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投保校方责任险制度

全额投保校方责任险制度
全额投保校方责任险制度

全额投保校方责任险制度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一)按照《条例》及《通知》要求,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是依据规范中小学及幼儿园办学行为,建立教育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落实,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推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深入持续进行。

(二)按照《通知》要求,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是中小学(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特教学校、工读学校)。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无责任、无过失为前提,学生在校活动中或在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被保险人无责任和过错时,依据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三)学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对学校教职工要继续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培训,使他们明确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意义和具体要求。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在体育课、实验课和各类集体活动等容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环节,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丰台教育后勤服务中心和保险公司做好调查、取证以及事故责任界定和理赔等工作。

二、工作要求。

要求经过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办园单位积极办理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确保全额投保,保证《条例》在我区的贯彻执行。

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作用,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而致使顾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障公司按规定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营活动。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职责 安航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所属从业人员险情报告。 5.内容与要求 5.1承运人责任险,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或货物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坏和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保险。

5.2公司安航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司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保险范围。 5.3安航部根据公司的决定负责选择规范的保险公司,洽谈保险范围、保额与保费,签订保险合同。 5.4安航部应将运输车辆的保险险种、保额及保费等信息下发地面运输部并建立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安航部应按规定填写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包括车辆号牌、保单号、保险公司、投保额、生效时间、赔付金额等项目。 5.5地面运输部在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并协助安全部门准备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安全部门视情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损失情况。 5.6理赔时,安全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5.7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均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漏保、脱保。 5.8公司原则上优先参与行业联保业务范畴。

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4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外事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2009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条款 (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累计最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以内赔付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吊装责任保险投保单

吊装责任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号: 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 1.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赔偿处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的约定和其余条款内容,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责任免除、免赔额(率)、比例赔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2. 如实填写本投保单和投保明细表、风险问卷等投保材料(如有);3. 遇有投保信息变动时,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吊装责任保险条款 大地(备案)[2009]N225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使用起重机械合法从事吊装货物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本保

险合同中列明的起重机械,在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按载明的吊装路线吊装列明的货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吊装货物的损失; (二)除吊装货物外的第三者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二)自然灾害;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不符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起重机械未按特种设备检验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与复检结果不合格; (二)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不具备有效资格证书,或故意违反相关的操作规程; (三)被吊装货物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备。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起重机械自身的损坏; (二)被保险人所雇用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所雇用工作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六)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自被吊装货物运抵吊装作业地开始实施吊装工作时起至吊装作业完成时止,但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简单版】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甲方: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要求和精神,分散我省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广大旅客的根本利益。按照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鄂运管运[XX]186号文第六条规定,经甲方以邀标的形式选择合作伙伴,乙方以竞标的形式取得独家承保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资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湖北省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统保业务范围(一)统保对象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二)统保险种甲方在保监会备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详见《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方案》(三)统保标的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客运车辆全部座位 二、统保标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设定5档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各档限额对应保险费如下: 每座责任限额 4万 7万 14万 20万 30万 每座保险费(元)

70 100 200 280 420 每车保险费 =(核定座位数- 1)╳ 每座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承运人投保车辆座位数之和*4万元责任限额档仅适用于农村线路 三、业务流程(一)客运经营承运人凭行车证至指定的乙方网点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交纳保险费。乙方可在各地运管部门办公地点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派专人现场办理承运人责任保险。(二)车主凭乙方出具的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在运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的相关手续。(三)保险单、保险卡在运管部门登记、备案。(四)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责任义务(一)甲方应组织、督促省内客运经营承运人按全部座位数(除司机外)向乙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乙方按保险合同及保险单的规定出具保险单并承担保险责任。(二)甲、乙双方不定期召开研讨会、业务拓展会,共同研究道路客运行业的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散的方式和措施。坚持以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灾意识、减少险情的发生。 (三)乙方应每年举办一次保险及相关知识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对甲方有关管理人员及省内大型客运公司主要人员进行保险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咨询,使他们掌握保险和风险管理知识。(四)甲方须督促各经营者依法投保并协调运管机构依法对未投保的企业进行处理。(五)甲乙双方每年应不定期组成联合调研组,了解各市州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执行情况和保险事故的理赔情况。(六)对于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乙方理赔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勘、理赔指导,保证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查勘以及快速、合理赔付,甲方有权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七)双方均有义务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和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拥有或管理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场所(以下简称“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每人和每次事故的上述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相关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故意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二)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完整word版)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作用,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而致使顾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障公司按规定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营车辆活动。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4.管理职责 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他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所属从业人员险情报告。 5.内容与要求 5.1承运人责任险,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或货物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坏和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保险。 5.2公司安委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司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保险范围。 5.3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根据公司的决定负责选择规范的保险公司,洽谈保险范围、保额与保费,签订保险合同。 5.4车辆保险人员应将运输车辆的保险险种、保额及保费等信息通报各相关单位,并建立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车辆保险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包括车辆号牌、保单号、

