺失反映在警察群体就是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由于从事国家公务,警察被剥夺了进行营利性经济行为的权利,但国家给予的补偿仅是低水平的薪金,即便如此有些地区也难以按时发放。
与此同时,由于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重任,警察被赋予了相当的公共权力。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相对贫困容易使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从事“寻租行为”,这就引发了大量的警察贪污受贿,为“黄、赌、毒、黑”充当保护伞的现象。
(二)公安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空隙和司法体制的不完善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市场开始启动,而计划尚有余漏,从而形成了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也在客观上给警察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
在随之而来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权力系统趋向“放权松绑”,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但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相对滞后,结果造成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和横向的约束管制减弱。
此外,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原有的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冲击,而新的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社会整合力降低,出现了社会学家所称的“社会失范状态”,以腐败为主的职务犯罪泛滥正是社会失范状态的一种表征。
公安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相适应。
在公安体制转轨过程中,原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官意志等弊端不可能马上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却愈演愈烈;新的更适合公安工作的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造成警察在工作中无所适从,更为一些寻求犯罪机会的警察提供了空子。
例如目前公安机关对罚没财物的处理规定混乱以及行政收费方面存在的漏洞,不仅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对于公安队伍建设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此外,警力配备不足和落后的侦查手段使民警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紧张的生活节奏,而公安机关内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获得成功升迁的途径又进一步加重了警察的挫折感。
尽管需要补充大量警力,但公安机关的人员“进出”的渠道不顺畅,吐故纳新的机制不健全。
这些年来,公安系统各部门陆续补充了数十万新警,但进来的大部分是转业军人、干部子弟等未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而对于屡犯错误、违法乱纪等不适于继续在司法部门工作的人又很难调出去。
⑦加上入警后业务素质保障(强警教育)不力,这都为警察队伍的纯洁埋下了隐患。
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权力很难受到有效的制约。
案件从立案到搜查、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和执行,加之实践中的“神秘主义”,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唯有靠公安民警的个人品质、道德良知来保证,这显然是脆弱的。
⑧(三)亚文化的冲击几千年传统农业社会的沉淀,“官本位”思想在国民意识中已经根深蒂固。
受“唯上、唯官、唯权”思维定势的影响,公民对警察职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持忍让的态度,不但为警察职务犯罪提供了土壤,并为巩固和强化这类犯罪提供了温床。
同样,对于警察主体来说,“宗法观念与民主观念至今仍在司法人员思想中发生冲突,并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司法权力的正常运作。
”⑨进入工业化社会,人们根据不同的利益和地位形成的彼此不同的亚文化会形成多种社会规范,人们对此就产生无所适从的感觉,从而减弱社会控制。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西方文化汹涌而入,泥沙俱下,而这些文化信息和能量的耗散不断形成新的文化结构,呈现出现代文化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而警察与罪犯的共生模式,又使其难以避免地受到犯罪亚文化的影响。
按照文化冲突的理论,警察职务犯罪也可视为传统的农业文化和现代法制文明冲突的结果。
警察职务犯罪的外部遏制是那些能够制止警察进行职务违法犯罪活动的外部力量,即社会控制。
它可以区分为外在的控制和内在的控制。
外在的社会控制是指一定的社会环境因素对警察行为主体的约束。
外在控制大多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依赖于社会的强制力而实施的监督(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它通过一整套惩处机制在公安机关及相关单位内部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秩序。
此外,非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监督(如新闻监督)也规范着警察职务行为。
2.法律(以《刑法)、(人民警察法》为主)对警察职务行为的规范划定了其行为准则的底线以及突破这条底线应承担的责任。
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对从事公务的警察起着警示作用。
如,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和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律规定,对促使人民警察严格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中,关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职务犯罪的规定,对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3.警察个体、警察群体、一般个体、一般社会群体之间通过接触或接近,用手势、语言等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赖性的社会功能联系。
如:组建健全的家庭和有效的家庭控制,社会互动提供了使警察获得接受、认同和归属感的机会。
4.由社会功能联系和沟通渠道构成的社会安全阀机制在抑制犯罪与保持稳定及促进社会发展中有特殊作用。
沟通渠道是安全阀的排气孔部位,它是警察表达不满、紧张、利益需求的合法方式、场合以及机会。
这种渠道越畅通、越广泛、越规范,警察用职务违法犯罪的方式对挫折做出反应的可能性或必要性就会越/J、。
而内在的社会控制指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社会单位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等非强制性手段,使警察继承社会中一致的主流道德规范并明确自身的社会角色定位,自觉地运用各种社会规范来指导、约束和检点自己的行为。
总之,警察职务犯罪的外部遏制(社会控制)是警察周围的社会环境中存在的结构性缓冲器,它们有助于对警察进行约束。
警察职务犯罪的内部推力是推动警察个人利用职务从事违法犯罪的心理力量。
社会转型期中不同的社会成员对政治、经济、文化诸因素的心理反应是不同的。
不良的心理反应很容易同其他因素结合形成犯罪心理。
警察职务犯罪的内部推力包括: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是一切贪利性警察职务犯罪的共有心态。
侥幸心理,故意从事职务犯罪的警察都认为只要利用好可供其支配的资源完全可以逃避惩罚。
特权思想严重,不少警察总以为自己是管人者,他人是被管者,觉得自己拥有鞭鞋他人的权利。
少数警察简单、甚而错误地产生一种“角色认同”心理,把自己的职责与封建时代的官吏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等同起来,认为自己的刑讯体罚是合理的、正常的。
.此外,还有由“挫折、不安、失望、敌意、自卑感”产生的焦虑失衡心理。
有材料显示,在所有应急性职业中,警察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指数居首位。
这主要出于对完成工作指标的信心的缺乏,或是源于人际关系的不谐调以及对个人、家庭生活方面不如意而引发的担忧,更多的是几种情况兼而有之,是多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
焦虑心理如不能及时得到宣泄或心理治疗,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由消极怠工导致的不作为犯罪,二是由过激行为造成的警察职务犯罪恶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