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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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盗窃案件价格认定是刑事案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制定刑事判决、确定罪行和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价格认定的原则是关乎案件结果和司法公正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析盗窃案件价格认定所遵循的原则,从价值观、公平性和实践操作性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我们来看盗窃案件价格认定所遵循的原则之一是价值观原则。

在法律的视角下,对于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首先要考察的是被盗物品的价值。

价值观原则要求价格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能因为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高低而存在价值的主观判断。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市场价格等方式来进行价值的认定,确保价格认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和正义。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所遵循的原则之二是公平性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公平性原则对价格认定至关重要。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应当坚持公平原则,确保在不同案件中价格认定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这意味着在价格认定的过程中,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不能因为相关人员的关系或其他非法因素而改变认定的结论。

只有通过公平的价格认定,才能更好地保障被盗者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司法不公和社会不稳定。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所遵循的原则之三是实践操作性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认定需要遵循的原则是操作性原则。

在很多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的具体价值可能并不容易确定,这就要求在价格认定的过程中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操作性。

可以利用鉴定、评估等方式来进行价格认定,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市场行情、鉴定意见、证据材料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进行价格认定,尽量避免因为认定标准不明确而导致认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在盗窃案件价格认定的实践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要尊重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市场价格的情况,确保价格认定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避免被盗物品价值的主观判断,确保认定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在具体操作中,要善于发现和解决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价格认定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

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

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计尚不到16%。

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

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

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

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

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中的物品价格认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该问题涉及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法律赔偿问题,因此必须要进行深入地探讨。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物品价格认定问题展开一番探讨。

首先,刑事案件中的物品价格认定不能单纯地依靠一般市场价格来确定,因为案件中的物品可能与一般市场上的同类物品存在差异。

例如,被盗的物品如果是古董、艺术品等特殊物品,其价格可能会远高于一般市场价格。

因此,在确定物品价格时,需要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情况。

其次,在确定物品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物品的实际价值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应当根据其本身的特殊性质来计算,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则应当是该物品的实际价值与被盗后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

如果准确地确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物品价格认定时还应当注意对证据的充分审查。

对于物品价格的证据,包括相关评估、估价等证据,应当进行彻底的审核,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对证据的核查不够严谨,可能会导致物品价格认定出现偏差,从而影响裁判结果。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物品价格认定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其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法律赔偿问题。

因此,在认定物品价格时,必须要充分考虑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细致的审查,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的物品价格认定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物品的特殊性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以确保认定的价格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并能够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在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价格认定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可能对案件的定性、定罪、量刑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在价格认定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如何确定涉案物品的市场价值、证据是否充分、价格认定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如何确定涉案物品的市场价值在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首先需要确定该物品的市场价值。

确定市场价值的方法有很多种,常见的有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

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物品的市场价值,这种方法最为直观简便,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市场行情波动、地区差异等因素影响比较的准确性。

成本法是通过计算生产或者购买该物品所需的成本来确定其价值,但对于二手物品或者无法确定生产成本的物品来说,成本法可能并不适用。

收益法是通过物品的未来经济效益来确定其价值,但这种方法适用范围有限,且计算复杂度较高。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以确定涉案物品的市场价值。

二、证据是否充分在价格认定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涉案物品的特殊性、市场行情的波动、证据获取的困难等原因造成的。

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证据搜集工作,以确保价格认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价格认定标准是否科学合理价格认定标准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关系到价格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当前,价格认定标准的科学合理性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同一种涉案物品,在不同的地区或者不同的时间点,其市场价格可能存在差异。

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市场价格的波动、地区差异等因素,采用科学合理的价格认定标准。

价格认定还需要考虑到通货膨胀、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影响,以确保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

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

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计尚不到16%。

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

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

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

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

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浏览:2156次时间:2008-07-29 10:19:52来源:作者:价格鉴定结论是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之一,又是认定物品价值的主要依据,这就要求价格鉴定结论必须是科学、客观、真实、合理的,但我院在办理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许多问题,现结合我院办理的盗窃案件对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浅述如下: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1、鉴定方法单一,鉴定结论格式化针对价格鉴定目的、对象等不同,根据情况鉴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等,为了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可以选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鉴定。

我院在2006——2007年办理的盗窃案件中发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时绝大多数采用成本法,计算公式采用:鉴定标的价格=基准日价格×(1-折旧率),甚至可以说是千篇一律,形成了一种鉴定结论的格式化,把鉴定过程作为一种套用公式,很容易造成鉴定结论错误。

