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想看《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想法存在很久了。
近期上行政法课程的时候老师经常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和社会法学进行对比分析。
由于才疏学浅,一直对各个学派为何而争,各学派的核心观点和代表人物不明就里。
关于斯多葛派、托马斯、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斯宾若莎、萨维尼、奥斯丁等一系列历史人物实在不了解。
听老师在讲堂上侃侃而谈在下面听得实在憋屈,索性把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花了一周左右时间啃下来。
终于可以理清老师上课的思路和脉络,不失为一种收获。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全书大抵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的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第三部分的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一部分作者从古到今梳理影响法学历史进程的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
作者从古希腊说起,他认为古希腊时期法律和宗教合一,后期诡辩派的出现,他们主张的强权即公理使得自然法和社会法逐渐产生分离。
这时期的柏拉图所倡导的社会蓝图是人生而不平等,在《理想国》中,他声称最理想的国度应该要区分清楚统治者、辅助者、农民和手工艺者,让他们各司其职,整个社会才能够运行有序,柏拉图并不特别虔诚相信法律的作用;而在亚里士多德时期,亚里士多德虽然认同柏拉图的主张,但他较为敏锐地意识到权力会导致人性的丧失,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
他认为以正当方式制定出来的法律具有最终的权威性;在此之后出现了斯多葛派,该流派认为世界上有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那就是理性,这是正义和法律的基础。
西塞罗更是进一步把自然等同于理性,并把理性等同于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到了中世纪时期,政教不分。
在此期间诞生了很多为宗教至上提供理论来源和法理支撑的学说,最早期的宗教教义以奥古斯丁的学说最为流传盛行,他认为国家制度起源于人性的腐败,教会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
国家只是作为人间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
国家必须捍卫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并经由实施世俗的法律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秩序。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第一篇:法理学读书笔记正义,我们永恒的追求——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摘要】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本文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正义法理学秩序法律哲学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止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
它通过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还有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不仅是对法学历史的一个阅读,同时,也使得我对法律的内在价值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对本书内容核心精神的概述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纵观全书,它给予我的最大的感触是在于对正义的解读。
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还有共同福利都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他认为,“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以为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对自由、平等、安全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一些限制也是与共同福利相符合的。
读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天府新论2007年12月读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¹黄英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一书是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博登海默先生构建其综合法理学理论体系的专著。
全书逻辑严密,不论是全书的结构,还是各个章节的论述,都层层展开、丝丝入扣,为研究和阐述法理学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同时,该书理论综述部分资料丰富、详尽,可作为走进西方法理学的入门读物。
一、本书结构分析本书分为三个部分:对法理学历史的综合,法律价值的综合和技术、手段的综合。
三个部分层层推进,构成一个逻辑严密的论述体系。
在的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对法理学各种观点进行了历史的梳理。
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博登海默先生力图对各法理学所关注的问题用,紧紧围绕该理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展开论述,以不同法理学的认识论基础展示出法理学的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中的哲理、历史、社会和分析成分。
最后在本书的小节中指出,绝大部分的法律理论所关注的都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所应追求的最高目标,即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平等、自由、符合自然或上帝的意志、幸福、安全、社会共同福利等不同的回答。
这些不同的价值被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宣称为法律的最高价值,然而事实上,/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0,随着历史的积累和沉淀,我们知识范围的扩大,因此,有可能也有必要构建一门综合法理学,尝试避免根据单一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充分利用过去的一切知识,综合分析一系列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一系列价值判断对立法和司法的作用,将组成法律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
而第一部分所论述的问题则正是构建综合法理学的各个要素,即网上的/点0,为构建综合法理学准备了充分的材料。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博登海默法理学》是一本关于法理学的经典著作,作者博登海默是20世纪法学领域的杰出代表人物,他在这本书中系统地阐述了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深刻性,也对法律的本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书中,博登海默首先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规则,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法律的本质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它是一种权威性的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有着直接的约束力。
