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合集下载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作业准那么为了标准行政复议作业的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安排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复议作业的正常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法令》,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作业实践,制定本准那么。

一、行政复议招待挂号准那么第一条为便利行政复议恳求人提出行政复议恳求,进步行政效能,标准行政复议恳求招待挂号作业,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行政复议作业人员招待行政复议恳求人,应当运用标准、文明的言语,一路做好法令宣传讲解作业。

第三条行政复议作业人员应当将收到的行政复议恳求资料及时进行挂号,填写《行政复议案子挂号表》。

第四条恳求人不能供给书面恳求且口头恳求行政复议的,由招待人员当场制造《口头恳求行政复议恳求书》交恳求人核实并由恳求人签字承认。

第五条恳求人以邮递、、网络等方式递送行政复议恳求的,招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与恳求人联络承认恳求事项。

第六条招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恳求后,应当确实是不是契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开端查看。

第七条对不属行政复议恳求规模或许不属本级政府处置的行政复议事项,招待人员应在5日内奉告恳求人,并奉告处置问题的途径。

第八条行政复议恳求资料不完全或许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能够自收到该行政复议恳求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恳求人补正。

告知应当载明需求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合法理由超期不补正的,视为恳求人抛弃行政复议恳求。

补正恳求资料所历时刻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通过邮递方式告知恳求人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与恳求人联络,承认是不是收到补正资料告知,并告之补正留意事项。

第九条行政复议恳求契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招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立案批阅表,报行政复议安排担任人批阅。

第十条行政复议招待人员对行政复议安排已赞同立案的行政复议恳求即时交行政复议案子承办人员。

二、行政复议受理准那么第一条县政府行政复议安排受理以下行政复议恳求:(一)对行政法令部份作出的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责令停产歇业、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惩罚决议不服的;(二)对行政法令部份作出的约束人身自由或许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等行政强制方法决议不服的;(三)对行政法令部份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历证等证书改变、中断、撤消的决议不服的;(四)对乡级政府作出的关于承认土地、矿产、水流、丛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一切权或许运用权的决议不服的;(五)以为行政机关入侵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以为行政机关改变或许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入侵其合法权益的;(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资产、分摊费用或许违法要求实施其他职责的;(八)以为契合法定条件,恳求行政机关公布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历证等证书,或许恳求行政机关批阅、挂号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处置的;(九)恳求行政机关实施保护人身权利、产业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实施的;(十)恳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许最低日子确保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以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入侵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引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起的不服申请进行的复审和审查程序。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正和合法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行政复议的组织方式、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方法以及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行政复议制度的出现背景2.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3.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中的作用二、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1.行政复议的程序概述1.1申请条件和方式1.2行政复议受理和审查1.3复议决定的送达和生效2.行政复议的原则2.1合法性原则2.2公正公平原则2.3适用法律原则2.4独立性原则2.5程序正当性原则三、行政复议的组织方式:1.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1.1中央行政复议机构1.2地方行政复议机构2.行政复议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2.1复议员的选任和资格要求2.2复议员的职责和权责2.3复议员的解聘和纪律约束四、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方法:1.起诉书的撰写和递交1.1起诉书的内容和要求1.2起诉书的递交方式和渠道2.证据的收集和提供2.1证据的种类和要求2.2证据的收集和保管2.3证据的提供和审查3.审查和决定的程序3.1复议会议的召开和组成3.2审查程序的规定3.3复议决定的形式和内容五、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1.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问题2.行政复议的公正和透明度问题3.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力和地位问题4.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衔接问题5.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和监督问题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正和合法的重要机制。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需要遵循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采取合理的组织方式和具体工作方法。

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通过加强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提升公正和透明度、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力和地位、完善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衔接、加强法律保障和监督等方面的改革,可以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诉的一种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被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要求,由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复议要求,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

而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的一方,有权进行应诉,即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应诉权: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方享有应诉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

2. 应诉程序:应诉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接收应诉申请、审查、答辩意见的准备、参加复议听证等环节。

3. 应诉人员: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要求确定应诉的负责人和参与应诉的工作人员,确保应诉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4. 应诉材料:行政机关应准备充分的应诉材料,包括答辩意见、相关证据材料等,以便能够对申请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充分的回应和辩护。

5. 应诉结果:行政机关应根据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决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应诉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迅速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程序规定进行,确保应诉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应诉程序第六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由行政机关的法律事务部门(以下简称“法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当及时启动,经过法务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关法院进行诉讼。

第八条法务部门应当对应诉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准确、合法有效,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法院。

第九条应诉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相关证据材料的清单及复印件;(三)法务部门审核意见;(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复议应诉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整理,确保结构清晰,文字准确,便于法院受理和审理。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诉讼期限,确保应诉工作的及时性和效率。

第三章应诉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应诉人享有应诉的权利。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应诉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并配合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应诉人应当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出庭应诉,并接受法院的调解、裁判。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应诉人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履行义务,如实提供财产和材料。

