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物鉴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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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物鉴定探讨综述

灭失物鉴定探讨综述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是合格的“价格法官”。

关于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探讨在涉案价格鉴证过程中,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评估标的已经灭失、无实物,但委托单位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做出价格鉴证结论这一特殊情况。

价格鉴定结论的高低,是对案犯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所以,如何依据有限的委托资料,对灭失物品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做出公平、公正的价格鉴定,是我们涉案价格鉴证人员应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灭失物品:即那些已被案犯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已被破坏的物品。

在对这类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只能向委托方提供价格鉴定委托书、相关人员的证言、证词及有关的图片、文字资料。

然而,案件牵涉到的相关人物,由于各自所处角色不同,心理活动不一样,往往对同一事件的描述,相差甚远。

最常见的莫过于:①做为案犯往往试图避重就轻,减轻罪责,对犯罪事实总是轻描淡写,设法掩盖。

②作为被害当事人,为达到出气解恨,重惩罪犯的目的,容易夸大事实,故意将所受损失高报。

或在记范模糊的情况下,对灭失物品报价宁高不低。

③如果灭失物品系受贿所得,当事人怕犯事,会竭力掩饰,不敢声张,宁可吃哑巴亏,也要把价值压下来。

在我们受理的一起“灭失物品”案中,事主报称:丢失瑞士产满天星、镶钻江诗丹顿牌金表一块,此表系一台湾朋友所赠,报价2万余元。

且说还在市内某大商场看到过同样的表售价10余万元。

经多方查询,请教专业技术人员,方知此表甚为名贵,是表中极品。

如包金价值不低于30万元,如是18K金壳价值当在100万元以上,而台湾来的则为仿造品的可能性极大。

可见,对灭失物的价值确定谈何容易。

稍不注意,鉴定结论相差岂止数倍、数十倍?所以说,如何从委托方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挤掉水分,去伪存真,还事实本来面目,对灭失物做出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是摆在价格鉴证人员面前的艰巨任务。

试述灭失物的价格认定

试述灭失物的价格认定
Wi d e F  ̄ n g L e l四 川省 攀 枝 花市 价 格 认证 中心 四 川攀 枝 花 6 1 7 0 0 0
摘要 : 灭失物价格 价格认 定在价格 认证 工作 中经 常遇到 , 如在 刑事( 行政) 涉案财物价 格认 定、涉纪 、火灾损失 、道 路 交通 事故物损保 险理赔 等价格认 定中, 都有 可 能遇到对 灭失物 或毁损 物 的价格认 定。而对 灭失物 的价格认 定是 价格 认定工作 的一 个难点 , 国家和各省 认证机构 至今 没有 出台统一 的技 术规 范。而刑 事( 行政) 和 涉纪案件 中对 灭失 物 的价格认 定责任 重 大、风 险也大 , 尤其要 慎之 又慎 。本人 根据 多年 认证工作 实践的经验和教 训 , 提 出 自己的一 点 浅见 , 供 同行借 鉴。 关 键 词 : 灭 失物 ;价 格 ;认 定
灭 失 物价 格 价 格 认 定 在价 格 认 证 工 作 中 经常 遇 到 ,如 在 刑 事 ( 行 政 )涉 案 财 物 价格 认 定 、涉 纪 、火 灾 损 失 、道 路 交 通 事故 物 损 保 险理 赔 等 价 格 认 定 中 ,都 有 可 能遇 到 对 灭 失 物或 毁 损 物 的价 格 认 定 。 而 对 灭 失 物 的 价 格 认 定是 价 格 认 定 工作 的 一 个 难 点 , 国家 和 各 省认 证 机 构 至 今没 有 出 台统 一 的技 术规 范 。而 刑 事 ( 行 政 )和 涉 纪案 件 中对 灭 失物 的价 格认 定 责 任 重 大 、风 险也 大 ,尤 其 要 慎 之 又慎 。本 人 根据 多 年 认 证 工作 实践 的 经 验和 教 训 ,提 出 自 己的一点 浅见 ,供 同行 借鉴 。

省 )在 《 条例 》 或 《 操 作 规程 中 多 采用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司 法 解

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证

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证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证⾄关重要的是对灭失物的取证,因此应⾸先确认其物理形态,然后再根据涉物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进⾏。

(⼀)涉案灭失物的概念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各有不同,⼀是⾃然灭失,⼆是⼈为灭失。

⾃然灭失是指由于不可抗拒的⾃然⼒的作⽤,如⽔灾、⽕灾、地震泥⽯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为灭失是指由于⼈为的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熔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确认涉案灭失物灭失前的物理形态 物理形态是指灭失物品的品名、牌号、型号、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状况、新旧程度,物品的⽅式、时间、已使⽤时间、以及可再⽣具替代性或不可再⽣性。

