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灭失物鉴定探讨综述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是合格的“价格法官”。
关于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探讨在涉案价格鉴证过程中,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评估标的已经灭失、无实物,但委托单位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做出价格鉴证结论这一特殊情况。
价格鉴定结论的高低,是对案犯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所以,如何依据有限的委托资料,对灭失物品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做出公平、公正的价格鉴定,是我们涉案价格鉴证人员应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灭失物品:即那些已被案犯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已被破坏的物品。
在对这类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只能向委托方提供价格鉴定委托书、相关人员的证言、证词及有关的图片、文字资料。
然而,案件牵涉到的相关人物,由于各自所处角色不同,心理活动不一样,往往对同一事件的描述,相差甚远。
最常见的莫过于:①做为案犯往往试图避重就轻,减轻罪责,对犯罪事实总是轻描淡写,设法掩盖。
②作为被害当事人,为达到出气解恨,重惩罪犯的目的,容易夸大事实,故意将所受损失高报。
或在记范模糊的情况下,对灭失物品报价宁高不低。
③如果灭失物品系受贿所得,当事人怕犯事,会竭力掩饰,不敢声张,宁可吃哑巴亏,也要把价值压下来。
在我们受理的一起“灭失物品”案中,事主报称:丢失瑞士产满天星、镶钻江诗丹顿牌金表一块,此表系一台湾朋友所赠,报价2万余元。
且说还在市内某大商场看到过同样的表售价10余万元。
经多方查询,请教专业技术人员,方知此表甚为名贵,是表中极品。
如包金价值不低于30万元,如是18K金壳价值当在100万元以上,而台湾来的则为仿造品的可能性极大。
可见,对灭失物的价值确定谈何容易。
稍不注意,鉴定结论相差岂止数倍、数十倍?所以说,如何从委托方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挤掉水分,去伪存真,还事实本来面目,对灭失物做出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是摆在价格鉴证人员面前的艰巨任务。
试述灭失物的价格认定

摘要 : 灭失物价格 价格认 定在价格 认证 工作 中经 常遇到 , 如在 刑事( 行政) 涉案财物价 格认 定、涉纪 、火灾损失 、道 路 交通 事故物损保 险理赔 等价格认 定中, 都有 可 能遇到对 灭失物 或毁损 物 的价格认 定。而对 灭失物 的价格认 定是 价格 认定工作 的一 个难点 , 国家和各省 认证机构 至今 没有 出台统一 的技 术规 范。而刑 事( 行政) 和 涉纪案件 中对 灭失 物 的价格认 定责任 重 大、风 险也大 , 尤其要 慎之 又慎 。本人 根据 多年 认证工作 实践的经验和教 训 , 提 出 自己的一 点 浅见 , 供 同行借 鉴。 关 键 词 : 灭 失物 ;价 格 ;认 定
灭 失 物价 格 价 格 认 定 在价 格 认 证 工 作 中 经常 遇 到 ,如 在 刑 事 ( 行 政 )涉 案 财 物 价格 认 定 、涉 纪 、火 灾 损 失 、道 路 交 通 事故 物 损 保 险理 赔 等 价 格 认 定 中 ,都 有 可 能遇 到 对 灭 失 物或 毁 损 物 的价 格 认 定 。 而 对 灭 失 物 的 价 格 认 定是 价 格 认 定 工作 的 一 个 难 点 , 国家 和 各 省认 证 机 构 至 今没 有 出 台统 一 的技 术规 范 。而 刑 事 ( 行 政 )和 涉 纪案 件 中对 灭 失物 的价 格认 定 责 任 重 大 、风 险也 大 ,尤 其 要 慎 之 又慎 。本 人 根据 多 年 认 证 工作 实践 的 经 验和 教 训 ,提 出 自 己的一点 浅见 ,供 同行 借鉴 。
一
省 )在 《 条例 》 或 《 操 作 规程 中 多 采用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司 法 解
浅谈毁财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浅谈毁财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中,毁坏财物价格鉴定案件占有一定比例,此类案件中的损坏财物涉及面广,损坏形式多样,具体操作起来较难,结合工作实践,就此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正确理解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法律内涵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基本特征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客观上是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
“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项公私财物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应予立案追诉的数额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价格鉴定的目的就是确定被毁坏财物的数额,即损失数额。
二、正确掌握毁坏公私财物价格鉴定原则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损失数额仅限于直接损失数额,即因财物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引起的价值的减损数额。
损失数额要根据毁坏财物的损失程度按下列原则测算:一是完全毁坏的损失数额按被毁财物在毁坏前的价值计算;二是部分毁坏的损失数额按恢复到毁坏前状态的修复费用计算。
但应注意:如果修复费用大于被毁物品在毁坏前的价值的,损失数额应为被毁物品在毁坏前的价值;如果被毁坏部分必须更换的,损失数额一般应为更换费用扣除被毁坏部分在损坏前应该扣除的折旧额。
损毁机动车更换配件的价格和工时费的鉴定原则要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机动车价格鉴定问题的指导意见》确定:1、损毁机动车在质保期内,配件价格及工时费应以4S店标准确定;2、损毁机动车超过质保期,可根据该机动车的档次、实际车况、配件价格及工时费按照行业平均水平确定。
刑事涉案物的价格鉴定

刑事涉案物的价格鉴定浅谈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近年来,随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价格鉴定工作的业务拓展,价格鉴定业务日益增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数量也随之增多。
目前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对灭失物的鉴定形式各式各样,有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价格鉴定结论。
如认证机构不受理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行政执法、监察、纪检机关办理案件,而且对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还有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鉴定结论很可能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并给认证机构及鉴定人员也带来很大隐患。
