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政策之价格鉴证案件承办制度.doc
2024年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鉴证案例分析考点

估价结论: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的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分析,确定位于××大街××号,总建设面积为19765.3平方米的房产1996年9月30日之可用于抵押的正常市场价值总额为31736.57万元(叁亿壹仟柒佰叁拾陆万伍仟柒佰元整),抵押贷款最高限额22215.6万元(贰亿贰仟贰佰壹拾伍万陆仟元整)。
3.确定抵押贷款最高限额:为保证房地产金融的安全性,在确定抵押贷款额时应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行情和利率的波动及通货膨胀的影响;抵押房地产变现时往往难以达到正常价格水平,处分时会发生相应之费用。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最终确定抵押贷款最高限额,供借贷双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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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现状及用途。
(1)概述。
估价对象为地上五层(局部六层),地下两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总建筑面积19765.3平方米,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从地下二层到地一五层全部为营业区,以经营中高档国内外名牌商品和最新流行精品为主要特色,经销的商品从家庭日用品到黄金首饰类别齐全、款式新颖、品种繁多,营业区域内采用全方位敞开式售货方式,营销系统全部实施电脑联控。中央空调、滚动扶梯配套设施齐全。其优良的设施,科学有序的管理,创造了舒适怡人的购物环境。估价对象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优雅的购物环境、优质独特的服务方式成为北京令人瞩目的现代化商城。
估价对象设置三菱上下滚动扶梯各一部,电梯井设置玻璃砖护拦、不锈钢扶手。另设三菱牌直升式客梯、货梯各两部。整幢建筑配备有中央集中空调系统,背景音乐系统,防火烟感及喷淋系统,防盗监控系统等一整套现代化设施。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委托与受理程序第三章价格认证程序第四章价格认证的基本原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作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价格进⾏的公证性认定。
第三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产经营、合理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委托进⾏价格认证。
第四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托依法设⽴的价格鉴证机构进⾏价格认证。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价格认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价格认证书》。
第五条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当事⼈可以作为举证的证明。
经司法机关、⾏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司法机关、⾏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
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
第七条价格认证机构实⾏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价格认证的机构必须配备⼀定数量的价格鉴证⼈员,并按照规定取得国家计委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没有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准从事价格认证⼯作。
第⼋条价格认证应当遵循当事⼈⾃愿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价格鉴证机构进⾏价格认证的事项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制当事⼈接受价格认证。
第⼆章委托与受理程序第九条各类市场主体或者公民在委托价格认证的,应当送交《价格认证委托书》。
《价格认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价格认证的理由和要求;(⼆)价格⾏为⼈的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三)认证事项的⾏为和情景描述;(四)认证事项涉及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产成本以及购进价格等资料;(五)物品被使⽤、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物品应当附照⽚;(六)认证事项的地域范围和有效⽇期;(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机构及其管理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是指依法设⽴并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专门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和价格管理中的事务性⼯作的公证性中介服务组织,是独⽴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家事业单位。
价格签证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基本统⼀的名称,⼀般称为“双省价格事务所”、“朋市价格事务所”、“贩县价格事务所”,有的地⽅称为“xx市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有的地⽅正在筹备成⽴“涉案物品价格签证评估中⼼”,有少数尚未成⽴价格事务所的地⽅,价格签证⼯作由当地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进⾏。
也有极少数地⽅成⽴的价格事务所是纯粹的社会中介机构,并不具备价格鉴证的政府授权职能和资格。
为了加强对价格事务所⼯作的管理,明确价格事务所在价格⼯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事务⼯作的⾏为76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作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原则,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价格事务所⼯作管理暂⾏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价格事务⼯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价格⼯作的客观需要,是价格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价格事务⼯作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中的重要作⽤,把价格事务⼯作作为价格⼯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价格事务所的领导。
要进⼀步健全价格事务所的机构,从组织上保证价格事务⼯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在对现有价格事务所进⾏巩固、充实、完善、提⾼的同时,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些尚未建⽴价格事务所的地区要抓紧组建⼯作。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在政策上和⼈⼒、物⼒、财⼒上积极⽀持价格事务⼯作,各价格业务职能部门和价格事务所要在各级价格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作质量的提⾼.使整个价格⼯作更好地适应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督导所属价格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的各项原则,建⽴、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价格事务所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则的、规范的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机构。
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文书与档案管理-第三节价格鉴证档案的管理