物理形态的确认主要包括: 书⾯证据,主要包括产权所有者提供的能确认涉案物品灭前物理形态的证据,如购货发票、经济合同、公证书、专利证书等,以及被害⼈的陈述、证⼈证⾔、犯罪嫌疑⼈或被告⼈的供述等。

检测签定结论,是指国家有关权威检测机构进⾏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如⽂物鉴定机关对⽂物、黄⾦检2g6机关对⾦银饰品所作出的质量鉴定结论。

司法、⾏政执法机关的认定,是指司法、⾏政执法机关根据产权所有者提供的证据和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对涉案灭失物灭失前物理形态的认定。

(三)涉案灭失物价格签证的⽅法涉案灭失物价格鉴证,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法进⾏鉴证和计算。

具体⽅法如下: 1.被害⼈的陈述和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完全—算。

2.被害⼈的陈述和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基本有关规定就低计算。

3.被害⼈的陈述和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差异较⼤或说不清楚,应凭证⼈证⾔、物品的有效凭证,被害⼈的陈述等证据,在基本确实、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计算。

签证物品的折旧,按直线折旧法进⾏,即以鉴证物品在耐⽤年限期问每年的折旧额相等确定其总的折旧串,再⽤物品的基憋价格乘以折旧率,求出签证物品的价格。

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初探

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初探

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初探
张良平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涉案灭失财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关系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开展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方法研究.探讨特殊情形下价格部门如何开创价格公共服务新局面.更好地规避价格鉴证工作中的风险,这既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更足复杂多变形势下的一个价格鉴证事业创新发展的实践问题。

本文结合价格鉴证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总页数】3页(P4-6)
【作者】张良平
【作者单位】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证 [J], 陈月巧
2.狠抓重点积极拓展不断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水平 [J], 许娟;李郭强;
3.攀枝花市西区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培训会 [J], 薛江;
4.确立价格鉴证机构在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领域的主体地位——关于价格鉴证体制的思考 [J], 姚宝雄;
5.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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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研究

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研究

价格认Price Confirmatii定】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研究张昌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北京100037)灭失物,是指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者下落不明 的财产物品。

一般认为,灭失物价格认定无法查验价 格认定标的,因此与存在物价格认定有所不同。

但是 从出具价格认定结论的工作职能方面看,灭失物价格 认定和存在物价格认定没有本质不同,根本原因在于 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是提供价格公共服务并出具价格 认定结论,价格认定标的存在或者灭失影响到提出机 关的事实认定,对价格认定工作而言却没有本质区 别。

当然,灭失物价格认定所具有的特殊性,会放大 价格认定工作风险,对此应当予以充分研宄并防范。

_、灭失物价格认定的特殊性价格认定收集依据资料的一般环节包括实物查 验、市场调查和听取意见等,灭失物因为价格认定标 的在物理形态上不复存在或者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导致灭失物价格认定难以采用实物查验方式收集价格 认定依据资料,进而容易诱发工作风险。

价格认定实 物查验环节是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对 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的工作,以核实价 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与价格认定标的实际情况是否 相符。

实物查验的过程也是价格认定机构与提出机关 对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达成一致认识的过程。

正常 情况下,实物查验记录和价格认定协助书,都应当是 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的真实反映,所记载的内容不 应有所出入。

如果二者记载内容不一致则需要启动后 续程序,从而判断是否应当受理价格认定协助。

因此,实物查验是价格认定程序的首要基础性环节。

灭 失物价格认定无法开展实物查验工作,直接影响到后 续听取意见、市场调查等环节工作的准确性,并且意 味着价格认定只能完全依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进行,从而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很 大不确定性,放大价格认定工作风险。

因此,办理灭 失物价格认定时,要特别注意防范可能发生的价格认 定风险。

二、研究灭失物价格认定的目的灭失物价格认定是刑事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重要 一环。

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

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

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作者:刘明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21期摘要:本文针对近年来涉案灭失物鉴定案件与日俱增且种类繁多、鉴定难度大的特点,分析了原因,提出了解决办法,供相关鉴定人员参考。

关键词:涉案灭失物;受理条件;鉴定难点;解决办法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纪、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己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案件也与日俱增,如珠宝、玉器、首饰、车辆、宠物、电子产品等,五花八门,种类繁多。

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无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至使鉴定难度甚大,是对鉴定人员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

一、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当前,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人为灭失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灭失。

所谓人为灭失是指,涉案嫌疑人通过销赃、丢弃、纵火、熔解、拆拼等手段至使标的灭失;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旱灾、地震、山崩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至使标的灭失。

二、涉案灭失物灭失分类涉案灭失物的灭失分为两类:全部灭失和部分灭失。

全部灭失是指标的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部分灭失是标的的物理形态部分缺失。

三、涉案灭失物受理的条件1、委托方明确涉案灭失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购置时间、购置价格;2、明确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3、提供受害人对灭失标的的陈述笔录、犯罪嫌疑人对灭失标的的供述笔录、有关涉案灭失物品的相关参数证明、有关涉案灭失物的购销合同及有效凭证。

