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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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价格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价格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价格认证工作涉及的范围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是价格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2年截至目前,我中心共受理案件132件,评估金额万元,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了有效的客现价值依据,对保证行政执法、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浅谈我中心在价格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1、宣传力度不够、认知度不高。

一是宣传不到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社会新闻舆论对价格认证工作宣传极少,造成许多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尚不清楚价格认证工作。

二是个别执法部门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将涉案财物不交与专门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而自行处理或交与社会上一些中介机构进行鉴定,促使一些社会中介机构越权从事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

三是社会上只有少数一些与价格认证工作有过交往的人才了解一些价格认证工作。

2、价格信息不灵,资源共享度低。

目前,各县价格认证工作中各自为战,工作经验交流少,信息交流不畅,价格信息网络不健全,价格信息不灵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认证工作的发展。

缺乏纵向与横向联系,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造成信息资源无法有效充分共享,以致信息数据不易取得,直接导致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压力的增大。

3、价格认证工作新领域开拓进展缓慢的同时,业务流失严重。

价格认证、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是价格认证机构的四大基本职能,我认证中心接受的业务绝大多数是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且以刑事案件居多,民事、经济案件较少。

抵税财物价格认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银行贷款抵押物价格认证等新领域的认证工作开拓进展缓慢。

此外,一些单位和部门为对应本部门的职能,创办了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如土地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公司等,这些机构依托本部门的职能优势垄断了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评估业务,致使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流失严重。

4、价格认证中心软硬件设施尚且不足,工作队伍不够充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河北省定价目录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540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河北省定价目录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540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河北省定价目录的复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2.04.29
施行日期
002]540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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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河北省定价目录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2]540号)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河北省定价目录〉的请示》(冀价政调[2002]6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审定,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所报《目录》。关于省以下地方政府定价权限等问题,请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结束——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1998】775号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1998】775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有关价格鉴定实行复核裁定程序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制度是保证涉案物品估价公平、公正的重要管理制度,是价格部门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

因此,各地价格事务所对价格鉴定中的复核裁定,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行政、司法工作的需要,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工作,保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机构审查合格的价格事务所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第二章复核裁定机构第三条在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

上一级复核裁定机构可以对下一级复核裁定机构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直属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行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最终复核裁定职能。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可以在本辖区内设立下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分支机构。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二)具有法人资格;(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具有5名以上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04•【文号】计价费[1998]776号•【施行日期】199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计价费[1998]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

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各种涉案标的价格鉴定委托。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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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1998]847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05
【实施日期】1998.11.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8年11月5日计办价格〔1998〕84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性质如何界定的请示》(宁价发〔1998〕24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包括两。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行政’司法工作的需要(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工作(保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机构审查合格的价格事务所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第二章复核裁定机构第三条在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上一级复核裁定机构可以对下一级复核裁定机构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直属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行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最终复核裁定职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可以在本辖区内设立下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分支机构!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二&具有法人资格’%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具有(名以上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必须获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认证书后"方可行使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职能!第七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发证机构办理!第八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资质的审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凡通过资质审定的价格事务所可行使复核裁定职能’凡审定未通过者"暂停行使复核裁定职能"其该项职能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行使!第九条凡未通过复核裁定资质审定的价格事务所"要进行内部整顿!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在符合基本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复核裁定资格"第三章复核裁定机构的权限第十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式"各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要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复核裁定"第十一条复核裁定分支机构负责地&市’级地区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受理双方当事人都同属本行政管辖的经济$行政$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受理双方当事人都同属本行政管辖的经济$行政$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第十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其它国家各部门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提出的复核裁定(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事务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和复核结论的复核裁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的复核裁定为最终复核裁定"第四章复核裁定的程序第十四条行政!司法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定单位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载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第十五条行政!司法机关在提出复核裁定时"应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二(提出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三(收集依据及取证具体经办人签名#$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六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接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并在了解委托复核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后"既可受理委托#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办理复核裁定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机构#第十七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如遇下列情况应拒绝受理复核裁定&’一(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三"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四"按照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无需进行价格鉴定的%第十八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复核裁定%每项复核裁定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日内完成$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九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或(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最终复核裁定书)$(复核裁定书)或(最终复核裁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复核裁定的理由#!二"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种方法的理由#!三"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四"复核裁定结论%第二十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或最终复核裁定后$应将(复核裁定书)或(最终复核裁定书)同时送往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评估机构% (复核裁定书)或(最终复核裁定书)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应有具有复核裁定资格的工作人员签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时!如遇下列情况应该回避"#一$与复核裁定有关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二$与复核裁定有关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复核裁定公正性的&第二十二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应建立一整套复查’审核制度!力求复核裁定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对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枉法!弄虚做假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粤价[2004]33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公安局:为了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以下简称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

二、公安机关在涉案物价格鉴定中应当做好如下几项工作:(一)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需要价格鉴定的,应当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对于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理案件处理标准的,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

(二)在委托价格鉴定前,收集整理和审查认定涉案物及相关证据材料。

涉案物已灭失或尚未查获的,或涉案物的实物形态(使用价值)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的,可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效凭证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情况,认定涉案物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案发前的状态。

对贵重金属等首饰物品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而破案后只缴回其中一部分,其它部分缺失而又没有发票等书证证明的,可参考所缴获的残缺物品的特征、被害人陈述的物品特征、被害人体征和其他证据材料,推算缺失部分的长度、重量等情况,并在《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中注明。

(三)规范填写《委托书》,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当地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本辖区未设立价格认证中心的,委托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同一涉案物不得同时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

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

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计尚不到16%。

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

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

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

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

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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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标 签】涉案物品价格鉴证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计办价格﹝1998﹞847号
【发文日期】1998-11-05
【实施时间】1998-11-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性质如何界定的请示》(宁价发[1998]24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物价、海关、边防、监察等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纪律检查、经济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标的)的价值进行的估价鉴定,物品价值估价鉴定最终以价格表示,在工作中通常也称价格鉴定;二是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出现的异议进行的复议、复核和复核裁定。

二、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行政部门特别授权、司法部门指定机构进行的价格鉴定活动,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国家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材料。

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与生产、流通领域等非涉案物品的财产价格评估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也不相同。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不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而实行依法指定的方式。

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中介机构在组织结构、负责人任免、相互关系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请根据上述原则研究制定你区涉案物品鉴证管理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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