保险公司、投保额、生效时间、赔付金额等项目。 5.5各相关单位在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并协助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准备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视情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损失情况。 5.6理赔时,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5.7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均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漏保、脱保。 5.8公司原则上优先参与行业联保业务范畴。 6附录: 6.1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

关于加强学校校方责任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学校校(园)方 保险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学校: 新学期已经开始,有部分学校的校园方责任险已经到期,各校还有新生没有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请派人到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办理校方责任险相关事宜。 校园方责任险是化解、转移学校风险,创建和谐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一种有效方法。教育部袁贵仁部长在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健全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借助保险等多种机制化解学校安全责任”。吉林省人民政府【2015】9号文件明确要求将校园方责任险列为强制责任保险,实现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全覆盖。 针对部分学校反映原保险公司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按吉林省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要求,按全省校(园)方责任险操作模式,引入保险经纪人机制,聘请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全市教育系统风险管理顾问,由该公司处理投保、理赔等全部事宜,帮助学校解决疑难问题,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校(园)方责任险每生每年5元、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每生每年3元,共计8元,由学校经费中支出,不允许向学生收取。具体赔偿限额及操作流程见附件。 请各校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投保及后期与学校后

勤管理中心、世纪保险经济公司的联系工作。 另外按局要求各校校园财产险也要积极参保,到期的学校及时到后勤中心办理续保事宜,没有办理财产险的学校也按要求及时办理,校园责任险在3月份内办理完交款事宜的,在保险公司视为起保日为3月1日。请各校及时按要求交付材料。 附表一:校园方责任险授权委托书 附表二:校园方责任险投保明细表 附表三:校园方责任险投保汇总表 投保流程:一、各校下载授权委托书、投保明细表和投保汇总填写,特别注意出生日期填写方式,20(19)XX-XX-XX日格式,单日填0补位,不能用公式提取身份证中出生日期,一定手工填写。另外做封皮(上有学校名称、组织代码、保险总人数、保额、学校具体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书、封皮及两表上交时需加单位章一式三份,同时上交电子版。还要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版二,带上述两表到后勤中心填报投保单,注意填报人要带公章。填表人或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一定要填,三、校园财产险一应填表工作除财产险授权委托书外由学校网上下载自行填好,其余各项到后勤管理中心填报。 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联系人:李岩松张立巍 联系电话:6227255 公主岭市教育局 2016年3月1日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 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年月日 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年月日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 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 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太平洋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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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下列附加险为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附加驾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保险单列明的客运船舶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船舶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损失、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附加险合同所称驾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驾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船舶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驾乘人员在客运船舶外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任何财产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死亡、伤残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客运船舶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本船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二)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责任限额 第三条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累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doc

合同编号: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1.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校园方责任险风险表

校园方责任险风险评估表 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基本资料 1.投保人名称及地址: 2.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3.学校类型: □幼儿园□非寄宿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 □寄宿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 4.学生人数:人(请附学生清单) 二、风险评估信息 1.学校占地面积: 2.学校建筑概况: 2.1教学楼概况 2.2宿舍楼概况: 2.3图书馆概况: 3.餐食供应情况: 餐厅(食堂)间,外包还是自营? 是否为学员提供课间点心?□有/□无所供应的点心是自产还是外买?。有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无

