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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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2. 基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3. 基金用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4. 规模调整: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5. 管理运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1. 投资运营原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投资配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

其他相关细则1. 监督举报奖励:内蒙古、海南等地出台的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最高奖励可达10万元。

2. 引入长期资金: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提出,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以壮大私募基金的投资力量。

3. 基金会管理: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了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基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汇总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查阅官方发布的最新的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doc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doc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防范和化解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安全、稳健原则。

第三条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各自职能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监督。

第二章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第五条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管理人实施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

第六条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二)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达6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三)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五)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六)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七条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

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八条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一般委托经营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二)明确受托人应遵循利益回避的原则;(三)明确受托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四)明确对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限制;(五)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总金额的限制;(六)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比例的限制;(七)明确受托全国社保基金净资产价值及收益率的计算方式;(八)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九)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十)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中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现状

中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现状

◇ 2011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73.37亿元,投 资收益率为0.84%,没有跑赢2011年的物价涨幅,比同期的 通货膨胀率5.4%低了4个多百分点。 2011年,社保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73.37亿元,投资收益 率0.84%,而2011年同期通货膨胀率为5.4%,远高于社保基 金投资收益率。
◇ 2010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合计14819亿元,历年累计结余约2万亿元。老百姓平时领到的养老金、 失业保险金以及报销的医药费,就是从这部分基金中支付的。
◇ 5月29日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年度报告》显示,2014 年,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为1424.60亿元,投资收益率11.69%,2014年末, 基金负债余额783.10亿元,主要是基金在投资运营中形成的短期负债。 其中,已实现收益额883.84亿元(已实现收益率7.45%),交易类资产公 允价值变动额540.76亿元。基金成立以来的年均投资收益率8.38%,累计 投资收益额5611.95亿元。2014年末,基金资产总额15356.39亿元。其中, 直接投资资产7718.12亿元,占基金资产总额的50.26%;委托投资资产 7638.27亿元,占基金资产总额的49.74%。境内投资资产14050.61亿元, 占基金资产总额的91.50%;境外投资资产1305.78亿元,占基金资产总额 的8.50%。此外,年报显示,截至2014年末,财政性拨入全国社保基金 资金和股份累计6572.9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拨款2498.36亿元, 国有股减转持资金和股份2384.11亿元(减持资金836.97亿元,境内转持 股票869.26亿元,境外转持股票677.88亿元),彩票公益金1690.51亿元。

