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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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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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是用于储存发电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灰渣)的地方,对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十分重要。

下面是一份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模版,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具体规定了贮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要求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贮灰场应位于远离民居和重要水源的地方,与发电厂主体设备、烟囱等设施保持一定的间距。

(二)贮灰场应建设在坚实的地基上,具备良好的地基排水条件。

(三)贮灰场的排放、运输和处置等工艺流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四)贮灰场应设有有效的灰浆处理设备,保障灰渣的固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贮灰场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燃煤发电厂应设立贮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对贮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六条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落实和执行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培训计划。

(三)组织开展贮灰场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五)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安全培训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贮灰场的安全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贮灰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 储灰场地选址要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和敏感地区,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2. 储灰场地要平整、坚固,具备良好的排水设施,以防止雨水积聚和洪水灾害。

3. 储灰场地要进行有效的防尘措施,如覆盖或喷洒抑尘剂,控制灰尘的扩散。

4. 储灰场要有足够的防火措施,包括灭火器、灭火设施和灭火系统,以应对突发火灾。

5. 储灰场要设置专门的巡查人员,定期巡视和检查场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6. 储灰场要确定安全限制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7. 储灰场的灰存放要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分类和整理,确保安全储存。

8. 储灰场的操作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操作安全。

9. 储灰场要根据当地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应对。

10. 储灰场要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总之,燃煤电厂储灰厂的安全管理规定应包括场地选址、防尘、防火、巡查和检修、安全限制区域设置、灰存放分类整理、操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储灰厂的安全运行。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煤电厂储灰厂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煤电厂储灰厂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燃煤电厂储灰厂是指储存煤灰、废灰等灰渣物料的区域,包括储灰仓、储灰场等。

第四条燃煤电厂储灰厂应按照相应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所有从事燃煤电厂储灰厂操作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燃煤电厂储灰厂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安全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燃煤电厂储灰厂的特点和工作环境,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储灰厂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储灰厂的安全工作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储灰厂的安全工作目标是:确保人身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护环境。

第五条储灰厂的安全责任是:厂区负责人负主体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规定,配合安全检查。

第六条储灰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权限,做到科学、规范、高效。

第二章安全责任和管理人员职责第七条储灰厂厂区负责人是储灰厂的主要安全责任人,承担储灰厂的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第八条储灰厂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本行业特点和安全规定;(二)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三)熟悉燃煤电厂储灰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四)对储灰厂的安全工作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第九条储灰厂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组织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三)安排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组织事故应急演练;(五)做好安全记录和资料管理;(六)组织安全督导和考核。

第十条储灰厂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工作计划;(二)负责安全培训和教育;(三)负责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五)负责储灰厂的安全记录和资料管理;(六)负责安全督导和考核。

第三章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储灰厂应当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煤灰的危害和防范措施;(二)工作中的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应急处理和逃生逃生方法;(四)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五)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和教训汲取等。

第十三条储灰厂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厂培训、定期复习培训和不定期专题培训等。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的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应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岗位培训、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等措施,提高贮灰场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确保贮灰场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第六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应与周边居民区、农田、水源地等敏感目标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因贮灰场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应具备安全设施和设备,如防风墙、防尘网、消防设备等,确保贮灰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贮灰场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九条燃煤发电厂应配备专门的贮灰场管理组织,负责贮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燃煤发电厂应设置贮灰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贮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安全管理知识,能够熟悉贮灰场的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管理组织和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燃煤发电厂应建立健全贮灰场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保证安全管理的顺畅进行。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四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贮灰场的禁区、危险区和安全通道,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五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应进行必要的防尘措施,减少颗粒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应设置防尘设备,如水幕喷淋系统、除尘器等,能够有效降低颗粒物的排放浓度。

第十七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应设置防火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等,以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燃煤电厂储灰厂是电厂中的一个紧要环节,它重要用于储存燃煤电厂中产生的灰渣物,以便进行后续的处理和回收。

由于储灰厂涉及到大量的粉尘和有害气体,因此对其安全管理的要求也特别高。

一、储灰厂的基本规定1. 储灰厂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储灰厂内必需设有合适的通风系统,以保证空气的流通和清洁。