有无卫生检疫证?□有/□无 4.实验室间, 建造日期: 对仪器、设备、试验品是否有专人进行定期检查?□有/□无 检查周期多长? 试验品中是否有易燃易爆材料?□有/□无 易燃易爆材料的保管情况: 5.体育馆个,面积平方米 建筑结构:已使用年限: 是否有停车场地?□有/□无 是否有专人看管?□有/□无 6.运动场(操场)个面积分别为平方米已使用年限: 操场上是否有供学员娱乐的设施? □有/□无 如有请列明: 这些设施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和修理等工作? 7.娱乐厅个面积平方米 游泳池个面积平方米 8.组织大型活动(运动会、比赛、春游等)频率:次/年 省际交流频率:次/年 国际交流频率:次/年 9.学校的安全、保卫情况: 10.学校周边环境及交通情况: 11.历史赔付情况: 三、投保需求 1.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2.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3. 附加险 附加境外人身伤害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附加财产损失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附加在校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4.费率及保费: 4.1每人保费: 主险: 附加险:

校方责任保险管理系统使用说明(1)

烟台市校方责任保险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学校版) 一、如何使用本系统 1.登录“烟台教育”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a6781492.html,,点击首页中间的教育专栏中的“校方责任保险”图片链接,进入“校方责任保险”专题网站,如下图: 点击进入 “校方责 任保险”专 题网站

进入校方责任保险专题网站后,点击页面上方栏目导航栏的第一个按钮“管理系统,即可进入烟台市校方责任保险管理系统登录页面。如下图: 烟台市校方责任保险管理系统登陆界面如下图: 在“用户”处填写登录用户名, ytqc 密码处填写登录密码,123点 击“登陆”按钮进入系统。 用户名和密码由字母和数字等组成,不能使用汉字。 “保持我的信息”是将用户上次登录所使用的用户名记录下来,不打勾,则不记录用户登录时输入的用户名。 是否保存上次使 用的登陆名 点击进入校责险管理系统

如果用户名或密码有错误,系统将在下方提示。

2.进入系统后,出现的是本系统的首页面,主要显示系统提供给注册学校的各种提示信息。如下图 在页面的最上方是一个banner 条,在所有的页面中都有包含。上面有四个链接:首页,点击它即可进入欢迎页面;登录页面,点击进入用户登录页面;帮助,本系统的使用说明;退出,点击则会退出用户登录状态。 在页面的左侧是一个导航菜单,上面包含了“校方责任保险”和“用户管理”两大功能。导航菜单在所有页面中始终显示,用户可方便的通过它,进行系统各种功能的操作。 “校方责任保险”包括了学校的班级管理、学生管理、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管理、出险通知书管理四部分。 “用户管理”主要是基本信息设置,用来修改用户的相关信息以及修改用户密码。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编号:FS-DY-20249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 人身伤亡:_____ 财产损失:_____ 总计: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____ 总保险费:_____ 付费日期: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校方责任险相关知识问答

校方责任险相关知识问答 (以下内容参考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一、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问答 问: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 答:所谓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它教学、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问:学生伤害事故具有哪些特征? 答:学生伤害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1、受害主体的特定性。受到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本校学生,不包括外校到本校时受到损害的学生; 2、损害地点的特定性。事故的发生地须是在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场所,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学、生活设施内; 3、损害时间的特定性。事故须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所发生的。 问: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如何确定? 答: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

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什么过错,造成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问: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 答: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在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章险种介绍 一、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综述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的教职员工在校园内或者在处理学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以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工作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巾,教职员工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致使人身伤亡或罹患职业病所致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 凡在河北省范围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方案的被保险人。 本方案所指教职员包括教师、实习教师、后勤员工、临时工。 三、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问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二)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不论是否本人主责);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四、扩展责任 针对教育行业教师群体这个优质投保客户,在充分了解了教育部门要求和建议后,经过与承保公司的多次协商,在该项日的具体操作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扩展,扩展责任如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因工外出期问,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扩展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依据法院判决确定,每人的赔偿限额定为5万元。 (六)、增加特别费用赔偿。指有授课任务的教师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害导致不能正常授课时(缺岗持续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学校需要聘用其他人员以暂时代课,对学校因此发生的必要、合理的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根据本保险单所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 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 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涪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 ⒈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做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伴。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无论何时,如发生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况有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在七天内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如认为有需要,被保险人应加付保险费。 5.本公司可以在7天前以挂号信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比例退给被保险人。 6.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雇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所有的建筑 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被保险人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被保险人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如有需 要应予立即修复,并视情况需要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但是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任何事故后,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险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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