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doc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提高军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编制、下达、执行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二)坚持年度投资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与可能,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确定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和目标,负责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央所属(含军队)以外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组织实施;协助国防科工委负责辖区内各类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有关部门(单位)、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和组织实施。
各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是项目开工、实施和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同时作为项目立项和实施的依据。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
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
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实施项目监管。
第二章核准制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见附件1)。
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报告,或者修改申请报告,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九条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编制说明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是对项目的轮廓性设想,说明项目提出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初步分析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初步论证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等。
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依据主要是国家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政策和法规、国家发展总体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等。
三、本规定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一般性编制规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增加或调减有关内容。
目录1 项目单位概况 01.1 单位基本情况 01.2 产品及科研生产情况 01.3 现有条件 02 建设项目概况 02.1 项目名称 02.2 项目依据 02.3 建设目标 (1)2.4 建设内容及规模等 (1)3 建设的必要性 (1)3.1 项目建设背景 (1)3.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4 建设方案 (2)4.1 总体建设思路 (2)4.2 工艺技术方案 (2)4.3 土建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3)5 建设地点及自然条件 (3)6 环境保护要求及对策 (4)7 职业安全等要求及对策 (4)8 工作制度和劳动定员等 (4)9 项目进度安排 (4)10 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4)11 投资风险与效果分析 (4)12 主要结论及需说明问题 (4)13 附件 (5)附件1:投资估算表 (5)附件2:新增(改造)主要工艺设备表 (5)附件3:近十年来投资建设项目汇总表 (5)附件4:其他材料 (5)1 项目单位概况1.1 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历史变革、专业定位、军调定位、资产及股份构成等;单位地址、所(厂)区功能布局、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科研生产面积(其中军品面积)、工艺设备数量等;单位人员情况,其中军品在岗人数及构成等;科研生产、保密等资质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格式见表1),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银行信用等级等。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2013]1017号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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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2013〕1017号 2013年8月23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各高校,军队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规定对现行军工投资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一般性调整事项均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重大调整事项须报我局履行审批手续。
本规定印发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已经受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调整等审批事项的,继续办结;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局审批初步设计的,仍报我局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二、当前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
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要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力量配备,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抓好有关委托事项的审批办理,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请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有关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2013年8月23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审批或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其中,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和管理规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军工核心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协调发展;(二)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三)坚持分类管理,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的不同,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管理建议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管理建议发布时间:2021-11-19T08:46:31.586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6月第18期作者:王博言[导读] 十二五以来,国防科技工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国家在基础研究和型号研制等方面逐年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极快的提升了军工单位的科研生产能力王博言中国飞机强度研究所(710065)摘要:十二五以来,国防科技工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国家在基础研究和型号研制等方面逐年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极快的提升了军工单位的科研生产能力。
本文重点分析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分析建议,希望进一步提升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水平。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一、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的定义军工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为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扩大生产能力及满足国防科技工业自身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相关建筑、设备设施(可形成固定资产)和手段建设等方面的投资。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一般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审批,部分重点项目或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政府预算资金。
项目通常分为前期论证、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比于常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具有建设目标明确、建设周期受限、政策性强等特点。
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立项准备不足、不按批复内容实施、项目建设拖期和档案资料缺失等问题。
(一)立项准备不充分军工固定资产投资是依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大背景开展的。
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主动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行业的未来趋势和单位的发展方向来整理编报项目立项资料,立项资料中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背景、项目依据、和立项必要性等内容,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要求。
但部分建设单位平时项目储备不足,项目申报时才组织人员仓促论证,造成申报项目必要性不足、随意性大,导致申报项目论证不够细致深入,与实际需求不匹配,进而影响项目的立项成功率。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现? 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XXXX年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申报表二○○六年十一月九日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提高军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编制、下达、执行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二)坚持年度投资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与可能,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确定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和目标,负责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央所属(含军队)以外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组织实施;协助国防科工委负责辖区内各类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doc 6页)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委管各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0年10月20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管理,促进军品科研生产结构、能力与布局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投资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各军工集团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和经济实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对所投资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承担投资风险,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工程质量、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政策、规划和计划等总体要求。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即项目法人、项目评估、项目审批、项目设计、项目施工和项目工程监理等责任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计划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等。
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前期准备:包括编制、上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二)项目实施:包括施工设计与采购招投标、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人员培训、投料试车等;(三)竣工验收与后评价。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督与检查和各种会计信息的编报等。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等审批手续。
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本集团公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的编报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企业管理)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6•【文号】科工计[2005]86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05]866号)各有关咨询评估单位,军工项目审核中心:现将《国防科工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二○○五年八月十六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咨询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委托咨询评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委托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支付费用的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科研项目和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研究任务书);(二)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投资或建设规划;(三)与军工投资管理有关的其他专题。
