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工程设计统一规定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1995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中地基处理、基础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的文件。
而在1995年,出台了一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以下将对该定额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定背景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制定,是为了适应我国基础工程建设的迅速发展和建筑工程技术的进步,规范建筑工程的基础设计和施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工程安全。
此前,各地区在基础工程方面的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便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地基处理该部分主要涉及地基的改良和加固,包括土体处理、基坑支护、桩基、基础处理等内容,旨在保证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基础设计基础设计是建筑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的计算原则、设计要求和验算规定等,确保基础结构的安全可靠。
3. 施工规范该部分主要涉及基础施工的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管理等,旨在规范基础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
三、存在问题尽管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在制定时力求全面、科学,但随着建筑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一些内容可能已经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对现行定额的影响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出台,对我国建筑工程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规范了建筑工程的基础设计和施工,提高了工程质量,保障了建筑工程的安全。
然而,也需要结合当前的建筑工程实际情况,不断对定额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满足日益发展变化的建筑工程需求。
五、未来展望随着我国建筑工程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进步,建筑工程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对于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来说,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及时更新内容,以适应当前建筑工程的需求,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在规范建筑工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文件之一。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二、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完整版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本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量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本规则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第1.0.3条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除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第1.0.4条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一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米3)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取值:立方米、平方米、米以下取两位;吨以下取三位;千克、件取整数。
第1.0.5条计算工程量时,应以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以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一节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以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须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条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条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口上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对建筑工程量进行计算和测算的统一规范。
这些规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公共设施等。
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量计算主要包括工程总量计算和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两个方面。
工程总量计算是指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总体计算和评估,包括建筑面积、体积、长度等指标的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各个分部分项进行独立计算,包括各个构件、设备、装饰等的数量和规格确定。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还提供了详细的测量和计算方法,包括测量精度要求、计算公式、计量单位等。
在进行工程量计算时,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和设计图纸,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量取和计算。
此外,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还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分类和编码系统,以方便工程量的管理和统计。
根据规则的要求,每个项目都会被赋予唯一的编码,方便对工程量进行识别和跟踪。
总之,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建筑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提高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民用建筑是指供居住、办公、商业、娱乐等民用目的所建造的建筑物。
民用建筑设计的统一标准对于保障建筑质量、提高建筑安全性、促进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功能、建筑节能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建筑的安全、实用、美观和环保。
首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建筑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建筑在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下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同时,建筑结构的设计也应当考虑到建筑的使用寿命和维护成本,以确保建筑长期使用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其次,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还应当注重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建筑材料的质量和性能直接影响建筑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因此,在制定统一标准时,应当对建筑材料的选用、使用规范、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保证建筑材料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建筑功能和使用需求。
建筑的功能性和实用性是设计的重要目标,因此在统一标准中应当对建筑功能布局、空间设计、设备配置等方面进行规范,以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最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还应当注重建筑节能和环保。