同时,法律也是一种秩序性的规范,它通过规则和程序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定义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除此之外,博登海默还对法律的功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他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通过规范和制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同时,法律也通过合理的规则和程序来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功能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外,博登海默还对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政治密不可分,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是道德的一种具体体现,它是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具体化和实施。
同时,法律也受到政治的影响和制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和干预。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在社会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我对法律的本质、功能以及与道德、政治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同时,我也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石,也是人们权利和利益的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让法律成为我们共同的信仰和庇护。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摘要:《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集中反映了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的综合法理学思想,是当代西方法律哲学研究领域的一部重要著作。
相比于霍恩的《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本书语言通俗易懂,作为法律初学者的笔者,能够较为清晰的了解各时期法律思想历史沿革,同时博登海默在在第二部分对法律与权利、道德、习惯之间关系的阐述以及第三部分对法律秩序与正义的说明,也引起了笔者的共鸣。
以下是笔者阅读此书的一些浅显的理解和体悟。
关键词:法律、秩序、正义、道德一、法律是一个带着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对法理学历史做了综合的概述,有朴素的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以经院哲学和基督教哲学为基础的中世纪法律哲学,有纯粹思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以及功利主义、社会法学派和自然法的复兴等多方法律理论,引述了众多名家的经典论述。
即使学习过《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我,在读完第一部分法理学沿革内容后,还是很难理清不同时代各派法律思想的内在联系,不同阶段的法学思想家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不同的观点,各派的思想有冲突有契合,每位思想家的思想也在发生着转变,给我一种混乱且没有头绪的感觉。
想必博登海默也有此感,所以在对法学理论发展历史沿革简单介绍后做了如下总结:“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
若干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若干价值判断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
”法学家们的法律思想与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这些法律思想就是依据社会现实反映出的最迫切、尖锐的问题发展而来的,既有理论的伟大也有时代的局限。
这就让我想到在课堂上讲到的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们将无从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发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也无所适从,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挑战。
“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埃德加·博登海默是着名德裔美籍家.1908年出生于德国,在欧洲的日内瓦、慕尼黑、海德堡和柏林大学接受法学和政治学教育,并于1933年获得海德堡大学博士学位.1933年为躲避而移居美国,1937年在获得法学学士LLB学位并于1940年撰写出版了其最着名的着作法理学的第一版.博登海默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博登海默一生着述颇丰,主要论着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博登海默早年在欧洲求学,具有德国法学的深厚学养.此后又前往美国工作和学习,再次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了英美法系的理论,可谓学贯两大法系.在其着作法理学中对历史上各派的法理学思想和观点都能做到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地予以介绍,体现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法理学于1940年首次出版,并于1962年和1974年两次修订,从1962年的第二版开始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并沿用至今.在国内,1947年,潘汉典先生曾经翻译了第一版的法理学,但因故并未出版201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了姬敬武、邓正来翻译的该书第三版,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成为各大高校法科学生的法理学启蒙读物.同第一版相比,第二版和第三版对全书的结构和体例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如果说第一版法理学体现了作者鲜明的立场、犀利的观点,更像是一部资深法学学者间探讨问题的论着,那么后两版浅显易懂的叙述风格更像是给法学初学者的一本入门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由邓正来教授翻译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系根据1974年第三版原着重新翻译的.全书的第一部分是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主要是对历史上出现过的主要法学思想流派进行介绍,从法律和哲学的关系,法律哲学的历史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而全书的第三部分则是对法理学中研究学习中常见的一些术语和名词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对法律的渊源等内容作了专题探讨.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有助于初学者更好的理解全书的所要阐述的思想和内涵.特别是第一部分内容,读者不仅可以通过学习法律哲学思想的变迁,从而为更好的理解当代法律哲学思想主流观点打好基础,同时也可以作为初学者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材,为详细阅读这些法学大家的着作打下基础.但我认为本书最精华的部分还是全书的第二部分,在这一部分中,博登海默提出了法理学学习和研究需要探讨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通过深入分析正义和秩序以及其他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展示作者的法律哲学思想和观点.博登海默在德国生活期间,恰恰是纳粹执掌德国时期,为逃避纳粹的统治,博登海默被迫前往美国生活.