第三条具有军工专业咨询资格、取得军工保密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和军工项目审核中心,经国防科工委确认,列入国防科工委合格咨询评估单位目录。
目录内的咨询评估单位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有利于培育国防科技工业专业特色咨询评估队伍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军工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的竞争。
第二章委托评估第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归口管理,统一出具《委托评估书》(见附件一)。
国防科工委其他部门不得指定咨询评估单位,国防科工委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咨询评估专家。
第六条委托评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合格咨询评估单位目录内咨询评估单位的专业优势、质量水平和已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单位。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一、引言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对于国家综合实力和军事实力的提升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加强对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定本规定,明确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要求,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编制目的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合理地规划和选取投资项目,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国防科技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要求1. 项目选取(1)项目选取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和安全需求进行,紧密结合军事技术和装备需求,确保项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项目选取要兼顾现代化建设和装备更新换代的需要,注重新技术和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2. 建议书内容(1)项目背景:介绍项目的背景及其重要性,明确项目的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
(2)项目可行性分析: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市场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明确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市场前景。
(3)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的详细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的建设周期、投资规模、工程量、布局等信息。
(4)项目组织和管理:明确项目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运营。
(5)项目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详细说明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包括政府资金、信贷支持、企业自有资金等。
(6)项目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对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3. 编制流程(1)明确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制定项目编制责任分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负责人。
(3)收集项目调研和论证所需的资料,做好调研工作,确保项目的详实性和可信度。
(4)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评估。
(5)完成项目建议书的撰写和修订工作,确保文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评审1. 质量评审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技术评审对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确保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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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XX年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申报表二○○六年十一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三章计划执行与监督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提高军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申报、编制、下达、执行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债”)。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二)坚持年度投资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目标的实现;(三)坚持综合平衡,统筹需求与可能,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四)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确定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和目标,负责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负责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央所属(含军队)以外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组织实施;协助国防科工委负责辖区内各类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有关部门(单位)、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查和组织实施。
各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是项目开工、实施和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同时作为项目立项和实施的依据。
返回第二章计划编制和下达第六条年度政府投资规模是指当年用于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总和。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实际需要,按国家预算管理程序商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后确定。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为年初首批计划和年中补充计划。
首批计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量应不低于当年年度投资规模的 75%,安排意见于上年11月4日前明确,于当年4月下达;年中补充计划重点安排难以列入首批计划且急需投资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安排,并于当年9 月底前安排完毕。
国债投资计划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商发展改革委在当年适时分批安排。
第八条年度计划编制和下达程序主要包括:部署编制工作、申报、审核平衡、计划下达。
第九条国防科工委于每年7月开始部署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提出编制工作的要求;于每年9月下发专门文件,明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政策、安排原则、重点投向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以下要求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投资计划建议。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的申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投资需求建议;于每年10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首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年中补充计划建议应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当年9月15日前适时申报。
国债投资计划的申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当年年中适时申报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应急救灾等政府补助资金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委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和当年计划工作任务、目标及计划安排原则,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的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衔接、交换意见后进行调整,形成投资计划草案。
第十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商财政部落实年度预算后由国防科工委下达投资计划。
国债投资计划草案送发展改革委核准后,由国防科工委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申报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安排原则和重点投向;(二)新开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三)续建项目第二次申请投资计划应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当年首批计划已安排投资且再次申报的,项目计划完成率应达到80%以上并有充分理由;(四)项目管理规范,年度计划任务明确、节点清楚;(五)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报需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下达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按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计算)、本次计划申请投资及对应的建设内容、节点和形象等内容(详见附表)。
政府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同时要明确项目主要实施节点安排、单台价格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仪器设备和500万元以上单体土建工程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重要材料的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每个项目每年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投资计划,安排的投资额度应考虑该项目实施到第二年3月底前的资金需要;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追加安排第二次投资计划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要求。
除特殊情况外,未按本办法要求申报投资计划的,一律不予安排投资。
返回第三章计划执行与监督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进度和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9月2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第十八条国防科工委实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季报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2日前分别报送上年全年、当年第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所有在建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
季报应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九条国防科工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并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单位投资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国防科工委将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诚信制度,并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返回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并同时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暂停或直至取消该项目后续投资计划安排。
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审计、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二)转移、侵占项目资金的;(三)挪用项目资金的;(四)违反其他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擅自调整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
限期未改正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限期未整改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一)截至每年9月底,续建项目累计计划完成率不到60%的;(二)与政府投资配套的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不按规定到位的;(三)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
限期未改正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
(一)不依法组织招标的;(二)擅自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三)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被暂停投资计划安排或项目审批确实需要重新启动的,需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可启动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
属军工集团公司的,在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中酌情扣分。
(一)不及时转发国防科工委年度投资计划的;(二)违反规定收取建设项目管理费或技术协调费的;(三)侵占、截留项目单位建设资金的;(四)在项目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投资季报中弄虚作假的;(五)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计划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返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情感语录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
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