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
2023年度市直医保考试试题题库及答案

2023年度市直医保政策试题一、填空题(划线部分为答案)1、参保人凭本人有效的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和医疗费记账结算。
2、对于持临时就医凭证就医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医院端录入参保人个人信息办理就医及结算。
3、参保人(特定或离休人员除外)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入院后,个工作日内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填报《广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住院备案申请表》,并向其参保单位办理住院备案。
4、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基金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需按要求同时上传相关病案首页和出院小结。
5、对于生育医疗就诊的参保人,应参照本省、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6、参保人在其子女出生前已按规定办妥家属预参保登记,同时足额缴纳保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记账结算。
7、参保人(特定或离休人员除外)因病情需要使用单项费用超过1万元的特殊材料,在使用前应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备案申请并打印《广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特殊材料备案申请表》,交由参保人向其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8、在职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Q元;9、退休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皂正元;10、家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迦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11、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后,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属于相应二M目录范围内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月度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应人员的住院比例支付。
12、参保人员发生的终止妊娠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13、离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因病情需要使用的不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医嘱并在病历资料中明确使用指征的,由医疗经费全额支付。
2019年医保考核题目

2019年度医保政策试题一、填空题(划线部分为答案)1、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参保人医保凭证上的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2、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医保凭证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3、职工医保参保人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普通门诊待遇标准限额为300元/人,不滚存、不累计。
4、目前广州市一类门特病种有27种,除了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以外,还有(任选2种):、等。
5、参保人最多可选3个广州市一类门特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家庭病床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登记有效期为90天。
7、家庭病床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400元/期;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280元/期。
8、社会保险参保人在指定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每诊次发生的“门诊诊查费”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诊次最高7元,超出部分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9、社会保险参保人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10、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城乡居民医保为缴费基数的6倍。
11、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参保人员有效投诉事项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1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本市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先垫付。
13、城乡居民参保人门诊接种狂犬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
14、城乡居民参保人在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统筹基金按50%标准支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孕次300元。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发布时间:2009-0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称《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关于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需要,是安全有效使用医疗卫生公共资金的保证。
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二是政府建立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
各地应当建立政府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并确保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是坚持政府主导的核心标志。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XX省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药品采购 (2)第三章合同与价格 (3)第四章药品配送 (4)第五章监督管理 (5)第六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根据原卫健委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28号)和《XX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鄂卫生计生规〔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医疗机构通过XX省医疗机构网上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和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基药采购平台)上的挂网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XX省卫生健康委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五条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廉洁行医、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基药采购平台,以下统称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以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清单为准)。
实施采购时,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和配备等资料数据。
第三章合同与价格第七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不少于1年。
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可签订追加合同。
常用低价药品的合同签订有效期可根据议价周期调整。
基层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按《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10.11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10.11](https://img.taocdn.com/s3/m/616ccc10866fb84ae45c8d25.png)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年10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2019年度医保政策试题

2019年度医保政策试题一、填空题(划线部分为答案)1、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参保人医保凭证上的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2、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医保凭证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3、职工医保参保人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普通门诊待遇标准限额为300元/人,不滚存、不累计.4、目前广州市一类门特病种有27种,除了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以外,还有(任选2种): 帕金森症、肝硬化等。
5、参保人最多可选3个广州市一类门特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家庭病床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登记有效期为90天。
7、家庭病床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400元/期;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280元/期。
8、社会保险参保人在指定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每诊次发生的“门诊诊查费”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诊次最高7元,超出部分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9、社会保险参保人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10、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城乡居民医保为缴费基数的6倍。