从书中可以感受到,这一段人生经历深刻的影响了他对法的正义价值的解读和研究.什么是正义,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看法.博登海默自己在书中就曾经写到,“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用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本书中,他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但同时他也认为:“秩序概念所关涉的乃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规则并不足以创造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生活样式.”因此必须把注意力转移到正义上,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博登海默同时认为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通过法律增进自由、平等和安全,是立法者所要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应根据每个社会的具体情况给予三者适当的位置,同时还不能忽略值得法律体系增进的其他价值如审美、教育、健康等,以创设一种和谐的、诸种价值之间有机统一的整体.“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作为维持秩序的工具,它应该体现着人类的价值追求和向往,任何的法律实际上都蕴涵了一种深刻的精神,而正义则是这一种精神的深刻体现.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这本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我深刻领悟到他所提倡的综合法理学的思想,特别是他把整个西方法理学各个学派的理论从“分化”走向“综合”的观点,体现了他的一个“综合”思想构架.全书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结构清晰,同时通过阅读这本书可以感受到博登海默扎实的法律功底.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博登海默自己的学习记录.对于读者而言,通过博登海默的这本书不仅可以学习和了解博登海默本人的法学思想,可以了解西方法学、特别是西方法理学的发展脉络,是一本不可多得的佳作.参考文献1吴宝欣博登海默谈法与法治--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J-法制博览2015222, 敬畏学术——潘汉典译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访谈录J- 2014。
法理学读书报告

法理学读书报告郭亚辉通过半年来的法理学的学习,从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从宏观上学习到法学基本概念、基本问题、法学的历史,对法和法学的学习和研究进行了初步学习,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和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我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法律观点和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和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了个初步的了解,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从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我们知道了,法律的发展分为早期、中世纪以及近代的法律。
第一部分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这一章我们学习了各个时代的不同人物所代表的法律观点,“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法律是认为创造的东西,可以更改,制定法律是为了权宜和便利”、“法律是掌权阶级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康德“一个人的自由能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相和谐共存的条件总和”等等还有好多的观点。
第一部分提出了一个自然法(第四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自然”处于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自然就是支配性原则,本质上是理性的,芝诺认为整个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law of reason,人本质上是理性动物,跟据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概念,实践性工作,无抽象的理论讨论,与西塞罗的“自然法”(普遍/永恒的法律)不一样:反映个案的解决方法,与社会期望或特定情形的固有正义相一致;“他们所指的自然法……是在(法律)制度框架内似乎与一种规范且理性的人类利益秩序相符合,无需进一步证明的东西”。
还有(第三章古典时代的自然法)这是对自然法的发展,受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影响,但区别很大1、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托马斯的划分奠定基础)2、中世纪将自然法的范围局限于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古典时代倾向于对人的理性可推导出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
读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初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开始并不是很懂,但是慢慢读下去思路渐渐清晰。
全书逻辑严密,不论是全书的结构,还是各个章节的论述,都层层展开、丝丝入扣,为研究和阐述法理学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同时,该书理论综述部分资料丰富、详尽,使我走进了西方法理学。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介绍西方法哲学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为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第三部分是法律的渊源与技术。
三个部分层层推进,构成一个逻辑严密的论述体系。
在的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对法理学各种观点进行了历史的梳理。
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博登海默先生所关注的法理学各种问题,紧紧围绕着关注的主要问题展开探讨,探讨了不同的法学认识论的基础上展示出法理学的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中的哲理、历史、社会和分析成分。
最后在本书的小节中指出,绝大部分的法律理论所关注的都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所应追求的最高目标,即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平等、自由满足自然或上帝意志,幸福,安全,社会福利以及其他不同的答案。
这些不同时代不同的法学家的价值声称,对法律的最高值,但事实上,就是“法律像是一个大厅,房间,凹角,建筑物的拐角处,许多是在同一时间用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随着历史的的积累和沉淀,我们对历史知识范围的扩大,因此,有可能也有必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判例,就要尽量避免基于在一个单一的因素或理由来解释法律,采取充分利用一切过去的知识,一个社会,经济,心理,历史和文化因素系列和价值判断上的一系列立法和司法作用的综合分析,将形成这个网络的各种线索法编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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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读书报告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着作。