因此,做好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工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价格鉴定结论不但要体现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还要求其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
但是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因素很多、鉴定难度大。
下面就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其原因有自然灭失和人为灭失,自然灭失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人为灭失指因人为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融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对于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是否一定要将原物送检,在实践中, 大量侵犯财产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 造成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和提取,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允许对灭失物品进行估价鉴定, 就只能按照凭证上表明的原始价格进行认定, 一旦如此, 不考虑因社会条件的变化、物品使用的时间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物品价格变动而认定原始价格, 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显然都是不公平的。
灭失黄金饰品价格鉴定思路

牵 涉 出我 市 20 0 9年 9月 至 l 月 发 生 的 当 街 抢 2 抢劫黄 金等 1 1起 案 件 。 公 安 机 关 委 托 我 局 价 格
E 心 做 黄 金 饰 品价 格 鉴 定 。 中
二 、 拒 鉴 定 婉
金 纯度 、 量 都 难 以确认 , 在 一 定 的鉴 证 风 险 , 重 存 认
饰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不 可 能 做 到 不 含 一 丝 杂 质 . I. 示 法 不 允 许 再 使 用 。 国 家 首 饰 质 量 监 督 检 (’ 表 心 新 修 订 了《 饰 、 金 属 纯 度 的 规 定 及 命 名 方 首 贵 规 定 : 金 量 千 份 数 不 小 于 9 9称 千 足 金 、 9 含 9 9 9金
依 照 涉案 财 物 价 格 鉴 证 管 理 条例 第 十五 条 规
金 价 的 持 续 攀 升 ,保 值 增 值 作 用 更 突 出 了 . 戴
藏 金 日益 增 多 , 易 诱 发 黄 金 首 饰 的 抢 窃 案 件 极
日都 江 堰 市 物 价 局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受 理 了 l l起 灭
作 交 团
价 格 鉴 定 思 路
● 引、 梅
黄 金 是 中 国 人 的 传 统 饰 品 ,无 论 在 农 村 还 是
i, 国 民 众 对 黄 金 的 情 感 都 是 割 舍 不 了 的 如 今 中
长 , 19 有 9 3年 买 的 , 有 2 0 也 0 9年 购 的 ; 买 的 地 点 购
一
、
案 情 介 绍
2 0 年 3月 , 市 公 安 机 关 从 破 获 的 一 起 杀 人 01 我
定 , 贵 重 黄 金 饰 品 等 特 殊 财 物 , 当委 托 有 关 法 定 对 应
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

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作者:刘明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21期摘要:本文针对近年来涉案灭失物鉴定案件与日俱增且种类繁多、鉴定难度大的特点,分析了原因,提出了解决办法,供相关鉴定人员参考。
关键词:涉案灭失物;受理条件;鉴定难点;解决办法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纪、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己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案件也与日俱增,如珠宝、玉器、首饰、车辆、宠物、电子产品等,五花八门,种类繁多。
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无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至使鉴定难度甚大,是对鉴定人员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
一、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当前,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人为灭失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灭失。
所谓人为灭失是指,涉案嫌疑人通过销赃、丢弃、纵火、熔解、拆拼等手段至使标的灭失;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旱灾、地震、山崩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至使标的灭失。
二、涉案灭失物灭失分类涉案灭失物的灭失分为两类:全部灭失和部分灭失。
全部灭失是指标的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部分灭失是标的的物理形态部分缺失。
三、涉案灭失物受理的条件1、委托方明确涉案灭失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购置时间、购置价格;2、明确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3、提供受害人对灭失标的的陈述笔录、犯罪嫌疑人对灭失标的的供述笔录、有关涉案灭失物品的相关参数证明、有关涉案灭失物的购销合同及有效凭证。
四、灭失物案例列举1、标的概况:男式卡地亚蓝气球系列W69012Z4腕表1块,该表精刚表壳,精刚表链,表盘直径42mm,自动上链机械机芯。
原产地欧洲。
购置时间2013年5月,购买价格40000元,基准日2014年2月,已使用10个月,无实物,可正常使用。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徐彬森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灭失物是指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鉴定标的。
一、刑事案件中进行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政策依据《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五章二十四条第(一)款:“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压、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机关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证言等相关的有效凭证,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
【总页数】1页(P23)
【作者】徐彬森
