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2023年度市直医保考试试题题库及答案

2023年度市直医保政策试题一、填空题(划线部分为答案)1、参保人凭本人有效的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和医疗费记账结算。
2、对于持临时就医凭证就医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医院端录入参保人个人信息办理就医及结算。
3、参保人(特定或离休人员除外)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入院后,个工作日内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填报《广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住院备案申请表》,并向其参保单位办理住院备案。
4、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基金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需按要求同时上传相关病案首页和出院小结。
5、对于生育医疗就诊的参保人,应参照本省、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6、参保人在其子女出生前已按规定办妥家属预参保登记,同时足额缴纳保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记账结算。
7、参保人(特定或离休人员除外)因病情需要使用单项费用超过1万元的特殊材料,在使用前应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备案申请并打印《广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特殊材料备案申请表》,交由参保人向其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8、在职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Q元;9、退休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皂正元;10、家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迦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11、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后,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属于相应二M目录范围内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月度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应人员的住院比例支付。
12、参保人员发生的终止妊娠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13、离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因病情需要使用的不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医嘱并在病历资料中明确使用指征的,由医疗经费全额支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穗人社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84号)市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三、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
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
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四、旷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旷工不足1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五、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假、看护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0a09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d7.png)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登记的,依照本法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粤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6日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基金征缴第五章转移接续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七章待遇管理第八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九章基金管理第十章统计分析第十一章稽核和内控第十二章档案管理第十三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省属驻穗单位和省政府驻省外办事处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其他中央驻粤和省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稽核、内控和档案管理制度;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穗人社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1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10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及《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3〕70号)等规定及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以下简称分级管理)工作,确定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分级管理工作按如下原则组织实施:(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坚持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按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四个等级实施管理。
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15%,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60%。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5]2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4.22【实施日期】2015.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20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高等学校: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3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精神,现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补贴对象市属各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毕业生(“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和残疾毕业生。
二、求职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申报所需材料(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向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1.《广州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附表1);2.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之一的复印件;残疾高校毕业生持有《残疾人证》的复印件;4.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市属高校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的材料:1.《年度广州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核实表》(附表2);2.《年度广州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花名册》(附表3);3. 公示证明(附表4)。
(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向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提交的材料:1.《年度广州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核实表》(附表2);2.《年度广州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花名册》(附表3);3.公示证明(附表4);4.《年度广州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单位汇总表》(附表5);5.《年度广州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人员汇总表》(附表6)。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职能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7月12日(承办处室:局监督支队,联系电话:83327081)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府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