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思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内各类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的工作。
在实践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问题,并提出优化的解决方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
在一些城市中,由于存在多个部门负责不同领域的执法工作,导致权责不清,执法工作无法有效协调。
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对路边停车行为的执法职责交叉重叠,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部门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差异较大,导致执法的公平性难以实现。
有些城市对于乱贴小广告的处罚标准不一致,有的城市仅处罚罚款,而有的城市还要进行社会服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一些执法人员专业水平较低,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能力有限。
这导致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并容易引发执法行为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执法手段不当的问题。
有些执法部门过于强调罚款收入,而忽视了教育和改正的作用。
在行政执法中,应当注重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其认识到错误,主动改正。
而过于依赖罚款的手段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执法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优化措施。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责权分明机制,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职责,避免权责交叉重叠,提高执法效率。
统一制定执法标准,确保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一致,实现执法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可以建立执法标准的统一数据库,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执法标准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培养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教育。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考核评优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素养和执法能力。
优化执法手段,注重教育和改正的作用。
对于一些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警示等非罚款手段,引导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
只有在必要时才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保证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主要集中在权责不清、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和执法手段不当等方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文明生活和良好环境。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执法效率低、执法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执法权限划分不清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能,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服务。
1. 执法效率低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着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导致一些城市管理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主要是因为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执法流程繁琐等原因造成的。
一些城市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执法团队和工作手段,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拖延时间、耽误事情的情况。
2. 存在腐败问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存在着腐败问题,导致执法执纪不严、徇私舞弊。
一些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甚至与当事人串通,执法失公正,执法行为不规范,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3. 执法权限划分不清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各相关部门的执法权限划分不清,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而且,一些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合作机制,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优化措施1. 建立健全执法团队和工作手段针对执法效率低的问题,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执法团队和工作手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可以通过招聘更多的执法人员、购置更先进的执法设备等措施,提高执法效率。
2. 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和监督对于腐败问题,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严肃查处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严格执行执法执纪,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
3. 规范执法权限划分为了解决执法权限划分不清的问题,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规范执法权限划分,确保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可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
通过优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执法规范和公正,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和环境。
加强和改进城管执法工作的思考建议

加强和改进城管执法工作的思考建议
加强和改进城管执法工作的思考建议如下:
1.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和执法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公正地执行执法任务。
2.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城管执法的公正和透明。
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执法监察机构、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评估和检查等方式,提高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3. 增加执法力度:加大对城市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果。
可以通过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强执法装备的更新和升级等方式,提高城管执法的实操能力。
4. 加强与社区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城管执法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加强城管执法工作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提高居民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5.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城管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可以通过引入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城市违法行为的全天候监控和快速响应。
6.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城市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城管执法的理解和支持。
可以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增加城市居民对城管执法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这些都是加强和改进城管执法工作的思考建议,通过综合运用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城管执法的水平和质量,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的思考和建议.doc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的思考和建议实施城市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功能,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和城市管理者追求和争取的共同目标。