3. 储灰厂内必需设有有效的防火和防爆措施。

4. 储灰厂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需保持良好状态,保证运转的安全和稳定。

5. 储灰厂内必需常常进行整理和清洁,以保证整个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二、储灰厂的安全管理规定1. 储灰厂必需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2. 储灰厂内必需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和水平。

3. 储灰厂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需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管道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稳定。

4. 储灰厂内必需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救援装备,确保在火灾和事故发生时适时处理和救援。

5. 储灰厂内必需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6. 储灰厂内必需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全时监测储灰厂内的安全情况,适时发觉并处理安全隐患。

7. 储灰厂内必需设有专门的安全检测人员,定期对储灰厂内的粉尘、有害气体等安全指标进行监测。

8. 储灰厂内必需设立安全区域,对储灰厂的不安全区域进行防护和限制。

三、储灰厂的日常管理1. 储灰厂内必需对燃煤电厂中产生的灰渣进行分类处理和储存。

2. 储灰厂内必需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和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库存和出入库的记录和数据的完整性和精准性。

3. 储灰厂内必需定期对库存进行检查,确保库存的质量和数量的精准性。

4. 储灰厂内必需对燃煤电厂中产生的灰渣进行分类回收和利用,削减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5. 储灰厂内必需对储存的灰渣进行定期的清理和整理,以保证储灰场的卫生和安全。

四、应急处理规定1. 储灰厂内必需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适时处理和掌控。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2篇)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2篇)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安全运行,防止灰渣泄漏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的贮灰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贮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监管、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贮灰场的建设与维护第四条燃煤发电厂应在规划和设计阶段进行贮灰场布置、容积确定等工作,确保贮灰场的安全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第五条贮灰场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贮灰场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二)贮灰场应选择地势较高、排水条件良好的地点;(三)贮灰场与厂区、道路等要留有适当的距离;(四)贮灰场周边区域禁止种植、养殖等活动。

第六条贮灰场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前应编制矿山开采后效应评估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二)贮灰场需按规定进行地质调查、地形测量和地质灾害评估;(三)贮灰场主体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计合理、牢固;(四)贮灰场设置的设备、管线及电气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的维护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定期对贮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贮灰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需要定期进行,确保正常运行;(三)定期清理、除尘贮灰场及相关设备,保持其清洁;(四)对贮灰场的结构、设备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确保安全稳定。

第三章贮灰场的操作及安全防护第八条贮灰场的操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贮灰场内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操作能力;(二)操作人员应熟悉贮灰场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三)贮灰场应简单明了地设置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四)操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操作安全。

第九条贮灰场的安全防护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贮灰场应划定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二)贮灰场应设置可燃压力松弛设施,防止发生爆炸事故;(三)贮灰场应设置防尘、防风设施,防止灰尘扩散、风化;(四)贮灰场应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燃煤电厂储灰厂是用于存储燃煤电厂生产的灰渣的场所,这些灰渣包括煤灰、尘灰和石灰等,都是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为了保障储灰厂的安全运行,制定并执行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燃煤电厂储灰厂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责任制储灰厂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储灰厂主管领导负责,必须建立并执行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责任。

储灰厂主管应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规章制度宣传教育,使储灰厂全员了解安全规章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二、生产安全管理储灰厂生产安全管理应按照《燃煤电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储灰厂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储灰厂的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生产过程中的一切操作规范,严禁违章操作。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储灰厂主管应定期组织储灰厂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具体要求如下: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了解储灰厂的安全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2.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员工要主动向主管汇报,并进行整改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3.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灾害应变能力。

四、安全检查储灰厂主管要对储灰厂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储灰厂安全检查的具体要求如下:1.对储灰设备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2.定期对储灰仓库进行清理和消毒,防止存在的卫生死角造成污染。

3.了解储灰的运输、堆放与处理情况,制定储灰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源防控储灰厂危险源主要包括储灰设备故障、储灰堆积、储灰火灾等。

针对这些危险源,储灰厂主管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具体要求如下:1.储灰设备堆积过多时需要及时清理,防止堆积带来安全隐患。