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文书与档案管理-第三节价格鉴证档案的管理[单选题]1.下列关于价格鉴证档案保管的叙述,错误的是()。
[2008年真题]A.撤销单位的价格鉴证档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江南博哥)以销毁B.合并单位的价格鉴证档案,应保存在合并后的价格鉴证部门C.价格鉴证人员调转工作,不得借故将本人所保存的原单位的价格鉴证材料带走D.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价格鉴证档案的保管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撤销单位的价格鉴证档案应全部移交给上级指定的单位或当地档案馆。
②合并单位的价格鉴证档案,应保存在合并后的价格鉴证部门。
③价格鉴证人员调转工作,不得借故将本人所保存的原单位的价格鉴证材料带走。
④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单选题]3.()的基本任务是确定价格鉴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剔除无保存价值的价格鉴证档案,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A.价格鉴证文书的归档B.价格鉴证文书的收集C.价格鉴证档案管理D.价格鉴证档案的整理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价格鉴证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确定价格鉴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剔除无保存价值的价格鉴证档案,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A项,价格鉴证文书的归档的范围包括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调查材料、价格鉴证结论书;B项,价格鉴证文书的收集要求将价格鉴证机构所形成的价格鉴证文书、委托鉴证的材料、下级鉴证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由业务部门或承办人员立卷,移交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D项,价格鉴证档案的整理是把材料进行分门别类,进行系统化。
[单选题]5.价格鉴证档案是一种专门档案,确定其保管期限必须从()特点出发。
A.使用价值B.价值专业C.历史保存价值D.价格专业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价格鉴证档案是一种专门档案,确定其保管期限必须从价格专业特点出发,考虑到现实使用价值与历史保存价值两个方面,全面地、慎重地估量和预测每一鉴证项目(事物)的作用,分析和判断每一价格鉴证档案的价值,综合案件、项目等的类型,对照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划定其保管期限。
名师指导:造成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原因及对策-价格鉴证师考试.doc

名师指导:造成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原因及对策-价格鉴证师考试2015年价格鉴证师备考阶段,特整理“名师指导:造成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原因及对策”供大家学习!造成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原因及对策价格鉴定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它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政策性强、专业性强,利害关系大,时限要求高,鉴定难度大和工作风险大。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价格鉴定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较差,导致价格鉴定结论不合理或失实,造成复核。
现对价格鉴定工作中出现复核的原因及解决办法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价格鉴定复核的原因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是委托方对受托方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具有复核裁定权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其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复核裁定的行为。
在具体工作中,以下情况是造成价格鉴定复核的主要原因。
(一)实体形态的差别造成复核。
有些物品在实物查验时仅凭外观是看不出其具体使用状况的,委托方没有提供相关材料,我们也没有进行调查了解,因而鉴定价格与实际价格出现差距,造成复核。
如某公安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通讯电缆进行价格鉴定。
委托书中只填写对××米、某型号的通讯电缆进行价格鉴定,并提供1米电缆实物。
××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委托,按照提供的实物,认定标的物成新率为80,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
送达后,犯罪嫌疑人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裁定。
理由是:该通讯电缆为犯罪嫌疑人在某通讯公司仓库盗窃,为废旧电缆。
从而发生复核问题。
其主要两个原因,一是委托内容不详实,没有将标的物的实体状况说清楚;二是价格鉴定人员了解标的物的实体状况不全面,没有认真审核委托事项和内容。
(二)委托内容的差别造成复核。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被损坏物品的价格鉴定案件中。
如委托机关委托内容是5项,但我们在实际现场查验时,看到的是8项。
无论是按照5项或8项都有可能造成复核。
(三)标的物价格的差别造成复核。
1、采集信息不准。
价格鉴证师管理实施办法

价格鉴证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价格鉴证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境内价格鉴证师的注册、执业及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注册第四条价格鉴证师实行注册制度。
凡在广东省内价格鉴证、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的价格鉴证师均应到注册初审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注册。
第五条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二)在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从事价格鉴证类工作;(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六条价格鉴证师注册分为初次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事项。
第七条申请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一式两份);(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一式两份);(四)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五)个人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第八条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初次注册登记手续。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超过2年后申请初次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价格鉴证师再注册,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一式两份);(二)价格鉴证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三)最近三年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一式两份);(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一式两份);(五)个人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无注册证需提供)。
第十条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价格评估鉴定制度

价格评估鉴定制度第一条为保证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XX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
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除不以价款作为定案依据的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三级以上文物等赃物、罚没物外,其他赃物罚没物应委托同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鉴定。
涉及两个行政区域的案件,应委托共同的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条无主物、拍卖公物、保险理赔物、纠纷财物,有关部门或单位可委托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评估鉴定是,须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
《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来源、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3人以上价格评估鉴定人员,依法进行价格评估鉴定,出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应当在5日内作出结论;对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应当在10日内作出结论。
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无主物、拍卖公物、保险理赔物、纠纷财物的评估鉴定,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结论。
第八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对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退回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重新评估鉴定一次,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复核。
委托方提出复核时,应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
《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应附有原《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并写明认为原价格评估结论不当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复核委托后,应将《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及附件副本于3日内交达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
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交原评估工作记录,作出评估鉴定结论的重要理由及依据,积极配合搞好复核工作。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前程() 2009-9-1112:53:33 【前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鉴证专业人员的准入控制,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价格鉴证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凡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价格鉴证师。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第十条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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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政策之价格鉴证案件承办制度
:前程() 2009-9-1112:56:33 【前程:】
为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规范价格鉴证工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承办机构。
第二条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
第三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职能在省价格认证心,认证中心和价格鉴证人员不得越权受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第四条对委托单位送交的价格鉴证委托书内容要认真审核,无法完成的,应与委托机关协商,或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价格认证中心,不得拒绝受理。
第五条价格鉴证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共同承办,并成立包括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在内的审议小组,鉴证工作人员及审议小组成员均应按“回避规则”的要求确定。
第六条根据价格鉴证工作的需要,一般应对实物进行现场勘验,按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
对灭失实物的价格鉴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价格鉴定结论由价格鉴证人员起草,内部审议小组对鉴证方法及结论进行审议,并报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