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能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和研究城市管理新途径,并取得显著成效。
目前,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和高度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之一是实行“零时差”管理方法,并建立一个“即时系统”来评估工作效率。
二是强化制定计划的目标,从半年计划和月计划到周计划和日计划。
这个计划必须提前做好。
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内容、实施目的、完成时间和要达到的效果。
第三,我们必须坚持“第一件事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的重要性排列我们日常工作的优先顺序:重要和紧急、重要但不紧急、紧急但不重要、不重要但不紧急。
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整体规划方法,这样,无论大小,都可以在不拖延紧急事务的情况下得到最好的解决。
第四,积极改变执法人员的工作心态,让每个执法人员都知道“你为什么工作?”如何工作?”二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对城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突破传统观念,立足“三点建设、七点管理”的高度,改革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工作重点从“单一城市规划建设”向“城市管理和管理”的转变,实现城市管理从“人工分割封闭运行”向“综合执法和社会参与”的转变。
在城市建设中,我们高度重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做到规划与建设并举。
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未来城市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全面提高公众的城市管理意识目前,城市管理非常困难。
控制和预防是不可能的。
这真的很难,但最难的问题是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普遍较低。
“人民城市的人民为人民管理和管理城市”不仅是一个口号,而且应该成为每个人自觉履行的习惯。
当然,公民城市管理意识的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有计划、有步骤、持续地对公民进行系统的社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
对综合执法工作的一点体会

对综合执法工作的一点体会综合执法工作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各级政府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综合执法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综合执法工作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因此,本文从综合执法的工作模式、改革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进一步提升综合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一、综合执法的工作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综合执法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已不再是单一的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事务。
因此,要想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综合执法部门之间需要加强沟通和协商,协同作战。
为此,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实施意见和管理规定,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将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有效地协调起来。
例如,在城市管理领域,政府部门、公安、环保、卫生等多部门会同通过定期联合执法、联合整治等方式,推进城市管理服务化、智能化、专业化发展。
此外,还可以采用“调解先行”的方式,解决一些小的争议,防止上升到法院诉讼的案件。
二、相关改革措施为进一步提高综合执法的水平和效率,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1、推进信息化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是需要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支持的,为此,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起高效、快速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
如,在城市管理领域,通过建立“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实现了执法部门之间数据的实时共享,能够更快速、便捷地处理案件,提高了综合执法的效率。
2、加强队伍建设综合执法队伍是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支撑,应该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综合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3、建立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机制从实践中可以看出,综合执法工作中常常出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相分离的现象,这样不仅容易让行政处罚失去约束力,也容易造成社会不信任和不满。
因此,建立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机制,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对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思考

对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思考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正处于一种具有挑战性的局面。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直处于重要地位,是政府权力实现规范自然秩序的重要手段。
实行行政执法,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具体细则,制定行政执法办法,以及设立更有效的法律法规,以保障行政执法的有序进行,确保行政执法正确有效地实施。
同时,还要建立全面的宏观体系管理,让经过科学评价的依法行政执法成为统一的行政体制内容。
其次,要把握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要密切关注实行行政执法的是否违法,是否伤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防止执法的滥用和侵犯公民权利。
再次,要改善行政竞争环境,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制度,使其从成文规则到遵守执法实践,都有一个明确的、规范的、科学的健全的执法体系。
最后,要增强行政执法工作者的职业能力。
行政执法工作者要具备良好的法治素养,责任心强,以建立正义和权威的国家形象,在行政执法中加强法治精神,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起到重要的作用。
总之,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从改进法律体系,防止法律侵犯公民权利,改善行政竞争环境,以及增强行政执法工作者职业能力,几方面加强努力,以确保城市行政执法的有序有效遵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实施行政执法,保障城市的法治秩序。
只有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才能使我国城市的管理更加规范、更加稳定、更加和谐,为城市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安定做出贡献。
论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

论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论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各项事务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和监督的过程,是保持城市良好秩序和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手段。
而综合执法是指为了保障城市管理秩序、有效整治城市问题,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管理等多种手段来进行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城市整体发展和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作为国家的重要窗口和经济中心,其管理是国家发展的关键。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能够能够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
通过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能够建设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为城市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其次,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对于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能够加强对市场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保障市民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例如,在城市管理中,可以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整治,维护城市的建筑安全和环境卫生;在交通管理方面,可以严格执法,净化交通环境,提升交通安全水平。