建筑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在设计标准中应当对建筑节能技术、环保材料、绿色施工等方面进行规范,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建筑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只有通过统一标准的制定,才能够保证民用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满足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设计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规章汇编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九月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4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5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6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7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012年版-结构设计统一规定

(2012年版)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结构部二○一二年二月结构设计统一规定(2012年版)一、结构计算(以SATWE程序为例)1. 主体结构电算参数取值:总信息:(1)水平力与整体坐标的夹角(度):一般情况下为0度。
若改变此角度,地震作用方向和风荷载作用方向均改变;只有在“风控”而不是“地震控”,且原坐标系下的风荷载作用不能控制结构的最大受力状态时,才需要改变此方向角。
(2)混凝土容重(kN/m³):剪力墙、短肢剪力墙结构取27,框架—剪力墙结构及异形柱框架结构取26、普通框架结构取25。
(3)裙房层数:层数应按计算层数填写,包括地下室的层数。
该参数主要是将裙房以上一层作为剪力墙底部加强区高度判别的一个条件(依据抗规6.1.10条文说明,有裙房时,加强部位的高度也可以延伸至裙房以上一层);如果不需要可以直接填0。
(4)转换层所在层号:层数应按计算层数填写,包括地下室层数;对于高位转换的判断,转换层位置以地下室顶板起算进行判断(即以转换层所在层号减地下室层数进行判断),是否为1~2层或3层以上转换(刚度比算法不同)。
注意:为简化设计,一般情况下地下室顶板只要符合嵌固条件,可优先考虑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此时转换层位置从地下室顶板起算进行判断;当地下室四周某侧缺少土的约束,此时地下室顶板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转换层位置从嵌固端起算;当地下室四周土的约束情况良好,仅因为板厚或侧向刚度不满足嵌固要求,此时转换层位置从地下室顶板起算。
(5)地下室层数:取实际地下室层数。
当有地下室时,应指定地下室层数。
该参数影响风荷载、地震作用计算、内力调整、底部加强部位判断。
当没有地下室,但在地面以下增加的计算层也应指定为地下室的层数。
例如:当基础埋深较深,为减小底层柱的计算长度在0.00标高附近设置框架梁(基础梁)的情况。
(6)嵌固端所在层号:程序默认嵌固端所在层号为“地下室层数+1层”,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修改或不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说明:1."0.1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
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
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本次编制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说不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
以统一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修订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说明:1."0.2本标准的内容有两部他。
第一部分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为了统一房屋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本系列标准各验收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等,使其能够比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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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统一规定1. 目的为保证设计质量,加快设计进度,完善设计程序,在施工图设计中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做法,协调建筑专业的技术设计工作,特编制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项目中各个单体建筑物的设计;规定了企业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等工程的设计原则、设计要求、防腐、防火、防爆和抗震设防等要求;并就建筑设计、建筑构造及材料做法、建筑装修标准及工程做法等诸多方面作出统一规定。
对有关湿陷性黄土、膨胀、软土、溶洞、严寒冻土、地下岩空区、滑坡、洪水淹没或地震等地区,应根据具体情况在设计中补充完善。
3. 建筑设计规定3.1 图纸、文字统一规定文件和图纸的编号规定,详见《安徽华塑100万吨PVC项目一期工程总体设计协调和统一规定内容》图纸采用A1〜A2图幅,必要时可加长,对A1图加长时尽量不超过1.5 倍。
尽量不采用A0 图幅。
3.2 标准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规定只在此列出工程设计(含施工验收)的主要标准规范,在项目设计、施工及采购活动中须遵照的其它标准规范应参照相关的规范执行。
在所要求的标准规范中,如果不同规范之间出现要求不一致或者偏差或者矛盾时,应执行较严格的标准规范。
对于所列石化行业(SH系列)与化工行业(HG系列)规范与标准,在执行的过程中优先采用石化行业标准规范,当石化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执行相应的化工行业标准规范。
对于所有使用的标准规范,在施工图设计时如果有新版本(包括修改单)发布,应执行新版本(包括修改单)。
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如下:《安徽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其他现行的有关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所涉及的行业规范或标准由各设计院分别补充列出。
4. 建筑工程一般技术规定4.1建筑设计4.1.1设计原则(1)建筑设计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2)建筑设计应注重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充分采用绿色建材及节能构件利于厂区生产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国家现行的节能方针政策,打造新型节能建筑。
(3)建筑设计应尽量做到标准化、定型化与系列化。
(4)建筑设计应注意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
(5)建筑设计在满足工艺流程、便于安装、检修、生产操作与管理的条件下,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厂房布置力求联合露天一体化、轻质化,使整个建筑设计平面布置紧凑、空间组织合理、建筑造型简洁明快、整个厂区风格协调一致。
(6)根据输入资料及有关专业所提的设计条件,建筑设计在平面布置、空间处理、结构造型、构造及材料选择等方面,应满足生产工艺对建筑防火防爆、防尘洁净、采光通风、保温隔热、抗震设防、防腐蚀、防噪声、防潮、防水等技术要求。
(7)在保证安全适用的原则下,力求经济,要注意节省工程造价,且需注意节省工程建成后的维护费用。
(8)本工程建筑设计均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现行设计规范、规定和法定计量单位、部颁标准及现行的安徽地区有关规定、规程。
(9)本工程建筑设计标准图集以国家现行标准图集为主,部分采用现行的行业标准图集。
4.1.2 建筑模数:应尽量采用统一的建筑模数建筑平面及竖向尺寸应取扩大模数3M其数值为300mm注:M为基本模数,等于100mm竖向尺寸当采用3MF经济时,可采用1M为基本模数。
4.1.3 建筑设计要点在单体建筑设计中,应充分注意周边环境,根据场地特点、建筑平面和空间的使用功能、体型和立面的设想等因素,综合分析。
各类单体建筑应符合国标、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等规定,并按下列要点进行设计。
4.1.3.1 建筑面积各类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执行。
