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案例保险
物流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日益壮大,物流保险作为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渐受到重视。
然而,由于物流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物流保险法律纠纷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上海运往北京。
同年6月,贸易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在途中丢失。
贸易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然而,保险公司以货物丢失并非由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贸易公司遂将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本案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1. 货物丢失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2. 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货物丢失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失。
在本案中,货物丢失是由于物流公司的疏忽所致,属于意外事故范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关于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物流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
然而,由于物流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丢失,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贸易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由于货物丢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且物流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物流公司因货物丢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可由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贸易公司因货物丢失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向物流公司追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问题: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在本案中,贸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运输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制造商生产的1000吨货物从制造商的工厂运输至目的地的仓库。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安排了运输车辆和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开始运输。
二、纠纷起因2021年7月5日,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了一次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
由于货物损坏严重,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的运输服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价值损失。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进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三、纠纷焦点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坏的原因:物流公司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暴雨)造成的,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制造商认为应按照货物原价进行赔偿,而物流公司认为应按照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暴雨,虽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损坏。
例如,在暴雨天气来临前,物流公司本应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或者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尽快卸载,以减少货物受损的可能性。
因此,物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失。
2. 货物损坏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暴雨确实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损坏,因此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流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2019年3月,贸易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总价值100万元人民币。
贸易公司为确保货物安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由物流公司负责运输。
2019年4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贸易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货物丢失是由于物流公司的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贸易公司遂将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丢失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责任;3.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贸易公司主张贸易公司认为,其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货物丢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物流公司答辩物流公司认为,货物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其已尽到运输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答辩保险公司认为,货物丢失是由于物流公司的责任造成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货物丢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本案中,货物丢失是由于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的,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 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由于货物丢失是由于物流公司的责任造成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物流公司赔偿贸易公司货物损失100万元人民币;2.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贸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物流管理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等业务的综合性物流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得到了迅猛增长。
然而,在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物流企业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问题导致货物损坏、延误等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知名电子产品生产商(以下简称“生产商”)委托物流公司运输一批价值1000万元的电子产品至我国西南地区。
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物流公司负责将货物从北京运至目的地,并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及时到达。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坏。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生产商发现部分电子产品外观受损,无法正常销售。
经双方协商,物流公司同意赔偿生产商损失,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三、争议焦点1. 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2. 物流公司应当赔偿生产商多少损失?四、法院审理1. 关于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货物损坏,并非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因此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关于物流公司应当赔偿生产商多少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包括货物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及生产商因此遭受的间接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定物流公司应赔偿生产商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物流运输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企业”)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物流公司负责将制造企业生产的电子产品从工厂运送到全国各地的销售点。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方式、费用、时间、责任划分等内容。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的过失,导致一批电子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
制造企业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遂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分析1. 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流公司与制造企业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属于货运合同。
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将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制造企业作为托运人,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
2. 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制造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形成了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物流公司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分析1. 运输合同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运输工具运输货物,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到达目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因运输过程中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结果1. 运输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应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运送到指定地点。
然而,由于物流公司的过失,导致一批电子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
因此,物流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因运输过程中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坏,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租赁仓库物流保险赔偿范本明确仓库物流租赁保险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租赁仓库物流保险赔偿范本明确仓库物流租赁保险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一、保险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租赁仓库物流业务中的货物运输、仓储、装卸等环节,确保租赁仓库物流业务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2. 保险范围涵盖财产保全、人身安全及第三方责任等相关风险。
