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被骗注册公司成了法人怎么注销失信人员

怎么处理被骗注册公司成了法人而需要注销失信人员身份在创业的道路上,不少人经历过被骗注册公司成为法人代表的苦恼。
一旦发现自己被不法分子利用注册公司,成为失信人员,就需要及时采取行动来注销失信人员身份,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 查清情况首先,被骗注册公司成为法人之后,需要尽快查清具体情况。
核实公司的注册信息,确认自己是否确实是法人代表。
如果发现确实是失信人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 寻求法律帮助一旦确定自己是被骗注册公司成为法人代表的失信人员,应尽快寻求法律援助。
请律师帮助制定合法的注销失信人员身份的具体行动方案。
3. 向相关部门申报根据律师建议的方案,需要向相关部门递交书面申请,说明自己是无辜被骗注册公司,并请求注销失信人员身份。
递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4. 配合调查在部门对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和配合调查。
确保向部门提供准确的信息,有助于顺利注销失信人员身份。
5. 遵守规定在注销失信人员身份的过程中,需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程序。
不得私自撤销公司注册、擅自变更法人代表等行为,以免引起更大的法律纠纷。
6. 关注进展及时关注办理注销失信人员身份的进展,随时了解最新的处理进度和相关要求。
保持与律师等相关人员的联系,并积极响应有关部门的要求。
7. 放弃法律权益在注销失信人员身份的过程中,有时会需要放弃一些法律权益。
考虑到整体利益,需要根据律师的意见做出权衡和决策。
8. 防范再次被骗经历一次被骗注册公司成为法人代表的经历,教训深刻。
注销失信人员身份后,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高警惕,防止再次成为不法分子的受害者。
结语被骗注册公司成为法人代表并成为失信人员的经历确实是一段艰难的经历,但只要采取正确的处理办法,注销失信人员身份并不是遥不可及的。
重要的是要保持冷静、理性,同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合理合法地处理问题,最终走出困境,重新开始新的创业道路。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篇: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诫标准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管理。
3.黑名单供应商的界定3.1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或本公司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经评审给予惩戒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
3.2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黑名单评估:1)严重违反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拖延工期、擅自太高价格、降低质量给我公司造成损失且拒绝整改和赔偿的;2)采取贿赂公司员工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利益既成事实的;3)履行合同过程中,单方面毁约或严重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4)采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公司经营活动;5)违反诚信交易准则,造成公司有关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或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6)在公司寻衅闹事、产生不良影响的供应商。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4.1采购部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4.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中心提出黑名单供应商评估,评估通过的列入黑名单。
4.3采购部组织黑名单评估,建立评估档案,更新黑名单名录。
5.管理规定5.1供应商黑名单需及时更新,在内部网公示。
5.2采购人员应经常查看,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
5.3 黑名单供应商限制期到期后,评估决定是否延期。
不予延期的可解除惩戒措施。
编制:审核:批准:第二篇: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根据我国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失信人员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失信人员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失信人员是指那些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契约约定或者判决、裁定等导致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
失信人员的存在不仅会对公共安全、民生福祉等造成损害,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管理和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举措。
失信人员的问题失信人员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当个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会对他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严重时会对其工作、生活、金融等多个领域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其个人形象,给个人的发展带来困难。
2.影响社会发展。
失信人员的存在会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增加社会成本,打击社会信任,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福祉等产生负面影响。
3.引发社会不满情绪。
失信行为的发生和存在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引起社会治安问题。
解决方案针对失信人员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解决措施:1.强化宣传教育。
对失信行为进行宣传普及,提升公众对失信行为的认知和谴责度,增强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推动诚信经营方式。
2.健全信用体系。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记录档案,记录失信行为和恶意违约的个人和企业信息。
实现失信人员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不良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3.严格法律监管。
完善失信人员惩戒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实施力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和惩戒力度,促进诚信行为的形成。
4.强化经济处罚。
加强经济处罚力度,对失信人员实施限制措施,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失信企业不得获得政府采购、政府拨款等福利。
5.促进行业自律。
各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管理,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行业内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惩罚,促进行业发展健康持续。
结论失信人员的存在不仅影响个人发展,也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失信人员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从宣传教育、信用体系建设、法律监管、经济处罚、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
信用中国《涉及普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信用中国《涉及普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信息信用修复表》
日期:[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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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复对象概述
本表格旨在记录涉及普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并记录相应的信用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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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修复对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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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用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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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用修复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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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用修复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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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备注
[填写备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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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涉及普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的模板,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感谢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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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规制路径