如2006年10月我院侦查监督在审查逮捕高成志盗窃电缆线案件中,第一次的鉴定结论在只有自报价格、无电缆线规格、产地证明的情况下用成本法进行鉴定价格为1000余元人民币,根据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成本法适用的条件是必须具备被鉴定物品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的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参数等。

所以该鉴定结论不应该用成本法进行鉴定,最后导致前后两次鉴定在认定价格上相差300元人民币。

2、鉴定理由不充分,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受到质疑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质证,另外侦查机关要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以鉴定结论不仅要让法官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同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甚至旁听人员也是如此,这就要求鉴定结论的说理部分必须充分,有必要的调查认证资料予以佐证。

在我院办理盗窃案件时的鉴定结论大多三四页,鉴定理由论证部分只有几行,如:我中心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价格鉴定作业方案,确定采用成本对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确定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重置价格为……,这样的价格鉴定结论论证部分内容空虚,缺乏可靠的逻辑基础,被采信的证据与鉴定结论之间关联性,使人难以信服。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蓬勃发展,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认定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刑罚的确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是价格评估标准不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价格认定通常依据市场价格、鉴定价格等标准进行评定。

市场价格受到供需关系、地区差异、季节因素等影响,不具有稳定性和统一性。

鉴定价格由于鉴定者水平参差不齐,也往往难以达成一致的价格评估结果。

在确立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标准时,需要进一步统一标准,确定合理的价格认定方法,以确保价格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是价值认定依据不足。

在刑事案件中,部分物品因其特殊性而无法直接参照市场价格或鉴定价格进行评定,需要依据其材质、质量、功能等进行价值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缺乏权威的价值认定依据,导致价格认定结果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需要建立健全的价值认定依据体系,确保价格认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是价格认定程序和规范不清晰。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认定的程序和规范往往较为模糊,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特别是在价格认定的过程中,往往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和规范上的约束,导致价格认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需要制定明确的价格认定程序和规范,规范价格认定的实施过程,确保价格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是价格认定结果对案件审理和刑罚量刑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价格认定结果通常作为案件定性和刑罚量刑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由于价格认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往往导致案件审理和刑罚量刑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在价格认定结果作为依据时,需要进行谨慎的评估和审查,确保价格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引起各界的重视和关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需要准确地确定涉案物品的价值,以便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正确的定罪和量刑。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和困难。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在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准确地确定物品的价值。

有些物品具有明显的市场价格,如金银首饰、艺术品等,这类物品的价格可以通过市场行情或专业评估来确定。

对于一些没有固定市场价格的物品,如个人文物、自制工艺品等,其价格认定就会比较困难。

还有一些物品是由多个部件组成的,如汽车、机械设备等,其价格认定也需要考虑到部件的实际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采用多种方法和途径来确定涉案物品的价值,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还存在着一些技术难题和法律难题。

技术难题主要表现在对于特定物品的专业鉴定。

对于一些仿制品、假冒品或者特殊性较强的物品,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才能确定其真实的价值。

而在法律上,由于对于涉案物品的价值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歧义和争议,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需要在立法上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在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需要注意到的一个问题是价格波动和变化。

市场上的物品价格是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产生波动的,而且有些物品的价格波动较大,如金属类品种、农产品等。

在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时,需要考虑到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时间因素,以避免认定的过高或过低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影响。

在解决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的问题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和方法来加以解决。

可以加强价格认定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建立专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或团队,由专业的评估师和鉴定师来进行价格认定,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可以加强对价格认定的监管和管理。

建立相关的价格认定管理制度和规范,对价格认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以确保认定的公正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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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

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

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计尚不到16%。

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

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

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

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

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

司法实践中,由于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少是外地民工,他们大多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经济上又难以承担委托辩护人的费用,因此,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较低。

据笔者统计,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仅占同期检察院起诉盗窃案件总数的15%。

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通常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时只会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而对公诉人例举的被害人陈述,物价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难以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质疑意见。

即使庭审时偶尔有犯罪嫌疑人提出“物价鉴定数额偏高”的意见,亦因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而几乎无一例外地被法庭不予采纳。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问题的应对措施是:1、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必须彻底摈弃物价鉴定结论是不可怀疑的、可以直接作为定案根据的“科学的结论”这一错误的观点,切记作为鉴定结论之一的物价鉴定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明力,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司法人员在依法办理盗窃对象为现金以外的其它实物的盗窃案时,应尽可能地努力追回涉案物品,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鉴定依据。

3、在不能追回涉案物品的情况下,司法人员要认真做好细致的调查工作,包括向被害人本人、被害人的亲友和邻居、被害人的单位同事,相关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调查涉案物品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新旧程度等情况,并尽可能地取得涉案物品的原始发票等相关凭证,为物价鉴定提供充足的依据。

