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及相关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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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及相关文件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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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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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7.生活垃圾处理 以下(城镇或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设 施: ①垃圾填埋场; ②垃圾焚烧设施; ③垃圾堆肥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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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8.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 物项目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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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 可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环境保护部将根据环境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情况和污染防治工作 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
标准不仅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分类分级管理方 案,也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即从事范围内 的活动应先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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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3.生效时间 本标准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73号文件印 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 分类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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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分类分级方案
2.1.分类分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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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许可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 人资格;
2、判定依据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已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证件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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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 及判定依据
3.2.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
1、许可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运营培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环保类资质标准及其划分

环保类资质标准及其划分

环保类资质主要有四种: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壹级、贰级、叁级。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甲级、乙级。

3、环保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4、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对好办一些)。

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标准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中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中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35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二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1、单池容积6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8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2、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4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3、中型工业项目(含核工业)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4、二级甲等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二、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技术人员要求 2、申请一类以上资质许可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3名具有环境工程及相 现场管理和操作 具备不少于40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 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注:目前自治区已停办培训考试); 人员 业绩要求
3、上述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中,可有1名兼职人员(要求年龄在70
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 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8、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9、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守
施运营资质办元 1、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 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
;
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
、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资质申请及 办理 资质申请需提交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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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报告;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附件3);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 5、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6、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
第二步: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及附件证明材料一式五 第三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收到申请资料后立即进行材料齐全性和符合要求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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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申请的程序 第四步:对通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预审(甲级资质)的,将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环境污染治理是当今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探索有效的治理方法。

而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就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应当包括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在技术要求方面,应当明确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

同时,还需规定相应的治理技术和设备要求,确保治理效果达标。

在管理规定方面,应当规定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要求,包括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等。

其次,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应当与环境监管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治理体系。

环境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并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对于未达标的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环境质量。

此外,还应当建立环境治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对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违规企业进行惩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再者,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应当注重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升治理技术和设备水平。

同时,还应当引导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设备,推动环境治理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通过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环境污染治理的效率和水平,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最后,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应当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多方共治的局面。

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关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同时,还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促进治理工作的公开透明。

只有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才能够真正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应当充分体现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与环境监管制度相衔接,注重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环境运行和资质要求

关于征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加强全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我部决定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进行修订。

现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稿和有关材料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4月2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并将电子稿发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刘婷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035联系方式:(010)66556217传真:(010)66556218电子邮箱:cwpcc-js@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说明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函附件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资质

环保设施运营资质一、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程序。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资质审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

三、申请单位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时,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确定申请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5、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8、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四、申请单位可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索取或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等表格.地方环保部门应帮助申请单位正确填写有关内容。

五、提交国家环保总局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申请表之外的附件证明材料一份。

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的申请材料数量应按本省环保部门的要求提交。

六、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预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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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5.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以下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不包括危险废物处 理设施): ①矿物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尾矿砂、 废矿石、煤矸石、煤泥、矿泥、油井岩屑及废钻井 液等; ②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渣(粉 煤灰、炉渣、冶炼矿渣、钢渣、碱渣等)和边角余 料。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分类分级方案


பைடு நூலகம்
各类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 ,均不设运营设施规模限制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乙 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全国通用。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 及判定依据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 3.3.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3.4.具备符合要求的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 人员; 3.5.具有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 3.6.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检测能力。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 及判定依据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许可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 人资格; 2、判定依据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已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证件真实、有效。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 及判定依据
3.2.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万元。 2、判定依据 (1)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2)申请单位提交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其他资 信证明真实、有效。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 及判定依据
3.3.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具备不少于15名具有环境工 程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 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7名;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具备不少于6名具 有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 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 少于3名;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6.有机废物处理 以下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 ①畜禽屠宰废物、人畜粪便、餐厨垃圾、 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②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③以农林产品为原料生产建材过程中产 生的废渣。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7.生活垃圾处理 以下(城镇或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设 施: ①垃圾填埋场; ②垃圾焚烧设施; ③垃圾堆肥处理设施。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8.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 物项目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包括: 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 N)、石油类、悬浮物(SS)、pH值、 总有机碳(TOC)、总磷等。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8.自动连续监测 b.大气污染物监测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 物项目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包括: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烟尘、粉尘、烟气黑度等。 空气质量自动连续监测站不包含在内。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 质分类分级标准




1.适用范围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 方案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的许可条件及判定 依据 4.申报所需提交的附件材料
1. 适用范围
1.1.制定的原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环境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的规定,为规 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 而指定的。
1.适用范围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 可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环境保护部将根据环境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情况和污染防治工作 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 标准不仅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分类分级管理方 案,也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即从事范围内 的活动应先获得许可。
1.适用范围
相关专业包括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 与环境、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 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 程、轻化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工 程、生物工程、安全工程、应用化学、应用物理学、大气科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
1.3.生效时间 本标准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73号文件印 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 分类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分类分级方案
2.1.分类分级方案
序号 1 2 3 4 5 6 7 8 生活污水处理 工业废水处理 除尘脱硫脱硝(脱硝为新增) 工业废气处理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有机废物处理(新增) 生活垃圾处理 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 甲级 资质类别 资质级别
内容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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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试规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乙级
临时
b.大气污染物监测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1.生活污水 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以下设施: ①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②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 企事业单位等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 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2.工业废水: 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以下设施: ①各类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 ②各类工业园区的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 ③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3.除尘脱硫脱硝 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颗粒物(烟尘和粉 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的净化设施,包 括: ①各类火力发电锅炉; ②各类工业锅炉; ③各类工业炉窑(冶炼炉、炼焦炉、烧结 机、水泥窑等)。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4.工业废气处理
“除尘脱硫脱硝”类资质运营许可范围之外的 各类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污染物(包括恶臭) 净化设施,以及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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