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1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1 (1)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二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
按照陕教位[2012]13号文件要求,主任聘请母体学校学术造诣高、学风严谨、作风正派的教授担任;委员三分之一来自母体学校,其它委员应由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学生工作院领导,教务处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专业带头人等专家组成;秘书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应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相关学科专业教师5—7人组成。
第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最高决策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由主任、副主任、秘书等组成的主任委员会负责。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审定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审批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3.审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生名单;4.研究和处理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及其它事项。
第五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所属专业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理论课程、综合教育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等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2.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争议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3.处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与目标,经审核准予毕业;3.非英语专业、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英语专业学生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4.对于英语水平达不到第六条第3款要求者,可用下列条件之一进行抵充:(1)在校期间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者(计算平均成绩时,重修、补考通过的科目一律以60分计算);(2)毕业前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科技竞赛奖(以我院确定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科技竞赛项目目录为准,并随着新增省级项目而补充);或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正刊(北图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被知网收录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报、CSCD源刊、CSSCI源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三条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以《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3、完成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考试的成绩,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4、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5、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6、初步掌握计算机语言与应用,达到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标准。
第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H"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在校学习期间,虽成绩合格获准毕业,但考试课程补考累计达6门(含6门)以上者;4、在校学习期间,退学后试读者;5、毕业时仍有1门(含1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暂发结业证书者;6、在校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中舞弊作伪,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旷考者;7、毕业实习中发生过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者;。
学位授予条例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陕理工校发〔2017〕17号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通知校属各单位:现将《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理工大学2017年4月6日陕西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17年4月6日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分类,按专业培养计划,对我校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学院初审、学士学位办公室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审工作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提出并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2.向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3.处理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五条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3.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4.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生;2.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者;3.在校学习期间,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4.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5.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绩点低于1.5者;6.在校学习期间重修学分达到下列学分及以上者:四年制本科30学分,五年制本科36学分,两年制专升本5学分;7.因特殊原因,学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士学位具有重要价值意义,在当今高等教育中具有关键地位,是社会对知识分子的认可,是一种高级文凭,也是一种荣誉。
因此,进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
本文旨在制定一系列办法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授予,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有效性,确保学士学位地位和影响力。
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一)授予权限1、学士学位授予的权限仅属于教育管理部门及其批准的高等教育机构。
2、高等教育机构受教育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并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学生应年满18周岁,并完成指定的课程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要求,取得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历结业;2、学生分数及学习成绩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3、学士学位论文无剽窃、伪造、篡改和重复发表等行为;4、学士学位论文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授予管理1、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制度,遵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履行职责;2、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毕业证书存档备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3、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后,需要进行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维护,以查证毕业生的学位和学历真实性;4、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联系机制,定期接收有关毕业生的社会实践反馈信息,及时向学生反馈学生就业信息,以及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5、各学校应组织定期学士学位认证,及时查证学士学位持有人的学士学位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其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社会地位。
三、总结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管理要求。
本文提出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助于确保学士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促进学士学位获得者就业发展,为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参考。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1)

院学位字〔2006〕1号廊坊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 依据国家和省学位工作有关条例和办法,制订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细则;(二) 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三) 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四) 对批准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签发学士学位证书;(五)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
委员会成员从我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其主要职责是:(一) 拟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相关办法;(二) 初步审定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三) 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四) 对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初审和推荐工作。
由七至九名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人员比例不能少于三分之二。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本二级学院各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逐一初审;向学位办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者名单。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第七条学士学位申请者须按照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一)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 计算机基础、大学外语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学士学位