4、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由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后,在讯问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涉案物价鉴定结论和依法对该物价鉴定结论有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确实、充分的,司法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作进一步的调查,并委托物价鉴定部门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相关调查材料。

5、检察院、法院在依法办理盗窃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物价)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聘请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应逐步建立物价鉴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就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方法和依据等相关问题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和质疑,以进一步强化法庭的说理性。

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规范1.目的规范本中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中心在辖区内开展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

3.职责3.1 本中心主任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价格鉴证人员承办鉴定工作。

每个案件的承办人包括主办人和复核人。

3.2 本中心价格鉴证人员受理我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的《涉案物价格鉴定协办函》(以下简称《协办函》),对刑事、民事、行政、党纪政纪、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4.工作内容4.1受理4.1.1鉴定提起单位通过价格认证系统填写并提交《协办函》。

价格鉴证人员受理时,须对其内容及附件材料载明的情况进行核对。

《协办函》应载明下列内容:(1)案件性质;(2)价格鉴定目的;(3)涉案物的具体情况: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购置/出厂日期、购置价格、购置时状态等;(4)鉴定基准日;(5)作案地点;(6)鉴定要求;(7)有无实物;(8)附件材料;(9)特殊情况说明;(10)鉴定提起单位(11)经办人及其电话(12)提交《协办函》的日期4.1.2 收到鉴定提起单位提交的《协办函》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1)符合鉴定要求的,立即受理。

(2)《协办函》填写有错漏或提供的附件材料不全的,价格鉴证人员须将《协办函》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须改正或补充的内容。

鉴定提起单位按要求将《协办函》内容修改正确或补充完整后再重新提交,直至符合鉴定要求,本中心受理为止。

(3)对无实物且资料不全,达不到价格鉴定要求的,按“不予鉴定”处理,并说明缘由。

(4)提起协办的事项不属本中心受理范围的,价格鉴定人员将《协办函》退回,不予受理,并向鉴定提起单位说明情况。

4.1.3对需要移送的案件,价格鉴证人员按照原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4.2鉴定4.2.1案件受理人即为该案的主办人,负责整个价格鉴定过程的具体工作。

复核人协助进行实物查验和市场调查,并对调查数据、分析计算过程和《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结论书》)进行复核。

4.2.2价格鉴证人员依法开展价格鉴定工作,具体操作参见《广州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价格鉴定手册》。

4.2.3符合以下情形的,须由主办人提交集体审议小组进行讨论:(1)鉴定结论数额在追诉临界值附近的;(2)鉴定结论数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3)主办人和复核人无法就鉴定结论取得一致意见的;(4)主办人或复核人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

集体审议小组根据需要随时成立,由主任或副主任指定有关人员参加,由主办人做好集体审议记录,该记录经全体审议人员签名后随案归档。

4.3 出具结论4.3.1《结论书》经协办人员复核完毕后,主办人员须再全面校对一次,确定无误后,生成PDF格式文件,开放给鉴定提起单位签收、下载和打印。

《结论书》一经签收,不得再作任何修改。

4.3.2 《结论书》一经鉴定提起单位签收即视为送达。

4.4存档本中心存档的《结论书》必须附上《协办函》和《价格鉴定过程表》,有实物查验记录、现场勘查照片、市场调查记录、价格咨询记录和价格鉴定技术报告的也应一并归档。

4.5 质量监督下一环节监督上一环节的服务质量,上一环节不符合规范时,即时填写《工作流程偏差整改通知书》或《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交上一环节纠正后,经过下一环节验证确认已符合规范要求时,再继续下一环节的工作。

5.质量要求5.1 合法:严格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5.2 时限: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价格鉴定,在40个工作小时内完成《结论书》,其中复核环节占用8个工作小时,其他环节占用32个工作小时;对其他案件的涉案物价格鉴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论书》。

以上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3 准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

5.4 态度:和蔼、耐心、不发生任何争执。

5.5 公开:受理和办事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清楚、全面地告知鉴定提起单位应知的事项。

6.相关文件6.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6.3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6.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6.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

6.6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4号)。

6.7《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2001年4月27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6.8《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3〕259号)。

6.9广东省物价局、公安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粤价〔2004〕331号)。

6.10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

6.11《广州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价格鉴定手册》。

7.记录表格7.1价格鉴定过程表GDL-QW7.5.1-WJ/QR-0087.2工作流程偏差整改通知单7.3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7.4 实物查验和案件调查记录表7.5询价记录表7.6专家咨询记录表7.7集体审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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