2.储灰堆积时要按照规定高度进行储存,分区储存并设置专人看管。

3.针对储灰火灾,应定期进行消防器材检查和维护并进行应急演练。

以上就是燃煤电厂储灰厂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储灰厂的安全使用,各项规定必须要严格执行。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4篇)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4篇)

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燃煤电厂储灰厂是燃煤电厂中储存煤灰的地方,煤灰是燃煤电厂产生的一种固体废弃物。

由于煤灰中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如果不妥善处理,容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燃煤电厂储灰厂的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的标准,仅供参考。

1. 储灰厂布局规划(1) 应在燃煤电厂的周边选址建设储灰厂,与主要生产区域相对独立,并与周边的居民区、城市建设区、河流湖泊等敏感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

(2) 储灰厂应远离火源、易燃物贮存场所等危险区域,并设置适当的防火设施,如喷淋系统、消防器材等。

(3) 储灰厂应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避免积水或雨水渗透导致灰渣结块。

(4) 储灰厂内道路和通道应保持畅通,以便应急车辆进出。

同时,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牌,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2. 环境保护措施(1) 储灰厂应建设防尘设施,如风帘、喷淋系统等,减少煤灰扬尘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2) 储灰厂应配备储灰装置,保证煤灰在储存过程中不会外洒或外溢,防止煤灰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

(3) 储灰厂应设有储灰渣处理系统,及时清理、转运和处理煤灰渣,保证其符合环保要求。

3. 安全设施(1) 储灰厂应设置完善的防护栏杆、防滑设施等,确保人员行走和操作时的安全。

(2) 储灰厂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3) 储灰厂应配备适量的通风设备,保持厂内空气流通,以减少有害气体的积聚。

(4) 储灰厂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标识系统,包括灰斗标识、消防器材标识、危险品标识等,方便人员快速准确地了解各类设施和物品的性质和用途。

4. 人员管理(1) 储灰厂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储灰厂的安全进行监管和管理。

(2) 储灰厂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巡查、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3) 储灰厂招聘进厂的员工应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储灰厂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和奖惩机制,对参与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激励和约束,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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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发电企业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企业贮灰场安全监督和管理,预防和减少贮灰场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监管机构监管范围内的燃煤发电企业贮灰场(以下简称贮灰场)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燃煤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贮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加强贮灰场安全管理,确保贮灰场安全。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贮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贮灰场坚持全过程安全管理,从贮灰场建设至闭库后,都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第六条工程建设阶段应当做好贮灰场安全设施的建设,贮灰场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贮灰场的勘察、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贮灰场工程设计应当对贮灰场及灰坝稳定性、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监测设施等方面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九条贮灰场场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贮灰场库容、坝高、周边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十条贮灰场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第十一条贮灰场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贮灰场场址、类别、灰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生产运行的贮灰场,未经技术论证和电力监管机构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灰坝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灰坝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四)灰坝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五)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六)其他影响贮灰场安全运行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贮灰场运行中应当保持结构完好,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应当定期开展日常巡检和隐患排查,存在缺陷与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治理,重大缺陷与隐患应当按照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要求进行治理和消除。

第十四条贮灰场运行应当针对灰坝垮坝、洪水漫顶、水位超警戒线、坝坡深层滑动等运行安全事故和可能影响贮灰场安全运行的台风、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险情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定期演练;应当配齐配足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贮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贮灰场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贮灰场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前的一年内,企业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专项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属地电力监管机构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贮灰场闭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贮灰场达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停止使用;(二)闭库前的安全专项评估报告已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三)贮灰场闭库工程设计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四)贮灰场闭库工程已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五)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贮灰场闭库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一)贮灰场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灰场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二)贮灰场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三)贮灰场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灰场外坡坡比、灰渣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四)闭库前的安全专项评估报告;(五)闭库工程设计及审批文件;(六)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七)施工监理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贮灰场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

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贮灰场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委托管理或资产移交等其他情况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按相关职责履行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监管第二十条贮灰场运行实行安全备案、定期评估、专项评估和信息报送制度。

电监会及派出机构负责对贮灰场安全备案、定期评估、专项评估和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贮灰场应当在建成投运后1个月内向电力监管机构进行安全备案。

