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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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藏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8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0日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法治西藏建设,推动政府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和规范权责清单管理,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调整、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是指行权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

行政权力事项设定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项,是指行权部门按照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所对应编制的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权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以下统称权责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列明,并向社会公开。

一书三证管理制度

一书三证管理制度

一书三证管理制度
一书三证是指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需要取得的四种证书,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工具,用于确认建设项目的用地和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则是在农村地区进行建设时需要取得的证书,用于确认建设项目的用地和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乡村规划的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则是对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意见,用于评估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书三证管理制度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一书三证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一书三证,由规划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用地、建设规划和选址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发放相应的证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藏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20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4日西藏自治区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破解我区推进政务服务工作中的堵点、难点,持续优化政务环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高质量服务全区各类市场主体和各族人民群众,按照中央巡视组对我区提升政务环境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1年,继续开展全区权责清单梳理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权责清单管理机制;持续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管理机制;持续推进“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一件事一次办”“区内通办”“跨省通办”等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巩固拓展政务服务事项五级覆盖,大力推进“只进一扇门”改革;力争实现区、市、县三级高频事项“掌上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进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推动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着力推进实现业务数据共享、平台联通、统一受理、重点事项快速办;努力解决老年人、农牧民、外来务工人员、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以下称特殊群体)“数字鸿沟”问题,持续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一书三证管理

一书三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 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 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 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 (三)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核准、 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 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
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 、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 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证一书办理手续有哪些

三证一书办理手续有哪些

“三证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证一书”是在“两证一书”的基础上,随着《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的调整而出现的。

所谓的“两证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一书”是我国城市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工具。

三证一书办理手续包括: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批复(赣发改环资字[2011]791号)、用地指标(详见初步设计或总平面图);取得国土部门的选址意见;用地红线图,1: 500/1: 1000地形图电子文档。

由于现在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均为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者是政府实施单位。

所以现在选址意见书均需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变更为“XXX有限公司”。

出具变更申请报告(详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申请报告)到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政府实施单位。

2、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批复(赣发改环资字[2011]791号)、用地指标(详见初步设计或总平面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红线图,1: 500/1: 1000 地形图电子文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无偿划拨用地批复或是用地批准书(办理申请报告详见无偿划拨申请报告和同意划拨批复)。

办理无偿划拨用地批复或是用地批准书A,当地园区管委会如设立实施单位,申请报告由园区管委会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B,当地园区管委会如没有设立实施单位,申请报告由“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C,如由园区管委会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的,申请报告中的“请配合我司”改为“请配合该公司”.3、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批复(XXX资字[2011]791号)、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复或用地批准书)及附图;经批准的建筑方案原件;标有现状及道路红线的地形图原件一式两份。

“省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省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镇乡和村庄“一书三证”发放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省村镇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为了严格法定规划许可证的发放领取与管理,维护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权威性,促进建制镇和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建规〔2007〕289号)规定,制定如下规划许可管理规定。

一、印制与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要求,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省辖市、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许可证发证工作。

1. 印制。

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印制以建设部印发的证书样本为准,分为《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启用,修正后的新版自2012年5月1日起启用。

2. 发放。

全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18个省辖市和10直管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18个省辖市和10直管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可根据管理权限制定实施细则。

县(市、区)负责统一编制镇、乡和村庄编号段的编制,报省辖市备案。

申领“一书三证”证件时须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数量和未发数量,并报“一书三证”发放情况汇总表。

二、规划许可(一)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一书三证管理

城市规划一书三证管理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 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 、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 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 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 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 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 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行政管理制度建设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 ,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适 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它 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必须按照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科学高 效合理的一书三证管理制度。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管理依据、适用范围、审批流程、申请 材料、办理时限、救济途径及配套的文 书、表格等是一书三证管理制度中需要 重点明确的内容。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法律依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第145号)
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 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西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1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实施“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自治区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培育、完善和规范土地市场。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乡(镇)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国家未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河滩地及其他土地;(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七)国有基础设施用地和军事用地;(八)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九)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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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区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边境口岸区、工矿农牧林场区、风景名胜区应划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

一般包括规定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是指,具体针对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其内容应在整体上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具体、明确。

第四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一书三证”证书管理第五条我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发放、分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证书印制及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的证书发放领取及管理。

第七条“一书三证”证书印制和编号登记管理。

全区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格式,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一书三证”证书。

按照全国统一编号编码规则,建立可识别和方便网上公示查询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核发登记编码规则(见附件1)。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三证”行政许可后,应当在每季度第一月十五日前完成上季度包括“一书三证”证书编号、用地性质与规模等内容在内的相关汇总统计工作,并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一书三证”证书的领取与核销方式。

“一书三证”证书在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领取“一书三证”证书,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放。

每次申领“一书三证”证书时应当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总数、核发编号(作废证书应当交回、作废编号应当上报,统一办理核销手续),经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对无误,方可领取,否则,不予发放。

第九条“一书三证”证书核发情况实行分级公示管理。

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在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全区“一书三证”证书编号及相关内容(涉密项目除外)。

各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三证”行政许可后,应当及时在当地通过公众网站系统或其它形式公示包括证书编号、项目名称、用地性质、规模及批准的方案简图等内容在内(涉密项目除外)的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有关核发情况。

第十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联络员”)制度。

信息联络员负责完成各级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的领取、数据录入、核查、汇总、上传和分析工作。

第三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当有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与,并根据已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对拟建项目进行选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的必要依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办理完成。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跨县(县级市)的项目,由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自治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跨地(市)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审查意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中央各部门和公司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程序为:(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文件,向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选址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有关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的要求,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选址工作,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用地的位置和界限。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

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向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等)(三)拟建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性质等基本情况、建设技术条件要求、拟建规模和区域、选址建议等);(四)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审查意见等;(五)拟选址地段的现状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本办法所称“规划要求”是指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应明确的城乡规划要求,包括:用地使用基本强度、与相关设施的衔接配合、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关系等相关的城乡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名称、性质、界址、用地与建设规模;(二)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内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三)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图、附件的名称。

其中“附图”和“附件”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附图”应当绘制于现状地形图底图上。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重新申领选址意见书、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理第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家、中央各部门、公司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为:(一)建设单位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城乡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初步确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和规划条件;(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其它相关部门对用地位置、界限和相关规划条件的具体意见;(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初步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和规划条件;(五)建设单位依据初步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选址意见书的规划条件,并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初步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当地市、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设计委托文件等)(三)拟建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性质等基本情况、建设技术条件要求、拟建规模和区域、选址建议等);(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五)拟建设地段的现状地形图;(六)规划条件;(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供);(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供);(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要求的核定;(二)建设项目用地的周边情况;(三)具体规划条件的提出;(四)规划条件。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界址、用地规模等;(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的名称;其中“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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