11、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参保人员有效投诉事项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1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本市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先垫付。
13、城乡居民参保人门诊接种狂犬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
14、城乡居民参保人在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统筹基金按50%标准支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孕次300元。
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流通环节,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 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 〕78 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商报名第三条报名条件:(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所有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2009 年 1 月 1 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作为经销商(不包括代理商)且有实际配送数据的。
第四条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基本药物配送商公告,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配送范围,配送商报名时可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一个或多个配送区域。
第三章评价指标第五条配送服务能力(附件一为参考标准):(一)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根据配送商资质材料给出具体得分第六条配送服务质量:由各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制定各市的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后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统计、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 卫生部二00一年十一月前言。
2001年12月起,各地组织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活动,都必须把《文件范本》中的相关内容作为招标和议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评标和议价时,也必须采用《文件范本》中的评标、议价标准和方法。
在使用《文件范本》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文件范本》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了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所有合格的药品供应商提供了公平竞争机会。
贯彻《文件范本》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转换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模式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药品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
二者的主要。
为制定的。
执行《文件范本》对于纠正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纠风、药监、经贸、价格、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活动健康开展。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文件范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范本》报卫生部备案。
各地对《文件范本》进行修改时,涉及对《工作规范》相关内容的调整,必须报卫生部审查批准。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对《文件范本》不能随意 (i)名词术语对照表 (iii)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示意图 (iv)第一章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及前附表 (1)1.1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前附总事文编递交 (11)1.7开标与评标 (12)1.8 定标 (15)第二章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及前附表 (18)2.1 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前附总主文编递交 (28)2.7 集中议价的程序和办法 (29)2.8 药品购销合同 (32)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36)3.1 总体方附附附表 (45)4.2 通用合同条款 (46)第六章书面评标报告格式 (53)5.1 书面评标报告的编制 (53)5.2 书面评标报告的内格封况况况(三) (56)5.3.5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7)5.3.6 开标记录(一) (58)5.3.7 开标记录(二) (59)5.3.8 招标药品一览明方览品品种 (65)5.3.14 需要澄清、说明的事项 (66)第七章应用文件参考格式 (67)6.1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告 (67)6.2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投标邀请公览协标格式 (78)6.8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药品供应商报价函 (79)6.9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报价表 (81)6.10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质证明文件 (82)6.10.1 申请人须印印印权权书 (85)6.10.7 药品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86)6.10.8 药品批发企业资格证明 (88)6.11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 (90)6.12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成交通知知格格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择优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采购药品目录提交药品采购历史资料召开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截止开标编制议价文件价格谈判分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定量评价确定入围品种定性评价确定中标候选品种本规范名词术语对照表投标报价投标函报价函投标报价表报价表投标有效期报价有效期中标成交中标候选品种成交候选品种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中标人成交供应商1.1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前附表序号项目内容1 经办机构名称及地址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2 招标人名称地址1、名称:地址: 2、名称: 地地8 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9 评标标准1、质量( 分):(1) ; (2) ;……2、价格( 分): 3、服务( 分):(1) ; (2) ;……4、信誉( 分):(1) ; (2) ;……10 评标方法1、用综合评价方法;2、通过定量评价,得分最多的个品种为入围品种;3、通过定性评价,得票最多的品种为中标候选品种;11 定标方法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候选品种范围内确认中标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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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在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的药品集团采购交易适用本办法。
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药品集团采购协议。
鼓励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军队及武警驻穗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采购需要可以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
第三条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由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经办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商管理、税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运维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并具体开展以下工作:(一)提供交易场所、设备设施;(二)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活动;(三)采集企业和产品基础信息、所属质量层次等相关数据,具体实施产品报名、竞价谈判、合同签订等交易事务;(四)提供交易各方货款结算服务;(五)受理和核实相关申投诉和举报;(六)提供交易后续服务,包括操作培训、技术支持等;(七)维护交易秩序,协助医保经办机构规范各方交易行为;(八)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对交易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并报告工作(包括药品交易和监控数据等信息材料);对平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报告医保经办机构;(九)建设维护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管理维护药品交易系统和数据库,与相关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接相关信息系统,并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十)完成有关法规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实行分类采购,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可以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采购药品(暂不包括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一)直接挂网采购:国家及省谈判目录药品、国家定点生产目录药品、当期采购周期内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等,医疗机构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直接采购。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三)议价挂网采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低价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目录药品(前述药品简称议价品种),由医疗机构委托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公开招标产生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集中议价,并按规定直接采购;也可由医疗机构自主或联合开展集中议价挂网交易。