通过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能够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安全保障,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再次,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可以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和引导,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通过加强城市环境建设和安全管理,提升了城市的吸引力和形象,吸引了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推动了城市的经济发展。
例如,通过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权益,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最后,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通过打击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可以有效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还可以加强对道德行为的规范,培养市民公德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的活动。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执法随意性的问题。
由于执法人员水平不一、法律知识理解不同等因素,执法结果可能存在依据个人主观判断而不准确、公正的情况。
这种执法随意性不仅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还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执法力度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城市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但是执法力度不够,很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和处罚。
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法律的漏洞,进一步加剧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协调性不够。
城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城管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等,但是这些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密切,执法行动缺乏有效的协同作用。
这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全面的解决,甚至出现执法相互推诿的情况。
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效率低下的问题。
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有限,使得执法过程缓慢,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而一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流程和信息化水平较低,也影响了执法工作的高效进行。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和改进。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运用能力和执法水平,减少执法随意性。
增加执法力度,加大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执法协调性。
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和响应速度,提高执法的效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一些方面存在问题,但通过优化和改进,可以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力度、协调性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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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思考摘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乱象屡见不鲜,自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后虽然带来了行政效率的提升、解除了多头执法、重复罚款等问题,但由此也带来了暴力执法、执法人员不足、暴力抗法等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使用,关键在于增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的管理。
通过研究私人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深度和广度,在向服务型行政模式转变的契机下,通过修缮法律,合理构建并规范准入机制、考核机制,破解私人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良莠不齐的局面,并使有效的人力资源在城市管理中发挥更大的效用。
关键词:城管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柔性执法一、行政执法主体的现状1.协管身份人员数量较多。
现实生活中,由于编制有限,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城管权限需求。
所以,全国各地采取聘用合同制形式招收辅助办公人员进行执法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如北京城管局,现有执法人员不能应对城管事项,同时为了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招收了一批城管协管人员[1]。
又如浙江省辅协警截至2009年5月,全省公安机关在用的辅协警有8万多人,已超过全省在编的公安民警数[2]。
而全国很多地区存在着各式各样辅助办公人员的身影,称呼也是各有不同,如治安协管员、税收协管员、出租屋协管员、工会协理员等。
协管人员虽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是履行着城管的繁琐职能。
张家口市城管局在2012年招聘191名协管员,其来源群体主要是就业困难家庭成员、退伍军人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目的是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的相关工作。
2.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较少。
目前,普遍存在在编人员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
如张家口市设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和市城市管理数字化中心,具有事业编制人员86名。
相较于具有40万人口城市,管理人员数量很少。
再如北京市的127个市一级行政执法队伍中,共有行政执法人员6万多人,虽然单独设置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用以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问题,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执法力量的状况,从而还有高达17万人的各类群众协助执法组织[3]。
3.行政执法主体所属机构体制不顺。
城管局目前只是在省级以下独立设立的行政机构,在中央一级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城市管理部级机构,而是在住建部下面分设的一个司级机构,在省级、市级、县(区)级才独立设立,尤其是在县区级,和住建局属于两个行政机构。
越在基层越是需要加强组织管理,需要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越多,所以,越到基层,所需行政执法力量应当更为充实。
行政机关设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所以省、市、县(区)设立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只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而在国家级行政机构中没有严明的权力配置予以规制。
二、协管员的性质雇佣的协管员比正式在编的执法人员还多,但与行政机构签订的却是劳动合同,协管员的身份到底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是为城管局打工的劳动者?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管理行政关系?这不禁引人深思,协管员与城管单位之间到底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还是“私法”上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协管员与政府机关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之间形成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属于“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行使的行为应当属于私法行为。
正如德国学者毛雷尔所述,国家可以将特定的行政任务转移到私人,私人当作“公民义务”采取特定行为,如道路沿线居民的道路清洁任务,养护重要财产的义务[4]。
这里,私人执行任务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公权力的行使。
