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视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勉励和撑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常识的公益宣扬,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视。
有关医疗保障的宣扬报道应当真实、公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XXX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增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资金运用及监督管理条例(一)

医疗保障资金运用及监督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医疗保障资金的运用及监督管理,保障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和资金的合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保障资金的运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医疗保障资金:指用于支付医疗保障待遇的资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
2. 运用:指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投资、收益分配等活动。
3. 监督管理:指对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医疗保障资金的运用第四条运用原则医疗保障资金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用于支付医疗保障待遇,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2. 安全运行,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3. 高效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运用方式医疗保障资金的运用方式包括:1. 直接支付:将医疗保障资金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或参保人,用于支付医疗费用;2. 投资运营:将医疗保障资金投资于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产品、项目等,获取投资收益;3. 收益分配:将医疗保障资金的投资收益按规定进行分配,保障参保人利益。
第六条运用管理医疗保障资金的运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制定运用计划:根据医疗保障资金的需求和规模,制定运用计划,明确资金的用途和分配方式;2. 运用审核:对医疗保障资金的运用项目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3. 运用监督:对医疗保障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4. 运用评估:对医疗保障资金的运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监督责任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由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共同承担监督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行。
第八条监督方式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方式包括:1. 定期检查:对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抽查核实:对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3. 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对涉及医疗保障资金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4. 审计监督:通过审计手段对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医疗保障基金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

医疗保障基金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
本条例第三部分主要涵盖医疗保障基金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事项。
旨在确保医疗保障基金的合理、规范使用,保护参保人的权益。
第一章监督机构
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设立了以下监
督机构:
第一节负责机构
1. 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局
2. 地方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章监督措施
为保障医疗保障基金资金的正常使用、防止滥用、浪费和挪用,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第一节实地检查
1. 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包括医疗机构、参保人和供应商。
2. 实地检查应当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但情况紧急时可以不事
先通知。
第二节财务审计
1.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
2. 财务审计的内容包括资金收支情况、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三节举报投诉
1. 监督机构接受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举报投诉。
2. 接到举报投诉后,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三章处罚与追责
对于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警告
2. 罚款
3. 暂停资金发放
4. 停止医疗服务资格
5.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1.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
2. 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由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局和地方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以上为医疗保障基金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的内容概要。
目的在于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医疗保障基金的正常运作和有效使用。
医疗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管条例(一)

医疗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管条例(一)1. 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保障医疗保险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 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2.1 医疗保险基金的设立2.1.1 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统筹资金、个人缴费和其他合法来源。
2.1.2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立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
2.1.3 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医疗保险基金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原则,进行合理的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增值。
2.2 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2.2.1 医疗保险资金的用途医疗保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改善医疗保险服务和开展医疗保险相关的活动。
2.2.2 医疗保险资金的支付管理医疗保险资金的支付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医疗保险资金的监管3.1 医疗保险资金的监督机构设立医疗保险资金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3.2 医疗保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监督和审计,确保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3.3 医疗保险资金的追责对于医疗保险资金的滥用、挪用等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追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上为《医疗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管条例(一)》的内容概述,旨在提供对医疗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规范指导。
具体细节和执行细则将在后续条例中进行进一步规定和解释。
[参考资料]- 医疗保险法- 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办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的目的,是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益,避免滥用和浪费,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医疗保障服务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科学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应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并定期公布执行情况。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管理,并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基金使用过程的全程监控。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参加医疗保障,负责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并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投诉举报、数据分析等,以确保监督覆盖面和深度。
第三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内容第九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基金收支的监督。
包括基金的收入来源、基金的支出用途、基金的投资收益等情况的监督。
(二)基金使用的监督。
包括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规范、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医疗费用的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
(三)基金使用的数据统计和分析。
通过数据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情况的监督。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条例制度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条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补助、个人缴费、单位缴费等。
第五条基金筹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基金的稳定增长。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六条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政策执行,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支出。
第七条基金使用应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严禁挪用、侵占。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应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基金管理应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五章基金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工作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监督内容包括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效益评估。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挪用、侵占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修改和废止,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条例的制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划和制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培训课件

基金使用的程序
01
02
03
申请与审批
参保人员在使用医疗保障 基金前,需向相关部门提 出申请,并经过审批。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需按 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结算与支付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应 当按照规定及时结算和支 付相关费用。
基金使用的禁止行为
欺诈骗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医疗保障 基金。
监督管理措施
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等的监管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法律责任
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 任。
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包括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障基金。
生。
其他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01
某医生违规开大处方案
案例二
02
某患者冒名就医案
案例三
03
某医疗机构重复收费案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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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职责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等。
监管方式和手段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 结合
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全面了解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情况。
数据监测和分析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 况。
某药店骗取医保基金案
案例概述
某药店涉嫌骗取医保基金被调 查,涉及金额较小,但影响恶
劣。
违规行为
药店通过虚构销售记录、虚报 药品数量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本文档是关于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三部分。
以下是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的合理利用和资金的安全。
第二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应依法公正、透明、高效,并遵循经济合理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的原则,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维护基金参保人民群众的权益。
第二章: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第六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应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运作。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应当加强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基金使用情况和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防范风险和避免损失。
第四章: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行为,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资格等。
第十二条:对于因医疗保险基金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提供重大违规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是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三部分内容,旨在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促进基金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参保人民群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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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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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
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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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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