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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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引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起的不服申请进行的复审和审查程序。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正和合法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行政复议的组织方式、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方法以及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行政复议制度的出现背景2.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3.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中的作用二、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1.行政复议的程序概述1.1申请条件和方式1.2行政复议受理和审查1.3复议决定的送达和生效2.行政复议的原则2.1合法性原则2.2公正公平原则2.3适用法律原则2.4独立性原则2.5程序正当性原则三、行政复议的组织方式:1.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1.1中央行政复议机构1.2地方行政复议机构2.行政复议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2.1复议员的选任和资格要求2.2复议员的职责和权责2.3复议员的解聘和纪律约束四、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方法:1.起诉书的撰写和递交1.1起诉书的内容和要求1.2起诉书的递交方式和渠道2.证据的收集和提供2.1证据的种类和要求2.2证据的收集和保管2.3证据的提供和审查3.审查和决定的程序3.1复议会议的召开和组成3.2审查程序的规定3.3复议决定的形式和内容五、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1.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问题2.行政复议的公正和透明度问题3.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力和地位问题4.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衔接问题5.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和监督问题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正和合法的重要机制。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需要遵循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采取合理的组织方式和具体工作方法。

现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通过加强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提升公正和透明度、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力和地位、完善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衔接、加强法律保障和监督等方面的改革,可以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诉的一种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被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要求,由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复议要求,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

而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的一方,有权进行应诉,即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应诉权: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方享有应诉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

2. 应诉程序:应诉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接收应诉申请、审查、答辩意见的准备、参加复议听证等环节。

3. 应诉人员: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要求确定应诉的负责人和参与应诉的工作人员,确保应诉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4. 应诉材料:行政机关应准备充分的应诉材料,包括答辩意见、相关证据材料等,以便能够对申请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充分的回应和辩护。

5. 应诉结果:行政机关应根据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决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应诉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迅速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程序规定进行,确保应诉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应诉程序第六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由行政机关的法律事务部门(以下简称“法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当及时启动,经过法务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关法院进行诉讼。

第八条法务部门应当对应诉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准确、合法有效,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法院。

第九条应诉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相关证据材料的清单及复印件;(三)法务部门审核意见;(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复议应诉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整理,确保结构清晰,文字准确,便于法院受理和审理。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诉讼期限,确保应诉工作的及时性和效率。

第三章应诉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应诉人享有应诉的权利。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应诉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并配合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应诉人应当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出庭应诉,并接受法院的调解、裁判。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应诉人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履行义务,如实提供财产和材料。

第四章应诉费用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应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应诉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诉讼费;(二)鉴定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三)律师代理费等。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应诉费用应当依法合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及时交纳。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应诉费用的缴纳和发票的开具由申请人自行负责,法务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依法进行应诉的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1. 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应诉工作。

应诉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

2. 应诉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搜集、整理与行政复议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和证据;分析研究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合法性、事实性和适当性;撰写应诉意见和辩护材料。

3.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应诉手续,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诉求。

4. 应诉工作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行政复议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应诉工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履行应诉责任,也可以接受行政复议决定。

5.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应诉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应诉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总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对于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也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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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具体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具体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具体有哪些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一、申请条件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损害。

2. 复议主体资格:申请人具有复议主体资格,即符合复议机关规定的身份要求。

3. 审判管辖性:申请事项在行政复议范围内,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

二、申请程序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书的提交:申请人需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明确申请事项、请求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和审查: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受理和审查工作,包括核实申请人身份、确认申请事项在复议范围内等。

3. 举证质证和听证: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事项的性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举证质证和听证活动。

4. 向有关方面调查了解:复议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5. 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据,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行政机关执行。

三、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部门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第一层级,主要负责处理一般性行政复议事务。

2. 省级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第二层级,主要负责处理跨市州范围的复议事务,以及部门复议决定的复议事务。

3. 高级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最高层级,主要负责处理省级复议机关决定的复议事务。

四、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维持原决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没有错误,维持原决定;2. 取消原决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存在错误,撤销原决定;3. 改变原决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有误,作出部分改变;4. 发回重审: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不完整或程序有误,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途径,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高效,特制定本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1、受理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原则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独立、客观。

2.律师参与。

3.程序合法。

4.保护申请人权益和秘密。

三、行政复议适用范围公安机关行政复议适用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征收和征用;4.行政许可和认定。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复议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3.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五、行政复议的受理1.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不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行政复议受理后,公安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复议结果和理由。