4.1.3.2 建筑高度、层高、室内净高及建筑间距(1 )建筑高度:坡顶房屋为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平顶房屋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暸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层高:是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面面层或地面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层高是由楼面至屋面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功能、使用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
并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室内净高:室内净高应按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变电所内电缆夹层的梁底净高不应低于 1.8m。
(4)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之间的水平距离,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并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各项规定,并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4.1.3.3 室内环境要求(1 )采光1 )建筑物各类用房采光标准除必须计算采光系数最低值外,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窗地比确定窗洞口面积;2)厕所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应小于1/10,楼梯间、走道等处不应小于1/14 ;3)内走道长度不超过20m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口,超过20m时应两端有采光口,超过40m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4)离地面高度在0.80 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5)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i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6)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 2.5倍计算。
(2)通风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否则应设有效的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者应符合下列规定:1)厕所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炉灶上部应设排除油烟的设备或预留设备位置;3)无直接自然通风厕所等均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自然通风道的净截面面积及其排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015m2;4)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3)保温要求保温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宜设在避风、向阳地段,主要房间应有较多日照时间;2)应尽可能减少建筑物的外表面积,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 以下,如大于0.3 应加强外墙和屋顶保温。
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宜采取保温措施。
3)采暖地区建筑物的外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和节能设计,保证其不低于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值;4)由各种接缝和混凝土嵌入体构成的热桥部位,应作适当保温处理;5)窗户面积不宜过大,并应减少窗户缝隙长度,加强窗户密闭性。
(4)防热要求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加强自然通风、遮阳及围护结构隔热等综合措施;2)建筑物平面、剖面设计和窗户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穿堂风;3)建筑物的东、西向门、窗外墙应采用遮阳和隔热措施;4.1.3.4 空气调节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之比应取较小值,外表面宜用较浅色调;2)空调用房宜集中布置,并不宜与高温高湿房间相邻;3)窗户不宜过大,并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向阳的窗户宜有遮阳设施;4)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间歇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围护结构内侧宜选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围护结构宜选用重质材料。
5)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1.3.5 隔声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1)建筑物各类主要用房的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下表规定允许噪声级(dB)(2)建筑物各类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F, w)不应大于75dB(3)设计要求凡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不应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
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楼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应提高其隔声性能。
4.1.3.6建筑风格及色彩厂区行政管理、生活福利设施、生产区的建筑物风格要协调统一,外立面色彩力求简洁、明快。
(1)建筑风格生产装置的建筑风格以体现现代化工业企业精神风貌为准则。
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下,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风格尽可能的体现现代化化工大型建设项目的精神需求。
厂区行政管理、生活福利设施的建筑风格亦以体现现代工业企业精神风貌为准则。
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下,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风格尽可能的体现现代化大型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精神需求。
(2)外饰材料轻钢结构的生产建筑外饰材料一般选用彩钢墙板,有保温要求的选用彩钢复合夹芯墙板。
框架、砌体结构的生产建筑外饰材料一般选用饰面砖和外墙涂料厂区行政管理、生活福利设施建筑一般以框架、砌体结构为主。
外饰材料行政管理建筑一般选用档次较高的高级外墙涂料、石材、铝板等,生活福利设施建筑一般选用饰面砖和外墙涂料,局部可选用档次较高的石材、铝板等。
(3)建筑色彩生产装置的建筑物群体颜色基调为浅蓝灰色,在适当部位配白色块或白色带。
厂区行政管理、生活福利设施的建筑物群体颜色基调为浅驼黄色,在适当部位配银灰色块或银灰色带。
4.1.4 防火防爆4.1.4.1 防火:建筑防火,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满足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1)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 16-2006)表3.2.1 及表5.1.1 的规定。
(2)石化企业建筑的防火、防爆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SH3017-1999)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3)对于装置区的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应按以下条款执行:1) 石化企业建筑中,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确定。
2) 主要生产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的耐火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确定;3) 生产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 GB50222-95 ) [2001 年局部修改条文] 的规定;4) 耐火极限为一级或二级的钢结构厂房 (有防爆要求),除丁戊类厂(库) 房以外,钢结构构件均应按耐火等级要求做防火处理,其中一级耐火极限应满足:钢柱及柱间支撑不低于3.0h ;钢梁,楼面梁及平台梁2h;檩条,屋面支撑1.5h,钢楼梯梁1.5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