二、保险责任1. 对于因货物运输、仓储、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事实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2. 对于因货物短缺、灭失、毁损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事前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标准进行相应赔偿。
3. 对于因第三方责任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保险公司将按照事前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标准进行相应赔偿。
三、赔偿条件1. 当事故发生时,保险受益人须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出具详细、真实的事故报告。
2. 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决定是否赔偿。
3. 如需赔偿,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标准进行赔付。
四、免责条款1. 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a. 租赁仓库物流业务中的货物运输、仓储、装卸等环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b. 租赁仓库物流业务中的货物储存期限过长导致货物受损;c. 保险合同期限已满或终止;d. 其他合同中明确的免责条款。
五、索赔程序1. 保险受益人在遭受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2. 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并在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3. 如有异议,保险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并可以申请鉴定或仲裁。
六、其他条款1. 租赁仓库物流保险赔偿责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并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具体执行。
2. 保险受益人需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在合同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
3. 保险公司有权对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应提前通知保险受益人。
七、保险合同解除1. 保险受益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2.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书面通知保险受益人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除。
物流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等服务。
近年来,随着业务量的不断扩大,甲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采取了压缩成本、提高效率的策略。
然而,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甲公司忽视了对物流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导致一系列纠纷事件的发生。
二、案例经过2019年6月,甲公司承接了一项货物从A地运往B地的运输任务。
甲公司指派司机张某驾驶货车负责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张某为了赶时间,在超速行驶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失严重。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证据。
受害者(以下简称乙公司)在得知事故后,向甲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
甲公司认为,事故是由于司机张某的违规操作所致,与公司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不服,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超速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货车的所有人,未能对司机张某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其违规操作,最终引发事故。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证据保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证据,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因证据不足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3. 物流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货物运输任务,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启示1. 物流企业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物流法律法规,确保员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遵法意识。
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
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外两篇)中国保险报2011-01-061.货损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如,由于承运人超高违章装载造成汽车倾覆,致使货物损失,根据1981年及1997年人保“陆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为对其来讲是属于“意外事故”,货物能得到足额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向承运人追偿;但如果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就得不到赔偿,因为不构成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可以预料和控制的,是其“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
2.货物有可能得不到足额赔偿的保障。
由于承运人只对货主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有保险利益,因此,发生同样的保险事故,如是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只要是保险事故,包括洪水、暴风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货损,就能得到保险人足额赔付。
但如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就应该只负责承运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运输协议中规定的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由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免责的,保险公司也就不负赔偿责任,因为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无损失;由于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的货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运输协议,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保险公司也应仅赔付其应赔付的金额,这样,对于货物损失本身就得不到足额赔偿保障。
3.对保险公司追偿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赋予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力。
但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货物运输险合同,在某些案件或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否定。
例如,由于司机采取措施不利,造成追尾致使货物损坏,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却无法向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追偿,这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保险人同意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运输保险,如何规避风险:1.应要求承运人将其全部运输货物在本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往往是考虑到承运人所宣称的具有很大规模的运输量才同意承保此种保险,所以应要求承运人将其全部运输货物在本公司投保。
包装不当导致货物倒塌保险免责案例
一、概述包装不当在货物运输中可能导致货物倒塌,这不仅会给货主和承运方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包装不当导致货物倒塌情况下保险免责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分析近期某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一批货物,由于货物包装不当,在运输途中货物倒塌,造成了承运方和货主的经济损失。
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责任进行纠纷,物流公司以货物包装不当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付。
三、包装不当的影响1.货物倒塌导致经济损失包装不当会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倒塌,给货主和承运方带来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坏和延误交付等直接损失,以及可能衍生的法律纠纷和赔偿等间接损失。
2.加大保险免责可能性保险公司在货物运输保险中通常规定了包装不当等情况下的免责条款,货主和承运方如若未按规定进行包装,将增加保险公司免责的可能性,使得保险理赔受到限制。
四、保险免责的法律依据1.《保险法》相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货物运输保险中包装不当等情况下的免责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货物确实是因为包装不当导致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免责赔付。
2.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包装规范和免责条款都属于合同的重要内容。
当货主和承运方在签订合必须明确了解这些重要内容,并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以免在发生纠纷时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五、避免包装不当的建议1.加强包装规范培训货主和承运方可以针对包装规范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包装标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从源头上避免包装不当导致的风险。
2.合同约定细化包装要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可以对包装要求进行细化规定,明确规定包装材料、方式、标准等要求,以减少包装不当带来的潜在风险。
六、结论包装不当导致货物倒塌在货物运输中是一个极具危害的因素,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货主和承运方应该加强包装规范培训,制定合同约定细化包装要求,以避免包装不当导致的问题。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包装不当等情况下的免责条款进行执行,维护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物流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维普资讯 第2ຫໍສະໝຸດ 4卷第 5期 邮政
研 究
VOI2 NO. .4 5 Sep.20 08
2 0 年 9月 08
邮 件 处 理 规 则 》 规 定 :非 保 价邮 件 的 丢 失 、毁 损 、缺 少 按 照
照交 付 或 者 应 当交 付 时 的货 物 到 达 地 市 场 价 格 计 算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对 赔 偿 额 的计 算 方 法 和 赔 偿 限 额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 由 此 可 以 明 确 货 物 运 输 赔 偿 原 则 为 :第 一 , 约 定 。 优 先 原 则 。当 事 人 可 以就 运 送 货 物 的赔 偿 额 进 行 约 定 ,体 现
