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最新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阜阳大头婴儿的阴影还未完全退去,又一起因奶粉质量问题导致大规模婴幼儿致病的事故聚焦公众眼球。
为了避免06年“齐二药”假药事件中,受害者索赔无门,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再现,笔者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面对该案进行分析,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方面的一己帮助。
一般而言,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成本最低、效率高、社会效果好;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这种调解是自愿的,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要签订调解协议,但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一般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部门申诉,要求进行处理;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而且具有强制性,表现在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法津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
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采用民事诉讼。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其中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造成身体疾病、死亡等。
三鹿公司生产的该批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奶粉,已造成一名婴儿因肾结石死亡,近百名婴幼儿童肾功能不全,属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情形,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从三鹿毒奶粉事件漫谈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从三鹿毒奶粉事件漫谈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三鹿集团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航天乳饮料及乳粉”惟一合作伙伴、全国惟一“航天乳饮料”专业生产企业。
三鹿奶粉是国内第一批获得“免检”的奶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
邓婕、倪萍、薛佳凝、花儿乐队都作过产品代言人,然而正是有着如此耀眼光环的企业和产品,在神州大地上制造出了让一千多个家庭流泪的悲剧。
700吨毒奶粉,一座山一样,压向中国老百姓。
压出了我国在食品生产方面存在的危机,也压出了我国企业在社会、安全、法律等各方面所存在的严重的责任问题。
一、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政府是第二责任人三鹿集团副总裁王玉良说,“多年来,三鹿集团一直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每一袋产品安全、优质。
”讲得太好了。
但这并不表明三鹿公司就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便三鹿公司做到了这一点,它也仅仅是承担了企业做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而已,并不能说明三鹿准备做得更好,或是准备给我们消费者施舍些什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所以,三鹿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对原材料进行安全检测,也应当在产品出厂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但是,显然,三鹿公司没有履行这个“经过1100多项检测才能出厂”的义务,却想把本属于他的责任推给奶农、奶霸,奶农送的牛奶原料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直接的原因,直接原因是婴儿吃了经“三鹿”厂家生产的奶粉后出现健康问题的,奶农的牛奶有问题,企业在收购和使用时就应该进行质量检测,难道说只要是奶农送来的牛奶,三鹿都是照单全收吗?三鹿集团作为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在自己的产品出了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公众看到的只有企业在想尽办法推卸责任,而不是积极承担事故责任!这不能不让我们感到愤怒!把问题转化为机会是企业管理的精粹所在,也是企业家的职能所在,彼得·德鲁克指出,把社会问题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机会可能不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而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中国爆发了严重的三鹿奶粉事件,该事件震惊全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三鹿集团作为中国乳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其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疾病,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不仅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对社会稳定和乳制品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此背景下,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应运而生。
二、案件经过1. 事件爆发2008年9月,多家媒体曝光了三鹿奶粉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的消息。
随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启动了紧急预案,对全国范围内的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全面检查。
2. 事故调查经调查,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的严重问题,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测等多个环节存在漏洞。
同时,事件还揭示了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违法添加有害物质。
3. 法律诉讼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家属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也介入调查,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三鹿集团赔偿受害者及家属经济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对该事件涉及的乳制品企业进行了严厉整顿,确保食品安全。
三、案件分析1. 侵权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作为生产者,其生产的奶粉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三鹿集团因生产缺陷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部分责任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行政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有关部门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是中国食品安全史上的一起重大事件,也是一起引发全国关注和震惊的事件。
2008年,由于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中检出含有有毒化学物质三聚氰胺,导致数千名婴儿患上尿路结石,甚至有婴儿因此丧命。
这一事件不仅对受害者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对整个中国乳制品行业和食品安全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三鹿奶粉事件揭露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薄弱之处。
在这起事件中,三鹿集团通过向奶牛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来提高奶牛的乳品蛋白含量,以此降低生产成本。
然而,监管部门在对奶粉质量进行检测时未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也未能有效地进行监管和制止。
这说明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监测手段、监管力度和应急处置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也为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留下了隐患。
