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盗窃案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看当前价格评估鉴定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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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新问题的思考

如何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新问题的思考

如何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新问题的思考如何做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问题的思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价格认证中心的一项主要工作。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项重要环节,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关系到办案结果。

目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存在的情况:1、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一个是案件多,2008年1-10月份,我中心共承办(刑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357件,鉴定标的金额448万元;民事案件80件,鉴定标的金额1644万元,现在的案件发生率在不断提高。

2、情况复杂,价格鉴定的财物品种太多,可以说市场上、家庭中涉及到的东西都可能被要求进行价格鉴定。

当然除了人民币。

3、涉案财物重新价格鉴定的案件在增多,尤其是县市区的涉案财物财物重新价格鉴定。

今年六月份国家五部委下发了《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在此明确了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有各地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同时又明确了刑事案件赊案财物价格鉴定不收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或补贴。

因为不收费,案件标的额明显增加,工作量也相应增加,比如:原来拿一个,现在就全部。

原来价格鉴价没有什么问题的,现在有可能也拿来重新价格鉴定。

最近就有三起县里的重新价格鉴定案件,都是涉及到个人的罪与非罪和罪行相适应的情况。

一个是XX县法院委托的,第二个是XX市公安委托的,第三个是XX县检查院委托的4、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太多,我们都要及时了解,否则价格鉴定的结论可能就会同这些有矛盾和有冲突。

还有不能马上得到最新的有关司法政策情况。

如08年8月28日市公、检、法联席会议研究提出的意见。

5、价格鉴定中的标的物采集价格难,虽然我们已建立了近40个常用的采价点,还有不常用的近90个采价点,我们还有60多个价格监测点,但还是不能满足办案中需要各种财物价格。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

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

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计尚不到16%。

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

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

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

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

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

我国当前价格鉴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价格鉴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价格鉴证工作存在的问题我国的价格认证工作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的新生事物,事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各地价格认证中心与时俱进,在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社会价格纠纷,维护安定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价格鉴定业务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当前国家对价格鉴证管理缺乏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参照系,对鉴定标的在基准日时点所表现的价值推测、估算、判定活动,是在完全市场条件下最可能实现的客观合理的价格。

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不明物品的一次特殊定价,对价格难以确认物品价格的行政裁定行为。

是国家价格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服务职能的体现。

作为价格部门依法行政重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却没有价格鉴证的任何条款和内容,这样不能从法律的层面规范价格鉴证行为。

国清(2000)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1997)808号文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价格鉴证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各省,自治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价格鉴证方面的地方法规。

从法律效力来讲,应已高出上述两个文件。

业务来源方面基本上都规定来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关办理各自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价格不明和价格难以确认的物品。

但在名称上并不统一,有的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有的称《赃物罚没物纠纷物估价价管理办法》。

在鉴证业务范围上也不统一,有的涉及无形资产,有的不涉及无形资产,有的仅限于赃物、罚没物。

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1997)808号文件对涉案价格鉴定标的限定于赃物、罚没物和扣押物,仅仅停留在空间上实体物的概念上。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变化的要求,刑法已做了多次修改。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浏览:2156次时间:2008-07-29 10:19:52来源:作者:价格鉴定结论是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之一,又是认定物品价值的主要依据,这就要求价格鉴定结论必须是科学、客观、真实、合理的,但我院在办理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许多问题,现结合我院办理的盗窃案件对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浅述如下: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1、鉴定方法单一,鉴定结论格式化针对价格鉴定目的、对象等不同,根据情况鉴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等,为了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可以选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鉴定。

我院在2006——2007年办理的盗窃案件中发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时绝大多数采用成本法,计算公式采用:鉴定标的价格=基准日价格×(1-折旧率),甚至可以说是千篇一律,形成了一种鉴定结论的格式化,把鉴定过程作为一种套用公式,很容易造成鉴定结论错误。

如2006年10月我院侦查监督在审查逮捕高成志盗窃电缆线案件中,第一次的鉴定结论在只有自报价格、无电缆线规格、产地证明的情况下用成本法进行鉴定价格为1000余元人民币,根据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成本法适用的条件是必须具备被鉴定物品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的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参数等。

所以该鉴定结论不应该用成本法进行鉴定,最后导致前后两次鉴定在认定价格上相差300元人民币。

2、鉴定理由不充分,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受到质疑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质证,另外侦查机关要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以鉴定结论不仅要让法官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同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甚至旁听人员也是如此,这就要求鉴定结论的说理部分必须充分,有必要的调查认证资料予以佐证。

