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规划选址公平性的法律保障

合集下载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

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中,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投资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序推进以及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内容和意义。

一、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宪法、立法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基础设施投资活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

1.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组织机构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宪法通常保护私有财产权、鼓励投资和市场竞争,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立法法立法法是各国制定法律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法律的制定程序和程序。

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立法法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基础设施投资法律的合宪合法,以及规范投资者和相关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3.行政法行政法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程序和方式。

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行政法的作用是监督和管理基础设施投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以及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和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经济法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

5.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环境保护法的作用是规范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的作用与意义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不可小觑。

首先,它们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投资框架和法律保障,降低了投资风险,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动力。

其次,基础设施投资法律法规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了投资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和不当利益输送的现象。

此外,这些法律法规还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了环境和社会的利益。

发展改革委第 令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第 令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4月25日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如何兼顾社会公平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如何兼顾社会公平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如何兼顾社会公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兼顾社会公平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社会公平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概念,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它主要体现在资源分配的公平性、机会均等以及不同群体利益的平衡等方面。

首先,资源分配的公平意味着在规划和建设交通设施时,不能仅仅侧重于经济发达地区或人口密集区域,而应充分考虑到偏远地区、贫困地区以及特殊地理环境区域的需求。

这些地区往往由于交通不便,限制了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因此,在资源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有助于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的整体公平。

机会均等则体现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不同群体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例如,良好的交通条件能够让农村居民更方便地进入城市就业、接受教育和享受医疗资源,同时也能为城市的企业拓展农村市场提供便利,从而实现城乡之间的互动与融合。

此外,对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交通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充分考虑他们的出行需求,保障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在平衡不同群体利益方面,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会对沿线居民产生直接的影响。

比如,道路的修建可能会导致部分居民的房屋拆迁,这就需要在补偿政策上做到公平合理,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对于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音、环境污染等问题,也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

要实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社会公平,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关键。

规划者需要充分了解不同地区和群体的需求,通过广泛的调研和数据分析,制定出具有前瞻性和公平性的规划方案。

在规划过程中,应鼓励公众参与,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使规划更加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和公众利益。

例如,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让居民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期望,从而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_发改高技20142545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_发改高技20142545

附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更大程度地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科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由国家统筹布局,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是长期为高水平研究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公共设施。

第三条设施建设管理坚持“科学决策、明确权责、协同管理、开放共享”的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设施建设管理的牵头部门,与财政部、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退役,以及依托设施开展的科研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中央管理企业等是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或本企业所属单位设施项目的申报、协调等工作,制定设施管理的有关具体政策和细则,协调落实设施建设和运行所需条件。

第四条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可作为设施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负责设施项目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条件。

第五条设施建设和运行全过程的资金筹措坚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则,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有关部门编制设施建设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并根据形势发展适时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设施建设规划,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设施建设项目的审理。

设施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地方政府、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条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大数据、海洋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海岛以及海岸带等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持续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宽带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法律法规、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通信基础设施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___、交通运输部、___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

该办法旨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该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同时,该章还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即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第二章规定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发挥社会资本优势、转变政府职能、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等。

同时,该章还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方式,包括BOT、BOOT、BTO等。

总之,该办法的出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供了更加规范和透明的管理机制。

在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融资方式、规模和成本,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相关领域市场的发育程度,市场主体的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以及用户付费项目的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项目提出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综合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法律法规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投资资金的合理管理,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法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范围、来源、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权责。

此外,该法还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重要要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出让、征收等方面的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还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标准和程序,保护了农民和其他土地使用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是保障投资回报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内容。

该条例还对建设工程质量评估、验收和维修保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监管和管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投资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范围、程序和方式,规范了投标人的资格和行为。

该法还对中标人的履约和合同管理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合规性和效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完整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 -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4月25日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1、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程序,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原则和要求,如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等。

2、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明确了土地利用的规划、保护和利用要求,如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利用土地等。

3、建筑法: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要求,明确了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如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等。

4、城市管理法:规定了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如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规范了城市规划和建设行为,避免了城市规划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保障了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它们明确了土地利用和建筑物的使用要求,避免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保障了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它们规范了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了城市公共秩序和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规范了城市规划和建设行为,明确了土地利用和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并规范了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引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在协调城乡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然而,在实践中,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亟待研究和改进。

本文旨在探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针对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进行了广泛研究。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内涵、特征和历史演变;2)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与城市化、可持续发展等宏观议题的关系;3)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及其影响因素;4)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富, 具有 非 排他 性 和非竞 争性 的特点 , 人们 可 以 自 由的对 其进 行 利 用 。然 而 , 资 源 的稀 缺 性 决 定 了
定 了行政 机关 的职 责分 工 , 并 强化 民众 参 与 ; 在监
督救 济上 , 《 城乡规划法》 第 六 章 做 出 了较 为 细致
的规 定 。然 而 , 不 可否认 , 基 础 设 施 规 划 选 址 的 公
保障 , 不仅 会损 害部 分 社会 群体 的利 益 , 还会 加 剧
地 区发展 的不 平衡 性 , 严重 影 响社会 安定 。


