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社保基金条例
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2. 基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3. 基金用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4. 规模调整: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5. 管理运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1. 投资运营原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投资配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
其他相关细则1. 监督举报奖励:内蒙古、海南等地出台的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最高奖励可达10万元。
2. 引入长期资金: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提出,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以壮大私募基金的投资力量。
3. 基金会管理: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了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基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汇总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查阅官方发布的最新的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锦集8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锦集8篇〕篇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视,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篇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平安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那么,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确定重大投资工程,应当进展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展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方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中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方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备案。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2016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从2016年5月1号起施行。
这个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作出进一步规范,保证这个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基金业协会建言养老金安全入市方案2月2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中国养老金融 50人论坛首届峰会”上给养老金提出明确的入市方案,包括互为支撑的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由受托人进行的大类资产配置管理,为委托人构建合理的大类资产组合,匹配委托人风险特征和支付需求,化解长周期经济社会风险。
第二个层面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公私募基金进行的具体投资组合管理,以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为基础精选投资标的、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获取与经济长期增长相一致的稳健回报为目标,为分配到各大类资产上的养老金提供投资工具。
洪磊表示,养老金在经过大类资产组合管理后,不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最终标的,而是依据事先确定的筛选原则,将大类资产分散投资于全市场中符合条件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或其他专业性投资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托管制度、公平交易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大数据监测体系等一系列制度保证了间接配置的安全性。
201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于扩大养老金多渠道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此外,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并将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末全国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区别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区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是不是一回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方面:(一)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二)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三)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1.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制模式由社会保险机构为退休人员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总额进行社会筹资,即由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或全部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
以支定收,不留积累,养老保险的负担是代际之间进行转移,即由在职职工一代人负担已退休职工一代人的养老费用,在职职工本人则由下一代人负担。
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费率调整灵活;社会共济性强,易于操作,不存在基金受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的威胁,具有通过再分配达到公平为主导的特性。
2.社会统筹部分基金积累制模式是在社会统筹筹资框架内建立部分基金积累,一方面对已经退社保基金休者的养老金继续实行现收现付,一方面为应付退休高峰期预筹部分积累基金,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在现行统筹率基础上适当增加几个百分点,作为长期统筹调剂使用的积累基金。
3.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模式该模式是从职工开始参加工作起,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储存积累增值的基金,其所有权归个人。
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包括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以养老年金方式逐月发给个人。
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将自我保障融入社会保险,激励机制强,透明度高,利于监督管理,能形成预筹基金,长期积累增值,个人为将来作出长远保障,具有以效率为主导的特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一个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家专项基金,用于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共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为财政部。
第四条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二)国有资产划拨;(三)信托资产;(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章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第五条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效益、透明、合规的原则,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社保基金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分别设置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的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社保基金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对社保基金的风险进行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八条社保基金应当定期进行财务、业绩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自查和自评,报告和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社保基金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金运作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十条社保基金不得用于任何非法活动,不得用于任何与社会保障无关的投资。
第三章社保基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社保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于支持和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公共福利用途。
第十二条社保基金的使用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审批、公开和监督的程序管理,防止滥用、挪用和浪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的使用应当加强绩效评估和监控,保证使用效果和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社保基金的财务状况、投资情况和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投资管理制度,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健、效益。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使用社保基金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管理不当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情况,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

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社会保险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依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事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 内容:A、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中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工、城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
B、养老保险管理全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各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建立市(或省)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C、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社会统筹基金来源为企业缴费,个人账户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组成。
企业按照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若地方政府确因退休负担过重,企业缴费比例需超过20%,应报中央政府批准。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大部分用于社会统筹,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当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各级政府财政将予以支持。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本人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的,低于当地职工工资60%的,按60%记入。
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由本人按规定的费率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缴费比例不超过当地企业与职工缴费比例之和.D、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一律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
其中个人缴费时本人工资基数的8%,其余部分(3%)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1%记入。
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对比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对比分析一、概念不同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简称“五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五险”中最复杂、最至关重要的是基金养老保险基金。
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等。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是指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战略储备金,用于未来人口老龄高峰到来时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可能近期内都不会动用。
全国社保基金的主要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二、管理部门不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前者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征缴监督、基金支出监督、结余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监督,后者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在地方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全国社保基金的监管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其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的独立法人机构,由党中央、国务院2000年8月设立,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5.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我们研究起草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发至:******************.cn传真发至:010—84233796(三)通过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请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我们。
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我们研究起草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进一步细化(一)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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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社保基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5月1日起施行 1.5万亿社保将“有规可依”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社保基金运作规范。
《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定义和定位,《条例》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条例》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和监管,《条例》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等。
此次《条例》的发布意味着社保基金投资相关条例的立法层次和权威性得到提高,社会各界关注的社保基金资金来源、投资范围、监督管理等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落实,条例执行将真正实现“有规可依”。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前副理事长孙小系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至今,应该说是比较成功的,一方面实现了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建立了一套适合养老金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制度,培养了一支队伍。
“未来把基本养老保险金结余部分交给我们运营,有一定的必然性。
但这部分资金跟目前我们管理的基金是有很多不同的。
”孙小系表示,社会保障基金是储备性基金,没有支付要求,也没有负债管理问题,但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是现收现付的,期限短,关注度高,需要相应的负债管理。
“这部分资金的管理从风险的角度来说,要求会更加严格。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经济参考报》记者也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同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和运营管理不同,用途也存在区别。
“它的性质是战略储备基金,是为应对老龄化危机对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的压力而建立的基金,以备未来出现收不抵支的状况。
因此,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褚福灵说。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达到 19139.76亿元,基金权益17968.05亿元。
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5085.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676.39亿元;8个试点省(区、市)做实个人账户资金1149.25亿元;广东和山东省委托资金1732.88亿元。
2015年,社保基金投资收益总额2287.04亿元,收益率达到15.14%。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
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WIND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两市已有83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报,其中社保重仓流通股达到221家,整体占比在26.56%,所有社保组合目前合计持股达24.97亿股,按照年报计算(12月31日收盘),总市值达575.3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