【作者单位】青神县物价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 [J], 刘明
2.正确认识价格认定依据资料收集工作中的“度”——以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工作为例 [J], 张昌瑞;
3.浅谈非刑事案件指印的鉴定 [J], 任晓斌;侯永胜
4.论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J], 杜扬
5.刑事案件中毁损、灭失物品的鉴定思路及方法探析 [J], 许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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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孙凯近年来,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灭失物价格鉴定逐渐增多。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
的确,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的因素多、鉴定难度大,是对我们价格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
如果不对灭失物进行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机关办案,而且对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所以结合价格鉴证工作的实践,就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灭失物主要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有形类灭失物很好理解。
如电子产品、机器设备等有固定形态的物品,无形类灭失物则是天然气、水、电等。
一、刑事案件中有形灭类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问题(一)标的物难以明确灭失物标的本身就是其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通过现场勘验无法取得相关数据资料,因此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确定,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通常是由被害人(单位)、犯罪嫌疑人所供述。
有一些办案机关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没有对标的物的原始凭证进行收集,没有对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使用强度、案发前的物进行价格鉴定时更应该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严格审核认定。
在对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过程中,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严把案件受理关灭失物价格鉴定主要凭借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如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等作为鉴定依据,其真实情况鉴定人员看不到,这样就很难确定涉案标的物的实际价格。
因此,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严把受理关,要求办案机关明确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还有购置发票,特殊标的还要提供公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总之,涉及到标的的信息越详细越好。
(二)坚持独立性、公正性的原则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容易受到办案机关的主观倾向影响,从而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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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孙凯
近年来,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灭失物价格鉴定逐渐增多。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
的确,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的因素多、鉴定难度大,是对我们价格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
如果不对灭失物进行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机关办案,而且对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所以结合价格鉴证工作的实践,就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灭失物主要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有形类灭失物很好理解。
如电子产品、机器设备等有固定形态的物品,无形类灭失物则是天然气、水、电等。
一、刑事案件中有形灭类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问题
(一)标的物难以明确
灭失物标的本身就是其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通过现场勘验无法取得相关数据资料,因此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确定,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通常是由被害人(单位)、犯罪嫌疑人所供述。
有一些办案机关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没有对标的物的原始凭证进行收集,没有对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使用强度、案发前的
质量状况、具体配置等情况做详细的调查。
比如三星手机,委托方在鉴定委托书只填写三星I9200,却没有详细注明该标的是行货水货、8G还是16G、双卡还是单卡等相关资料,作为鉴证机构是无法认定标的物的。
(二)综合成新率难以把握
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材料,按照直线折旧法进行计算,往往和标的实际的成新率相差较大,特别是有些使用年限也无法明确规定的,比如电动自行车,委托方一般只提供澳柯玛踏板式,2012年购买,24V电瓶,鉴定基准日为2014年3月5日,他们没有考虑到车辆本身和电瓶的使用年限并不相同,且2009年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并不等于电瓶也是2009年购买的,还有该标的的使用强度,整车质量的参数指标也无法提供,这就给鉴定人员确定该标的综合成新率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市场价格难以确定
因为标的是灭失物,其外观、各项技术参数等无法明确,不便确定参照物,以至难以进行市场调查,标的重置成本难以确定。
仍以上述电动自行车为例,委托方没有考虑到踏板电动自行车也有很多的款式,电动车的电机功率也有不同,而且还有无刷电机和有刷电机之分等客观因素,这给鉴定人员确定市场价格带来了风险。