基 础 设 施 规 划选 址 不 公 的 成 因
的干扰 。人们 往 往将政 府 的角 色定 位为 市场 调控
者, 赋予 其 维 护 公 平 的社 会 职 能 , 然 而 经 济 学 中

Se pt . 20 15
Vo I . 1 7 NO . 5
DOI :1 0 . 1 3 3 1 7 / j . c n k i . j d s k x b . 2 0 1 5 . 0 6 7
基 础设 施 规 划 选 址 公平 性 的法 律 保 障
张 怡 悦
( 8 q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江 苏 南 京 2 1 0 0 9 3 )
摘 要 :公共 资 源作为 重要 的社 会 财富 , 是社 会公 众 生存发 展 的 基础 。其 中 , 基 础 设施 对 于人 们 来说 更是 不 可或缺 的 。然 而 , 在 基础 设施 规 划选 址的 问题上 , 我 国 目前仍 然缺 乏较 为完善 的 公 平机 制作 为 支撑 。规 划选 址主体 中立性 的缺 失 , 规 划 选址 标准 裁量 空 间过 大 , 规 划选 址程 序
益分 配 , 规划 制定 主体应 当具有 中立 地位 。《 城乡 规划 法 》 第1 1条将 规划 的制 定权 赋予 各级 人 民政 府 和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城 乡规划 主 管部 门 , 但是 , 受 内外 多重 因 素 的影 响 , 行 政 机 关 在 此 问题 上 是
很难 保 持 中立 的 。 首先 , 政 府决 策 的 中立 性 会 受 到 其 自身 因 素
我 国现行 的基 础设 施规 划 选址 制度 集 中体 现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 乡规 划法 》 ( 以下简 称《 城 乡 规划法》 ) 和各 地 的地 方 立 法 之 中 , 从《 城 乡规 划
“ 理 性人 ” 的假 设 告诉 我们 , 每 一个 经 济 活 动 的参 与者 都 是利 己 的 , 对 自身利 益 、 部 门利益 的追 求使 得 政府 在行 使规 划权 力 的过程 中很 难保 证公 平 公 正, 其 出发点 往 往 是 财 政 收入 的最 大 化 而 非 不 同
缺 乏有 效 的公 众制 约 , 针 对规 划 选址行 为 法律救 济 的薄 弱等 , 都是 造成 规 划选 址行 为 不公 的原 因。在 追 求规 划选 址公 平化 、 科 学化 的道路 上 , 我们 需要 结 合 西 方 国 家的 实践 经 验 , 立 足 自身
国情 , 规 范基础 设施 的规 划 主体 , 明 确规 划公 平的标 准 , 完善 基础 设施规 划 选址 的程 序 , 并 强化
对其 的监 督救 济 。
关 键词 :基础 设施 ;规 划选址 ;法律 保 障 中图分 类 号 :D 9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1 —6 6 0 4 ( 2 0 1 5 ) 0 5 ~0 0 7 1 —0 4
公 共 资 源 作 为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共 同 享 有 的财
收 稿 日期 :2 0 1 5 ~0 2 —2 2
作者 简 介 :张 怡 悦 , 硕士研究生 , 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
7 2
江 苏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 0 1 5 年 第 5期
影 响 。《 城 乡规 划 法 》 第 1 6条 规定 各 级 人 民 政府
社会 群 体 的利 益 平衡 , 因 此受 益性 基 础设 施 往往 向经济 发达 地 区 倾 斜 , 而 负 担性 设 施 往 往 向 弱 势 地 区转 移 。
法》 的相关 条 文看 , 立 法者 在保 障基 础设 施规 划选 址 公平 性 的 问题 上 做 出 了一 定 的 努 力 和 尝试 : 在
化, 才 能最 广 泛 的 造 福社 会 。当 前 我 国 资 源分 配
不 公 的现 象 比 比皆是 , 其中, 基 础设 施规 划选 址 的 问题 尤为 突 出 。在 此 问题上 , 政 府 的独 断性 、 随 意 性 司空见 惯 , 缺 乏对 基 础 设 施 规 划 选 址 公 平 性 的
O 1 5年 第 9月 第2 1 7卷 5期
江 苏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J o u r n a l o f J i a n g s u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与 的法律 地位 。首 先 , 公众 的参 与是 多层 次 、 多阶 段的, 无 论是 区域规 划还是 地方 规划 , 无论 是规 划
立法精神上 , 要求“ 协 调 城 乡 布局 , 促 进 城 乡 经 济 社 会 全面 协 调 可 持续 发 展 ” ; 在 具 体 制 度设 计 上 ,
《 城 乡规划 法 》 提 供 了实 体 和 程 序 的 双 重保 障 , 规
其次 , 政府 决 策 的 中立 性 会 受 到 外 部 因 素 的
其 往往 不 能满 足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的 需求 , 如何 实 现
平性 仍 然缺乏 有 效保 障 。 ( 一)选址 主体 不具 有 中立性 基 础设施 规划 选址 关 系到不 同群 体之 间 的利
资源 的公平 分 配成 为 了一项 重要 的课 题 。 只有公
平 地 分配有 限 的资 源 , 才 能 实 现 资 源 的 效 用最 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