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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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目录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1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113、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15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16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76、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8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9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22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24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251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流程----------- 2712、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通知--2813、相关文件(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34 (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39 (3)《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合维办[2011]6号--------------------------------------- 45 (4)《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建 [2012]101号------------------ 47 (5)《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建建管 [2012]23号------------- 52《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概述: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维权维稳的政策,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合政[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现就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民工已成为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成为我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有几十万农民工,劳务开发和输出已成为我市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必须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率先奋力崛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工资偏低、被拖欠和克扣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参与率不高,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农民工子女入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享受不到应有的平等待遇。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切实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三)建立健全农民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

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精神,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

安徽省合肥市工资标准

安徽省合肥市工资标准

安徽省合肥市工资标准
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才聚集,工资水平也备受关注。

根据最新的数据统计和政策规定,合肥市工资标准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中,以下是对合肥市工资标准的详细介绍。

首先,合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了调整。

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数据,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
元人民币。

这一标准适用于合肥市所有企业的全职员工,确保了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其次,合肥市的工资标准还包括了各行各业的工资指导线。

根据不同行业的发
展情况和用工需求,合肥市对各行各业的工资指导线进行了科学制定,确保了不同行业员工的工资水平合理、公平。

例如,合肥市对于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制造业等不同行业的工资指导线都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员工的合理收入。

另外,合肥市还对于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针对加班工资,合肥市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保障了员工在加班劳动后能够获得应有的报酬。

同时,对于绩效工资,合肥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鼓励员工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更高的收入,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最后,合肥市还注重对于特殊群体的保障,例如残疾人员工、孕期女职工等。

针对这些特殊群体,合肥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工资保障政策,确保了特殊群体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合肥市工资标准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
理念,保障了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合理收入。

未来,合肥市将继续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劳社秘[2008]7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1.16【实施日期】2008.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7号)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建管局(建设发展局):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清退、垫付等相关工作程序,现将《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2、清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程序3、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清退手续各部门职责4、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清退申请表5、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申请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附件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一)垫付依据《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合劳社秘[2007]96号)(二)垫付范围1、经市(区、开发区)维权机构(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支付而未支付的;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突发事件的;3、其它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三)垫付程序1、提交材料(1)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书;(2)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情况调查报告;(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申请报告;(4)《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申请表》(以下简称“垫付申请表”)(http//或http//网站下载)。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我市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我市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我市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合劳社秘[2002]22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我市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22号)各县、区劳动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我市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积极引导、按需流动、凭证管理、全程服务”的总体思路,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分流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为切实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推动“加快发展、富民强市”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劳务输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思路及目标2002年全市劳务输出工作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抓住一个枢纽(即劳务输出信息枢纽),建设两个基地(即劳动力资源基地和劳务输出基地),做好三项服务(即为外出人员做好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维权等服务)。

2002年全市劳务输出的工作目标是实现劳务输出新增6.3万人(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见附表)(略)。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1、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责任感。

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相当充裕,除乡镇企业和当地第三产业吸纳一部分外,尚有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跨地区寻找就业门路。

组织劳务输出,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脱贫致富步伐,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而且还可以缓解就业压力,有利于打破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旧体制,培育和发展以市场机制在区域间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新体制。

统筹城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

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

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章节一、引言本指南旨在规范合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章节二、定义和范围2.1 定义:农民工是指在合肥市农村地区从事各类劳动工作的农民。

工资是农民工对完成的劳动所应得到的报酬。

2.2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合肥市农村地区工作的农民工。

章节三、工资支付3.1 工资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3.2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3.3 工资计算:工资应按照合同约定、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标准进行计算。

3.4 工资条和收据: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工资条和收据,明确工资支付的金额、日期等详细信息。

章节四、工资保障和支付追索4.1 工资保障基金:合肥市设立工资保障基金,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和欠薪问题。

4.2 工资支付追索:农民工发现未支付工资或工资被拖欠的,可以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追索工资。

章节五、用人单位责任和义务5.1 注册备案:用人单位应依法在合肥市相关机构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5.2 合同签订:用人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5.3 资金拨付: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并提供工资发放证明和记录。

5.4 工资保证金:用人单位应按照合肥市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章节六、农民工权益保障6.1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

6.2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6.3 假期休假: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假权益,合理安排假期。

附件:1、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表格2、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样本3、工资保证金缴纳收据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最低工资标准:合肥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3、工资保障基金:由合肥市设立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风险的基金。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合劳社秘[2006]185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185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要求,现将《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一: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附件二: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培训任务安排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六年九月五日附件一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精神,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实施“人才强市”、“工业立市”战略和“三大推进”,贯彻落实财政经费补贴政策,积极动员组织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提高其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能力,壮大产业工人队伍,为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2006年我市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3.6万人,2007-2010年我市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3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