定 。从 物 流业 务 的 本 质 属 性 来 说 , 物 流 业 务 标 的 物 为 货 物 , 而非 《 政 法》调 整的邮包 ( 件 ) 邮 邮 ,适 用 < 同 法 》 中 货 合
物 运 输 合 同 的 规 定 更 为 妥 当 ,对 物 流 企 业 和 客 户 也 是 公 平 的 , 同 时 也有 利 于 为 物 流业 务 发 展 创 造 良好 的 法 律 环 境 。
0 0 6 ) 中驿杯 有奖 征文 5 0 1
要 :文 章 以某 邮政 物 流公 司 承运 货 物 损 失 赔 偿 为 例 , 分 析 了 邮 政 物 流 企 业 承 运 货 物 发 生 损 失 ,但 客
户未 办 理 保 险情 况 下 的法 律 适 用 ,依 照 客 户 签 字认 可 的 “ 政 物 漉 详 情 单 ” 背 面 所 列 明 的 赔 偿 条 款 承 担 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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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追偿如:孙某的货车停在付费的停车场时,被从天而降的杂物砸中,造成车上所装的一个玻璃鱼缸因外力冲击而破碎,由于无法确认杂物的来源,孙某要求停车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始终无法与停车场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车主孙某也找保险公司先垫付费用,再由保险公司再代位向停车场提出赔偿要求。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里程碑案例是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
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
Leyland公司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审理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 Shaw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
3.上海某制衣厂于2011年11月11日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水淹、失窃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合同,该厂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费3万元,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合同中约定:当投保的标的发生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补偿。
同时,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均存放在上海厂区库房,并在地图上标明了实际位置。
投保后,制衣厂先后于2012年7月8日、12日两次将保险产成品发往其驻南京的销售部,共计2000件,价值35万元。
2012年8月10日,南京气温连日持续高温,引起南京库房的货物自燃,全部被毁。
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题:(1)本案物流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2)本案中引起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1)本案物流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投保人上海某制衣厂和保险人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客体:上海某制衣厂投保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内容:①投保人的权利:当投保的标的发生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补偿;②投保人的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③保险人的权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的义务;④保险人的义务:当投保人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承担补偿的义务。
(2)本案中引起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产生: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保险标的转移储存场所;终止:保险标的转移储存场所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4.一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事后船长下令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仓,造成船货部分受损。
该船驶至附近的一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船员工资。
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新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A舱原载有儿童玩具、茶叶等,灭火后发现儿童玩具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儿童玩具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并说明在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负责赔偿?案例解析搁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以及被水浸湿的玩具和茶叶属共同海损,被火烧毁的玩具属单独海损。
投保水渍险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5.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2009年7月30日,湖南游客钱某夫妇等十人与旅行社签订一份云南、贵州十日游合同。
同年8月19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单,承保险种及保险金额为主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30万元、附加险旅游安全意外医疗险10万元。
9月20日,钱某夫妻跟随旅行团到云南之后被安排入住在家高级商务酒店的十八层。
当日凌晨5点左右,钱某的妻子发现钱某从酒店十八层跌落,将其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当地公安部门调查认为,钱某系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认为,钱某的妻子未能提供证明李某死亡属于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意外事件的直接证据,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现双方当事人对意外伤害含义的理解产生分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并且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的死亡系其自身故意或过失所致,故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
因此,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亲属赔偿金30万元。
6.(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
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
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
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
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
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
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
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再者,就“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
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
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了悲剧。
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
这是因为,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
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只有意外死亡。
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
其三,从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来看,今年5月初,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下发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条款格式》,其中第四条责任免除的第八项条文是:“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即由此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规定,与老条款相比,是新增设的内容。
可见,因注射药物引起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在全国已经不是首例。
如果我们从反面来理解这一规定,即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药物,从而导致死亡、残疾的,保险人是否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呢?毫无疑问,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保险人不仅要给付身故保险金,而且还应承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
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来看,“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结合本案例,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合同(老条款)里没有将“遵照医嘱注射药物,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废”作责任免除的内容,为此,如果受益人根据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青霉素导致意外死亡的这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人身保险金的赔偿,则人民法院定会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
(2)康先生是外地来京打工人员。
2002年10月康先生经介绍,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
2003年7月15日,康先生和一位同乡在回龙观附近的铁轨上坐着聊天,恰在此时,4433次列车途经此地,司机发现前方铁轨上有两人正准备离开,鸣笛示警并采取紧急减速制动措施,但由于制动距离过长,高速行驶的火车还是将2人剐倒,列车工作人员将2人抬上列车送往附近的南口铁路医院抢救,但在前往医院途中康先生因头部伤势过重死亡。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康先生家属的报案后迅速展开了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证实了此次事故确实属于意外事故,不存在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7.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理赔案例据温州都市报报道,郑女士读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在学校不小心踩到了老鼠尾巴,被老鼠咬伤了左脚,家长带孩子去疾控中心接种了鼠疫疫苗,花费了900多元。
之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接种疫苗不在理赔的范围。
郑女士称孩子在学校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这些费用可以理赔,难道在校被老鼠咬不属于意外事件吗?接种鼠疫疫苗不仅是预防,也是为了治疗。
保险公司理赔科称,保险条款规定的用药费用全部参照社保范围内的,而疫苗用药不属于社保用药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好理赔。
8.【案情简介】周小姐念大学时,母亲给她买了份A公司的寿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中医疗险每次最高限额2000元,根据实际损失赔付。
前两年,B公司的代理人建议,周小姐选择了另一份住院医疗保险,保障额度为5000元,同样根据实际损失赔付。
最近,周小姐生病住院,一共花费1800元,在A公司处得到了顺利理赔,但B公司却以“重复保险”为由,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