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防暴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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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1)第一节基本要求 (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2)第三节制动系统 (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4)第五节电气系统 (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5)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八节消防装置 (6)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6)第一节运输线路 (6)第二节硐室设置 (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11)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12)第一节车辆运行 (12)第二节车辆停放 (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14)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14)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15)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15)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16)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17)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18)第一节准入培训 (18)第二节持证上岗 (18)第八章附则 (19)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定(3篇)

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安全运行,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井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煤矿井下使用的胶轮车,包括但不限于运送人员、物料、设备的胶轮车。

第三条胶轮车的安全操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

第二章车辆及设备管理第四条胶轮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取得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第五条胶轮车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以下检查:1. 车辆外观是否完好,无损伤;2. 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系统等是否正常;3. 车辆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要求;4. 车辆的电气系统是否安全可靠;5. 车辆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第六条胶轮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胶轮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八条胶轮车必须配备以下安全设施:1. 防爆照明设备;2. 防爆消防器材;3. 车辆灭火器;4. 安全警示标志;5. 防爆轮胎。

第三章驾驶员操作规定第九条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尘口罩、工作服等。

第十一条驾驶员操作胶轮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启动车辆前,检查车辆各系统是否正常;2. 在车辆启动过程中,注意观察车辆运行状态,确保车辆平稳起步;3. 驾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人安全;4. 禁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进行与驾驶无关的活动;5. 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6. 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7. 驾驶员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吸烟、饮食。

第十二条驾驶员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车辆运输规定第十三条胶轮车运输物料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物料装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超载;2. 物料堆放平稳,不得倾斜;3. 物料包装必须牢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损坏;4. 运输危险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无轨胶轮车规章制度范本

无轨胶轮车规章制度范本

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范围内所有胶轮车的使用、维护、维修、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胶轮车使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胶轮车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胶轮车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检查内容包括:(一)防爆性能:车辆防爆部件应完好无损,防爆等级应符合矿井要求。

(二)电气系统:电缆、插头、保险丝等电气元件应完好,无破损、漏电现象。

(三)制动系统:制动器应灵敏、可靠,制动盘、刹车片磨损应在规定范围内。

(四)转向系统:转向器应正常工作,转向拉杆、连接件应无松动、变形。

(五)灯光、信号装置:车辆灯光应完好,信号装置应清晰可见。

(六)轮胎:轮胎气压、磨损程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七)安全设施:灭火器、气体检测仪、车辆定位仪等安全设施应完好、有效。

第五条胶轮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持有矿井核发的驾驶证。

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矿井交通管理规定,服从交通指挥。

(二)驾驶过程中,不得接打电话、吸烟、疲劳驾驶。

(三)严格执行车辆运行速度、载重等安全要求。

(四)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六条胶轮车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维护、保养内容包括:(一)定期检查、更换车辆易损件。

(二)定期清洗、保养车辆电气系统。

(三)定期调整、润滑车辆传动系统。

(四)定期检查、更换车辆安全设施。

第三章维修管理第七条胶轮车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维修内容包括:(一)修复或更换车辆损坏部件。

(二)修复或更换车辆电气系统元件。

(三)调整车辆制动、转向系统。

(四)检查、更换车辆安全设施。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1. 引言1.1 目的简述制定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的目的,如保障矿工安全、提高作业效率等。

1.2 适用范围明确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中使用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

2. 术语和定义2.1 术语解释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

2.2 设备定义定义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及其组成部分。

3. 组织机构与职责3.1 组织架构描述负责无轨胶轮车管理的组织架构。

3.2 职责分配明确司机、维修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等的职责。

4. 设备要求4.1 防爆性能列出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防爆性能要求。

4.2 技术参数提供车辆的技术参数,如载重、速度、尺寸等。

4.3 设备检查规定设备投入使用前和使用中的检查要求。

5. 安全操作规程5.1 操作前准备规定操作前的准备工作,如检查车辆状态、熟悉操作流程等。

5.2 启动与操作制定车辆启动、行驶、装载、卸载等操作规程。

5.3 停车与关闭规定车辆停车和关闭发动机的正确方法。

6. 维护与保养6.1 日常保养规定日常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6.2 定期维护制定定期维护计划,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6.3 维护记录要求建立维护保养的记录制度。