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

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第一章:引言本文档旨在指导合肥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正确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本指南包括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程序、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工资支付基本原则2.1 合法合规:工资支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2.2 及时足额:工资应当按时支付,且应和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一致。

2.3 公开透明:工资支付应当明确、公开,不得存在任何隐瞒、扣压、拖欠工资的情况。

2.4 一站式服务:工资支付应当提供便利和高效的一站式服务,使农民工能方便查询、申诉和维权。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3.1 工资核算: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核算。

3.2 工资支付报告: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劳动部门提交工资支付报告,包括工资支付时间、金额、农民工人数等内容。

3.3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必须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和信息安全。

3.4 工资支付凭证:企事业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明细和签字确认等。

第四章:责任分工4.1 政府部门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农民工的申诉和维权事项。

4.2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保障工资支付的合法、及时和足额。

4.3 农民工责任:农民工应遵守劳动纪律,如实提供劳动,并及时与企事业单位沟通、协调工资支付等事宜。

第五章:监督机制5.1 农民工代表机构:建立农民工代表机构,代表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并参与工资支付监督。

5.2 行业工会监督:行业工会应积极监督基层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帮助农民工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5.3 政府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开曝光。

附录:1. 工资支付报告模板2. 工资支付凭证样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就劳动关系建立、权利义务确定、劳动条件约定等方面的书面合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召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示范项目现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召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示
范项目现场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合建[2014]5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27
【实施日期】2014.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召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示范项目现场会的通知
(合建〔2014〕5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发)局、建管中心:
为贯彻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号)文件要求,有效组织实施“专户”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召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示范项目现场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4年5月29日(星期四)上午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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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合政办[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合政办〔2008〕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全市农民工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08〕15号)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全市农民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2008年全市农民工工作要点2008年全市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认真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继续巩固10件实事成果,着力推进10项制度建设,在劳动合同管理、就业培训与服务、社会保险、创业扶持、建立机制等方面取得新成效,努力开创全市农民工工作的新局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各县、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农民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农民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和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农民工培训、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重点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并将目标任务层层细化分解,抓好落实。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二)加强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建设和基层工作平台建设。

力争在县区一级建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

各成员单位要做到责任落实、人员落实,实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

要建立农民工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强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配合有序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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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目录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1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113、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15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16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76、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8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9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22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24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251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流程----------- 2712、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通知--2813、相关文件(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34 (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39 (3)《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合维办[2011]6号--------------------------------------- 45 (4)《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建[2012]101号------------------ 47 (5)《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建建管[2012]23号------------- 52《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概述: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维权维稳的政策,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维权工作的需要。

尤为突出的是: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因资金得不到保障(农民工保障金额度远远低于工资拖欠额度),成为维权工作的顽疾,也是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施专用账户管理,能有效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遏制建筑企业恶意低价竞标降低人工费行为,能有效解决工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也能方便各级建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共十七条,分别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约定、资金使用、资金公示、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详细条款解读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适用范围,执行时间] 本意见第一条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即:实施时间和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庐阳、瑶海、蜀山、包河、新站、高新,经开、滨湖、政务、巢湖、巢湖经开区、肥东、肥西、长丰、庐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招标、合同签订时的工资专户管理]本意见第二条从法律(合同法、招投标法)角度规范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方面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在工程项目中实施。

即: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纳入到招标文件内容,非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列入合同约定。

(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1.3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为保证工资性工程款满足农民工工资发放金额需要,避免发包人由于资金问题为了达到少支付工程进度款目的,故意压低工资性工程款金额;杜绝投标人为争夺工程项目盲目低价,在工程投标时,恶意降低工资性工程款。

本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价款的工程成本组成部分,其金额计算不能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类型、同时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7.2.1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结算依据。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式计算:1、工资性工程款:⑴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⑵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3、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实名登记、专款专用、共同监管]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在肥(含四县一市)所有在建工地的务工人员均是实名登记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本意见第五条规定: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

承包人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中。

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

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发放形式可委托银行代发。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开户银行共同监督。

BT项目(全垫资工程)由承包人代替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承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将工程项目中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部分垫资的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户”责任转移至总承包人,发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

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

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支付]根据《合同法》,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工程款中所含的人工费是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保障。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和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以及《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中的人工费(即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也应预先支付。

从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投资)管理有所约定。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本意见第六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并且在工程开工前预先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必备条件之一。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在每月25日前支付,最低支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核定。

(七)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日前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

经工作组审核确认后,次月10日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实名登记、工资清单审核、支付工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一、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组长单位由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牵头”,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务工人员须实名登记信息,工资发放清单由该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确认,次月10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发包人按本意见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性工程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工资专户中的资金满足不了工资发放需求,总承包人应将缺少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工资专户。

(八)工程总承包人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可会同工程发包人办理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账户。

[专户公示、撤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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