本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
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
”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区别比较。
本书既为法理学经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阐述了众多大家和学派的观点,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读本书后,我又陷入了大学时期曾经思考过的问题,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此次的读书报告,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只能选读部分,希望尽可能将我感兴趣的部分理解和消化。
并将本书整理和分析如下:
一、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从古至今对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一个基本梳理。
并对各种法律观点中存在大量的异议和分歧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给这些具有局限性的理论,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台阶,也说明了这些理论作为基石的重要性,为后面提出自己的观点铺好道路。
在谈论到发展历史的时候,博登海默讲述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
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
并论证综合观点的必要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
”法理学学者之间某种劳动分工是不可避免的,但最后必须要有一个综合。
博登海默举历史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为例,说明“进路单一的、维度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有部分效力,而且在整体上也是不充分的。
”
二、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本部份作为全书的中心部分,详细阐述了博登海默的观点。
博登海默全面讨论了法律的价值,以此表明综合法理概念。
在本书中,“法律的性质”,是指法律控制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
认为法律的价值和目标还包括形式和内容,即秩序和正义的价值。
秩序和正义在这里还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多重价值观念的复合体。
秩序和正义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往往会在更高的层次上,是彼此紧密相连的,又和谐一致的。
秩序。
博登海默将秩序定义为“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是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并且秩序是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同时,法律必须保持独立与自主,才能保证其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但为了在社会中确保法治的实施以及应对和满足社会的需要,法律的安排要受制于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所作的定期性评价。
正义。
其目标是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
如果一个法律制度有益于实现这个目标,它就是正义的。
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
通过法律增进自由、平等和安全,乃是由人性中根深蒂固的意向所驱使的,是立法者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但这三个价值中没有一个是应当得到无限承认和绝对保护的,而应当根据每个社会的具体情况给于三者适当的位置,以实现一种合理的安排,常设一种和谐的、诸种价值之间有机统一的整体。
秩序与正义。
博登海默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
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二者往往不可分割。
秩序和和平的维续从长远来看决定于法律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正义的要求,而正义的实现也需要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的待遇”。
也就是说,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利用法律的秩序和正义的要求,博登海默还解释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化性、法律的有效性和实效的关系以及法律制裁的目的等问题。
三、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博登海默先生认为,只将法律价值,概念,事实的其中一个作为研究对象的看法是错误的,综合法理学则应将上述三者都纳入了法学的研究领域。
因此,本部分博登海默先生从法律溯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司法过程中的技术方面,探讨了法律制度为实现其目标和工具,
方法和技术方面的机制。
在阐述法律的正式和非正式渊源时,博登海默提出立法、委托立法和自主立法、条约于双边协议、先例等都是法律的正式渊源,而在法律非正式渊源中批判了分析法学。
通过博登海默对非正式法律渊源对正式法律渊源的限制、解释、甚至废弃阐述,我们可以发现博登海默并不认为立法权具有至上性。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对法律解释是必然的和必需的,并且解释法律的权力实际上是某种特殊的立法权力。
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博登海默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更为复杂、更为模糊、更为易变”,并且认为“我们似乎可以认为,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他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
”
四、结语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有关的知识,不仅纵向引进西方法律史,力求在较后的价值的讨论法律,阐述的概念和事实,对我们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信息。
略读本书后发现博登海默的许多法律理论和想法,是在古代法律整合上,又充分体现了“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结构,以及法理科学的任务是把这项编织在一起的各种线索网络”和“建构一种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过去所做的贡献知识的充分利用。
尤其是他对法律的定义,“法律是一种秩序和正义的合成,是人们维持秩序,以实现正义的工具”。
与我们一般教科书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相比,更具实际的意
义,也能为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为我们加强为民立法提出很好的理论启发。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尚需完善。
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与时俱进,立足实际,做好调研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一种补充的手段,完善法律。
以求达到秩序和正义的完美结合。
将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因素一起,建设完整的社会规范秩序制度。
GY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