Wide Angle | 广角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80执行程序中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规制路径郝晓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70摘要:近年来,为防止诉讼过程中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执行阶段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给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带来巨大执行困境,有些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限制执行过程中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很多个案取得了一定效果。
由于立法缺位,司法实践中应对该行为的规制方式甚多,也有学术上的一些争议。
结合实践,提出预先防止恶意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法院应谨慎限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加以完善规避执行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健全法律制度追究违法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以期在现行立法和实践中破解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恶意变更;规制路径一、限制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因执行过程中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基于变更的意图,该行为表面的合法性与通过私密手段达到规避执行目的是区别于正常公司自治行为、规避执行行为的核心特征。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往往左右公司的债务偿还意愿,到执行阶段还会影响法院的执行进度。
因此,对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行为加以限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认定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立法标准缺失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顺利进行执行工作,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限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信用报告_深圳市汇奇美科技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15 5.11 股权冻结..................................................................................................................................................15 5.12 清算信息..................................................................................................................................................15 5.13 公示催告..................................................................................................................................................15 六、知识产权 .......................................................................................................................................................15 6.1 商标信息 ....................................................................................................................................................15 6.2 专利信息 ....................................................................................................................................................19 6.3 软件著作权................................................................................................................................................22 6.4 作品著作权................................................................................................................................................23 6.5 网站备案 ....................................................................................................................................................23 七、企业发展 .......................................................................................................................................................24 7.1 融资信息 ....................................................................................................................................................24 7.2 核心成员 ....................................................................................................................................................24 7.3 竞品信息 ....................................................................................................................................................24 7.4 企业品牌项目............................................................................................................................................25 八、经营状况 .......................................................................................................................................................25 8.1 招投标 ........................................................................................................................................................25 8.2 税务评级 ....................................................................................................................................................26 8.3 资质证书 ....................................................................................................................................................26 8.4 抽查检查 ....................................................................................................................................................26 8.5 进出口信用................................................................................................................................................26 8.6 行政许可 ....................................................................................................................................................27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治,加快建立健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7〕76号)等部署,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根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相关依据见附录)(一)将失信情况报送上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对失信市场主体采取强制退出电力市场措施,从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电力交易机构注销电力交易注册,对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从目录中删除后,在移出黑名单前不得再进入市场。
关于失信建设企业已列入黑名单的函

关于失信建设企业已列入黑名单的函尊敬的各位领导:我谨代表全体员工向各位领导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近年来,国家对失信企业加大了监管力度,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失信企业的惩罚和监管。
我司也一直秉承着诚信经营的理念,注重企业社会责任,但不幸的是,我司在某项工程项目竟然存在失信行为,导致公司被列入了失信企业黑名单。
在此,我代表公司向各位领导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和深刻的忏悔。
1. 我司对失信行为的认识不足公司成立之初,对失信行为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对企业信用管理的实际操作经验和有效的引导机制。
在管理层对企业信用意识不足的情况下,各部门和员工的失信风险意识也难以提高,因此企业失信行为难以避免。
2. 我司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在某项工程项目中,我司未能按时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在事后的处理中,我司未能积极主动地配合甲方,缺乏诚信和责任意识,最终被甲方投诉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3. 我司失信行为的后果事后,我司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谴责,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市场形象和企业信用体系。
更为严重的是,公司因此被列入了失信企业黑名单,将面临各种处罚和限制,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4. 我司积极整改的态度对于公司的失信行为,我司深感愧疚,将会以此为教训,从根本上反思企业管理和经营理念。
公司将坚定地遵守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诚信经营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使每一位员工都树立信用为本的经营理念,并将信用管理纳入公司的重要工作之一,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员工对于失信行为的认识,提高每个员工的信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5. 我司下一步的具体措施一、公司将加大对信用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位员工都深刻认识到失信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严重性,使员工从内心深处形成对诚信经营的认同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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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破产律师刘洋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的大家通常讲的“信用黑名单”,对公司的法定代表有没有影响?很多人对此存在错误的认识。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
●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
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
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
信系统中记录。
上述规定只提到了公司,并不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非也!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
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 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可见,公司负债不仅仅是公司的事,而且也会累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在越来越重视信用的社会,信用缺失将会令人寸步难行。
对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予以高度重视。
有人可能会问,“我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责任吗?”对此,相关文件规范并没有加以区分。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论其是否是公司的股东。
那种认为“挂名法人”不会承担责任的说法,是非常错误的。
既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如此明确,那么,如何让法定代表人不因公司负债而遭信用惩戒,或者,移出信用惩戒名单?很简单,还钱即可!只要公司能清偿全部负债,不论是在被实施信用惩戒之前,或是之后,法院都会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移出惩戒名单。
有人可能会不屑,“这不是废话吗?公司要有钱,早就还了呀,至于等到被别人告嘛!”
如果公司没有钱还,又想让法定代表人不进入信用黑名单,或者从黑名单中移出,有一个简单的办法:主动申请公司破产!
●在执行程序启动前申请公司破产
这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是一种最安全的时机。
上面提到的限制消费、贷款等信用惩戒措施均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实施的,若负债公司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就主动申请破产并经法院受理,则上述措施均无法实施,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涉及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均应当中止。
从这个方面来讲,破产程序实际上是在保护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申请公司破产
若执行程序启动后,法院已将债务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债务人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主动申请公司破产的方式帮自己及法定代表人“洗刷清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法院因被执行人进行破产程序而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公司破产是解决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未结执行案件的终极出路,破产不仅可以化解所谓的“执行难”问题,而且,也是避免或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有效途经。
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公司申请破产不需要向法院预交费用,除了自行聘请律师、会计师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外,不用再花钱,具有成本低的优势。
主动申请破产并非是恶意逃债,而是一种对既定事实的法律确认,不应站在所谓道德的高度进行不理性批判。
相反,我们应该鼓励负债企业主动站出来,通过破产程序让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这也是破产法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