贮灰场未经安全备案的企业,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发放发电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贮灰场安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贮灰场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灰场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二)贮灰场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三)贮灰场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灰场外坡坡比、灰渣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四)新建或运行不超过五年的贮灰场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运行超过五年的贮灰场应提交安全定期评估报告;(五)贮灰场的安全管理机构、专业运行人员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提交贮灰场安全备案资料,经派出机构审核后出具安全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五年。

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备案登记有效期满三个月前企业应当重新备案。

期满后仍未重新备案的,注销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定期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

企业委托电监会公布的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对贮灰场安全状况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报派出机构审核。

第二十五条贮灰场安全定期评估应对贮灰场安全等级进行评定,贮灰场安全等级分为正常灰场、病态灰场、险情灰场、危急灰场。

符合下列条件的贮灰场,应评定为正常灰场:(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二)防洪能力:按照灰坝设计级别所规定的洪水标准,运行储灰标高不超过限制贮灰标高,有足够的防洪容积和安全加高;(三)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含排供系统)设施符合《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运行工况正常;(四)坝体结构:坝体结构完整、沉降稳定、未发现裂缝和滑移现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规范要求;(五)渗透稳定:运行干滩长度、侵润线位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坝脚渗流水量平稳,水质清澈,下游坡面无溢出点。

符合下列条件的贮灰场,应评定为病态灰场:(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贮灰场运行条件;(二)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三)排水设施:排水建筑物出现裂缝、钢筋腐蚀、管接头漏泥状况(四)坝体结构:坝体整体外坡陡于设计值、坝坡冲刷严重,形成冲沟,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5倍规范允许值;(五)渗透稳定:运行干滩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坝体侵润线位置过高,有高位出溢点坡面出现湿片。

符合下列条件的贮灰场,应评定为险情灰场:(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大坝安全;(二)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安全加高不满足要求;(三)排水设施:排水系统排水不畅;(四)坝体结构:坝体出现裂缝、坍塌、浅层滑坡现象。

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五)渗透稳定:坝坡有大面积渗流。

符合下列条件的贮灰场,应评定为危机灰场:(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并已威胁贮灰场安全运行;(二)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防洪容积不满足要求;(三)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堵塞或坍塌,丧失排水能力;(四)坝体结构: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滑坡现象。

危机坝体安全,坝体抗滑安全系数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五)渗透稳定:坝坡出现管涌流土现象,形成渗流破坏。

第二十六条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险情灰场和危急灰场的贮灰场,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评定为危急灰场的,应立即停运,进行抢险;(二)评定为险情灰场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采取工程措施消除险情;(三)评定为病态灰场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灰场标准进行整治,消除缺陷或隐患。

第二十七条贮灰场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属地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委托经电监会公布的评估机构开展安全专项评估,对贮灰场安全状况和安全等级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报派出机构审核。

(一)遭遇特大洪水、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二)发生贮灰场安全事故后;(三)贮灰场闭库前。

第四章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电监会对贮灰场履行以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要求;(二)指导协调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制定贮灰场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四)监督企业执行贮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定;(五)公布符合条件的贮灰场安全评估机构;(六)组织开展企业贮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贮灰场安全评估机构评审人员培训;(七)按规定组织开展贮灰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派出机构对辖区内贮灰场履行以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要求;(二)监督企业执行贮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定;(三)督促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监测、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整改消除贮灰场缺陷和隐患;(四)组织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备案工作;(五)对企业和评审机构开展贮灰场安全定期评估、专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六)审核批准贮灰场闭库申请报告;(七)按规定组织开展贮灰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企业对所属贮灰场安全负有下列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贮灰场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建立健全贮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三)健全贮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贮灰场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贮灰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四)编制实施贮灰场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贮灰场安全管理资金投入。

(五)负责贮灰场监测、日常巡检、运行维护等工作;(六)按规定开展贮灰场安全定期评估和专项评估、安全备案、安全信息报送等工作。

(七)开展贮灰场隐患排查和整改,针对病态灰场、险情灰场和危急灰场采取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完善贮灰场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和落实贮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贮灰场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援工作。

(九)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贮灰场建设期、运行期资料,建立贮灰场安全技术档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委托他方承担贮灰场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贮灰场安全责任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共同负责,双方应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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