我国社保基金的有效投资管理

我国社保基金的有效投资管理
缓 解 社保 基 金 的 支付 困难 。安 全 性 和 收益 性 原 则 是社 保 基 金 投 资 运营的两个基本原则。
前房 地 产 行 业 管理 日趋 规范 . 为社 保 基金 投 资 房地 产 创 造 了 条件 。 由于 房 地产 是 一 种 实物 资 产 . 有效 抵御 通 货膨 胀 , 且价 格 通 常 能 并
4 购 买 股 票或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发 达 国家社 保 基 金投 资 取 得较
好 收益 , 中 一 个 很 重 要 的 原 因就 是 股 票 在 投 资 组 合 中 占有 非 常 其
2 社 会 保 障基 金 管理 主 体 与投 资 主体 权 责 不清 。 我 国养 老 基 重 要 的地 位 。参 照 国 际惯 例 , 社保 基 金入 市 可 以采取 由少 到多 、逐
投 姿 分 新
莪国社保 基金的有 效投资 管理
- 庞仙 君
[ 摘
陕 西 师范大学 国际商学 院
安康 学 院
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中央政府集 中的 国家战略储备基金 , 由中央财政拨 入资金、国有股减持 所获资金和股票、
划入的股权资产和 经国务院批 准以其他 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收益构成。是 “ 打理”保 障未来居 民生活基本开 支所需要
资比例不宜过大。 6 直 接 贷款 。可 以向经 济 效 益好 、偿 还能 力 强 、信 誉 高并 能
二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社 会保 障 基金 要 想实 现 有效 保值 增值 , 投 资提供 足 够担 保 的企 业 直接 贷 款 。贷 款 利率 较 高 , 资产 担保 又 保证 了
2 收益 性 原 则 。收 益 性原 则 就是 为 了实现 基 金 的增 值 。 因为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1.全国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 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组织架构
理事大会 理事长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 办 公 厅 规 划 研 究 部 基 金 财 务 部 证 券 投 资 部 境 外 投 资 部 股 权 投 资 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法 规 及 监 管 部
信 息 技 术 部
• 缴费方式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方法取得社会保障基金 收入。采用缴费方式意味着领取社会保障待遇的前提是缴 纳保险费。强调缴费和受益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关联是这种 方式本质的特征。 • 缴费方式筹资的优势在于强调了缴费和受益的关联,对参 保人有更强的激励,也不容易加重政府财政负担。 • 缺点在于强制力较弱,在保险费征缴和覆盖面的扩展方面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平衡
•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参保人缴费,因此收支平衡主要 取决于缴费者人数、受益者人数、缴费基数、缴费率和待 遇发放标准。从瞬时平衡角度来看,社会保险基金平衡须 满足如下条件:
b Wt Ntw PN t t
• 上式中 代表缴费率,W 为 t 时刻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N , 代表在职缴费者的人数, N 代表待遇受益者的人数 P , 为人均社会保险待遇。 • 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优抚基金主要来自于 政府财政,因而主要通过财政支付来满足基金平衡的要。
2.私营分散管理
• 私营分散管理是指由竞争性、盈利性的私营基金管理机构
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模式。
• 优势在于:(1)投资组合分散化,回报率较高。(2)不 同参保人具有不同需求和投资偏好,分散私营管理赋予了 参保人以更多选择权,参保人可在不同管理公司、不同投 资组合以及不同投资策略风格中进行灵活选择;(3)独 立性强。 • 缺点在于:(1)基金管理成本高。(2)无法发挥规模效 应。(3)难以应对系统性风险。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2016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解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从2016年5月1号起施行。

这个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作出进一步规范,保证这个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基金业协会建言养老金安全入市方案2月2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中国养老金融 50人论坛首届峰会”上给养老金提出明确的入市方案,包括互为支撑的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由受托人进行的大类资产配置管理,为委托人构建合理的大类资产组合,匹配委托人风险特征和支付需求,化解长周期经济社会风险。

第二个层面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公私募基金进行的具体投资组合管理,以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为基础精选投资标的、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获取与经济长期增长相一致的稳健回报为目标,为分配到各大类资产上的养老金提供投资工具。

洪磊表示,养老金在经过大类资产组合管理后,不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最终标的,而是依据事先确定的筛选原则,将大类资产分散投资于全市场中符合条件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或其他专业性投资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托管制度、公平交易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大数据监测体系等一系列制度保证了间接配置的安全性。

201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于扩大养老金多渠道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此外,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并将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末全国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元。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摘要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而设立的,其财务制度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运作顺利、合法合规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包括其基本原则、基金来源和运作机制等内容。

一、基本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活动应在法定范围内公开透明,确保社会各界对基金财务状况有所了解,防止财务不当行为的发生。

2.安全稳定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运作应保持安全稳定,确保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同时,防范风险,确保基金健康发展。

3.合理利用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运作应合理运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二、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2.政府补贴:政府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可能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3.投资收益:社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资运作取得投资收益,作为基金的一部分。

4.其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可能还会有其他收入来源,如罚款、违约金等。

三、基金运作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运作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缴费:根据法定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

2.划拨:经过缴费后,社会保险基金将按一定比例划拨到各个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中,包括养老保险账户、医疗保险账户等。

3.投资运作:社会保险基金将部分资金投资运作,以提高基金的收益率,保证基金的健康发展。

4.支付福利:社会保险基金的最终目的是用于支付各类社会保险福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费用报销等。

四、监管机制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正常运作,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1.政府监管: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定,防止滥用和挪用基金资金。

2.专业机构监管:设立独立的专业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管,提供专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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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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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
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
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其它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

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

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

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

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以上。

4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它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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