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辽价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55号)各市物价局、各市价格认证中心:现将《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三年四月一日附: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物、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是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鉴证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价格鉴证机构统一名称为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竞争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卷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案卷烟的定价、销售及价格监管活动。

第三条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满足市场需求原则。

第四条卷烟价格应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成本、税费等因素确定,不得搞垄断、恶性竞争、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和检查,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案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价格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第七条涉案卷烟销售企业应按照市场行情和政府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享受公平、合理、透明的卷烟价格,有权拒绝购买价格虚高、不公正的涉案卷烟。

第二章卷烟价格标准第九条涉案卷烟的价格标准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按照品牌、型号、包装、产地等因素进行分类确定。

第十条卷烟价格标准应反映生产成本、税费等因素,与市场供求关系相适应,不得无故提高价格或压低价格。

第十一条卷烟价格标准按照层次和档次划分,不同层次享有不同的定价权限,但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幅度。

第十二条涉案卷烟市场供求情况发生变化时,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向相关企业提出调整价格的要求。

第三章卷烟价格监管第十三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确保价格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包括生产成本、税费等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卷烟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包括销售成本、销售数量等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涉案卷烟价格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卷烟价格包括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卷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与定价的方式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五条卷烟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价格政策。

第六条商业网站和其他互联网平台销售卷烟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相应的价格管理规定。

第二章出厂价格管理第七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出厂价格,不得实行垄断定价或其他价格歧视行为。

第八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场主体公开发布其出厂价格,并及时调整价格。

第九条卷烟生产企业不得通过与其他企业达成垄断协议、价格操纵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十条卷烟生产企业如需提高出厂价格,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应的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卷烟生产企业自主决定出厂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打压等恶意竞争行为。

第三章批发价格管理第十二条卷烟批发商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批发价格。

第十三条卷烟批发商应当公开发布批发价格,并及时调整价格。

第十四条卷烟批发商不得与卷烟生产企业串通价格,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卷烟批发商不得通过恶意压价等方式,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商业网站和其他互联网平台作为卷烟批发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价格管理规定,并严格监管卷烟批发价格。

第四章零售价格管理第十七条卷烟零售商不得随意定价,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卷烟零售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零售价格,确保价格透明度。

第十九条卷烟零售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虚报价格等方式欺诈消费者,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十条各级价格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卷烟零售价格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7.19•【文号】发改价格[2005]1318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性质和现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推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部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有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

三、根据诉讼需要,司法部将就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事项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司法鉴定领域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建立。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是指对卷烟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规和政策。

一般来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价格形成机制:规定卷烟价格的形成机制,包括生产成本、税费和利润等因素。

2.价格干预措施:规定政府对卷烟价格的干预措施,如设定价格上限或下限,实施价格管制等。

3.价格监管机构:规定负责监管卷烟价格的机构,如国家物价部门或烟草专门机构。

4.价格违法处罚:规定对违反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比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5.价格公示:规定卷烟价格公示的要求,如定期公布价格信息、加强价格信息披露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卷烟价格的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要具体参考当地的法律和政策文件。

第 1 页共 1 页。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04•【文号】计价费[1998]776号•【施行日期】199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计价费[1998]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

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各种涉案标的价格鉴定委托。

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

缙云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卷烟(物品)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卷烟。

本制度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收集的各类证据资料、物品(包括卷烟违法经营活动中的运输、通讯工具等)、抽样取证物品、罚没物品,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本局处理的其它证据、物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或经保全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其他物证、物品及接收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涉案卷烟(物品)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设在专卖科,组长由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担任,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管理小组负责涉案卷烟(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仓库,建立管理台账。

仓库管理员具体负责专卖涉案卷烟(物品)入库、保管、维护及出库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涉案物品管理流程,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全出入库登记手续。

管理工作程序第五条涉案卷烟(物品)应根据相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发现票据与实物不符,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涉案卷烟(物品)的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有关单据,其它执法机关凭《案件移送函》复印件、《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向仓库管理员进行实物交接。

仓库管理员在收到涉案卷烟(物品)后,应当及时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入库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当向移交部门出具《卷烟入库单》并由经办者和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涉案卷烟(物品)入库后,应分类存放,并对入库的物品加贴显著标志,建立库存物品档案。

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按品名登记《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卡》、《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帐》,实行一案一卡、总帐管理的管理模式,每一批次的涉案卷烟(物品)要有据可溯可查。

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现将《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印发涉烟计算标准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直有关部门附件: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鲁价认[2008]227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

一、涉案卷烟价格鉴定(一)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含雪茄烟)的价格鉴定。

1、办案机关在烟草运输、藏匿环节查获的真品卷烟,按照该产品在查获地执行的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

查获地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该产品在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

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目录中同类产品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案卷烟适用本条规定。

2、办案机关在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按照查获地该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

同类产品指包装和卷制技术、感官质量、主流烟气成份等近似的卷烟(下同),同类产品的选取不得少于3种。

(二)生产、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计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打击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等不法行为,规范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闽价〔2006〕3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价格鉴定,是指取得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烟草物品的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涉案烟草物品,是指办案机关(机构)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生产机械及其他原辅材料。

第五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办理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

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办案机关(机构)确认后,可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六条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办案机关(机构)委托;
(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鉴证机构鉴定;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委托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

委托书应载明的内容:
(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查获时间及查获地点、质量状况;
(三)价格鉴定目的;
(四)价格鉴定基准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灭失物品除填写第七条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当事人的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或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的认定结论书
面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涉案烟草案件时,可委托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涉及重大的(预估案件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

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鉴定。

第十一条价格鉴定期限。

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鉴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委托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自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

若仍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价格鉴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超过15日的,应持原价格鉴定结论书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第十三条在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中需要技术、质量鉴定的,应由办案机关(机构)先委托省级及以上的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

第十四条各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充分应用其在烟草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专业资源,与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提供烟草物品的价格信息,为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五条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费标准按《关于贯彻执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6]办68号)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在不超过上述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