六、行政复议的程序1.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裁决等环节。

2.调查和听证是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辩护权。

3.在调查和听证中,公安机关应当释明法律事实,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和公平处理。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复议请求的结果;2.作出复议决定的事由和理由;3.复议决定的时间和地点;4.复议决定的签发人和公安机关的盖章、签字、日期等要素。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

九、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最终审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十、行政复议追加诉讼的规定如果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申请法院行政诉讼。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如本制度与其他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2篇)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2篇)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____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一、引言在行政管理中,常常会出现行政行为不当或不合理的情况,给公民、企业和组织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保障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我国自1989年实行了行政复议制度。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复议的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受理率较低,难以满足公众的合理诉求。

因此,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将推行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改革。

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改革目标2.1 提高受理率目前,行政复议的受理率较低,许多申请者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____年,我们将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提高行政复议的受理率,确保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2 缩短审理周期目前,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较长,导致申请者等待时间过长,增加了其负担和不确定性。

____年,我们将通过优化审理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缩短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让申请者能够及时获得答复和解决方案。

2.3 提高复议机关的公正性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____年将加强复议机关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公正的复议人员选拔、培训和监督机制,严防行政干预和不当影响,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具体改革措施3.1 加强法律援助为了确保公民、企业和组织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____年将加强行政复议的法律援助工作。

在复议机关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和辅导等服务,帮助申请者了解复议程序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优化受理程序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受理率,____年将优化受理程序。

首先,统一受理渠道,建立统一的受理平台,提供在线申请和查询服务。

其次,加强信息交流,与行政机关建立电子数据共享平台,加快申请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最后,加强受理标准的明确和公开,提高申请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3.3 加强复议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将加强复议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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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条为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接待登记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语言,同时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时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第四条申请人不能提供书面申请且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与申请人联系确认申请事项。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八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通过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与申请人联系,确认是否收到补正材料通知,并告之补正注意事项。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对行政复议机构已批准立案的行政复议申请即时交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

二、行政复议受理制度条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以下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乡级政府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条行政复议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拟定初步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缺少第二条所列内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行政复议调查取证核实制度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或者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调查取证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查取证。

第三条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案件承办人可主动调查取证。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证据;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供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申请事项和原因;申请调查的证据名称,证据,证人基本情况;申请日期。

第六条调查取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承担,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第八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法定鉴定部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承办人向行政机构负责人汇报后指定,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对需要固定的证据或证据现场,不适宜登记或提存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音的方式予以固定,拍照或录音应配书面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由调查人、见证人签字。

四、行政复议审查制度条为加强行政复案件的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是指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五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召开行政复议庭当面进行质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查。

第七条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中止审查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八条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终结的,书面告知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九条行政复议审查中发现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逐级报有权处理的机关。

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条为及时、高效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告知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结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乡政府代为送达,并要求乡政府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

第三条《送达证》上必须印明编号、受送单位、送达地点、送达文件名称、字号、收到时间、受送达单位签名或盖章、不能送案的理由,送达签发人、送达人、备注等。

第四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第五条被送达人如果不在时,可由其单位其他负责人或其成年家属代收。

第六条凡遇有拒绝签收或者拒绝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的文书留在被送达人住所,经基层组织代表或派出所见证签订,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被送达人如因下落不明或难以送达的,可以以公告形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如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对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证或邮寄凭证都应入卷,并妥为保存。

六、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后,由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办理,案件的处理意见须经集体讨论。

第三条复议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的,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需要举行复议听证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的,也应当提交集体讨论。

第四条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举行听证的,待调查、审查、听证完毕后,应再次将该案件的处理意见提交集体讨论。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听证的案件,在听证员的主持下由政府法律顾问全体成员集体讨论。

第六条集体讨论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案件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事实情况、案件调查情况、处理该案件适用的依据和拟办意见,并负责记录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第七条案件经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承办人按该意见处理案件,其他参加人有保留意见的记录在案。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实行一案一录,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受理时间、讨论时间、主持人与参加人姓名、承办人与记录人姓名、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讨论意见等。

讨论完毕后笔录交所有参加人核对、签名,并附卷存档。

第九条集体讨论的案件一般安排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后进行。

七、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条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XX〕第2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行政复议事项进行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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