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7、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8、浮动抵押权: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即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有偿的权利。
9、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0、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11、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2、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3、瑕疵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
14、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5、债的保全: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第一编物权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制度利用关系——物的所有权人基于其意思,将所有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以该他人为利用主体的社会关系——他物权制度2.物权法之概念——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物权法即实质物权法狭义物权法即形式物权法第二节物权之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性质——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物权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②物权以物为客体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④物权具有排他性物——人身以外,能为人力支配并具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物之特征——非人格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可能性;独立性;特定物;现有物;原则上为有体物物之范围——一般为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也包括有形物、视为物、空间、权利排他性——排除他人侵害、干涉或妨害;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上支配——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形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无须借助其他,直接作用于物的标的物,而享有物权直接支配——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支配力间接支配——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之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2.请求效力——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即物之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①发生根据不同;②目的不同;③行使后果不同;④效力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的条件:①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②须有物权受到妨害;③妨害并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④须有妨害人物权请求权之内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3.排他效力——排除他人干涉、侵害和妨害;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不能并立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4.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互相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为: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②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数个物权前后相继的发生于同一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发生的物权);③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④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优先于非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内容:①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如一物二卖之情况);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取回权);③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承租人)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②工资债权的优先;③“为债权的债权”优先5.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标的物发生情况:①物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例外:①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②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时;③物权欠缺法定公示方法,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1.1.内容:类型强制;内容固定;变动强制1.2.物权法定的原因①物权的性质(作为支配权的绝对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交易便捷)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物权法定的意义①物权作为绝对权的要求;②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③物权公示之要求;④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1.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违反类型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违反内容固定——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效违反变动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1.4.对法定物权的分类1.4.1.自物权与他物权标准——物权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区别:①自物权是自主物权,他物权是他主物权;②自物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③自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复力;④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为限制物权;⑤自物权为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为有期限物权1.4.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标准——物权客体区别:①不动产和动产上可以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②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效力不同;③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1.4.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标准——物权人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内容和方式区别:①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支配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支配交换价值为内容;②追求的目的及目的实现的时间不同;③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④前提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中有的须为占有,有的不得为占有;⑤效力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⑥标的物范围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1.4.4.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标准——物权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区别(特别物权之属性):①特别物权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②特别物权的行使通常受较强的行政干预;③特别物权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公示公信原则——包括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2.1.公示原则——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必须具有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法定公示方式之原则2.2.公信原则——法律赋予经过法定公示方法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则,基于此等信赖而完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2.3.动产物权的公示——通过占有公示其物权存在,通过交付公示其物权变动。
民法分论物权法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分论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第一部分——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B.包括知识产权C.须是特定物D.须是独立物(B.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但权利不是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A.留置权B.地役权C.土地所有权D.抵押权(C.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AD两项是担保物权,从属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
BC两项是用益物权,但B地役权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C项是独立存在的物权。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A.因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典权D.海域使用权(C.因为物权法定主义)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而具有债权的效力)6、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B.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7、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10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厂,又将另一间出租给乙居住。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民法分论名词解释: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P213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
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资料》刘心稳民二“非重点”.doc

刘心稳民二“非重点” 民法学原理二重点整理债权法总论部分一、债的发生原因。
1•意定Z债。
合同。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债的主要发生原因。
2.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无因管理:(事实行为)构成要件:(一)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二)须管理人有为本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三)须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四)须管理有利本人,且不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1.义务管理人负有对管理的事务适当管理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致本人损害的,负担赔偿责任。
适当管理义务包括:(1)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否则,对由此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中止管理的义务。
否则,管理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开始管理通知的义务。
管理人开始管理时能够通知本人的,应及时通知;若能通知而不通知,管理人对由此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4)报告和结算义务。
管理终止时,管理人应当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交还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或权利。
当交还而未交还的,构成不当得利。
2.权利。
(1)管理费用给付请求权。
(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债务的,有权请求本人清偿。
(3)因管理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有权请求本人赔偿。
(二)本人的义务和权利管理人的权利,反向理解就是本人的义务,同理,管理人的义务,反向的就是本人的权利。
不再重复。
不当得利:(事实行为)一般构成要件:(一)须有受益人取得财产利益的事实(二)须致他人受到财产损失(三)受益人的得利与他人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受益人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指既没有合同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效力:(一)受损人和受益人之I'可发生不当得利之债(二)受益人无权保有所得利益,应当依法向受损人返还不当得利(三)不当得利转移于第三人时的效力受益人将不当得利转让第三人的,第三人无偿取得的者,须返还取得的利益;无偿且恶意取得者,须返还全部利益;善意无偿取得者,只返还现存利益。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三、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
四、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和从物权;(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7)本权与占有。
五、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所有权是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六、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七、物权的公示方法(1)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定交付和拟制交付;(2)登记八、拟制交付的概念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
九、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不仅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是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民法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1.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法:就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3.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5.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6.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7.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8.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9.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坏其价值或不须破坏的物.10.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通说认为,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1.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12.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13.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14.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方式.15.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16.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17.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18.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19.空间权:是指在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20.土地国家所有权:是指由国家代表全民对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1.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2.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所有权.2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24.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25.按分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分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26.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27.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8.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29.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30.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取得的,对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31.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筑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3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33.地役权:是指基于土地而发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需役地人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供役地人的土地设定的权利.34.居住权: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的房屋的权利.35.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36.