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行政复议证据管理制度

行政复议证据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种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证据是评判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因此,建立一套行政复议证据管理制度,对于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行政复议证据管理制度,确保行政复议证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适用范围本行政复议证据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行政复议机关。
3. 主要内容3.1 证据收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要求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行政档案、调取相关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材料等方式,综合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2 证据登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登记,包括证据名称、来源、收集时间等信息。
对于电子证据,应当记录证据的存储位置、完整性校验值等信息。
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证据标识系统,对每一份证据进行唯一标识,并将其与案件相关联。
3.3 证据保存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证据存储库,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妥善保存。
证据存储库应当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证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行政复议机关还应当制定相关的证据保存期限和销毁规则,根据不同类型的证据确定其保存时间,并将其执行情况记录在案。
3.4 证据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等方面。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如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
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要注意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受到非法篡改等。
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

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行政复议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特制定以下审理规则。
一、受理范围司法局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但对于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二、申请与受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
(二)受理司法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程序(一)审查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司法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证据规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三)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程序。
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一些原则和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确保复议决定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和意图。
2.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处理。
3.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便利性原则便利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尽可能减少其时间和财力成本。
5.终局性原则终局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尊重已经作出的最终裁决结果,并且不能再次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制度1.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机关组成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处理行政复议事项。
其职责包括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事实、作出决定等。
2.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程序。
3.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重大案件时,应该公开举办听证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参加并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4.调解和谈判制度调解和谈判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争议时,应该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尽可能避免走上法律程序。
总之,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程序性原则、便利性原则和终局性原则,并建立健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和调解和谈判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行政复议课件

2024/3/24
1
contents
目录
2024/3/24
• 行政复议概述 •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行政复议的管辖 • 行政复议的程序 • 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 • 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与监督
2
2024/3/24
01
行政复议概述
3
行政复议的定义与性质
2024/3/24
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 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处罚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 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2024/3/24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 决等。
8
抽象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
2024/3/24
行政法规
01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
02
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10
2024/3/24
03
行政复议的管辖
11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由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管辖。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
2024/3/24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 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 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03
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
9
行政复议有什么规定

⾏政复议有什么规定⾏政复议具有⼀定司法性因素,是⾏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实施的⼀种监督和纠错⾏为,是国家⾏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审查制度、听证制度和追究制度。
1、⼀级复议⼀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可以向该⾏政机关的上⼀级⾏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即不服从⾏政主体的具体⾏政⾏为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政终级决定,⾏政相对⼈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级复议制度是中国确⽴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最后救济⼿段,当事⼈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政诉讼,仍可以得到⼈民法院两极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政系统内实⾏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政争议在⾏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不利影响,⽽且影响⾏政效率的提⾼。
合议庭制度适⽤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
在⼀审、中都可能⽤到。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与案件有⼀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员或其他有关⼈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3、听证制度⾏政听证是⾏政机关在作出影响⾏政相对⼈或者利害关系⼈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或者利害关系⼈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质辩以及⾏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项法律制度。
⾏政听证是保障⾏政相对⼈申辩权利的⼀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政程序法的⼀项核⼼制度。
4、委员会模式根据实践需要,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了⾏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作。
行政复议取证方法

行政复议取证方法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该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予以确认、变更或者撤销,并根据本法规定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方式。
在行政复议中,取证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它确保了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行政复议取证方法的目的是获取与复议案件相关的真实、客观的证据,以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问题,从而支持复议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行政复议取证方法:1. 书面材料:申请人可以提供与复议案件相关的书面证据,例如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这些材料应当与复议事项有直接关联,并能够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
2. 证人证言:申请人可以邀请与复议案件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证言,描述他们的亲身经历或了解的事实。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对行政行为的描述、背景信息以及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的交流等证据。
3. 物证:申请人可以提供与复议案件相关的物证,例如照片、录音、视频等。
这些物证应当与复议事项直接相关,并能够清晰地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存在问题。
4. 专家鉴定:申请人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
专家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文件、材料的分析评估,提供专业的意见和结论,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在进行行政复议取证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取证材料应当具备真实、合法、可信的特点,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说服力。
其次,申请人需尽可能收集全面的证据,以充分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问题,并支持复议请求的合理性。
最后,申请人要注意合理使用证据,在法律、程序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取得的证据,避免使用非法、伪造或无效的证据,以免影响复议的效力和公正性。
总之,行政复议取证是确保申请人权益得到维护的重要环节。
申请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合理选择并运用合适的取证方法,以支持复议请求并争取公正的复议结果。
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合法、正当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形成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听证笔录、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第五条证据证明的内容应当是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的内容,证明的事实应当是在实体内容或程序内容上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
第六条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延期提供的,被申请人应当在影响按时提供证据的原因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七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不负举证责任,但对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内容负有举证责任。
第八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九条申请人对下列事实应当举证,并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相应的证据:(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三)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四)申请人一并要求行政赔偿的,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害事实的证据。
2024最新行政复议法课件下载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 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提出反证。
证明标准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 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审查和认定
• 审查内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司法机关有权对复议机关进行监督,确保复议活动的合法性 。
复议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
复议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相互配 合、协作,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
复议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复议机构设置
复议机关应设立专门的行 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 审查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人员职责
复议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 ,公正、客观地审查行政 复议案件,确保复议决定 的合法性、公正性。
强化复议监督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复议 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推进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 复议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方便
当事人参与和监督。
06
行政复议法修订动态 及展望
最新修订内容解读
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01
将更多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加强对公民、法人和
复议决定作出程序及效力认定
复议决定作出程序
书面审理、调查取证、听取意见、合 议、作出决定。
效力认定
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可依法强制执 行。
复议监督制度完善建议
加强复议机构建设
提高复议机构独立性、专业性 、权威性。
完善复议程序
规范复议申请、受理、审理、 决定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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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一、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
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
可以确定,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具有同一性。
不论是在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复议过程中,无非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来判断这个证据能否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证据。
两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执法。
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只能用技术性的事实材料来证明。
同时行政事务不仅具有技术性,而且具有行业性,因为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所以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行业性。
(三)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形式。
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行政复议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表现形式基本相同。
(四)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最为重要的特殊证据规则,《行政复议法》对此也有全面的规定。
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相同。
二、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定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证据作了相关规定,但是不规范。
行政复议法提到证据方面的内容的共有五处,第一处是第3条第2项规定了复议机构的取证权;第二处是第23条第1款、第36条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及其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三处是第24条规定的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收集证据的规定;第四处是第23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查阅证据的阅卷权;最后是第28条对复议机关审查证据的原则规定。
然而作为一种证据体系显然存在明显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缺少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实际,考虑到行政程序中证据的特殊要求而作出的。
审查对象同样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行政复议法对证据种类却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二)缺少申请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在复议机关的指导下提出支持和证
明自己复议主张的具体证据的活动。
举证活动通常包括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举证、第三人举证以及复议机构依法调查取证。
事实上,行政复议法只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对复议机构的取证作了规定。
而对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未作规定。
(三)第三人举证的规则
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复议第三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为充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由复议机关追加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二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在第一种情况下,第三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负有哪些举证责任、如何举证等法律均无规定。
在第二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如何证明其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查阅证据材料的权利,但无第三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四)如何质证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只是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才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行政复议法对质证未作规定,只规定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而行政
诉讼中对证据的质证都作了明确规定。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如果进行质证,质证程序如何进行,行政复议法应作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