医疗机构按规定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选定议价品种采购方式后,原则上一个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
(四)医保谈判采购:符合第二十六条要求的药品(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谈判品种),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集团谈判,医疗机构按谈判结果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采购。
(五)竞价采购:除第(一)、(二)、(三)、(四)、(六)项以外的药品,按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列明的通用名、剂型分组、规格并结合质量层次,进行双信封评审竞价,医疗机构按竞价结果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采购。
(六)其他按有关规定确定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个自然年度。
第七条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
第二章集团采购目录和专家库第八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广州医疗机构集团采购目录和年度采购计划。
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医疗机构药品年度采购计划,会同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
集团采购目录按照药品生产企业报名、医疗机构预选、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审定等程序确定,其中直接挂网采购药品按照药品生产企业报名、社会公示、联合审定等程序确定。
集团采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集团采购目录编制应当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二)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医疗保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的药品;(三)优先选择符合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四)兼顾不同级别不同性质医疗机构、不同人群临床用药需求;(五)包含广州地区医疗机构常规在用药品(不含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应从集团采购目录中剔除或替换:(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停止使用的;(二)连续两个采购周期无实际采购的药品(涉及重大疫情等储备药品除外)。
第十一条集团采购目录应明确药品的通用名、剂型分组和规格。
剂型分组规则见附件1。
集团采购目录应明确药品分类采购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公平公正、专业为主、个人自愿的原则建立集团采购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参与药品集团采购目录评审、药品价格谈判等业务。
专家抽取应按照专业对口、公平选用、单位回避、相对稳定、人数适量、严格保密等原则进行。
集团采购专家库具体管理办法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集团采购专家库成员由广州地区医疗机构药学专家、医学专家、药物经济学专家和国内药品采购领域行业专家等组成,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熟悉药品集团采购政策和规定,了解本市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第三章报名及审核第十四条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受委托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人及受委托药品经营企业之间没有发生购销行为)、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接受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报名。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及《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近两年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未因在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信用广州网公示的失信黑名单。
(三)近两年未被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企业资料:1. 属于国产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 属于进口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代理协议书或由国(境)外生产企业出具的总代理证明、《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产品报名应提供以下材料:1.《药品注册批件》(含再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销售的品种需提供授权委托证明材料、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等批准证明性文件,以及药品近期(距离报名时间不超过12个月)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或市级药品检验机构全检报告书和最新批次企业自检全检报告书。
2. 提交竞价层次、经济技术标评价指标评定证明材料。
3. 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须提供相应中文翻译文本)。
第十七条申请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药品配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另行公布)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注册,企业配送资质信息面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药品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二)具有覆盖广州市范围内所有参加药品交易医疗机构的药品及时配送服务能力;(三)近两年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未因在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信用广州网公示的失信黑名单;(四)近两年未被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第十九条药品配送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基本情况表》、《承诺函》等报名材料。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报名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按规定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提交企业及产品报名信息,并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校验。
校验相符后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进行公示,校验不通过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质量层次及入市价第二十二条集团采购目录药品分为三个质量层次,层次划分规则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提交最新的全国最低3个省级中标价(无中标价的,取挂网价格。
下同)。
未按规定提交的,视为放弃当期交易;未按规定提交正确价格的,按提交虚假价格文件处理。
(一)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低价药品以西药≤3元、中成药≤5元的日均费用标准(国家另有标准从其标准)、广东省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最近一个采购周期最低成交价、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一采购周期成交价三者之间的低值作为入市价,除低价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以外的其他议价品种以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为入市价。
(二)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谈判品种、竞价采购药品和当期采购周期内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且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以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与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一采购周期成交价两者之间的低值作为入市价,如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一采购周期无成交价,则入市价为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
(三)直接挂网采购药品(不含当期采购周期内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和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不设入市价。
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具体目录由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公布。