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37.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8.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9.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实现,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40.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固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1.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42.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43.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4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45.合同的订立:是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各方从接触.洽谈到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46.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谈,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47.静态协议:是指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得以确定.48.格式条款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0.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51.合同无效:是指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使合同当然地绝对地不发生效力.5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使其自始消灭的合同.5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合同.‘54.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券实现的行为.55.同行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56.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57.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58.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为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59.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60.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61.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未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6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6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双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64.合同的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主体不变,仅合同内容发生变化.65.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内容不变,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的概括承受三种类型.66.债权让与:是合同的权利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67.债务承担:是合同义务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68.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的法律制度.69.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70.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7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72.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73.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74.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7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进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76.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方行为.77.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消灭的事实.78.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79.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80.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81.强制履行:又叫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82.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83.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失时,依法或依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84.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或者说是根据有关的事实,依特定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8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利,不当得利人(受益人)应该将其所得利益发还给受损失的人(受害人).8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87.必要费用:包括为管理本人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为本人谋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88.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89.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属的固有权利.90.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9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简言之,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生存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最根本的人身权,是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92.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93.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技能正常运转.功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94.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的权利,是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95.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其名称的权利.96.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97.名誉权:是指法律规定名是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享有保持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98.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保持社会针对其经济能力的评价并从中受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99.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具体而言,是自然人享有的保证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信不为他人知悉.窥视.窃听.刺探.侵扰.使用.公开披露的权利.100.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从中受益且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101.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引港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虽无过错,但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02.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10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侵权人所致,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10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105.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106.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所针对的对象为合法权益.1.物权的含义(1)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在财产的体系中,它主要是相对与作为请求权的债权而言的,由于物权主要是以对物进行管理.支配为表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支配权(2)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因为一般来说,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的物权关系的结果.物权关系一旦经物权法所调整,就会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其主体是物权人(权利主体),即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义务主体),其客体是物,其内容是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其实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一个简明称谓(3)从民事法律制度而言物权也是民事法律制度之一种,又物权的概念为出发点,在民法理论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物权的效力.分类体系.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保护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这就是物权法律制度.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可以被专门的法律所调整,名为“物权法”2.物权的特征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主体上的对世性(2)客体上的特定性(3)权能上的支配性(4)行使上的绝对性(5)效力上的排他性3.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物权人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思来对特定物行使支配权利,从而决定了物权具有受法律物权人行使支配权能的强制力(2)排他效力一方面,物权人对来自其他义务人的妨害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在私力救济不奏效时可以请求公力救济,另一方面,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不得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用益物权,也不能同时存在均必须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3)优先效力物权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4)请求效力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有权请求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特定物正常支配的效力.4.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公信原则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是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公示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示原则功能是让物权的变动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实施的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有法律规定,而不能有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2)一物一权原则: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是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6.所有权的特征(品格)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1)权能的完全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的.全面的支配权(2)客体的有限性,所有权的客体只限于有体物与在法律上视为有体物并客观存在的物质(如电.热.能等),权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3)地位的自主性,所有权具有自主性,它的存在即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相反它是派生其他权利的源泉(4)期限的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以期限为要件(5)效力上的弹力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其内容可以以不同方式行使7.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所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在事实上或在法律上进行处置,从而变更.消灭物的存在状态或改变物的权利归属的权能处分权最直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8.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劳动生产(2)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4)拾得遗失物(5)无主物(6)添附(7)先占9.所有权的种类(1)单一所有权和双重所有权(2)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4)共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5)单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10.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3)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11.集体所有权的特征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1)在权利主体上,具有多元性(2)在权利客体上,具有限定性(3)在权利性质上,具有特殊性12.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人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标的须为动产(2)让与人无权处分(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处于善意(4)让人须有偿取得动产,就是说,让人实际取得财产并向让与人支付了对价(5)受让人必须是与让与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13.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1)公益性和私益性一方面,地使用权具有“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是以土地作为确保生活和生存的,土地使用权的生存利益;土地所有人把土地作为资产加以保有或者利用,种利益便是财产利益. 另一方面,地使用权行使时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且还要积极增进公共利益(2)限制性和派生性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较多的限制,种限制不仅包括私法上的限制,包括许多公法上的限制,此同时,管土地使用权在权利的行使上具有限制性,他可以派生出他物权,部分用益物权即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1)在客观上具有整体性;也就是说,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整体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2)在内容上的多样性;既有就其独有部分享有的独立所有权,有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两种权利的结合(3)在主体上的多重性;即在身份上具有多重性,是专有人身份,是共有人身份。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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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一、单选
二、名词解释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的。
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
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
善意❸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❹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相邻关系
性质用益物权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
产生根据与限度地役权合同(约定权利),限度
自治,较大
法律直接规定(法定权利)最低
限度的调整,无需约度,程度较
小
调整范围不一定相邻,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
人之间
有无对价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无偿
存续期间一般有固定期限一般无固定期限
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②债务人实施了使其财
产减少的行为③债务人行为以其财产为标的④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
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7.债权让与:债权转移,也就是债权主体的变更
8.侵权构成要件:①侵害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不作为侵权:①合同约定②法定职务(托管义务)③先前行为④同舟共济理论
9.共同侵权种类及责任承担:
注: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才连带,无规定的不连带
10.物权损害责任:(过错推定)指管领物件的人未尽适当的注意义务,致使物件造成
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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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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