第四章应诉费用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应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应诉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诉讼费;(二)鉴定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三)律师代理费等。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应诉费用应当依法合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及时交纳。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应诉费用的缴纳和发票的开具由申请人自行负责,法务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依法进行应诉的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1. 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应诉工作。

应诉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

2. 应诉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搜集、整理与行政复议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和证据;分析研究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合法性、事实性和适当性;撰写应诉意见和辩护材料。

3.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应诉手续,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诉求。

4. 应诉工作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行政复议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应诉工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履行应诉责任,也可以接受行政复议决定。

5.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应诉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应诉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总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对于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也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第 1 页共 1 页。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途径,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高效,特制定本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1、受理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原则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独立、客观。

2.律师参与。

3.程序合法。

4.保护申请人权益和秘密。

三、行政复议适用范围公安机关行政复议适用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征收和征用;4.行政许可和认定。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复议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3.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五、行政复议的受理1.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不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行政复议受理后,公安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复议结果和理由。

六、行政复议的程序1.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裁决等环节。

2.调查和听证是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辩护权。

3.在调查和听证中,公安机关应当释明法律事实,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和公平处理。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复议请求的结果;2.作出复议决定的事由和理由;3.复议决定的时间和地点;4.复议决定的签发人和公安机关的盖章、签字、日期等要素。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

九、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最终审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十、行政复议追加诉讼的规定如果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申请法院行政诉讼。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如本制度与其他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做出答辩、提出辩护意见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的程序和要求。

三、应诉制度1. 受理(1)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 接到行政复议受理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日历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应诉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应诉材料(1)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提供应诉材料表格,申请人须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应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诉通知书、答辩书、证据清单、证据材料等。

(3) 应诉材料的编制应准确、完整、具体,材料的内容应与行政复议申请具体事项相对应。

3. 答辩(1) 应诉工作人员应在收到应诉材料后,按照复议申请的要求进行答辩准备工作。

(2) 答辩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的主张进行核实和分析,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3) 答辩材料的编制应准确、清晰、有说服力,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 应诉工作人员应注意态度和语言的礼貌性和严谨性,尽可能避免使用一切可能引起申请人误解和不满的词语和表达方式。

4. 应诉策略(1) 应诉工作人员应根据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应诉策略,并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 应诉策略应包括对申请人主张的正面回应和辩驳,展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应诉策略应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注重调取相关证据,充分论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 应诉程序(1) 应诉工作人员应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流程和程序要求进行应诉工作。

应诉程序应规范、有序。

(2) 应诉工作人员应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送应诉材料和答辩意见,确保法定期限内完成答辩工作。

(3) 应诉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进度,及时报告和应对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复议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一)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县卫生局指定人员接待,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并出具《行政复议材料收取凭证》给申请人。

(二)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三)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复议机构可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通知书应载明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受理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五)对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在收到申请资料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确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接待人员应认真作好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经申请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二、受理立案制度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审查完毕。

(二)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
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复议机关提出。

(三)承办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提出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四)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三、调查取证制度
(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二)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签名或注明来源。

(三)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进行质证。

(四)根据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质证要求,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质证。

负责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审理制度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权属决定
的,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开庭审理并经行政复议机构批准的,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均可以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但不得公开进行。

(三)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应当由三名复议员(其中可以有1至2名特邀行政复议员)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一般不当庭宣布复议决定,需待复议决定书签发后,依法送达。

(五)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在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办案人员签署意见后,报卫生局审定。

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六)办案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延期审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五、听证制度
(一)对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申请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举行听证
(二)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复议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三)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可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听证,决定不举行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但是,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
参加听证的,不得再要求举行听证。

(五)行政复议机构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应当指定2至3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作为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其中1人担任主持人。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六、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一)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案件审理。

(二)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建议争议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案件审理。

七、行政复议决定讨论制度
(一)承办人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均应提交《审理报告》。

对简单并经行政复议人员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拟写《行政复议决定书》。

对重大、疑难或者经讨论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提交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讨论案件情况均需形成笔录附卷,参加讨论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对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提交政府法律顾问组讨论,制作案件讨论笔录,综合讨论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

八、行政复议决定审签制度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核后,维持
原处理决定的复议案件,报县卫生局分管副县长签发;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报县卫生局分管副县长、县长签发。

(二)县卫生监督所应在每月25日前向局分管领导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情况;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报法制办备案。

九、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一)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乡(镇)政府代为送达,并要求乡(镇)政府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

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

(二)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必须附卷。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十、复议案卷归档移送制度
(一)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按正、副卷分类整理、立卷和装订,并在材料收齐、装订成册后一个月内归档。

(三)正卷装订的材料可以依法对外查阅和提供,副卷装订的材料不得对外查阅或者提供。

(四)被申请人移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均应是原件,装订成册,最迟在提交书面答复时一起移送。

行政复议案件审核后,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处罚)案卷原件,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一并退回被申请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