四、灭失物案例列举1、标的概况:男式卡地亚蓝气球系列W69012Z4腕表1块,该表精刚表壳,精刚表链,表盘直径42mm,自动上链机械机芯。

原产地欧洲。

购置时间2013年5月,购买价格40000元,基准日2014年2月,已使用10个月,无实物,可正常使用。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徐彬森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灭失物是指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鉴定标的。

一、刑事案件中进行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政策依据《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五章二十四条第(一)款:“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压、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机关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证言等相关的有效凭证,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总页数】1页(P23)
【作者】徐彬森
【作者单位】青神县物价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 [J], 刘明
2.正确认识价格认定依据资料收集工作中的“度”——以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工作为例 [J], 张昌瑞;
3.浅谈非刑事案件指印的鉴定 [J], 任晓斌;侯永胜
4.论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J], 杜扬
5.刑事案件中毁损、灭失物品的鉴定思路及方法探析 [J], 许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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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孙凯近年来,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灭失物价格鉴定逐渐增多。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

的确,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的因素多、鉴定难度大,是对我们价格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

如果不对灭失物进行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机关办案,而且对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所以结合价格鉴证工作的实践,就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灭失物主要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有形类灭失物很好理解。

如电子产品、机器设备等有固定形态的物品,无形类灭失物则是天然气、水、电等。

一、刑事案件中有形灭类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问题(一)标的物难以明确灭失物标的本身就是其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通过现场勘验无法取得相关数据资料,因此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确定,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通常是由被害人(单位)、犯罪嫌疑人所供述。

有一些办案机关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没有对标的物的原始凭证进行收集,没有对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使用强度、案发前的物进行价格鉴定时更应该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严格审核认定。

在对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过程中,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严把案件受理关灭失物价格鉴定主要凭借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如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等作为鉴定依据,其真实情况鉴定人员看不到,这样就很难确定涉案标的物的实际价格。

因此,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严把受理关,要求办案机关明确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还有购置发票,特殊标的还要提供公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总之,涉及到标的的信息越详细越好。

(二)坚持独立性、公正性的原则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容易受到办案机关的主观倾向影响,从而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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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就是合格的“价格法官”。

关于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探讨在涉案价格鉴证过程中,特别就是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评估标的已经灭失、无实物,但委托单位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做出价格鉴证结论这一特殊情况。

价格鉴定结论的高低,就是对案犯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所以,如何依据有限的委托资料,对灭失物品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做出公平、公正的价格鉴定,就是我们涉案价格鉴证人员应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灭失物品:即那些已被案犯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已被破坏的物品。

在对这类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只能向委托方提供价格鉴定委托书、相关人员的证言、证词及有关的图片、文字资料。

然而,案件牵涉到的相关人物,由于各自所处角色不同,心理活动不一样,往往对同一事件的描述,相差甚远。

最常见的莫过于:①做为案犯往往试图避重就轻,减轻罪责,对犯罪事实总就是轻描淡写,设法掩盖。

②作为被害当事人,为达到出气解恨,重惩罪犯的目的,容易夸大事实,故意将所受损失高报。

或在记范模糊的情况下,对灭失物品报价宁高不低。

③如果灭失物品系受贿所得,当事人怕犯事,会竭力掩饰,不敢声张,宁可吃哑巴亏,也要把价值压下来。

在我们受理的一起“灭失物品”案中,事主报称:丢失瑞士产满天星、镶钻江诗丹顿牌金表一块,此表系一台湾朋友所赠,报价2万余元。

且说还在市内某大商场瞧到过同样的表售价10余万元。

经多方查询,请教专业技术人员,方知此表甚为名贵,就是表中极品。

如包金价值不低于30万元,如就是18K金壳价值当在100万元以上,而台湾来的则为仿造品的可能性极大。

可见,对灭失物的价值确定谈何容易。

稍不注意,鉴定结论相差岂止数倍、数十倍?所以说,如何从委托方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挤掉水分,去伪存真,还事实本来面目,对灭失物做出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就是摆在价格鉴证人员面前的艰巨任务。

价格鉴征人员在收集汇总材料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点偏差、闪失,都会影响对案犯的量刑定罪。

其结局,必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真可谓差之分毫,谬之千里。

所以,在出具价格鉴定结论时,万万马虎不得,需慎之又慎,准确无误。

二、为了防止与避免出现由于对“灭失物品”评估失准,导致司法错判的发生,应严格把住部门资质、人员资格、价格鉴证行为、价格鉴证程序诸关:1.把好部门资质关:199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以法发[1994]9号文件发出《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这就是我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