7. 安全管理7.1 安全培训规定对司机和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

7.2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7.3 事故处理制定事故处理和报告流程。

8. 应急处理8.1 应急预案制定车辆故障或事故的应急预案。

8.2 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8.3 应急联络明确应急情况下的联络流程和责任人。

9. 监督检查9.1 检查制度建立车辆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

9.2 检查内容列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

9.3 检查频次规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10. 考核与激励10.1 考核标准制定车辆使用和维护的考核标准。

10.2 激励措施提出对优秀个人或团队的激励措施。

10.3 处罚规定明确违反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规定。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方案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方案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1 范围本标准现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使用、维护、维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MT 220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MT/ T 989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 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3 基本要求3.1 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 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2 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MT 220的有关规定。

3.3 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4 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3.5 车辆使用的柴油、润滑油、液压油等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选用。

3.6 车辆下井应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等报警值应符合MT/ T 989的有关规定。

3.7 不应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

4 巷道与配风4.1 巷道4.1.1 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

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少于300mm;车辆双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于300 mm,或设置必要的车辆躲避硐室。

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范文(3篇)

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范文(3篇)

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范文一、概述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是一种特殊的作业工具,为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二、安全操作规程1. 车辆检查在每次使用车辆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车辆检查,确保车辆各个部位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包括但不限于监控系统、机械部件、电器线路、液压油位等。

若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负责人。

2. 维护保养车辆的维护保养非常重要,定期保养可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并确保其运行安全。

维护保养包括机械部件的润滑、螺栓的拧紧、电器线路的检查等。

保养时,应确保车辆断电和锁定,以免发生意外。

3. 操作前的准备在操作车辆之前,必须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并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手套、安全鞋等。

车辆的相关设备也必须正常安装和调试完毕,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4. 操作规程a. 车辆启动:在启动车辆之前,应检查发动机状况和油位,并确保油位充足。

启动时,应先打开燃油后关闭开关,再点火启动。

b. 行驶操作:驾驶员应按照所需行驶方向及路线进行操作,并保持适当的车速与距离。

遇到斜坡时,应减速行驶,并注意防滑。

在疏导作业时,应保持警觉并按照指挥员的指引行驶。

c. 制动操作:在车辆行驶中,必须保持足够的制动距离,并及时刹车。

刹车操作时,应先踩断路器再踩制动踏板,以确保刹车效果。

5. 防火防爆措施a. 禁止吸烟:在车辆附近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

b.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员和乘车人员禁止携带燃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上车。

c. 使用防爆工具:在需要进行修理和维护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d. 防静电处理:当车辆遇到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或易燃粉尘作业环境时,应进行防静电处理,如穿耐静电工作服,使用可靠的接地设施等。

6. 应急措施驾驶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按照应急处置预案执行,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同时,应尽量保持冷静,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包括疏散人员、隔离事故现场、报警求助等。

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范本(3篇)

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范本(3篇)

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范本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是一种用于煤矿、地下工程等行业的重要设备,它具有载重能力强、适应性广、安全性高等优点。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操作方式,对于操作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要求较高。

为了确保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安全操作,我们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供操作人员参考和遵守。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的范文。

一、总则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掌握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且持有相关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2. 操作人员应遵守本规程的各项操作规定,严禁违反规定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行为的操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3. 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从事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操作工作。

4. 操作人员应认真维护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对其进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工作前准备1. 操作人员应事先了解工作区域的情况,包括地质、气象等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工作方案。

2. 操作人员应仔细查看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各项指示灯和仪表,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3. 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防爆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4. 操作人员应在安全标识下工作,确保周围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三、安全操作1. 操作人员严禁超载行驶,要根据载重要求合理搬运物料,确保车辆的稳定和安全性。

