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折股问题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这是目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依据。
1、股本问题:应当考虑股本规模、股权结构、盈利预测以及股票发行价格,进行综合确定。
注意:股本规模满足上市的要求,以及发行比例的要求。
误区:不是股本越大越好,发行股数不是越多越好。
第一,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股本设计时,可以尽可能地将净资产折为股本,而不要强求过高的每股收益,从财富角度讲,对同一公司而言,高股本低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由于低价股的相对高估值,可能会高于小股本高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
由此带来三个资本运作的方法论:1/ 上市前可以将未分配利润尽可能多地转为老股东的股本.2/ 改为股份公司时,可以尽可能折为较高的股本.3/ 如果每股收益过高,老股东甚至可以以现金增资以取得更多的股本。
第二,个人直接持股比个人通过法人持股更有利,从财富变现的角度讲,可能要多四成左右。
第三,如果能够达到4亿股的发行后股本,尽可能去够,这表示拟上市公司仅需要让渡10%的股权即可以实现上市。
第四,对于控股权已经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如刚刚达到相对控股地位或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可以通过配股(增资)来实现控股权的提升。
第五,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最好是自然人,而不要是历史沿革复杂的法人,最好不要包含国有法人。
2、转股涉及的税收问题A.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公司的11个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公司的11个步骤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
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改制具体操作^一大步骤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
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g、联络发起人;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股改律师实务指引

股改律师实务指引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法人。
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因此企业改制的目标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股份公司条件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 主体条件(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之所以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的上限设定为200人,是因为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具有募集设立的特征,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
(2)发起人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法人的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的法人。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这个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对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
住所之外其他资格方面的限制,《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
2. 财产条件(1)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特别规定。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必须进行评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必须进行评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评估由有限公司形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设立拟上市主体最常见和最易行的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企业都知道要验资和审计,但对于是否要评估却并不是很明了。
事实上,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均要进行评估作价;从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规定上讲,《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对此事项如何操作进行了明确。
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的工商机关对此种变更并不强制要求进行评估,即企业没有进行评估也能取得变更登记,但对拟上市企业而言,还是以进行评估为妥。
这里面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曾接触过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直接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案例,由于在成为公司法规范中的股份公司之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存在股份,因而对于是否需要评估和审计,有不同理解。
但从谨慎角度以及《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进行评估的规定理解,还是应当进行评估的;至于审计,从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来讲是为了确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以进一步将净资产折为股份,因而股份合作制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需要审计值得进一步商榷,但如果从一般意义上讲,对整体变更时出具的验资报告多数会引用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数据,因而同时亦进行审计为妥。
特别强调的是,此时整体变更时进行的评估,是为了确定经审计的、将来用以折股的净资产值不大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企业绝不能据评估值调账,否则业绩将不能连续计算,这点需提醒企业特别注意。
下面是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事项的有关规定:年修订前的《公司法》2005.第九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第九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在上市过程中,有限公司为使业绩连续计算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必经的步骤,也是上市的阶段性成果。
现将相关的流程及注意事项总结如下:(一)聘请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机构,为使上市顺利推进,越早聘请相关机构,越有利于解决问题从而顺利推进上市进程。
在实践操作中,往往由某一家机构主导,完成大部分工作,但在整体变更阶段,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在此阶段的称谓)、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些相关中介机构应该齐备。
(二)尽职调查股份公司设立后,必须规范运行。
企业历史沿革、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中的问题,应该在整体变更前完成,而且越早规范,越有利于上市。
因此,在整体变更前,必须对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问题尽职调查,以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历史沿革的合法性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出资来源、是否履行相应的程序;实物资产出资是否经评估、无形资产出资是否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是否存在瑕疵。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完善、行为是否合法.2、资产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尤其关注土地、房产取得过程。
3、业务资质特定行业是否取得必备的资质许可。
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
4、经营状况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障碍,经营业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公司的财务制度状况、财务数据的真实性.5、业务发展前景需要关注产业政策、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是否会发生不利变化。
整体改制与整体变更的有关问题

一、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的区别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经整体变更或整体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整体改制的一种形式,整体改制还包括其他形式。
一般来说,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有如下区别:(1)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可看作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承继;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整体改制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新设公司,与原公司不存在必然的承继关系;(2)整体变更是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而不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3)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帐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4)如果不涉及资产剥离,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继承;而整体改制过程中的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5) 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不进行资产剥离;整体改制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
由于整体改制属于新设公司,因此对于原公司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的规模和占总资产的比例没有特殊限制。
二、企业整体改制有哪几种模式?企业整体改制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分别为整体变更模式、母子公司模式与分立模式。
整体变更模式为拟改制企业全部资产、负债整体进入股份公司的模式。
已有案例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