其次,三鹿奶粉事件对中国乳制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由于此次事件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消费者对中国乳制品的信任度急剧下降,市场需求急剧萎缩,乳制品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
同时,国内外对中国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了质疑,中国乳制品出口受到了严重影响,这也对中国乳制品行业的发展和国际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最后,三鹿奶粉事件也促使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改革。
在此次事件后,中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检测力度,提高了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也加强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对违法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食品安全。
总的来说,三鹿奶粉事件是一起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乳制品行业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一次严峻考验,也是一次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次深刻反思和改革。
这次事件的发生不仅让我们认识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和重要性,也促使我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加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质量,以此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及问题

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及问题毒奶粉事件尤其给婴幼儿带来的巨大的身心伤害,毒奶粉事件被害人可以依托一些法律途径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当前遵循法律途径获得保护和救济客观存在着一些问题,应予以重视。
标签: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保护和救济途径存在问题“毒奶粉”事件曝光后,全国众多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向奶粉企业、质检总局等提起赔偿的诉讼。
在笔者的研究,这次毒奶粉事件被害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一、依《刑法》追究奶粉企业的刑事责任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追究这些企业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通过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二、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赔偿费用并要求惩罚性赔偿金依该法,奶制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除了可以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处罚外(第五十条),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三、依《食品卫生法》主张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该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食品卫生法规,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依《产品质量法》追究其产品责任并要求支付赔偿金该该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可以要求国家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依《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产品责任法》追究国家机关的责任被害人可以依上述法律起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其在奶粉事件中的错误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向全国婴儿及全体国民公开道歉;由国家质检总局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此外,还可以依《民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管理》等主张人身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或追究其严重违约责任。
三聚氰胺案件法律启示(3篇)

第1篇摘要:三聚氰胺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一,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三聚氰胺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案件的法律启示,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中外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在这起事件中,不法企业添加三聚氰胺到奶粉中,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疾病,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
二、案件法律分析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在三聚氰胺案件中,不法企业添加三聚氰胺到奶粉中,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三聚氰胺案件中,不法企业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三聚氰胺案件中,不法企业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案件法律启示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三聚氰胺案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足。
为此,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毒奶粉,谁之过?——解析三鹿奶粉事件责任主体

农 被 刑 拘 、 检 总局 专 项 调 查 等 。而 罪 ; 果 造 成 了实 际 危 害 结 果 , 是 质 如 则
整 改 , 隔靴 搔 痒 , 法 成 本 过 低 纵 为 的直 接 实 施者 , 当且 必 须 承 担 刑 生 产经 营 的食 品和 用于违 法 生产 经 营 如 违 应
百 五 十 条 规定 , 对违 反一 百 四十 四 政 诉 讼 法 》 第 五 十 四条 和 第 五 十 六
对 并 有 危机 , 政府 有 关 部 门 采取 了一 系 列 措 非 食 品原 料 或 者 明 知是 有 毒 、 害 的 条 的 单 位 , 单 位 判 处 罚金 , 对 其 条 , 关 行政 机 关应 : 有 (1) 销或者 重作相 关 的检验 认 撤 施 ,及 时 严 肃地 处 理 毒奶 粉 事 件 , 如 食 品 而仍 然 予 以销售 的行 为 , 即使 没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证 ;日前 ,卫生部 通报 了相 关处 理 结 卫 生 部 召 开三 鹿 事 件 发布 会 、 法奶 有 发 生 实 际 的 危 害 后 果 ,也 构 成 犯 任 人 员 判处 刑 罚 。 不
( 行政 机 关 的 主管 人 员 、 接 2) 直
容 了不 法 生产 商 , 消 费 者 的权 益于 事责 任 。惟 有 以此 来 惩诫 并 防 范 唯利 的工 具 、 备 、 品原 料 等 物 品 , 处 责 任人 员违 反 政 纪 的 , 当 将 有 关材 置 设 食 并 应 危 险 之 地 。故 有 消 费者 呼 吁 , 鹿毒 是 图 的生 产 者 , 能杜 绝 类 似 事 件 的 货 值 金 额 1 三 方 O倍 以 上 2 0倍 以 下 的 罚 料 移 送 该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一 级 行 奶 粉 事 件 问责 不 能 止 于 几 个 不 法 奶 发生 以保 障消 费 者 的食 品 安全 。 农。 在三 鹿 事 件 中 , 应该 为此 负责 , 谁 本 文从 奶 农 、 产 商 三 鹿 、 关 行 政 生产 商 三 鹿 的 责任 , 应 该 从 奶 农 与 生 有 就
吃人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其中,“毒奶粉”事件堪称典型案例。
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全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这场事件导致数万名婴儿患上肾结石,甚至死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事件起因“毒奶粉”事件起因于不法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在奶粉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长期摄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奶粉企业通过添加三聚氰胺,使奶粉的蛋白质含量在检测中呈现虚假增高,从而提高产品销量。