获取条件
获取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包括统招专升本)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在校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学士学位。有 的学校要求过大学英语四级。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所有科目的加权成绩在该校所划定的分数以上(不同学校要求不同),毕 业论文答辩良好及以上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毕业后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有的学校还要求通过学位加试,即本专 业主干课加试)。
学士学位
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学位名称
01 获取条件
03 学位分类 05 出台政策
目录
02 学位类型 04 学位层次
基本信息
学士学位(bachelor's degree),是高等教育院校在学生完成四年或五年课程学习后授予的本科学位,由 学位授予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本单位的学位授予要求进行授予。学士学位表示学位取得者 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 能力。
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本科(含网络教育专升本)的学生毕业后符合相关条件者也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位类型
学位类型
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为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提出 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文件规定,对于全日制学生在本校自主选择 读多个学位的,可以采取辅修学士学位方式;对于学校主导开展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可以采取双学士学位方式, 对招生、培养、毕业等进行整体设计,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校际之间正式开展的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项 目,可以采取联合学士学位方式,推进优质资源共享,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
【精品】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精品】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1.学士学位是广州大学在本科阶段的最高学位,授予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1)已经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应的考试;(2)已经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3)已经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4)已经完成实习或实践环节,并通过指导教师和单位的评价。
2.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否则无法获得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的申请流程1.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须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一步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三、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要求1.学生须按照学院的时间安排和要求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撰写和答辩。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由学生独立完成,但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学院。
3.学院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通过。
四、学士学位的实习或实践环节1.学生须参加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实习或实践环节,并提交相关实习报告或实践报告。
2.实习或实践环节的分数将由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评价决定。
五、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2.学生必须通过所学课程的考试,获得相应的学分。
3.学生的学分累计情况将记录在学籍档案中,作为学生是否具备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据。
六、学士学位的授予及获得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的授予将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2.学士学位授予后,学校将颁发学位证书予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
七、其他规定1.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具体流程,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2.学校有权对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要求进行修改,学生须按照新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以上为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完成毕业论文、实习环节和学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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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学习期间考试作弊者;学习期间因 其他原因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四)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 试(CET4)成绩未达到280分;非英语语 种学生外语成绩未通过期末考试;
四、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五)14级及以后各级非计算机类专业全国 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未通过一级; (六)修读校级选修课程未达到学校规定的 学分,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校级选修课程未 取得8学分,专升本学生未取得4学分; (七)除任选课和体育课外,在校期间补考 科目达到8门次以上(含8门次)或重修课程 门次达8门次(含8门次)。
主要内容
一、学士学位授予对象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学士学位授予原则 四、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不授予学士学位 五、学士学位补充授予条件 六、寄语
者,
一、学士学位授予对象
为我校德、智、体、美等 全面发展、符合授予条件 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 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法律、遵 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 端正;
愿同学们都能顺利毕业! 绽放最绚丽的笑容,给 明天更美的梦!!
五、学士学位补充授予条件
(一)学生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因其他原因受严重警告 及以上处分满一学年者,且在校期间 所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已解除,平 均成绩排名在该班级全部毕业学生的 前50%。
五、学士学位补充授予条件
2.若学生在校期间表现优秀,可 冲抵部分补考门次,冲抵后达到学位 授予条件者。但累计冲抵门次最高不 超过五门次,具体冲抵标准见表1。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 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校规定 的要求,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 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三、学位授予原则
(一)院系各班级的学士学位未授予率 原则上不超过10%,若未授予率超过10%, 由相关院系自行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方案进 行调整,并报教务处存档备查。 (二)按学生学习成绩或学分平均绩点 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比例为班级人数的 4%。例如:13政本50人未授予在5人到2 人之间
4 .在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团中央、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含所属12 个协会)、中国科协等主办的各项比赛(展览)中 获等次奖以上(体育比赛前8名,不含邀请赛); 受邀参加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团中央、国家 民委、中国文联(含所属12个协会)等举办的文 艺调演(作品展览)与现场展播;在其他国家部委 主办的各项比赛中获等次奖以上;在国家一级学会 主办的各项比赛中获等次奖以上;在省委宣传部、 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省体育局、团省委、省 文联、省科协等主办的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体 育比赛前6名,不含邀请赛)。
5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 专利授权,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公 开,获得软件著作权,本人科技 成果实现转让;本人调研报告被 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列为决策 项目(课题)。
6. 项目负责以上社会风 险投资。 7. 个人在正规出版社出版专著或文艺作品集; 在正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影音作
五、学士学位补充授予条件
(二)取得毕业资格,平均成绩排名处 于班级后4%,或学习期间考试作弊, 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学生,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1.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 2.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 表文章(含论文、文艺作品)1篇。
五、学士学位补充授予条件
3 取得符合下列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1)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级别须达到中 级及以上; (2)职业资格证书的颁证单位原则上是 省部级; 技工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校内组织培训评审 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作为补充授予条件。
8.考取高校硕士研究生。 9.积极正面宣传学校,在《铜仁日 报》、《铜仁网》、省教育厅官网署 名发表新闻报道文章2篇及以上。
10.非英语专业六级合格的。
11.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并被录取 的。
六、各教学单位根据本授予细则, 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学 士学位授予细则。教学单位各专业的 学士学位授予率达 95%-100% ,学校 将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