(四)鉴定风险难以避免
刑事案件中价格鉴定的结果涉及到案件中“罪”与“非罪”和“罪、刑相适应”的重要原则,而灭失标的物、综合成新率和重置价格的难
以确定给我们的鉴定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风险。
二、刑事案件中无形类灭失物价格鉴定的的难点问题
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天然气、水、电等无形类灭失物除了以上的工作难点外,最大的问题是涉案标的数量的认定。
3月上旬,我中心涉案一科由主管主任盛学梅同志带队到新成立的市公安局经保分局刑警大队调研,在会上主管刑侦工作的王副局长提出了天然气、水、电等无形类灭失物标的案件是他们公安机关非常挠头的案件种类,标的数量确定困难,以致在以往的工作中常常因此而案件进行不下去,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通过会上的探讨,我们也了解到了警方办案的不容易,但是,实际上本类标的若要确定准确无误的量值是不太现实的,但可以通过工作得出大约值。
以一家普通浴池盗水为例,可以调查周边区域相同规模浴池单位时间用水量、客流量,再调查涉案浴池的客流量,出水管的直径,淋浴喷头的数量等资料,这样就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准确的量值,确保案件能够进行下去。
三、如何开展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避免鉴定风险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作为公安、法院和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价格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侵犯财产型案件中,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事关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都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
因此,价格鉴定人员在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中始终要保持高度的敏锐性,严谨性。
对灭失
物进行价格鉴定时更应该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严格审核认定。
在对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过程中,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严把案件受理关
灭失物价格鉴定主要凭借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如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等作为鉴定依据,其真实情况鉴定人员看不到,这样就很难确定涉案标的物的实际价格。
因此,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严把受理关,要求办案机关明确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还有购置发票,特殊标的还要提供公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总之,涉及到标的的信息越详细越好。
(二)坚持独立性、公正性的原则
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容易受到办案机关的主观倾向影响,从而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
这就要求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坚持独立性原则,在认真审查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
在灭失物价格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要把重点放在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审核上,尽可能要求委托方提供灭失物的购货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这是确定标的价格的关键因素。
如无原始证据,鉴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方出具鉴定标的的详细资料,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可按规定不予受理。
(三)进行全面、充分的市场调查
案件已受理,材料审核后,确定了鉴定思路,就是出具价格鉴定结论的阶段。
由于标的为灭失物,要想出具一个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全面、充分的市场调查。
在市场上选取与标的价值或使用价值相同或相似的物品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标的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在综合各项数据调整结果,确定标的的价值。
(四)鉴定方法的选择
目前,在价格工作实践中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
具体操作可参考如下方法:
1、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完全一致,可结合标的原始发票、原始凭证等,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2、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可按照原始发票、原始凭证等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和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3、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差异较大时,可凭证人证言、物品的有效凭证、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在事实和证据基本确实、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工作已成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价格鉴定人员来说,一味埋头苦干是不行的,必须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学习、探索,不断充实理论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扩大知识面。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好“办案机关(机构)”的良师益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面对五花八
门的标的物,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我们的鉴定结论经得住各方各面的考验。
总之,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迅速发展,鉴定业务涉及的范围愈来愈广,鉴定风险也随之增加,作为一名价格鉴证人员,我们必须牢记:服务司法,彰显公平、公正,提高价格认证机构的权威性,是我们每一名价格鉴定人员的职责和使命,严谨二字必须始终贯彻于我们价格鉴证工作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