2. 法律责任(1)企业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涉事奶粉企业因非法添加三聚氰胺,导致大量婴儿受害,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依法判处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罚金,并责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在本案中,政府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涉事企业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政府及监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事件影响“毒奶粉”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同时也对国家形象和食品行业产生了恶劣影响。
该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引发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和反思。
三、法律建议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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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赵虎律师
自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来,因为一罐奶粉所发生的争议、事件、案件层出不穷。
三鹿奶粉事件以后,国人对洋奶粉趋之若鹜,国内奶业均遇到困境。
再一次爆发的毒奶粉事件让国人看到,原来洋奶粉也是靠不住的。
三鹿奶粉事件以后,许多奶企在宣传自己奶品的时候会重点宣传自己的奶源来自于新西兰,好像新西兰的是一个奶源可以绝对放心的地方,而这一次毒奶粉的源头的恰恰是新西兰最大的奶企恒天然。
恒天然在今年的8月2日向新西兰政府通报,其生产的浓缩乳清蛋白粉受到肉毒杆菌的污染,受影响国家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国、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沙特阿拉伯等国,中国市场的多美滋、雅培、哇哈哈等品牌产品受到影响。
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被核实的与毒奶粉有关的病例,但是一起安全事故出现以后,由谁对受害者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往往是我们法律工作者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为一旦出现与毒奶粉有关的病例,马上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赔偿的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除了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限于篇幅,对于后两者本文暂不讨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关于此类案件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另外,《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上面所举法条的规定,毒奶粉因为含有肉毒杆菌,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所以应该属于《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存在“缺陷”。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这种产品缺陷产于与生产环节,最终应该由产品生产者来承担责任。
法律为了便于受害者起诉,规定了受害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选择起诉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再由他们之间相互追偿。
这起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者既可以选择产品的生产者多美滋等奶企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产品的销售者家乐福等超市
要求赔偿。
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完毕之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这里面还是有一个问题,即谁才是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是恒天然还是多美滋等奶企。
本文认为,应该是多美滋等奶企。
虽然问题出现在恒天然的身上,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原料提供商或者零部件提供商并非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最终把产品提供给市场的才是产品的生产者。
打个比方,联想笔记本电脑中使用的cup是英特尔公司生产的,如果笔记本的cup出现了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联想因为是这台电脑的生产者需要承担责任,而英特尔公司并不直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因为它只是向联想提供了配件,并非笔记本电脑的生产者。
所以,虽然毒奶粉是由恒天然造成的,但是受害者还不能向恒天然要求赔偿,只能向多美滋、雅培等奶企要求赔偿。
虽然恒天然已经提出了考虑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但是遇到中国这种法律规定如何处理,可能还是一个潜在的问题。
从这个方面上来看,法律对于赔偿主体规定的范围太小了,应该扩大赔偿范围,至少应该加上“愿意或者承诺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提供商”,以便于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多美滋、雅培等只是产品的商标,而同一个品牌真正的生产企业可能并非同一家公司。
现实情况是,许多外企在国内设立了一家或者几家子公司,许多奶企在各个奶源地成立了多家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
所以,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同一品牌的生产者可能并不相同。
而这些洋品牌的奶粉出现了问题,是否由其在国内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承担责任就可以了,而商品持有人这个“洋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比如,雅培的商标注册人是美国的雅培制药有限公司,而其具体的生产公司可能是位于中国的或者新加坡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公司,受害者能否要求美国的雅培制药有限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对此已经进行了规定,该批复写的很清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所以,洋品牌奶粉公司的母公司不能置身事外,也应该跟具体的生产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毒奶粉事件发生以后,有的专家提出因为我国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针
对奶粉检测肉毒杆菌标准,所以说含有肉毒杆菌的奶粉不一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进而赔偿起来比较困难。
针对这种说法,本文认为:无论奶粉检测中有无肉毒杆菌的检测标准,只要影响人体健康,就是不合格产品。
自然界中物质这么多,产品检测中不可能把每一项物质的含量都要表示清楚,这也是不可能和不经济的。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不但民事法律中有规定,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也有规定,是绝对不能侵犯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品一定是法律规定的“缺陷”产品,生产者并不能因为不存在某项物质的检测标准而免责。
最后,受害者可以得到哪些哪些赔偿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些项目的具体数额因为各地经济水平、城乡差异的不同而不一样,所以可能都是受害者,最后受害者得到的赔偿有可能是不相同的。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但是这些祖国的未来却总被伤害。
一罐奶粉到现在也无法让家长放心,从崇尚洋品牌,到重新选择民族品牌,这里面有多少的无奈。
除了奶粉,其他的比如儿童玩具等商品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影响身体健康的问题。
为什么有许多人想尽办法到香港去买奶粉,为什么中国出口到欧盟的儿童玩具跟国内销售的玩具标准差距那么大?如果说三鹿奶粉是一个偶然事件,恒天然毒奶粉也是一个偶然事件,在我们身体发生许许多多的食品质量、产品质量问题肯定存在一些必然性规律。
我们的监管是否到位,检测标准是否齐全?本文认为,如果一旦出现类似法律问题,在民事赔偿上受害者可以要求数倍或者数十倍赔偿,行政责任上采取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并且加上像打击酒驾一样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食品问题并非不能解决。
我们需要做的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