母子公司模式为企业以自身盈利能力强、竞争力突出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以该股份公司作为未来上市主体,企业自身保留未进入股份公司的相关资产与负债的模式。
已有案例包括中国人寿、中国铁建、中国石油、中国中铁、中国神华、中国中冶等。
分立模式为企业分立为两家公司,其中盈利能力强、竞争力突出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进入未来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他资产进入分立出来的另一家公司。
已有案例为建设银行。
三、整体变更模式的利弊有哪些整体变更模式为拟改制企业全部业务、人员及所有资产、负债整体进入股份公司的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一、汇总 (2)二、说明 (2)1、增值税、营业税 (2)2、所得税 (3)3、契税 (3)4、印花税 (4)三、文件依据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9一、汇总二、说明1、增值税、营业税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若干问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若干问题桑士东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在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时,大多都会经历如下程序:(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相关事项。
而《公司法》并没有要求整体变更时需签署发起人协议和召开创立大会,那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召开创立大会是否为必要的程序呢?以下,笔者从整体变更的法律性质入手,对上述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整体变更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整体变更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类型)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进行变更的意思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而不是股东的意思。
形成意思的机关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而不是其股东[1]。
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做出该等行为,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其表决权,进而形成公司的意思。
因而,在该行为中,股东除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外,无需做出其他的行为。
2.行为的内容是变更公司形式(类型)的行为。
即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改变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有关的制度等。
3.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行为,不是公司的新设行为。
这表现为公司的债权债务有变更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变更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仍为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而,整体变更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一种方式,但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行为。
依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变更公司形式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并不要求公司的全体股东同意。
现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将公司变更类型作为公司应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进行规定。
上述规定也可以说明,整体变更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变更行为,而非股东的行为。
二、整体变更属于发起设立吗学界和实务中一般将整体变更作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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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折股问题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这是目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依据。
1、股本问题:应当考虑股本规模、股权结构、盈利预测以及股票发行价格,进行综合确定。
注意:股本规模满足上市的要求,以及发行比例的要求。
误区:不是股本越大越好,发行股数不是越多越好。
第一,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股本设计时,可以尽可能地将净资产折为股本,而不要强求过高的每股收益,从财富角度讲,对同一公司而言,高股本低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由于低价股的相对高估值,可能会高于小股本高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
由此带来三个资本运作的方法论:1/ 上市前可以将未分配利润尽可能多地转为老股东的股本。
2/ 改为股份公司时,可以尽可能折为较高的股本。
3/ 如果每股收益过高,老股东甚至可以以现金增资以取得更多的股本。
第二,个人直接持股比个人通过法人持股更有利,从财富变现的角度讲,可能要多四成左右。
第三,如果能够达到4亿股的发行后股本,尽可能去够,这表示拟上市公司仅需要让渡10%的股权即可以实现上市。
第四,对于控股权已经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如刚刚达到相对控股地位或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可以通过配股(增资)来实现控股权的提升。
第五,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最好是自然人,而不要是历史沿革复杂的法人,最好不要包含国有法人。
2、转股涉及的税收问题A.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①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B.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的税收要求,个人无偿获得股份时应当按以下方法缴纳:(1)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方式量化到个人时,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都必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
(2)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股权),无偿给职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
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c.企业改制设立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二、股权转让问题1、程序问题: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往往涉及股权结构调整。
股权转让一定要完善程序。
2、定价问题:最好在净资产的基础上溢价一定比例公司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以下问题:(1)不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
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
(2)筹集的资金规模适当。
(3)如果新投资者以资产折股出资,其规模也应适当。
要考虑其出资对公司营业记录可比性的影响。
新股东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
当然企业本身会考虑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能产生协同效应。
三、评估法律规定:目前《公司法》并没有要求整体变更时必须评估。
但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据此,在工商登记时,需要评估报告。
整体变更时,评估原则:一是评估值不应过低于净资产值,二是不依据评估结果调帐。
1、调帐及连续计算业绩问题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上市;同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时进行资产评估和帐务调整取决于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要求。
(1)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改变历史成本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能进行帐务调整。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视为新股份公司,则应当在股份公司设立后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
2、税收问题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处理:(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或损失。
(2)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个人对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的规定处理:(1)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2)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四、关联交易第六,报告期内尽可能完成对关联方的并购,根据财政部规定,可以减少关联交易的披露层次。
五、同业竞争(详见同业竞争的处理)六、其他1. 所有的股权设计操作,一般都应在有限公司阶段完成。
股份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股份不得转让规定,限制了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运作空间。
2. 审计基准日和验资基准日不宜相隔太久,否则会导致工商变更登记时的麻烦。
同时,投行还应关注审计基准日与验资基准日期间的重大变化。
3. 有的改制企业希望在改制审计的同时进行一次分红,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减去分红金额后净额作为折股依据。
一般情况下,投行应谨慎对待此种处理方式。
该种做法可能不太能为工商机构接受,也容易引发关于出资是否真实的不必要的质疑。
4. 拟上市的有限公司若在整体变更前存在委托持股现象且又希望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一并解决该问题的,若能够提供委托持股的书面凭证,且当地工商机关又认可的,则可以在变更时让被代持的股东一并浮出表面(即成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证监会发行部也认可该种处理。
5. 证监会发行部官员在谈及三年业绩连续计算时表达了一种观点:并非所有不调账的整体变更均可连续计算业绩。
业绩连续的前提是,拟发行人在有限公司阶段也是一家治理规范、财产边际清晰的公司。
若该位官员的上述观点严格付诸审核实践,那么投行人员在承做项目时亦必需对有限公司阶段的规范运作投入较多关注,对家族色彩较浓的公司尤应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