在我院办理盗窃案件时的鉴定结论大多三四页,鉴定理由论证部分只有几行,如:我中心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价格鉴定作业方案,确定采用成本对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确定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重置价格为……,这样的价格鉴定结论论证部分内容空虚,缺乏可靠的逻辑基础,被采信的证据与鉴定结论之间关联性,使人难以信服。

刑事涉案物的价格鉴定

刑事涉案物的价格鉴定

刑事涉案物的价格鉴定浅谈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近年来,随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价格鉴定工作的业务拓展,价格鉴定业务日益增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数量也随之增多。

目前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对灭失物的鉴定形式各式各样,有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价格鉴定结论。

如认证机构不受理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行政执法、监察、纪检机关办理案件,而且对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还有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鉴定结论很可能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并给认证机构及鉴定人员也带来很大隐患。

因此,做好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工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价格鉴定结论不但要体现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还要求其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

但是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因素很多、鉴定难度大。

下面就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其原因有自然灭失和人为灭失,自然灭失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人为灭失指因人为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融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对于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是否一定要将原物送检,在实践中, 大量侵犯财产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 造成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和提取,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允许对灭失物品进行估价鉴定, 就只能按照凭证上表明的原始价格进行认定, 一旦如此, 不考虑因社会条件的变化、物品使用的时间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物品价格变动而认定原始价格, 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显然都是不公平的。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蓬勃发展,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认定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刑罚的确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是价格评估标准不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价格认定通常依据市场价格、鉴定价格等标准进行评定。

市场价格受到供需关系、地区差异、季节因素等影响,不具有稳定性和统一性。

鉴定价格由于鉴定者水平参差不齐,也往往难以达成一致的价格评估结果。

在确立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标准时,需要进一步统一标准,确定合理的价格认定方法,以确保价格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是价值认定依据不足。

在刑事案件中,部分物品因其特殊性而无法直接参照市场价格或鉴定价格进行评定,需要依据其材质、质量、功能等进行价值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缺乏权威的价值认定依据,导致价格认定结果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需要建立健全的价值认定依据体系,确保价格认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是价格认定程序和规范不清晰。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认定的程序和规范往往较为模糊,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特别是在价格认定的过程中,往往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和规范上的约束,导致价格认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需要制定明确的价格认定程序和规范,规范价格认定的实施过程,确保价格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是价格认定结果对案件审理和刑罚量刑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价格认定结果通常作为案件定性和刑罚量刑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由于价格认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往往导致案件审理和刑罚量刑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在价格认定结果作为依据时,需要进行谨慎的评估和审查,确保价格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引起各界的重视和关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涉嫌盗窃、诈骗、贪污受贿等罪行时,需要认定涉案物品的价格。

价格认定旨在确定案件中的经济损失或者违法所得,以便于量刑和赔偿。

但是,价格认定
却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价格认定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

在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过程中,估价人
员的涉嫌犯罪情况、经济水平、理解能力、主观意识等因素会对价格认定产生影响。

同时,在对消费品、工业品等不同类型的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时,也存在着不同的估价方法,需要
估价人员对不同物品的市场行情和商品特性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其次,价格认定依赖于市场价格的稳定性和诚信度。

价格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需要
基于市场价格的真实存在和有效反映。

然而,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竞争激烈的情况下,
价格认定难以保持准确和公正。

尤其是在涉及到竞价、拍卖等损失评估过程的情况下,价
格认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会更加显著。

第三,价格认定也需要关注货币购买力的实际情况。

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旧资产的
费用与新资产相比会变得更加昂贵,这样可以导致对于实际购买力变化的低估,这可能削
弱价格认定的准确性。

工作心得: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思考(最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又称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涉案价格认定,是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构办理相关案件中的有形、无形财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等进行的价格确认行为,是相关案件定罪量刑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之一,在决定案件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治国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一环。

然而,受机构改革、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社会变革等因素影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仍有价格认定质量不高、价格认定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一、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作为案件证据之一,其文书内容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质量、单位、数量、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认定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问题等。

现行价格认定结论中的证据内容缺乏必要监督环节,进而使认定结论存在是否科学、客观、合理等方面的争议问题。

(一)制度机制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更新问题。

目前价格认定的许多文件还是多年前制定的,与时代发展不符。

如《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是2010年版本,其中涉及价格认定机构资质和价格认定人员资质等问题,已经被国家发改委取消了相关资质,但文件还没有进行更改。

二是机构问题(编制少,人员知识层次不一)。

价格认定因机构编制问题,使得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人员偏少、业务上青黄不接,进而影响平常业务的开展和价格认定案件的质量等。