2. 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驾驶技巧,加速、减速、转弯等动作要平稳,严禁猛踩油门、急刹车、急转方向等危险操作。

3. 操作人员要随时注意观察前方和周围动向,确保安全距离,避免与其他车辆或障碍物发生碰撞。

4. 操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停车、倒车或拐弯。

5. 操作人员要随时留意设备的工作状态,如发现异常声音、异味、震动等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

6. 操作人员要随时保持通讯畅通,与其他相关操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和安全情况。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方案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方案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1范围本标准现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使用、维护、维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MT 220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MT/ T 989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 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3基本要求3. 1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 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 2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MT 220的有关规定。

3. 3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 4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3. 5车辆使用的柴油、润滑油、液压油等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选用。

3. 6车辆下井应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等报警值应符合MT/ T 989的有关规定。

3 . 7不应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

4巷道与配风4 . 1巷道4 .1.1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

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少于300mm ;车辆双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于300 mm,或设置必要的车辆躲避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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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1 范围本标准现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使用、维护、维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MT 220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MT/ T 989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 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3 基本要求3.1 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 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2 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MT 220的有关规定。

3.3 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4 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3.5 车辆使用的柴油、润滑油、液压油等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选用。

3.6 车辆下井应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等报警值应符合MT/ T 989的有关规定。

3.7 不应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

4 巷道与配风4.1 巷道4.1.1 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

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少于300mm;车辆双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于300 mm,或设置必要的车辆躲避硐室。

4. 1.2 巷道高度应满足当车辆行驶时,车辆最高点至巷道顶板或顶部管道、电缆线的间距不少于300 mm。

4.1.3 行驶车辆的巷道中每隔300m应设置一个人员躲避峒室。

4.1.4 行驶车辆的巷道中,应设置加水点。

4.1.5 在巷道弯道或驾驶员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限速、鸣笛标志。

人员躲避调室、车辆躲避铜室附近应设置提示标志。

各类标志应符合GB 5768的规定。

4.1.6 行驶车辆的巷道平面交叉时,宜设置自动交通信号装置。

4.2 配风行驶车辆的巷道,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应不小于4 m3/min·kw。

5 车辆的使用5.1 使用前的检查5.1.1 车辆外观应完好,无开焊、开裂、变形等。

灭火器、瓦斯检测报警仪等附件配置齐全,状态良好。

5.1.2 显示仪表齐全,工作稳定、显示准确。

5.1.3 车辆电气系统应工作正常,照明、信号等应满足要求。

5.1.4 车辆防爆柴油机工作正常、无异常噪声、温升和尾气排放。

5.1.5 车辆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等应工作稳定可靠,无异常现象。

5.1.6 安全保护装置应工作稳定可靠。

5.1.7 各管路连接可靠,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

5.2 驾驶人员5.2.1 驾驶员应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5.2.2 驾驶员应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和车辆驾驶人员应知、应会的相关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2.3 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具备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相关技能。

5.2.4 驾驶员应按下井人员要求配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

5.2.5 驾驶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5.3 运输5.3.1 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

5.3.2 车辆的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不应客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送。

5.3.3 车辆运输设备、工具或材料时,一般不应超宽或超高。

如需超宽或超高运送,应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5.3.4 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

5.3.5 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应使用专用车辆,预先制定安全措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运送路线不应有任河车辆和人员作业。

5.3.6 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必要的紧固措施。

5.3.7 具有自卸功能的车辆运行时,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5.3.8 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输。

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

车辆起动时,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5.3.9 车辆行进中和尚未停稳时,人员不应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

行进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

5.3.10 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不应超员运输。

5.4 行驶5.4.1 车辆在巷道中行驶的最高速度:运送物料40km/h;运送人员25km/h。

5.4.2 车辆在弯道或坡道上应以低速行驶。

车辆下坡不应空挡滑行。

5.4.3 车辆行驶至巷道平面交叉口、转弯处,应减速鸣号。

5.4.4 同向行驶的车辆应保持不低于50 m的安全运行距离。

5.4.5 车辆行驶中,应密切注意车辆各系统的工作状况,发现异常,应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排除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5.5 停放5.5.1 车辆停放时,应检查油、水、气管路。