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就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就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6] 2655号文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这就是我国对价格鉴证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该规定进一步强调: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经资审符合条件者,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设立的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价格事务所,就是开展涉案物品估价业务的指导机构,并应向其价格评估资质等级认定机关履行专项注册登记手续。

2.把好人员资格关:1997年9月16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7】1662号文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这就是健全、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制度,加强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管理的部门规章,其中心内容为:国家实行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须具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在业务活动中应向委托人或委托机关出示证书。

3.把好价格鉴证行为关: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计办[1997] 808号文印发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这就是规范我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的管理性法规文件,其规定: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2)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就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就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她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3)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

4)委托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复核或者重新估价。

5)接受委托的价格事务所认为必要时,在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委托估价机关。

6)国家计委直属价格事务所就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同时规定:地(市)县(市、区)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协助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

其她涉案物品的估价,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对收缴、罚没、扣押物品的估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4.把好价格鉴证程序关:1)委托:委托人(案件承办人)应本着真实、客观、可靠的原则,向价格鉴证部门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整理好相关资料。

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标的的有效凭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照片、相关票据复印件等等。

同时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内容包括:价格鉴定标的的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单位、数量、来源、成新率、购置生产使用时间及价格,现行市场牌价(或同类产品现价),还要填写价格鉴定机构名称、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委托单位(盖章)、价格鉴定目的、注明价格鉴定标的有无实物、价格鉴定基准日期、委托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及经办人姓名、电话。

2)受理:价格鉴证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应对价格鉴定委托书仔细进行审核,在严格把握规定项目要求的同时,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尽量收集与涉案评估相关的资料,避免因粗心遗漏造成后期评估的麻烦与困难,对一些微小细节尤其注意不要放过。

对委托的特殊物品还要了解就是原装、还就是仿制品或二手货,甚至可能就是销赃物,要了解案发环节,即发生在生产、批发、零售的哪个阶段等等;同时,要注明受理人姓名及受理日期。

必须做到:委托书项目填写齐全,相关材料齐备,方可受理。

以保障在规定时限完成涉案价格鉴定。

3)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涉案价格鉴证。

①被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完全一致,应结合其她证据,按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定。

②被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应结合其她证据与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就低估价。

③被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差异较大或说不清楚,应凭证人、证言与物品的有效凭证,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在事实基本确实,证据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估价。

④灭失物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购置及案发时间、成新率、评估基准日等均由委托方认定,价格由价格事务所认定。

⑤其她法律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

价格鉴定结论力求要素齐全,估价基准日准确,选用方法科学合理,鉴定过程详细,鉴定依据充分,计算准确无误,限制条件清楚明了,还应注意符合同一标的,同一基准日,同一鉴定目的,具有同一价格鉴定结论的“四同原则”。

总之,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就是一种司法需求,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就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证。

既体现了司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又反映了价格鉴证部门及价格鉴证人员工作水平的科学性、准确性。

由于委托方或有关刍事人,对委托价格鉴定的标的物提供的情况有可能失实。

价格鉴证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对标的物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必要时应要求委托方作进一步的侦查或调查,尽可能提供并了解详实情况,以便掌握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出具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报告。

5)建立必要的复核审批制度。

为减少失误,还应建立价格鉴证结论复核审批签字制度。

每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定结论,都要经另一名价格鉴证人员认真复核,并由具有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人员审批签字,然后,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三、讲究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与良好的行业形象,做称职的“价格法官”。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区别于社会上一般的价格评估工作,它就是一项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专门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仲裁、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民事与经济案件提供价格服务的,客观性、严肃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就是一项上级价格认证机构对下级价格认证机构的鉴证结果实行复核裁定,带有行政职能性质的工作;就是一项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保证司法与执法活动正常运行为主要任务的,具有很强公益性的工作;就是一项经常要涉及到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的政治性,保密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就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及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

为了充分体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求每一个价格鉴证人员,都应恪守谨慎客观、独立诚信、勤勉尽职、科学公正的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具备专业能力,承担职业责任。

所以,有必要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不断地进行思想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整体素质,规范价格鉴证程序,进行业务培训。

要提倡并制定价格鉴证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其核心内容就是价格鉴证人员应具备的职业品德与德行。

其基本要求就是独立、客观、公正,尽可能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独立分析为基础,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与精湛的业务技能,以独立客观的身份,做出最终价格鉴定结论。

要进一步严肃与规范价格鉴证人员职业纪律,即约束价格鉴证人员职业行为的法纪与戒律,尤指价格鉴证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准则及国家其她相关法规,因为价格鉴证人员面对的就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各类市场主体,其对应的价格鉴定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量刑定罪、执法效力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要使价格鉴证人员明确职业责任,即价格鉴证人员对委托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对价袼鉴定标的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就是合格的“价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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