三、协管员参与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1.执法者的素质与能力。
诚然,实践中将协管员纳入行政执法者队伍进行行政执法已成为现在通行做法,但是各省市之间并没有统一标准。
有的地区规定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有的地区仅设定招考门槛,通过招考录用成为城管局聘用制的人员即可进行行政执法,还有的地区招录不明,成为城管局聘用制人员后从事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
执法者的准入门槛不统一,无法考证执法者的素质,没有配套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管,故在从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与初始目的不一致的隐患。
如果没有严格准入门槛,很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就会面临滥用的风险,并且会增加行政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
尤其是在从事行政处罚这项工作时,与相对人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如执法不能明确执法依据,行使权力却不明权力出处,应用法律却不能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都会为执法带来显性阻力。
2.行政执法工作内容表述不明。
在面对每项工作时,在编执法人员和聘用制人员职责应当予以区分,对于工作职责也应当严格规范,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效率性。
但是目前对于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制定统一规范,没有叙述哪些是辅助性工作,也没有表明如何对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工作进行监督,易产生权责不清的后果。
3.行政相对人不满私人参与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执法的目的接受与否直接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如占道经营者以其自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希望提高其生活质量的行为,其抵触心理在与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执法者发生碰撞时,私人参与行政处罚就会成为行政相对人抗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实地调研走访,在随机询问的20位摊主回答中,对于私人参与行政处罚100%不满意。
四、私人参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制根据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这里只规定了行政处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并没有列举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在其他辅助岗位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为私人参与其他行政执法工作留下空间。
有地省市在地方性法规中直接通过规定禁止性条款禁止私人参与城管执法,如福建省政府于1998年颁布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雇佣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但是也有些地方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将协管人员纳入到管理之中,如上海市2010年颁布的《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直接规定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范围。
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将辅警这一辅助人员群体纳入到行政主体序列,这都是一种考虑实际问题基础上的体制创新,扩大了执法主体范围,缓解了人力不足的现实状况,对于城管执法具有参照意义。
同样,浙江省2009年实施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中,用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了主体范围的表述,概括规定了城管执法人员主体范围,并没有区分具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聘用制人员,无形地扩大了基层执法群体范围。
河北省在1993年颁布了《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行政主体资格,规定了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一项权力,也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单位和人员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发放委托执法证明或证件。
但是根据河北省法制办2014年下发的关于《对全省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情况报告》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根据报告,对全省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共317742名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取消81720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占现有持证人员总数的35%。
并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持证人员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已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5]。
虽然整顿执法队伍,严格管理,但是在根本上并没有解决执法人员满足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在不突破现行行政指导方针下,本人提出如下建议:1.扩编增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所以,聘用制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结合实践所需,京张联合申奥对张家口的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将成为张家口一项长期建设任务。
目前,张家口的地方行政区划中主城区已由原来的桥西区桥东区扩展至宣化半坡街地区,而现行人员结构还是成立之初模式,且清退了聘用制执法人员后工作任务并没有相应减少,所以,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也应当根据执法区域予以扩编增人,并做到执法清明,职责严明。
如北京市采取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解决了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6]。
诚然,行政人员编制数量由各地政府编制委员会部门核定,而编制委员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受上级编制委员会和地方政府领导。
所以,在缺编问题的解决上可以考虑北京设置专项编制的做法,既保证了公务员身份,又解决了缺编问题。
2.设立严格准入制度。
在具体参与行政执法工作时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前提。
首先,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行政机关设立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再者,对公务员和私人参与行政执法予以区分,全面肃清公务员队伍是保障组织纯洁性的有效要件。
还要考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只有符合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才能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行使职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或者根据法律具有授权行使。
有的省市颁行地方性法规要求取得执法证或执法资格证,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前置条件,从而提高了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的门槛。
如浙江省政府颁行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直接规定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人员才能持证上岗。
河北省也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经年检合格后才能执法。
这些都属于准入门槛的设置,有效避免公权力的肆意滥用。
3.考虑政府服务外包。
近年来,在公共服务模式的变迁中,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日渐凸显出活力,政府将部分供给服务进行外包不仅在公共管理上控制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还解决了各地人力不足与编制紧缺的矛盾问题。
如,上海结合社会工作与社工人才建设,购买岗位与购买项目相结合,形成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购买的范围包括司法矫正、吸毒人员、问题青少年及社区服务等社会工作领域,购买服务涉及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三大类30个岗位,其中房屋协管占6%,市容环境协管占11%,环保协管占6%,市容环境协管占3%,而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购买公益性岗位都是促进就业的好办法,同时还可以促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