目前,县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大部分是事业编制,人员也较少(个别县市甚至只有一名认定人员和一名领导),较难有效的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各地机构隶属关系也未理顺,有的价格认定机构在发改部门,有的在物价部门,有的具有县级管理职级的经开区虽有价格认定相关职能任务规定,却没有相关人员与编制。

(二)操作规范方面,具有实践规范性和指导性规定尚不健全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出版了《价格认定工作手册》,江西省也出台了《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这些规定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实践操作具有积极有效地指导性作用,但在操作规范方面,须进一步细化价格认定工作程序中有关实践性的操作规范,以增强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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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窃案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看当前价格评估鉴定存在的
问题
日前,我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审查,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贺某
盗窃案不予受理,理由是该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的主要证据——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太差,不能采信。

从这起盗窃案件中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来看,暴露出的物价鉴定部门在当前价格评估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司法机关的重视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__贺启富系信阳市平桥区某乡农民。

于20xx年9月13
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是:20xx年7月23日夜, __贺某窜至五星乡将张某家中的一辆人
力三轮车、两个液化气钢瓶、360米棉绸布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2510元;20xx年5月14日夜晚,贺窜至航空路口附近卢某的租房处,将卢某的科健k519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500元;20xx年9月8日夜,贺某又窜至金牛山某村,盗走四台电动机,价值人民币900元,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得赃款360元。

此案经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发现,公安机关在破案后,于20xx 年10月10日委托信阳市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价格认证中心于第二日在既没有见实物也没有涉案物品发票的情况下,仅依据有着差距甚远的 __的供述作案时间和失主的报案时间及
失主的报价,笼统地根据《中华人民 __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确定
了涉案物品的上述价格。

我院经讨论认为,该案件的主要证据即价格
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太差,不能采信,随即以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二、物价鉴定存在的问题: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是物价部门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

现行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内容在文书上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质量、单位、数量、价格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等几项。

该证据在司法实践当中,解决了刑事案件中一些涉案物品价格难确定的问题,尤其是在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的价格鉴定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不仅对确定涉案物品价格是否达到了犯罪的
立案数额标准,而且对是否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起着其它刑事证据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案从公安机关移送的表面证据看,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均
进行了物价鉴定,但实际该案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1. 鉴定的内容缺少鉴证不同种涉案物品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该案所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文书中,虽然均概述了进行价格鉴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却忽略了该结论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缺
少对鉴定物品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条款,难免会让 __等对此结论及
鉴定权限提出疑问,引发争议。

2. 鉴定过程缺少对涉案物品鉴定所依据的调查认证材料。

此案需要价格鉴定的物品,均是双方当事人的证言材料,公安机关作为鉴定委托机关既没有提供涉案物品的实物,也没有提供涉案物品的购买发票等相关材料,物价部门在仅依“委托材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的不负责任的托词进行鉴定,就必然缺少鉴定物品所需要的认证材料。

如此案中的360米棉绸布,其面料和质量在市场上可以说千差万别,当然价格也应差距甚远。

而物价鉴定部门在没有实物和失主提供有效发票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所谓“委托材料”,显然是不能正确客观地反映出此涉案物品的真实价格。

3. 鉴定过程中反映不出涉案物品鉴定所依据的价格计算方法。

此案所有的涉案物品鉴定结论在内容方面,均只注重结果,往往只是一个简单的物品简介,就得出了一个具体化的数字价格,结论内容过于简单。

太过笼统的价格结论作为证据,与现在司法改革中的证据公开原则相违背。

该鉴定价格作为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没有清楚的价格计算方法,也无明确统一的计算公式(如品牌、抵扣、折旧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价格鉴定准确性。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以上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所存在的弊端,笔者认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加强相关立法。

重点对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尺度和刑事案件移送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增加物价部门鉴定某一种物品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

这样做,可以明确涉案物品的鉴定范围及其权限,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从而减少无端的争议。

2.增加相关附卷材料。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在证据内容上增加涉案物品的照片或者其市场价格调查材料及其使用累计折旧情况等关于涉案物品的调查认定材料。

公开的认证材料,可以全面、公正的反映整个鉴定过程,从而接受每一位案件当事人的正确监督。

只有这样的价格鉴定结论才更具有客观性、法律性,与没有调查认证材料的鉴证价格结论相比更具有证据效力。

3.强调物品价格鉴定所依据的价格计算方法。

包括犯罪时涉案物品的市场价格,以及计算种类、计算公式等等。

让这一价格结论不单单只是数字化的结论,而是更具有公开性的鉴定过程。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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