如有泄露,应及时处理。

5.5.2 车辆停放时,应实施驻车制动。

5.5.3 车辆一般不应在坡道上停放,如需停放,应实施驻车制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5.6 检验5.6.1 新车每运行500 h,大修后的车辆每运行300 h应检测柴油机的尾气排放,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应满足MT 220的规定。

5.6.2 车辆每年应进行年检,各项安全性能应符合MT/T 989和MT 990的要求。

5.6.3 大修后的车辆和防爆柴油机,应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6 车辆的维护、保养及修理6.1 车辆及防爆柴油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工作应由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担任。

6.2 除日常的维护、保养外,车辆及防爆柴油机,每两年时间内至少应进行1次大修。

6.3 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可在地面或井下检修硐室进行。

6.3.1 井下检修硐室的长度一般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10 rn、高度不小于4m(天车以下高度)断面成矩形,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3.2 检修硐室不应有滴水。

6.3.3检修硐室应配备静压水和压风管道。

6.3.4 检修硐室应有独立通风系统。

6.3.5 检修硐室的地面应平整。

应设检修地沟,地沟中心应设集油坑。

6.3.6 检修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铁门或栅栏门。

硐室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警示牌。

6.3.7 检修硐室应使用防爆照明系统。

照明线路电压不超过127 V。

6.3.8 检修硐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6.3.9 检修硐室内废旧油脂应存放在有盖的油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废弃物应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当班运送至地面处理。

6.3.10 检修硐室内的待修车辆和完好车辆应挂牌管理。

7 井下柴油的运输、储存和加油7.1 井下柴油的运输7.1.1 井下柴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板油桶运输和储存。

7.1.2 井下柴油运输应由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运油车辆。

使用普通车辆时,柴油油桶不应与其他物料混装,且应避免剧烈振动、碰撞。

7.1.3 使用无轨胶轮车或矿车运输柴油时,应将油桶与车体固定;使用单轨吊运输时,应自带平底盘,底盘上设置悬吊环,避免悬吊时油桶桶体受力。

7.1.4 运油车辆应悬挂明显的“危险”警示牌。

7.1.5 运油车辆应配备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7.1.6 运油车辆在井下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 km/h,与其他车辆应至少保持100m的安全距离。

7.1.7 运油车辆在巷道内错车时应提前减速,运油车辆优先通过。

7.2 柴油的储存与加油7.2.1 除加油硐室外,井下其他地点不应存放柴油。

7.2.2 加油硐室柴油的储存量不应超过井下所有车辆8 h的用油量。

特殊情况下需要适量增加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按规定程序批准,但最多不超过井下所有车辆1天的用油量。

7.2.3 柴油油桶应单层摆放,与其他油脂分类存放并保持至少1m以上的距离,且有明显的标志。

7.2.4 车辆加油时应在加油硐室内进行,关闭发动机,使用专用防爆加油装置。

加注完毕及时清理地面油污。

7.3 加油硐室7.3.1 井下加油硐室的长度和宽度一般不小于10m、高度不小于4m,使用不燃性材料可靠支护。

7.3.2加油硐室的地面应平整,不应有滴水。

7.3.3加油硐室应有独立通风系统。

7.3.4加油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7.3.5加油硐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7.3.6加油硐室入口处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警示牌,并24h专人值守。

7.3.7加油硐室内除防爆照明系统、防爆加油装置外,不应存放其他电气设备,照明线路电压不超过127 V。

7.3.8加油硐室内,应在储油的点上方设置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遇有明火或30℃以上高温时,自动报警。

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7.3.9 每班至少对加油硐室内的瓦斯监测一次,硐室内应悬挂瓦斯监测牌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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